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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或新成果,并对本学科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表明作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学科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或新成果,并对本学科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表明作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学科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硕士论文写作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注意语言表达虽然科研论文可以说是对他人“讲故事”。但与一般的故事不同之处,个人认为,主要在于逻辑性与连贯性。表达方式应以顺叙为佳,不宜像诗歌、散文、小说之类的文艺作品,使用倒叙、插叙等手法。内容详略得当。该简略之处就要言简意赅,该详尽之处就要清晰全面,不要写成“流水账”,也不要写成“意识流”。结构要合理。可以按“提出问题(立论)→分析问题(讨论)→解决问题(结论)”的总体思路来谋篇布局。摘要、正文和结论的相关内容,要前后呼应。语言通俗易懂。论文是给别人看的,不要认为自己知道的,别人就一定知道。要使用书面语言,避免使用网络语言。语句长短合适,少用累赘的长句与跳跃的短句。遣词要恰当得体。比如,“推测”、“推断”与“推定”,语气是有所不同的(在英文文献中,常用的是suggest、indicate、maybe之类“容他性”的词语)。注意错别字。避免因一时的疏忽大意,而留下缺憾。比如,将“风云二号”写成“风韵二号”,“碳酸盐”写成“碳酸岩”。一字之差,天壤之别。正确使用标点符号。不要分号与顿号不分,一“逗(号)”到底等。建议同学们在闲暇时,可以多看看汉语言工具书。同时,也呼吁素质教育阶段,要切实重视母语——汉语的教学质量。2数据、术语严谨规范严谨规范,是科研论文的主要特征之一。数据分析,避免“张冠李戴”。对数据进行判别时,不要将属性为A的对象,用B作为参照标准。计量单位,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相关行业规范。注意有效数字的取舍。并不是小数点之后位数越多就越精确,而是要与获得数据的方法手段结合起来。比如,利用一台精度为5%的仪器进行观测,数据应写成“19”,而不是“2”。不能简单地照搬仪器报出值。高于检测上限、或低于检测下限的数据,应该用“>检测限”、“<检测限”、“未检出”或相应的英文缩写等表示。标注要详实。比如,采样位置图,应该有比例尺、方位、坐标、图例及说明等参数。图版中使用专业符号、代码表示对象时,应该附注相应的文字说明。不要生造专业术语。确实需要使用新的术语时,应进行充分的说明。建议同学们多调研文献,熟悉相关规范。3正确理解“创新”的含义创新,是对前人成果的批判与修正、继承与发展,是科研工作者的重要追求之一。学位论文倾注了同学们的大量心血,与前人成果相比所取得的任何一点进步,在一定意义上,都是一种创新。在肯定自己工作的同时,也要科学地评价前人工作。对前人的不同观点,切忌全盘否定,宜用“值得商榷”。由于时间、精力、经费、知识背景、技术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学位论文正如“盲人摸象”,难以做到尽善尽美,属于阶段性的成果。对自己的不足,切忌避实就虚,宜用“有待进一步研究”。个人所见,难免有失偏颇。可取之处,谨供参考;不当之处,欢迎批评!
学位论文指的是完成一定学位必须撰写的论文,格式等方面有严格要求,学位论文是学术论文的一种形式。就目前而言,不管是硕士研究生还是博士研究生,在毕业时均要参加相应的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之后才能获得相应的学位。赛恩斯编译指出,在整个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有一些事项是必须要注意的。这些事项表现在如下方面:一、学位论文质量第一原则。研究生在读期间的研究情况怎么样,学位论文质量是最重要的评价标准。所以,对于大多数研究生而言,只有写出合乎质量标准的学位论文,才能顺利获得相应的学位。反之,如果论文质量达不到要求,那将会使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失去应有意义。对于有志于从事学术研究的研究生来讲,学位论文的质量更为重要,因为通过一篇高质量的学位论文,可以为以后的学术生涯打造一个坚实的平台。二、语言文字表述要精确。语言表述,是论文写作基本功的具体表现,研究生在整个学位论文写作过程中务必要高度重视。一般来说,应当使用学界有一致看法、不容易产生分歧的规范用语,不要随意制造新词。即使出于表达需要必须使用自己创造出的新术语,也必须首先对该术语进行明确界定,以免别人望文生义,产生不必要的误解。此外,学位论文的表述要力求简洁,不要用冗长、啰嗦、拗口的句子,而应用简短明快的句子。三、标点符号使用要准确。标点符号使用的准确与否,是一个人书面表达能力高低的明显标志,也是影响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因素。标点符号,虽然是经常使用的,但完全掌握并能准确使用的人却并不多,很多人会在使用标点符号时出现误用的现象。由于越是常识性问题,一旦出现疏漏,越容易引起他人的非议。因此,一定要注意标点符号的准确使用。四、经常寻求导师的指导。学位论文质量的高低与导师的指导程度密切相关,一般而论,得到导师精心指导的学位论文质量会高些,而导师指导不到位的学位论文质量要次些。为此,研究生在撰写学位论文的过程中,对于导师的指导,一定要虚心听取,并将其指导意见作为论文写作的指南。五、学位论文引用要规范。在进行学位论文写作时,不可避免地要引用其他人尤其是经典作家的观点和材料,这就牵扯到论文的引用问题。使用别人的资料,一定要在文中以引用的方式表现出来。这既是对别人脑力劳动成果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保护。当然,在引用的时候一定要规范化。直接引用就用直接引用的方式,间接引用就用转引的方式,引用别人的大意就用参见的方式,诸如此类,都要真正搞清楚。六、了解最新动态十分必要。在撰写学位论文的过程中,应当时刻关注与论文有关的最新情况,一方面理论联系实际的需要,另一方面是理论自身发展的需要。因为只有关注包括学术界在内的各方面与论文相关的最新动态,使论文材料得到及时更新,使其在学位论文中有相应的体现,学位论文写作才会不断实现材料创新,论文也才会更富有现实意义。七、论文写作要抓紧时间。撰写学位论文,一定要抓紧时间,不能向后拖,必须如期完成。一般来说,研究生真正用于学位论文写作的时间并不多,在有限的学位论文撰写时间内,只有争分夺秒,才有可能提交一篇优秀的学位论文。因此,对学位论文撰写一定要有一个合理的时间规划,让有限的时间充分发挥作用,为最终撰写出优秀的学位论文提供时间保证。八、学位论文要反复修改。学位论文的初稿撰写出来之后,必须集中精力进行反复修改。首先要经过自己修改 ,将论文中明显的文字疏漏以及其他方面能够找到的不当之处予以修正。其次要将论文提交给导师审阅,对于导师提出的修改意见,必须认真对待,即使导师让大面积修改甚至个别章节重写,也要虚心听取。经验证明,很多好文章与其说是写出来的,倒不如说是改出来的。九、代表性的列举参考文献。在论文后面,一般要列举一定数量的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列举,有几个方面是需要注意的。其一是参考文献与文章要有必然的联系;其二是参考文献的数量要适度,既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其三是文献要有一定的权威性;其四是参考文献的排列要有一定的讲究。一般而言,可以将参考文献按一定标准进行分类,在每一类中又可以按照其权威性或发表时间依次排序。十、感谢所有的帮助者。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完成,除了研究生个人的刻苦钻研和辛勤劳作之外,往往还包含着来自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是各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在学位论文的后记中,研究生本人就需要以致谢的形式,向所有帮助自己完成学业的人表示由衷的感谢。只有这样,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写作才比较完整。
就是看你论文答辩是否通过的一份表格。
一是论文是对学生的知识,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论文可以体现自己的知识能力是怎样的。二就是论文可以突出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判定以后是否可以撰写专业学术论文
个人觉得毕业生的论文是对自己几年的大学学习成绩的一个检验,大家都知道论文是很难写的,需要大量的求证实践,反复论证之后才能写出一个合格的论文,而且毕业论文的好坏也会影响着工作
遵守学术刊物引文规范,在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应具体注明引用他人成果与观点等内容。引用自己的成果也应作必要说明。援引教师授课观点或例证,应征得教师本人同意并注明,否则视为抄袭。注重原典(原著)的阅读。严格核实资料来源、引文出处。
我认为首先是否发表论文在研究生面试时会是一个重要的评判标准,其次,发表过论文的研究生在某些专业能力上会比没有发表过论文的研究生要强,最后,在某些重要的实验导师可能会交给发表过论文的研究生,因为认为他们更有经验。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材料、角度、观点、方法、理论等方面或某方面有创新性成果,并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较重要的意义,表明作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学科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应当用规范汉字进行撰写,除古汉语研究中涉及的古文字和参考文献中引用的外文文献之外,均采用简体中文撰写。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一组相关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完整的、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接受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事尚未尘埃落定。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海淀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即便没有规定,也应保证程序公正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条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尊重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资料图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官方消息。继续等着,看看最后是什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