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文核心到底指的是什么?有难易之分吗?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相关内容,有什么推荐吗? 中文核心期刊就是常说的北大核心期刊,每三年更新一次目录,最新目录大约21年上半年公布。目前北大核心目录里面有一些药物相关的专刊,但数量比较少。北大核心对作者的相关信息要求比较高,比如要求三甲医院,有课题等,另外文章质量要求也比较高。医学核心期刊目录--中文核心期刊2017版2、因为是本科,目前经验也不足,所以我想知道这种情况,写一篇综述大概要花多长时间? 写作时间的话还得看你自己投入多少精力的,所以没有具体的数。3、在网上查了投稿方面的,发现回答五花八门,我这种小白并不容易看明白。所以还想问下,大概要提前多久投稿,才能赶上今年发表?版面费大概要多少钱?(有个阈值就行,刚上班工资才一千多还要交房租,我得有个心理准备) 投稿方式有两种:自己投稿和通过代理投稿,目前北大核心期刊的话从投稿到见刊大约一年半左右,其中审稿时间大约3个月左右,版面费大约2000-5000元。4、我要怎么入手,是先看一些文献确定选题,还是先选题再看文献?而且核心期刊的文献肯定会要求质量,我应该如何下手? 建议先按照你目前比较熟的领域下手,先看一些相关文献,知网、万方、维普下载都可以,再根据这些文献确定最终的选题。写之前可以看一下相关期刊的征稿要求。企事业单位或者级别较低的医院投北大核心期刊,录用是非常低的,建议试一下投稿科技核心期刊,科技核心对作者信息要求相对低一些,或者英语水平比较好的话,直接投EI或者SCI 期刊,国外期刊基本上不看作者的资历,主要看文章质量。
你什么都不会的话,你就问问你的同事啊,看看他同事是怎么写的,然后修修改改差不多就行了呀,无所谓的了,你说对不对?
香菱(甄英莲) 臻儿薛蝌—邢岫烟 篆儿
哦其实给你们这些“论文选题”的宣传部的人也有点应付事宜,其实那么些项不是让你选的,最好在所谓“论文”里面把一些内容都包括进去就行了。如果真的只选一个题目的话就真的成论文了,但是你们公司看似一个生产型企业,而并不是研究所啊。或者就当作公司给你们培训一年之后的总结报告,因为看来这份论文其实是“作业”性质的。
评职称论 比较
无论是硕博期间,还是工作以后,论文发表是普遍的现象。但是,相对应的论文发表前的一系列问题,大家可能还比较陌生。今天就给大家普及一下这一系列的问题。
评中级职称,第一人称的论文至少要有一篇,(最低省级刊物上发表) 第二人称的可能要2篇以上。还有就是必须考英语。还要看评审单位是哪里,有的机构不一定要发表论文,2篇由委员会签字认可的也可以。所以评级之前您需要问清楚要求,当然发表的话需要提前准备 如果中级不需要 高级到时候也可以用,反正发表论文基本是硬性条件了,我知道的就这么多 我们单位都是在百姓论文网弄的
具体是什么专业的,想要发表核心期刊还是普刊呢
这个不是根据期刊要求,而是根据你发文单位的要求举例:你要保研,保研单位会出一个官方文件,要求署名单位必须为:XXX大学在这种情况下有学院,也不写学院。所以根据发布的文件来
不行,文章发表成功后,会在1-3个月上传相应数据库,职称评定时候会有相应部门来检索你发表论文情况,是否真实。一般是以单位搜索为准,所以单位是必须要写。(不然按照单位搜索出来的就没有你的文章)
不行,文章发表成功后,会在1-3个月上传相应数据库,职称评定时候会有相应部门来检索你发表论文情况,是否真实。一般是以单位搜索为准,所以单位是必须要写。(不然按照单位搜索出来的就没有你的文章)
可以呀,为什么不能呢?不过你要是实在不确定的话,你可以去问汉斯出版社gzh上的编辑
以我多年的经验来看,中级职称评定主要有这些要求:1,学历,至少是大专以上。2,工作年限,这个不同的地区或者行业略有不同,一般是3-6年。3,论文,一般要求发表1-2篇。注意是总署可查的,双刊号齐全的,重点关注上什么数据库,按评审文件来。4,业绩,就是从业过程中能体现自己闪光点,亮点的地方,这个是非常重要的。5,科研成果,比如专利,课题。最近几年这方面要求越来越多,一般没做硬性要求,但是是加分项。建议重点看看评审文件,里面有具体要求。
中级职称申报需要在刊号为CN、ISSN的专业期刊上发表一篇论文,一般字数要求在3000字左右。部分专业评委会有要求2篇论文的话,按照该评委会要求。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发)的精神,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定采取考试与评审
1、中级职称评定论文要求如下:(1)论文要求选题新颖、内容健康、观点鲜明、资料真实,具有较强说服力和实用性。 (2)本刊投稿请一律用电子稿件必须采用Word格式,在题目下边写清作者姓名、职务职称、单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每篇论文要求必须注明:摘要、关键词。 (3)论文中如有计量单位,请一律采用国际标准书写,文中尽量不要用图表。 (4)论文字数要求每版不超过2800字,两版不超过5500字,并依次类推。 (5)文中如有参考文献,应依照引用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在右上角标出,并在文中按照引用的先后顺序标注出引用参考文献的作者名、引用文题名、出版单位以及出版日期。2、中级职称,一般是指:(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3、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4、职称最初源于职务名称,在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工作成就。就学术而言,它具有学衔的性质;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它具有岗位的性质。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专业技术职称,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从事何种工作岗位,象征着一定的身份。在中国的现状下,职称主要代表社会地位,有高职称的人享有较高的社会经济和福利待遇,与实际技能未必有直接关联。职称通过申报、评审,由主管部门授予,一般认为决定是否授予职称是由主管部门领导决定,评审主要是形式。职称授予方法可参见新语丝网站2011年3月4日刊发的《浙江大学有必要公开一下职称评审全过程》一文。
先了解清楚单位的职称论文具体要求,比如有的需要发表期刊论文,分国内的国外的,普刊和核心期刊,有无具体期刊名,如果有具体名字的话,可以在网上搜索一下本期刊名的投稿需求。
新闻出版署新出政【1993】801号关于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经中宣部批准,现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办出版单位,必须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 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期刊社(编辑部)、图书出版社和音像出版社。 第四条 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专业分工范围,应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办公场所应与主办单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行政区域。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办出版单位,应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主要的主办单位以及相应的主管单位。 第五条 主管单位是指出版单位创办时的申请者,并是该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则为主要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主管单位,在中央应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是厅(局)级以上单位;在自治州、设县的市和省、自治区设立的行政公署,应是局(处)级以上单位;在县级行政区域,应是县(处)级领导机关。 第六条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应是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禁止将出版单位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出版单位在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下负责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出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社委会、编委会、编辑室、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均为出版单位的内部管理机构,不能作为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 第八条 主办单位对所办出版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领导、监督出版单位遵照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办社(报、刊)方针、宗旨、专业范围,做好出版工作及有关各项工作;审核出版单位的重要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审核批准重要稿件(书稿、评论、报道等)的出版或发表;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出版单位的设立提供和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并创造其他必要条件,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三)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决定出版单位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保证出版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但应对出版单位各项经营活动切实担负监督职责;监督出版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出版单位财产的保值、增值。出版单位为实现社会效益目标而形成政策性亏损,主办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的补偿。 (四)审核出版单位的内部机构的设置,考核并提出任免出版单位的负责人的建议,报主管单位批准。 (五)向主管单位汇报出版单位的工作情况,贯彻落实主管单位的有关决定和意见。 (六)承担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七)国家规定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主管单位对所属的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采取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保证出版单位的出版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有权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二)审核批准出版单位的重大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批准有重要影响的稿件的出版或发表;决定出版单位或出版物的停办或变更,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对主办单位对出版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可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四)扶持、协助主办单位为出版单位提供或筹措资金、购置设备。 (五)与主办单位共同负责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主办单位与主管单位是同一机构的,该机构对本规定第八、九条规定的职责均应履行。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决定不再履行本规定第八条 规定的职责时,应及时用书面形式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其主管单位直接履行主办单位的职责;主管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决定该出版单位停办或者另行指定新的适当的主办单位;逾期仍没有合格的主办单位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主管单位决定不再履行本规定第九条 规定的职责时,应作出停办该出版单位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即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出版单位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又不代替清偿的,主管单位应当决定其停办,并书面报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本规定,致使出版单位丧失继续举办条件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出版单位撤销登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