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到期之后就无法续费,专利就不存在法律保护,专利到期也就终止了。
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到期了不可以续期。专利到期了就会终止,无法办理延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不得办理续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每个专利年度都需要缴纳专利年费。如果快到期指的的是这个,那么可以打专利局缴费咨询电话根据专利号确认缴纳金额。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如果快到期指的是这个,那么就无需缴费,因为这个期限是固定的
专利权一般是不能申请续期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五年。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专利权到期后一般不可以续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1、专利年费的缴费时间是从专利申请日起开始计算;2、专利授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专利局发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缴纳;3、以后每年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缴费,当然也可以提前一个月以上;4、到期前一个月内未缴纳的,专利局还会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如在到期后的一个月内仍未缴纳费用的,那就会产生专利年费滞纳金。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缴纳申请费需写明相应的申请号及必要的缴费信息。向专利局受理处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寄出的邮戳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专利局受理处收到日为申请日。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日或者递交日不具有确定申请日的效力,以受理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3年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还。
专利年费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缴纳,比如一个专利申请日是2015年2月1日,那么,每年2月1日前需要缴纳年费
我国的专利收费在世界上相对较低,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尽管如此,也难免会使一些发明人在其发明创造市场化之前难以承受。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专利制度在建立之初就设立了专利费用的减缴、缓缴制度。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8条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减缴或者缓缴的请求。减缴或者缓缴的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0月12日颁布了新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明确规定了费用减缓的条件和程序。其中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年费(第1至3年度)、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都可以申请减缓。如果申请人是个人,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可以申请减缓,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可以申请减缓;如果申请人是单位,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可以申请减缓,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可以申请减缓。比如,某个人申请一项发明专利,根据一般程序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维持费和年费。这些费用经过减缓后共约1010元。如果申请的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一般程序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申请费、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年费,这些费用经过减缓后共约370元。经济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减缴或缓缴费用的申请。此外,很多省份还设立了诸如专利申请、专利技术转化实施等专项资助资金,建立了专利技术信息平台,通过这些措施帮助发明人解决申请专利、转化实施专利技术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就会终止了。《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以上知识就是对“专利费逾期不缴多少时间专利作废”这一问题进行的相关解答,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无讼,私信咨询。
没有接到专利局通知缴费通知的话,没有关系,接到后按通知缴年费和滞纳金即可。
大约是在20年左右。如果过期没有续费的话会有很大的影响,而且也会影响专利权,而且也会使得专利权失去法律效应,同时也需要缴纳相关的滞纳金。
专利权人变更到专利局登记的时候。专利局会收取200元的变更费用。如果要委托平台帮助自己办理的话还需要额外交代理费用。而代理费用根据平台的不同收取的费用也会不同。详细的情况可以直接向对方进行咨询。
发明专利价格不等,这样看您是什么专利。专利是通过寻找企业或者寻找一些创业报纸,专利中介机构,网络平台进行转让,如佰腾技术商城、中国应用技术网等途径转让,引导投资人购买专利,如颇具好评的三方合作模式。转让专利要注意以下几点:1、正确评估自己的专利价值,太高的价格会吓跑投资者。2、技术成熟,有样品,有相关的视频给投资者看。3、有详细的策划,并写好相关策划书。4、专利已经授权,未经授权的专利一般不转让。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有关事项公告规定:(一)申请费;发明专利900,印刷费50;(二)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每年300;(三)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2500;(四)复审费;发明专利1000;(五)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200 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50(六)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七)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八)撤销请求费 发明专利权30;(九)无效宣告请求费 发明专利权3000;(十)强制许可请求费 发明专利300;(十一)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300;(十二)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 发明专利255;(十三)附加费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2000 2、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150 3、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包括说明书附图) 50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包括说明书附图) 100(十四)年费;发明专利1--3年900 ;4--6年1200 7--9年2000; 10--12年4000 ;13--15年6000 ;16--20年800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三条 申请发明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专利转让需要交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转让属于变更专利权人的行为,属于著录事项变更范围,应当依法缴纳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著录事项变更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