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发表知识库

首页 期刊发表知识库 问题

专利信息利用案例

发布时间:

专利信息利用案例

不构成侵权A方申请专利的,B方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有证据证明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开始研制或开发与其专利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可以在A方申请专利成功之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自行生产载有与A方所申请之专利相同专利的产品但是仅限于在原有开发研究范围内继续生产

如: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重视专利文献与信息的研究,他们运用定量、定性分析方法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将专利文献与信息中的技术内容、人(专利申请人、发明人)及时间(专利申请时间、专利公告日)与地点(受理局、指定国、同族专利项)四个方面分析研究专利文献,并分别从每个方面为主,进行统计分析及研究,从而从以下几方面为本公司的研究开发和策略制定提供依据。(1)根据专利申请量(专利申请总量或年度申请量)随时间的变化情况,分析该技术的发展史、发展总趋势和现在所处阶段(技术成熟度)。 (2)根据各产品或分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量预测新技术发展方向和市场趋势,为公司发展策略的制定提供参考。 (3)从各厂商在不同分领域,不同技术路线上的专利量分析出该厂商的技术策略。 (4)从各厂商在不同分领域,不同技术路线上的专利量分析出该厂商的技术策略。 (5)对关键技术问题进行专利分析,找出不同的技术路线和技术解决方案。 (6)对中国专利的特别分析,找出可能与之冲突的专利进行分析,提出规避、无效、撤销专利权的意见,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 (7)通过相关专利技术的分析比较来确定技术保护策略,或分析技术的专利性。 (8)检索分析技术贸易中涉及的专利技术的法律状况和可性利用,防止欺诈。 (9)对各国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进行分析,确定产品的市场范围。  专利的定性分析要有很强的针对性。比如,为了扩大出口,占领国外市场,因此在进行专利文献与信息的研究分析时,除了要重视对国内专利技术信息和专利法律信息的研究外,还要加强对国外专利文献中的技术信息、经济信息的研究。还要根据其开拓与发展海外市场的需要,针对不同的产品和技术,跟踪国外竞争厂商在世界各国的市场活动情况,或者针对具体确定的厂商,跟踪其在世界各国市场中的技术与产品情况。通过这样全面的研究,制定公司在海外生产或向海外输出产品的发展策略。兰州化学工业公司化工研究院在利用专利文献过程中,对苯、乙苯、苯乙烯和聚苯乙烯的国外生产技术及设备进行专利分析。其中包括专利申请和专利保护分布,专利技术综述,以及专利要点分析。通过统计、分析、研究,掌握了上述化学产品及技术发展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从而根据国内的苯、乙苯、苯乙烯和聚乙烯的生产及技术现状,提出并制定了今后发展的经营策略。

王某不侵权,因为享有先用权,再申请日之前做好了准备,属于先用,可以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专利。李某虽然是对张的专利改进,但是由于技术上仅仅是改进,仍然侵犯张某的专利权。丁某不侵权,应用“权利用尽”原则来判断。

我不完全同意专家的意见。王某不侵权,这专家说的我没意见,对这的解释我也没意见。李某不一定侵权,因为在张某的基础作出的改进,并不一定落进张某的保护范围。丁某不一定侵权,如果李某侵权,则丁某也侵权,侵张某的权。权利用尽适用的是由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依造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情况。如果李某侵权,则不完全适用权利用尽,丁某和李某一样,侵张某的权,因为张某得权利没用尽。但丁某无论如何没有侵李某的权,因为李某的权利已用尽。呵呵,专家答得太简单了!你相信我还是相信专家?

专利信息利用典型案例

不构成侵权A方申请专利的,B方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有证据证明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开始研制或开发与其专利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可以在A方申请专利成功之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自行生产载有与A方所申请之专利相同专利的产品但是仅限于在原有开发研究范围内继续生产

以下为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期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几个典型案例,仅供参考。  评述人:李东涛(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案件的审判长)   网络环境下作者身份的认定: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案(1999)  ”3D芝麻街”为一国际互联网上个人主页的名称,版主署名为”无方”。1998年5月10日,一篇题为《戏说MAYA》的文章被上载到该个人主页上,作者署名亦为”无方”。1998年10月16日,被告在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上刊登了此文(作者署名为”无方”)。  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原告可修改个人主页”3D芝麻街”的密码,并可上载文件、删除文件。  被告辩称否认侵权,但认可原告即为”无方”。  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  分析:  中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个人主页”3D芝麻街”的版主与《戏说MAYA》一文作者的署名均为”无方”。在一般情况下,个人主页密码的修改、内容的添加和删改工作只能由个人主页的注册人完成。原告能够修改该个人主页的密码、上载文件、删改文件,被告据此已认可其即为”无方”,亦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故原告应为”无方”,《戏说MAYA》一文的著作权归其所有。  [--------------------------------------------------------------------------------   网络环境下的商业信誉保护:北京市普天新能源技术开发公司诉北京中北高科机电公司案(1999)  原告普天公司与被告中北公司均为生产有源音箱的企业,其产品均在国内市场销售。1998年6月,中北公司起诉普天公司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经法院调解, 普天公司承认侵权,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此后,中北公司在其网站的主页上发布针对普天公司的、含有贬义词汇的消息;同时中北公司还将该案的起诉书和法院的调解书制作成网页,与主页相链接,时间共计83天。起诉书中含有未经法院认定的、体现中北公司自身意志的内容, 如"被告(普天公司)公然侵犯了原告(中北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 应在其网站主页上连续83天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致歉。  分析:  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竞争者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基本保证。被告在其网站的主页上发布含有针对原告的、带有贬义词汇的消息,并在网络空间传播前一案的起诉书和调解书。在此过程中,被告虽未改变调解书、起诉书的原本内容,但因起诉书中含有未经法庭认定的、体现其自身意志的内容,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足以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   主页的独创性:瑞得(集团)公司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案(1999)  原告系中国著名的ISP。  被告亦是一个提供在线服务的小公司(与原告相比)。  1998年年底,原告发现被告网站的主页与其网站主页相似(如图:左,原告的主页;右,被告的主页)。  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否认侵权,但未举证证明著作权归其所有的主页由其独立创作完成或已经处于公有领域。  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主页上存在链接问题。  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  分析:  原告的主页虽然所用颜色、文字及部分图标(比如图标"new", 在网上图库中可以找到)等已处于公有领域,但将该主页上的颜色、文字、图标以数字化的方式加以特定的组合,给人以美感,而不是依照客观规律对客观事实的简单排列,应是一种独特构思的体现,这种构思正是独创性的核心内容  --------------------------------------------------------------------------------   网络环境下的虚假广告:北京市鹤鸣日新市场拓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讯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案(1999)  原、被告均为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公司,并都分别在各自的网站上提供介绍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信息服务。原告先于被告提供此项服务。  原告在其网站上发布广告宣传其网站是”国际互联网上第一家全面、集中向全球介绍中国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站点”。  被告亦在其网站上进行了同样内容的宣传并同时强调其网站”是目前国内最权威的综合性法律信息站点”。  原告以被告进行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为由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否认侵权,但未举证证明有其他网站先于原告提供此类服务。  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  分析:  禁止虚假广告不仅是为了保护竞争者的利益,更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网络空间亦是如此。被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在其网页上使用"第一家"、"最权威"等修饰性广告用语, 影射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提供此类服务的网站的服务质量,从而误导了公众,侵犯了他人的合法竞争权利。  --------------------------------------------------------------------------------   网络环境下的假冒行为:北京金洪恩电脑公司诉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案(2000)  原告与被告均是股市软件的提供者。  1999年,原告开发完成其主要产品《股神》软件,主要用于股市管理。由于产品的高性能,原告亦在国内进行广告宣传,很快该产品投入市场后位居销量排行榜的前10位。  "股神"这两个中文字亦是原告的注册商标(第9类),用于计算机硬件。  自2000年年初起,被告开始以《股神2000》的名义销售自己的炒股软件《股市经典》。被告将"股神2000"用于产品的包装上并作为网站上宣传《股市经典》的链接标识。  两个软件的内容并不一致,两个"股神"在字体上亦不相同,但二者读音相同。  法院判决被告侵权成立。  分析:  原告的《股神》软件已成为知名商品。被告所用”股神”二字在字体上与原告所用的”股神”有所区别,但在读音上并无差异,被告将《股市经典》软件的名称变更为《股神2000》,在两个专业软件商品之间建立了联系和对比,误导了消费者,降低了原告《股神》软件的商品声誉和”股神”注册商标在进入市场时识别商品的能力。  --------------------------------------------------------------------------------   搜索引擎的使用:叶延滨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2001)  2000年1月,天津新蕾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路上的感觉》一书,作者署名为叶延滨, 本案原告。  此后,原告通过使用被告的新浪网站的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路上的感觉 叶延滨", 检索到位于第三人网站上的该作品  2001年1月3日,原告致函被告,以新浪网站未经其同意上载《路上的感觉》为由要求被告停止此行为,但为被告所拒。  原告状告被告著作权侵权。  被告辩称否认侵权。  法院判决原告所诉被告著作权侵权不能成立。  分析:  提供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类似于放鱼网,搜索到的信息是网中的鱼;在没有确定网中的鱼是否有毒(侵权)之前, 我们不应将鱼网撕破。换而言之,在此案中,这种搜索服务并不等同于使用作品, 在原告未能明确其他网站上载其作品的行为的法律性质的情况下,原告不应以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专利权被无效掉,别人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了

中国专利信息网案例

3@是哪的专利?

名称: 燃气合成器 申请(专利)号: CN9 申请日: 21 公开(公告)号: CN201454509U 公开(公告)日: 12 主分类号: B01J10/00(01)I 范畴分类: 分类号: B01J10/00(01)I 优先权: 申请(专利权)人: 刘康 地址: 430064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天合大厦8楼822室 国省代码: 湖北;42 发明(设计)人: 熊胜全 国际申请: 国际公布: 进入国家日期: 专利代理机构: 武汉天力专利事务所 42208 代理人: 冯卫平;程祥 分案申请号: 颁证日: 摘要: 燃气合成器,其所述罐体采用卧式结构,罐体内设有合成管,在合成管上设有一排气孔。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使用方便,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合成速度快,方便检测装置内部状况,合成管上设置的排气孔可辅助加压,从而进一步加快合成速度。 主权项: 燃气合成器,包括密封的罐体(1)、设置于罐体(1)上的进气管(2)和进料管(3)以及罐体(1)底部的排渣口,其特征是:所述罐体(1)采用卧式结构,罐体(1)内设有合成管(4),合成管(4)的出液端与设置于罐体(1)上的气液出管(5)相连,合成管(4)的进液端伸至罐体(1)底部,在合成管(4)上设有一排气孔(6)。

案例1:专利公开中的地域限制案情:1998年10月1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1994年6月15日授权公告的“永磁式电推剪”ZL92109026.9发明专利作出第11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该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涉及到本案专利在先使用公开的证据为证据2:香港日升公司与新中华刀剪奉化分厂之间的销售发票,其中包括有3300号电气刀;和证据3:若干张产品的照片,其中包括3300型号的电气刀;证据4: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出示的产品,即3300号电气刀。其中,请求人认为,根据上述证据2、3、4所构成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如下事实:即新中华刀剪奉化分厂于1991年4月18日从香港购得3300号电气刀,该产品的结构与本专利技术相同。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的“国内”是指我国专利法效力所及的范围,不包括香港。因此,在没有证据证实证据2所涉及的3300号电气刀在本专利申请日前被输入国内的前提下,上述仅涉及1991年在香港的销售事实不影响本专利的新颖性。案例评析: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同的公开方式存在不同的地域限制。对于出版物公开而言,该地域指全世界范围;对于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则仅限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国内。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均没有延及到我国港、澳、台地区,因此,专利法意义上的国内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在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时,针对公开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地域限制,通常被称为混和型(或相对)新颖性判断标准。由于公众通过“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公开方式获知相应技术信息,以及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后续程序中当事人对此类公开的举证难度和诉讼成本都远远难于和高于“出版物公开”,这是我国专利法体系中对于不同公开方式使用″地域限制″的主要原因。就本案而言,请求人主张本案专利产品因使用公开为公众所知,但是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所表明的销售行为发生地为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即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相应的产品的销售或使用行为发生在专利法意义上的国内,因此,请求人要求以本案专利产品因使用公开而丧失新颖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介绍了什么是知识产权,包括了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

中国专利信息网创新案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是专利局官方网了,官网网址后面带gov的,专利局的后缀网址是:/

中国专利信息网成功案例

不构成侵权A方申请专利的,B方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有证据证明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开始研制或开发与其专利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可以在A方申请专利成功之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自行生产载有与A方所申请之专利相同专利的产品但是仅限于在原有开发研究范围内继续生产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