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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分案申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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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分案申请的目的

分案申请,是为了使专利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的单一性要求而制定的程序,具体是指将一件案子分割为两件或者多于两件,即原申请中分出与原申请无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一性的规定。

申请专利有很多好处,可以帮你做很多事情:1、专利布局,抢占市场专利的实质在于拿技术公开换取国家的保护,取得市场垄断,获取最大经济效益。2、建立市场竞争优势在一个市场内占有主导地位的公司,其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基本上也会是这个行业内的领头羊。如果一个公司在该行业的关键技术上具有专利权,那么它在该行业内必然占据相对较高的市场地位。3、项目申报、个人评职由于个人评职称、企业上报项目、评奖时均认可专利的法律有效性,专利数量越多,对于个人,代表研发创造能力强,能够赢得个人荣誉和利益,对于企业,代表创新能力强,能够赢得客户的信任、政府的扶持和税收的照顾。4、企业宣传企业规模不大,行业地位不高,市场知名度不响,怎么办?多申请几项专利以快速提升自己在行业内的名望和市场上的地位,不失为一种简单有效的方法。申请一定数量的专利以塑造自己的企业形象,有时候形象也可以是竞争力。所以说专利申请并不一定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技术,也可能是为了广告宣传、改善形象等特殊目的。5、直接获利靠专利权获取收益的第一种方式就是将自己的专利权转让给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在不转让自己的专利权的情况下,可以许可其他人实施自己的专利,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的许可实施费。

分案申请的好处如下:1、分案申请专利授权成功率提高,节省专利授权时间;2、分案申请增加了申请人的专利储备,为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资金等多种政府资格认证增加筹码;3、分案申请作为专利布局战略的手段之一,可以达到迷惑竞争对手,为竞争对手设置路障的目的;4、分案申请可以让申请人享有更多的专利独占权,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申请专利的主要目地在于:其一,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专利程序发明创造的归属关系,从而有效保护发明创造的成果,以此换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及时申请专利就是防止其发明创造成果被他人随意使用。丧失其应用的价值。其二,及时申请专利是为了在市场竞争对手将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从而确保自身产品生产与销售的安全可靠性。

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法律分析:发明专利分案申请条件如下:1、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申请的一项专利必须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2、提出分案申请必须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下达授与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超过两个月的时间规定,视为放弃分案申请;3、提出的专利申请已经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申请人不能提出分案申请;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部分不符合要求,指定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修改、补充,申请人期满未作答复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5、提出分案申请的专利,不得改变原申请专利的类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法律分析:所谓专利的分案申请,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专利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时,申请人在原申请提出之后,根据法律规定在某段时限内可以行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将专利申请分立成两项以上的专利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专利的分案申请

法律分析:所谓专利的分案申请,是指申请人申请的专利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时,申请人在原申请提出之后,根据法律规定在某段时限内可以行使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将专利申请分立成两项以上的专利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据所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是保护专利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权是比较严格的,需要经过专利管理部门的审核,那么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要求是什么,法定期限是多少?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要求是什么一、发明专利的分案申请要求是什么(1)请求书中应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2)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做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专利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3)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4)分案申请不得改变申请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提交权利转移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5)分案申请除应当提交申请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请中与本案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副本(如优先权文件副本)。原申请中已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可以使用复印件。原申请是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还应当在请求书中填写的原申请号之后的括号内注明国际申请号。原申请的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除提交原申请的中文副本外,还应当同时提交原申请国际公布文件的副本。二、分案申请法定期限是多少分案申请的各种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应当从原申请日起算。对于已经届满的各种期限,申请人可以在白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补办各种手续;期满未补办的,将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对于分案申请,应当视为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期限已经届满的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2个月内补缴;期满未补缴或未缴足的,将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

专利分案申请的申请日

就是指分案申请能够享受到原申请的优先权,即审查分案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时,以优先权日作为起算点

专利分案申请的条件

专利分案申请提起的条件有:1、前提条件,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2、时间条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3、实质条件,专利申请没有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4、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专利申请需要满足的条件:1、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需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缺一不可;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只要具备新颖性,则可以申请。这里所指的新颖性,则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法律分析:一、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申请的一项专利必须包括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二、提出分案申请必须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下达授与专利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超过两个月的时间规定,视为放弃分案申请;三、提出的专利申请已经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申请人不能提出分案申请;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部分不符合要求,指定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修改、补充,申请人期满未作答复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五、提出分案申请的专利,不得改变原申请专利的类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申请专利人就一项发明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又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申请人有权要求以第一次申请日期作为后来提出申请的日期,这一申请日就是优先权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优先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向国外申请优先权的,受理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该外国必须与我国共同参加了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或者与我国签订了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或者承认我国国民在该国享有优先权;2、申请外国优先权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3、申请本国优先权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4、申请外国优先权,其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外国专利机关受理并给予的优先权日的正式申请,申请是否能获批准,不影响申请优先权的基础条件;5、申请本国优先权,其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并给予优先权日的正式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 时,该第一次申请已经要求过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或者已经授与专利权,或者属于按照规定提出分案申请,均不能作为申请本国优先权基础条件;6、无论是申请外国优先权还是申请本国优先权,均要要求后一申请与前一申请具有相同主题,如果后一申请超出了前次申请的主体,不享受优先权,而只能就其中共同部分申请优先权;7、合案申请,允许其中一项享有优先权,也允许其分别享有优先权日;8、申请本国优先权的,可以改变专利申请的种类,其优先权不受影响,只要后一次申请的主体与前次申请的主题相同;9、在我国的后一次申请必须在优先权期内提出,还必须满足后次申请人是前次申请人的合法继承人;10、申请优先权必须在申请权利时同时提出声明,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的前次申请专利的文件副本,超过期限,视为未提出优先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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