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注: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是:一是被控侵权产品包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创性部分。二是被控侵权产品从整体上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一)专利侵权行为 87、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88、发明专利公开日以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公告日之前的实施行为,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在发明专利公开日至授权公告日之间,即发明专利权的临时保护期内,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权利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对其实施行为的判定,可以参照适用有关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定。 专利申请日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专利公告授权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个保护范围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了该发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个保护范围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在临时保护期内未实施该发明。 89、制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是指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被实现,产品的数量、质量不影响对制造行为的认定。 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制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行为: (1)以不同制造方法制造产品的行为,但以方法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除外; (2)委托他人制造或者在产品上标明“监制”等类似参与行为; (3)将部件组装成专利产品的行为。 90、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专利权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时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专利产品被实现。 91、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是指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功能得到了应用。 92、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或中间产品,制造另一产品的,应当认定属于对专利产品的使用。 93、使用专利方法,是指权利要求记载的专利方法技术方案的每一个步骤均被实现,使用该方法的结果不影响对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认定。 94、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技术性能得到了应用。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禁止权不包括禁止他人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权利。 95、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用于出租的,应当认定属于对专利产品的使用。 96、销售专利产品,是指将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所有权、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制得的产品的所有权、或者将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的所有权从卖方有偿转移到买方。 搭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上述产品所有权,变相获取商业利益的,也属于销售该产品。 97、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或中间产品,制造另一产品后,销售该另一产品的,应当认定属于对专利产品的销售。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应当认定属于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仅具有技术功能,是指该零部件构成最终产品的内部结构,在最终产品的正常使用中不产生视觉效果,只具有技术功能作用。 98、在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行为实际发生前,被诉侵权人作出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产品意思表示的,构成许诺销售。 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在网络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产品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许诺销售。 99、进口专利产品,是指将落入产品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在空间上从境外越过边界运进境内的行为。 100、方法专利延及产品,指一项方法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除了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该专利方法外,还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101、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指将原材料、物品按照方法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步骤特征进行处理加工,使得原材料、物品在结构上或物理化学特性上产生明显变化后所获得的原始产品。 将上述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的后续产品,即以该原始产品作为中间部件或原材料,加工、处理成为其他的后续产品,应当认定属于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该后续产品的进一步加工、处理,不属于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102、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新产品”,是指在国内外第一次生产出的产品,该产品与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的同类产品相比,在产品的组份、结构或者其质量、性能、功能方面有明显区别。 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新产品。 是否属于新产品,应由专利权人举证证明。专利权人提交证据初步证明该产品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新产品的,视其尽到举证责任。 103、同样产品,是指被诉侵权产品与实施新产品制造方法直接得到的原始产品的形状、结构或成份等无实质性差异。 是否属于同样产品,应由权利人举证证明。 104、对于用途发明专利,权利人应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被诉侵权产品系用于该专利的特定用途。 (二)共同侵权行为 105、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或者两人以上相互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 106、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与实施人为共同侵权人。 107、将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出售的,如果被诉侵权人存在分工合作,构成共同侵权。 108、提供、出售或者进口专门用于实施他人产品专利的材料、专用设备或者零部件的,或者提供、出售或者进口专门用于实施他人方法专利的材料、器件或者专用设备的,上述行为人与实施人构成共同侵权。 109、为他人实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等便利条件的,与实施人构成共同侵权。 110、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受让技术并予以实施,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由受让人承担侵权责任。
201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下发最新《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指南共133条,15800余字,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侵权判定、专利侵权抗辩等作出了全面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制定了《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但随着专利纠纷的不断增长,出现了许多新难问题亟待解决和规范,本次出台的指南总结了北京法院审理专利案件中的一些成熟经验和做法,并根据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修改删除了原意见中的一些不再适应目前司法实践的内容。指南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激励自主创新、统一裁判标准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它也是专利实务领域中的法官、专利代理人、律师进行侵权判定时的重要参考。
百度一品恒润: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如果从专业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权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对于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则构成侵权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有3种判定方法:1、完全一样原则,又叫做全面覆盖原则;2、相对等同原则;3、劣等发明原则。在实际操作中,要想判断实用新型的专利是否被侵权,一般会使用以上的3种方法来判断。通常来说,第2种方法的使用频率更高。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不会有人照抄所有的外观设计。
百度一品恒润: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如果从专业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权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对于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产品,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仍不免混淆,则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