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想再当公务员了
因为这是公务员法规定的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王八制度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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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务员:下列人员不属聘用范围(涉及时限的均含试用期,并截止至2017年3月20日):在职国家公职人员;现役军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国家公职人员;曾经在国家公职人员试用期内因违纪违规、考核不合格未满5年的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岗及录用、聘用后因故取消国家公职人员、“天池计划”人员录用资格未满3年的人员。国家公务员: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和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外,主要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央机关直属市(地)级机构职位、县(区)级及以下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5%左右的计划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的中央机关直属机构县(区)级以下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61号)采取措施适当降低进入门槛。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曾在市(地)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6年10月。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下列人员不属聘用范围(涉及时限的均含试用期,并截止至2017年3月20日):在职国家公职人员;现役军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国家公职人员;曾经在国家公职人员试用期内因违纪违规、考核不合格未满5年的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岗及录用、聘用后因故取消国家公职人员、“天池计划”人员录用资格未满3年的人员。
公务员法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范围:5类人不能报考公务员 按照新《公务员法》第四章第26条,以下5种人,均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其他情形的。在这5种情形中,对于第5种,一般而言,我们其实不必理会。因为,按照法律规范的管理,第5种情形属于一种兜底条款。对于大家而言,最重要的是前4条不能触碰。一旦触碰前4条之一,意味着你终身和考公务员无缘。 开除党籍不能考公务员我们都知道,参加公务员考试,如果你是共产党员,本身是具备极大优势。这是由于近年来的很多公务员招考职位,都限定了只有党员才能报名。与此同时,在多地的公务员考试中,党员身份往往都是“入场券”之一,甚至是必要的前提条件。但是,党员身份是优势,如果党员违规违纪、被党组织除名,这也就意味着你和公务员考试永远无缘。因此,如果你现在是一名党员,一定要倍加珍惜自己的身份、倍加爱护自己的身份。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能考公务员对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通常我们的概念里,对于这一类人有一个更为通俗易懂的描述——老赖。也就是说,这类人的显著特征是欠钱不还,而且是经法律宣判之后都拒不还钱的人。过去,老赖只是限制出行消费等,现在,对于老赖的限制,上升到了考公务员的层面。因此,如果一个人在诚信上有问题,当然也不能纳入公务员考试的招考范围。 此次《公务员法》修订,除了开除党籍、老赖不能考公务员外,其他3种不能考公务员的情形,都属于旧有的规定。作为考生,如果想报考公务员,同样也不能有其他3种情形,否则,同样会永远与公务员失之交臂。
公务员免职、撤职、开除这些词虽然长得像,但其实差别很大。蛋蛋菌搜集了一些法规和新闻,做了一些整理,供大家参考。如有不准确的地方,欢迎留言指出。免职指依法免去某人所担任的职务,是相对于任职而言。大致分两种情况:一是因职务调动而免职,在任命新的职务之前,先免除其原有职务,这是正常的任命程序需要,除此还因一些非过错性原因,比如退休、任期届满也可启动免职程序。二是因过错被免职。这种情况下的免职区别于撤职,因其暂时不适于继续担任本职而先行免职,接受调查或审查,严格讲不属处分形式之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五)辞职或者调出的;(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免职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罚性。撤职相对免职,撤职属于惩罚性的撤销职务,分为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两类。公务员因违纪违法或失职渎职等原因均可能被撤职。与免职不同,被行政撤职处分者要降低级别,且工资待遇也要受到影响;撤职处分期间(两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撤职案提出后,其处理程序有两种:一是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一府两院”和主任会议直接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二是对于撤职案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证据尚不清楚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暂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而是向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此后的常委会议根据调查结果报告审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撤职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可以就撤职案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理由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得当发表意见和看法。在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申辩。就撤职案所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等提出反驳意见,为自己申辩和辩护,然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撤职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采用无记名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相比之下,免职案的处理程序相对简单,一般直接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后即予表决。降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与撤职一样,降级处分的有效期也是两年,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与撤职不同的是,降级有可能只降一级,也有可能连降好几级。对于“断崖式”降级的官员,基本上已没有可能官复原职;而对于降级幅度不大者,依然有恢复原先级别甚至晋升的可能性。辞职根据不同的辞职原因,可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领导干部因严重失误、失职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应当引咎辞职拒不辞职的,责令辞职,仍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提请罢免。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开除最严厉的处分形式。一般分为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开除党籍是最严重的一种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开除公职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务——担任公职被开除。开除公职不包括除名。开除公职一般是针对干部而言,普通单位不应当予以开除,而是应当除名
法律分析:开除公职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务被开除,也是最高的行政处分形式。对于被开除的公职人员,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且永不录用为公务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开除公职意味着什么?开除公职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务被开除,也是最高的行政处分形式。对于被开除的公职人员,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且永不录用为公务员。例如,高速交警温州支队副大队长胡基林因醉酒驾驶被判处刑罚,后被依法开除公职。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可见“开除”也是最高的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则规定,“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含义:开除公职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务——担任公职被开除。开除公职不包括除名。开除公职一般是针对干部而言,普通单位不应当予以开除,而是应当除名。
这是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文规定的:公务员被辞退后,自被辞退之日起,取消公务员身份和待遇,5年内不准重新录用为公务员。
因为这是公务员法规定的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被辞退五年内不能重新录用有相关政策规定。以江苏省政策为例:1、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含现已离职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江苏省政策规定的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硕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以及定向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部分招考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5、具有良好的品行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8、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公安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须具备《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以上内容参考 国家公务局-江苏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不可以,刑事处罚的肯定不可以了,政审通不过!!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中bai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du》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希望采纳
不可以,刑事处罚的肯定不可以了,政审通不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