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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办登费的缴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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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办登费的缴费期限

可以缴纳1000元恢复费,如果是下证的专利,需要在缴纳滞纳金年费,如果是未办登的专利,直接缴纳恢复费和办登费就可以了

可以的,会有一定的滞纳金,最好别过期太长时间

专利年费缴纳期限一般为:上一年度期满前。如在此期限内,专利权人未缴纳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专利权人在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和缴纳滞纳金,超过六个月的,专利权终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专利费缴纳期限

专利年费最晚缴纳的时间是一年当中的最后一个月,逾期也是可以补缴的,但是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交。

缴纳专利年费的期限

专利缴费是有期限的。超过期限的六个月之内(包括刚好六个月)还可以继续补缴。详细情况如下:(1)超过规定期限1天至1个月(含1个整月),只需要补缴年费,不用补缴滞纳金;(2)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至2个月(含2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3)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至3个月(含3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4)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至4个月(含4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5)超过规定期限4个月至5个月(含5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6)超过规定期限5个月至6个月(含6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不过超过了6个月之后,专利权就终止啦。

在期限的前一个月就是需要缴纳的,如果时间比较短是可以补缴的,一定要注意时间。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的时候,应该缴纳专利登记费用、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如果在期限届满之后没有缴纳,或者没有足够缴纳的,则可以判断为该申请人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授予专利权年度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届满前缴纳。如果专利权人没有缴纳或者没有足够缴纳的,专利行政部门应该对该专利人进行通知,专利权人应该从缴纳年费的期限届满的当天开始计算,六个月内进行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专利年费缴纳期限

法律分析:专利年费的缴费时间是按申请日起算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专利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专利授权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的时候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若专利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的,应当通知在六个月内补缴,并同时缴纳滞纳金,仍不缴纳的,专利权终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法律分析: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专利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2个月)内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未及时缴纳或缴纳不足的,自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年费金额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八条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专利年费减缴期限

由于专利申请人的不同,费用减缓的比例存在差异。第一,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第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第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第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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