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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领域专利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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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领域专利侵权案例

导读:历史不会重演但总会惊人的相似宁德时代起诉塔菲尔近日,动力电池龙头老大宁德时代起诉塔菲尔专利侵权一案,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据悉,这是宁德时代首次就专利问题提起诉讼。而此次专利案主要是关于电池防爆相关的一项很重要的专利,关系到电池生产、使用的安全以及寿命问题。氢云链根据防爆结构、动力电池这两个关键词在专利搜索的网站找到宁德时代和塔菲尔的文章如下,从申请日可以看出宁德时代是2016年7月15日申请,而塔菲尔申请日期是在两年后。与此同时,宁德时代表示,“经过内部核实,涉案标的为2亿元,具体涉案专利是电池防爆相关的一项很重要的专利,关系到电池生产和使用的安全。”除了2亿元赔偿,宁德时代还希望塔菲尔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宁德时代专利权的电池产品。夏普控告特斯拉除了宁德时代起诉塔菲尔之外,近日,据海外媒体报道,日本电子巨头夏普在东京对特斯拉日本公司提起诉讼,寻求禁令,禁止部分特斯拉电动汽车进口到日本。夏普表示,安装在特斯拉Model S、Model 3和Model X上的车载通信设备侵犯了其专利。目前尚不清楚夏普对特斯拉指控的细节,不过该公司提到了车载通信设备,指出被指控侵犯其专利的产品涉及到特斯拉的信息娱乐系统,而该系统是了解汽车功能的主要途径。有趣的是,其实特斯拉汽车自2018年5月就更新了信息娱乐系统,甚至自去年开始,特斯拉汽车还安装了定制版H3计算机。考虑到Model S、Model 3和Model X车型在日本已经上市多年,夏普此时对特斯拉提起诉讼的行为就有点奇怪了。虽然有关夏普对特斯拉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的细节很少,但是其提供了大量对其他公司不满的细节。氢云链总结氢云链认为,动力电池技术被诉侵权,新能源车也被诉侵权,其实,对整个新能源产业来说,也是好事,这样也能让电池企业和车企提升自主研发的能力,推动整个产业良性发展。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9月16日消息,德国慕尼黑法院裁定夏普起诉戴姆勒专利侵权的案件胜诉,夏普赢得了禁止戴姆勒在德销售汽车的禁令,这次的保证金只要550万欧元,即只要夏普交保证金,就有权让戴姆勒停止在德国卖车。夏普指出,法院认定戴姆勒旗下适用LTE通讯标准专利的汽车产品侵害夏普专利权,并驳回戴姆勒主张夏普违反FRAND之抗辩,判决戴姆勒应支付损害赔偿并提交侵权产品销售资料。法院并核准夏普禁制令申请,夏普得于提出担保金后要求法院执行禁制令。戴姆勒对本案判决可提起上诉。夏普在全球50多国拥有超过6,000件通讯标准专利,夏普重视其专利组合为其商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夏普为维护自身智慧财产权将采取一切必要行动。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捷豹路虎因全地形技术专利再与大众起“龃龉”。近日,据彭博社报道,捷豹路虎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及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出申请,声称保时捷、兰博基尼、奥迪和大众的部分车型未经许可就使用其全地形反馈适应系统的技术专利,要求禁止大众汽车集团向美国进口上述车型。业内人士认为,在全球车市因为突发疫情而进入谷底的情况下,车企开始诉诸于类似专利战这样的形式,来保持自身的竞争力。财经网汽车联系到捷豹路虎相关人士,对方并未立即回应上述置评请求。全地形技术遭遇侵权捷豹路虎的律师Matthew Moore表示,“某些公司”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由捷豹路虎开发、受专利保护的Terrain Response?全地形反馈适应系统,并向美国市场投放了相关侵权产品。捷豹路虎正寻求保护自身和在美国的业务,不受侵权行为损害。这家英国汽车制造商在诉讼文件中称,Terrain Response?全地形反馈适应系统能够帮助车辆在不同路况地形下发挥驾驶性能,是路虎揽胜、路虎发现、捷豹F-Pace等车型的亮点。涉嫌专利侵权的车型包括保时捷卡宴,兰博基尼Urus,奥迪Q8、Q7、Q5、A6 Allroad和e-tron,以及大众途观。捷豹路虎表示,如果上述豪华SUV被禁止在美国销售,还有其他豪华中型SUV和紧凑型跨界车可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目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已经公示了这一案件,公开征询意见。文件内容显示,申诉人(即捷豹路虎)请求委员会在60天的审查期内,对被诉人发布有限的排除令或禁止令(即禁止被诉方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并对其涉嫌侵权的物品征收保证金。负责调查专利侵权等不公平贸易行为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常需要15到18个月完成调查,有权阻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但无法判给损失赔偿。作为补充,捷豹路虎向美国特拉华州、新泽西州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针对大众专利侵权的诉讼,寻求现金赔偿。大众汽车集团对外媒Engadget表示,公司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以确定进一步的措施,但不会就现阶段正在进行的程序进一步置评。双方已经不止一次发生专利纠纷。早在2018年,捷豹路虎就向美国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大众旗下的宾利添越“故意侵犯”其全地形反馈适应系统的技术专利,要求赔偿损失。宾利方面则提出希望撤销原告申请的动议,但被法院驳回。该案仍在等待法庭判决。另据界面新闻报道,大众集团旗下其他皮卡、SUV和跨界车也提供了类似捷豹路虎全地形技术的、可一键切换驾驶模式的车辆控制系统,至今还未收到捷豹路虎的律师函。奥迪和保时捷品牌作为大众汽车重要的利润来源,为其发展电动化、自动驾驶和数字化创新技术提供了大部分的资金。因此,有观点认为,如果最终判定大众集团存在侵权行为,这家公司可能更倾向于通过赔偿方式和解,而非直接放弃美国市场。核心竞争力亟需保持近年来,SUV以其高性能、越野性、大空间的特点受到消费者欢迎。为提高在中国和其他新兴市场的影响力,豪华汽车品牌也开始将重心转向SUV车型。彭博行业研究分析师Michael Dean指出,高净值人群规模的增长将助长这一趋势,短期经济冲击对他们而言影响很小。大众集团显然也意识到这一点,利用自身的规模化生产优势,基于MLB Evo平台开发了宾利添越、兰博基尼Urus、奥迪Q8等豪华SUV。对捷豹路虎而言,在运动越野领域的专业优势是其作为高端品牌的关键因素,而以全地形反馈适应系统为代表的全地形科技则是其抵御新进入者的核心优势。官方信息显示,Terrain Response?全地形反馈适应系统于2004年推出,由路虎品牌自主开发,能在给定车况下,根据驾驶员提供的信息,调节和优化车辆发动机、变速器和底盘系统至“最佳设定”,从而发挥驾驶性能、舒适度和牵引力。这一系统可支持普通驾驶、草地/砂砾/雪地、泥沼/车辙、沙地等不同路况场景。目前,捷豹路虎还推出了第二代智能全地形反馈适应系统,能够针对行驶路况进行实时监测,自动优化车辆设置,实现全地形路况的智能识别与调整。此外,捷豹路虎启动了全地形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项目,投资额达370万英镑。这一技术能够让车辆实现自动规划行车路线、自适应车速等操作。2019年,路虎品牌还在中国启动了“路虎全地形年”的营销活动,强化“全地形SUV”的品牌标签。时任捷豹路虎中国与奇瑞捷豹路虎联合市场销售与服务机构(IMSS)市场执行副总裁的胡波直言,全地形反馈适应系统是路虎的核心竞争力。为了筑牢品牌的“护城河”,捷豹路虎也在丰富和培育其他“长板”。电气化方面,该公司目前13个产品系列中,已有7款插电混合动力车型,9款轻混动力车型以及1款纯电动车型,2020/21财年还将推出3款电气化新车型。此外,这家汽车制造商还启动了“宙斯”氢能研究计划,参与打造智能城市中心等项目。结语:业内人士认为,在疫情冲击车市的背景下,对于正在实施“降本增效项目”、推动品牌复苏的捷豹路虎来讲,全地形技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专利保护也显得更为迫切。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汽车发明专利侵权案例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张镇与扬州金自豪鞋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同升祥鞋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630号民事裁定书)中山市君豪家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南区佳艺工艺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406号民事裁定书)江西银涛药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西安保赛医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490号民事裁定书)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与浙江杭廷顿公牛橡胶有限公司、北京邦立信轮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徐永伟与宁波市华拓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华盾纸制品有限公司、瑞安市应氏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鲁民三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嘉俊陶瓷有限公司与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和家园建材有限公司、马杰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新疆天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民三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与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关迅达摩托车配件商店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初字第4476号民事判决书)谈笑靖与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05321号民事判决书)山西金玉泵业有限公司与山西临龙泵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民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庄则栋、佐佐木墩子与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南京因泰莱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远征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远征智能软件有限公司、南京友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三终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叶根友与无锡肯德基有限公司、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书)何吉与杭州天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知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陕西游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书)(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佛山市合记饼业有限公司与珠海香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Cartier International NV)与佛山市三水区铭坤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金丝玉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章云树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上海梅思泰克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安固斯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0033号民事判决书)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浙江阿林斯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王文华、林珠、杭州鸿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浙知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杭州盘古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杭州盟控仪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1〕杭滨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州新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潍知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 )湖北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北汉味周黑鸭饮食文化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喻静与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何丽芳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与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通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上海富日实业有限公司与黄子瑜、上海萨菲亚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高辛茂、北京传人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监字第414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御生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康士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康中源保健品有限公司、长春市东北大药房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宣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孟莫克公司、孟山都(上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与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镇江新概念药房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邹志坚与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左汽车总站、广西运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崇左汽车客运服务中心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五)技术合同案件海南康力元药业有限公司、海南通用康力制药有限公司与海口奇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六)植物新品种案件瓦房店市玉米原种场与赵劲霖、佟屏亚、杨雅生、张广力、贺东峰、贺东刚、王业国、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安徽皖垦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宿州市金种子有限责任公司、李继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民三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集美区联捷铸钢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福建泉州市金星钢丸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6号驳回再审通知书)郑亚俐与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江苏先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南京先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李平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户谷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锡市铁民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汇通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高沁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爱立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693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北京华夏长城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山东良子自然健身研究院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长沙沩山茶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湖南宁乡沩山湘沩名茶厂等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佳选企业服务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 李龙泉侵犯著作权罪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1〕昌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韩恒东、徐清华、沈思阳、武奇、苏喆、闫蕻、沈海侵犯著作权罪上诉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沈刑二终字第510号刑事裁定书)张乐、黄谦、梁文宇、阮晓霞、刘阳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刑初字第3240号刑事判决书)熊四传、熊雅梦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王学海、余艳平、陈细龙、余云长、何新兵、文献铭、单绪春侵犯著作权罪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1〕雨刑初字第546号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

共享单车专利侵权案例

小广告何时出现的?几十年最少吧

看到摩拜多项专利侵权的事件都觉得不可思议。毕竟是摩拜自行车引领着共享单车的潮流。开启了一种全新的出行方式。今天,众多专利的侵权让摩拜处在风口浪尖,伪创新对于一个大的集团来讲是一件十分蒙羞的事情。摩拜还有出路吗?它在抄袭,在伪创新。我认为有,哪一家成长起来的大企业在创业的初期不是在模仿呢,除了是否触犯法律,模仿与抄袭本质的区别其实比较难辨别。腾讯在最初起家的时候不就是一路靠着模仿各种网站的优点,一点点积累,有了自己的品牌特色。我们都知道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拥有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伪创新并不是一种君子所为,但是市场经济的今天,一切的创新产品要以消费者能用到为最佳,伪创新者在创业的早期用这种看似不光明的手段满足更多消费者的需求,看似也没什么不妥。毕竟他们也为此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重点是要看伪创新处在企业成长的那个阶段,如果是企业建立的初期,我觉得情有可原。抄袭并不可怕,伪创新也并不可怕,创业初期的新企业,作为消费者的我能够接受这样的决策,但是企业的成长,如果仅仅是停留在创业初期这样的伪创新方面,我认为这就是一个很差的企业,没有前途。我们看待摩拜侵权的事件要辩证的去看,企业处于创业初期,我们应该允许他犯错误,同时企业应该为他的错误行为埋单。如果是企业发展的的中后期依旧是靠抄袭,侵权,很显然就没有什么未来。对于摩拜的明天,我们要看今天的摩拜集团如何去做,如何去选择。

汽车外观专利侵权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如果人家品牌有外观专利,那你是侵权,品牌方可以发起侵权投诉。如果品牌方没有外观专利,不算侵权。有个叫zara的品牌就是模仿别人的设计的。祝愉快!

专利权侵权案例

涉及专利的纠纷有下列几种: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纠纷;关于撤销或维持专利权的纠纷;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等。

首先明确一个问题,专利保护是有地域性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只在该国家/地区范围内受保护。因此1、不需要2、需要3、不需要4、没有希望采纳

该同学,如果你那个是学校的案例,只能根据你们的教科书和老师讲解来回答了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一定会不会侵权,要看在先的专利 是否是通用技术。

我不完全同意专家的意见。王某不侵权,这专家说的我没意见,对这的解释我也没意见。李某不一定侵权,因为在张某的基础作出的改进,并不一定落进张某的保护范围。丁某不一定侵权,如果李某侵权,则丁某也侵权,侵张某的权。权利用尽适用的是由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依造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情况。如果李某侵权,则不完全适用权利用尽,丁某和李某一样,侵张某的权,因为张某得权利没用尽。但丁某无论如何没有侵李某的权,因为李某的权利已用尽。呵呵,专家答得太简单了!你相信我还是相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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