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专利侵权不要急,要知道专利法中对专利权的保护具有双重性,在这种情况下有四种权利可以使用:先用权,要知道专利法中对专利权的保护具有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五种情况不视为侵权行为。其中一种情况就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侵权。这就是先用权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先使用人就一项发明创造所作的工业投资不致于造成浪费。如果发明创造是由先使用人自己独立完成或合法取得,并且与专利权人无关的话.那么在被控侵权时,就可提出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或仅在原有范国内继续制造使用行为的举证。这样就可以利用专利法中的先用权原则保护自己企业的利益。2、撤销请求或无效宣告请求为了纠正授予专利权工作中的错误,维护公众应有的正当权益,专利法中设置了授权后的行政撤销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如果专利权人拥有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没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没有新颖性、创造性。均可提出撤消请求或无效宣告请求。被控侵权一方大多都会采取这一行动以扭转自己的被动局面,使侵权纠纷转变为专利权是否有效的纠纷,从而使自己由被告变为原告。经审查,若请求理由成立,则专利权会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3.友好协商在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在发现他人的侵权行为之后,均采取先礼后宾的方式。首先通知侵权企业,说明自己专利被侵犯的情况,并要求进行协商。侵权企业在经过专利调查后如果确认事实存在,最明智的解决方法就是同意谈判,并争取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自己的损失。4.交叉许可交叉许可也称为互惠许可或互换许可。对方实施自己技术的行为。就是当事人双方以价值大体相当的技术互相许可,如果本企业对一项他人的专利技术作出了改进,并且改进后的技术较改进前的技术先进,并被授予一项新的专利,但该项专利的实施有赖于改进前的专利技术的实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引起专利纠纷,本企业应主动与改进前的专利权人签订交叉许可合同。
法律分析: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要根据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本、许可协议等对专利权的主体予以确认,看看原告是否为适格的专利权人。其次,要对专利权的有效性予以确认,包括确认该专利权是否仍然处于专利权有效期内,受法律的保护。通过专利评价报告评价上专列是否具有稳定性?是否有无效的可能性?。然后,判断被控涉嫌侵权的产品是否与外观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即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最后,如专利权稳定,且产品落入了保护范围,而被告又对侵权没有主观故意,应当提供合法来源、在先使用等能够证明其不具备主观故意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有了专利证书是可以被告侵权的;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权,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地实施该专利。有了专利并不代表专利权人就可以自己实施该专利。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军火、药品方面的专利。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专利权应当由国家机构的最终公告文本或授权的索偿发生检讨,决定的决定的法律效力,该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的书面文本中确定的要求为准。 专利的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保护由技术方案所定义的扩大或缩小一个公平解释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字面范围,也就是相当于具有必要特性的解释技术特点专利保护,或在专利说明书的范围和图纸必须定义某些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与专利说明书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的,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解决。 《专利法》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首先,我想劝楼主:出了事情应该想着怎么解决,而不是心烦急躁的怀疑专利制度;你更应该心平气和的学习、了解并运用专利制度,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比如,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是初审制度,有证书并一定不代表什么的。 其次,楼主应该多利用周围的智脑,为自己的事业添砖加瓦。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你提到第一次起诉后,你的产品做了技术更改并申请了专利,但3个月后又被告了。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呢?我认为:你首先还没弄明白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到底是什么,所以没有进行有效的回避设计,导致了你即使更改了技术还是侵权的事实。假若你在第一次遇到起诉时,找专利代理人或懂专利的律师咨询合作,按理说就不会出现这种事情。 再次,即使发生了侵权,那应该积极应对。为什么我这么说呢?如果第一次起诉时,你真的只卖了一台,这台机器的售价多少?赔偿额难以达到60多万的。你说你只卖了一台,那你需要相关的证据给法院的,比如,你就是一个注册资金10W的公司,你把财务报表、最近3年年度纳税记录等提供给法院,,,法院是不可能随便给你判赔偿额60多万的。 恰好我在顺德,楼主如果不介意,可以把你的联系方式发到我信箱,我可电话或当面跟你沟通,或许能够帮到你!我邮件是:patent- 知识产权杨律师
以下几方面供参考:第一,要看原告的权利是否在法律上有效,失效的权利是没有法律支持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最长为10年,按照你的说法是“同一个外观专利”,那么至少已经过去了16年,原外观设计专利应早已失效。第二,如果是专利权人(原告)是对同一个外观设计重复申请的专利,则该专利不符合新颖性的要求,即使已经授权也可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将其撤销。第三,如果能证明自己不知情(例如提供合法的进货票据,作为不知情的证据),则不是恶意侵权,则可免除经济赔偿。另外,请注意保留好原始票据,向原告出具复印件即可,除非法院要求。
1、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2、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如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3、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如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外观专利侵权判断标准是: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侵犯该外观设计专利的故意; 2、基于前述主观心态,行为人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或为前述行为提供帮助等行为; 3、专利权人产生实际损失; 4、实际损失与前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5、其他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第六十六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你这是用专利权评价报告对该专利来进行无效申请吗?
评价报告还是评估报告
要判断已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是否会无效,除过期或未缴年费外,就要判断是否违反专利法的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作出了规定,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经过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授予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以,外观设计专利权最终是否有效还得经过实质的考验。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有外观专利证书,即使没有做专利评估报告,也可以去投诉别人。如果对方对你的专利新颖性产生怀疑或者提供了相关证据,那么你就需要提供专利评估报告。有了专利证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使用:1、到法院起诉他人侵权;2、到地方知识产权局进行投诉;3、向电商平台投诉。一般来讲,第1、2中不需要专利评价报告,但第3中一般需要提交专利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