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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专利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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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专利期满后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科委《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规定》)等法律、政策的出台,客观上已为技术成果的价值化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其有利于提高技术出资人的入股积极性,并能够有效调动技术出资人积极实现成果的转化。但是,技术成果的出资入股不同于货币、实物的出资,因为技术成果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实物,要发现其绝对真实价值相当困难,而且对其过高过低的评价均会损害出资方的利益,引起各种纠纷。建议楼主如果为技术入股,就应该在入股前,锁定利润分成。

相信很多专利拥有者都会有疑问,如果专利技术入股之后需不需要转移专利所有权?专利纠纷层出不穷,很多专利技术入股之后相关专利所有权确成为了专利人和投资方的争议焦点。这些问题关系到该专利是否能够成为技术项目的重点。专利技术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就是说入股、融资的手段不只是说只要金钱房产,可抵押的物品,也可以通过技术,确切的说是专利,但是前提条件是这项专利技术能为企业带来市场的价值,或者是本身就具备价值凭证。专利技术入股是否要转移专利所有权?第一、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第二、注意专利入股的必须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并且在我国法律对能进行股权投资的主体是有规定的,无论是国有企业,法人内设职能机构还是个人进行专利技术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第三、在使用专利技术入股时,还必须注意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专利入股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和各方的违约责任。第四、对于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所以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第五、还有一个特别需要强调的问题,就是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国原有的《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无形资产的比例可提高到35%。

介绍了什么是知识产权,包括了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

具体看这个发明专利权是否到期,既是法律保护期限内是否到期,如果没有到期,在法律保护期限内,之前的所有权人把专利权登记为公司法人的,那么这个专利权属于公司了,除非你公司清算之前把专利权花钱赎回来。

技术入股专利期满后,股权依然有效吗

你好,根据你的陈述结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专利技术被买断后大概率所有权人发生了转移,除非不是完全纯粹的买断,否则很难再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占有技术股份,当然,如果专利发明人还有其他专有技术仍然可以技术入股。

法律分析:以专利技术入股有两个重要前提,其一,此专利已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且仍处于专利有效期内;其二,以专利技术入股的人必须是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2、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以专利所有权入股、以专利实施许可权入股,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以上三种出资形式都是合法可行的,但实践中对于以后两种方式出资入股的,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比如对于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的评估作价在实践中不好确定以及出资义务的完成不容易确定等问题,所以,实践中很少采用以后两种方式入股的。在签订出资协议时,最好明确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为了减少纠纷,首当推以专利所有权入股。3、在以专利技术入股时,还应当考虑到明确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专利入股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和各方的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4、以专利所有权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专利所有权的评估作价虽无统一的标准,但在实践中可根据技术含量、寿命周期以及周期处于寿命的阶段由专业的评估人士来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出资的义务。5、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和专利权的时效性,由于审批专利的审查员受专利局文献存储量的限制和工作疏忽等原因,给不具备专利条件的技术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另外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所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因此在签订协议前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入股专利被宣告无效或权利终止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投资入股比例是多少

技术入股专利权

专利评估方法主要是收益法,根据预期收益折现!如果被增资的公司以后准备上市的话,最好找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专利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具有价值。一方面,以专利的技术属性为依据,可以将专利承载的发明创造的技术内涵转变为物态的商品。从而完成专利的技术实施。另一方面,更为重要和突出的是,以专利的权利属性为依据,可以在市场中从事资本的多种运作,最大化专利价值,如专利许可、专利转让、专利作股、专利信托、专利担保、专利保险等,这是专利技术实施的自然延伸。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已经成为一种强大的商业工具,是企业研发和市场之间的自然链接.是企业价值和盈利的重要增长点。是企业建构商业视野的关键环节。专利对于企业募集发展资金,扩大收益回流,形成竞争优势。强化市场地位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对于企业间转让、兼并、收购等重大商业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技术评估的必要性1)合资时可作价入股。2006年执行的新公司法第27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可确指知识产权型无形资产:商标权;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2)吸引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公司不会让自己的钱去打水漂,他们对项目的筛选极其慎重,对技术项目的科技含量、新颖性、成长性、成熟性、风险性等都很关注,然而他们更关注的是技术项目的市场获利能力。一个处于初试、中试时期的项目如果没有风险投资的注入,往往会前功尽弃。但如果拿着权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最好是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技术无形资产出具的评估报告去找投资机构,一定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3)质押贷款。《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可以出资质押贷款。产权人及银行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认同是否统一,这就需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评估客观的公允价值。4)交易的需要。在转让、拍卖、许可使用等情况下应对技术无形资产进行评估。5)为侵权索赔提供价值依据。中国加入WTO后,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官司会越来越多,对知识产权损失的价值如何计算,这也需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介入。专利技术价值评估资料搜集目录一.企业基础资料1. 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2. 企业简介;3. 公司章程;4. 企业营销网络分布情况;5. 企业产品质量标准;6.新闻媒体、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服务的相关报道及评价等信息;7.其它。二.专利技术资料1.委托方专利产品研发情况简介、专利研制人简介;2.专利证书及相关受理、转让、变更(合同)等法律文书及价款支付凭证;3.专利说明书;4.专利技术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表);5.专利产品项目建议书,合资合作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6。专利技术检测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技术检索资料,行业知名专家对技术的评审等;7.年交纳的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年费等各项费用的收据、凭证; 行业专家对于专利技术新颖的鉴定意见 专利登记薄副本三.财务资料1.委托方近五年(含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与专利产品相关财务收益统计;2.专利产品开发研制资金投入及费用统计(表一);3.委托方未来五年发展规划;4.委托方对该专利产品未来3-5年的收益预测及编制说明(C表)。四.其它资料1.专利产品获奖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2.专利维持年费按期缴纳承诺书。3.委托方承诺书。

只要找到一家合规的评估机构就可以了,然后根据评估单位提供相应的资料,这边有个线上就可以完成评估的方法,希望对你有帮助,打开支付宝,首页搜索:跑政通,或者微信小程序搜索跑政通,进入这个政务小程序后,找到评估报告的服务,点击进入,填写地址和企业信息,就可以快速在线办理了。大大的不错哦。

  专利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近年,在国家政策对创业的支持推动下,以专利权进行入股投资显示出前所未有的生命力。

  那么,专利入股的具体流程是什么?缴纳多少个税?在面对创业合伙人以专利技术入股,作为非技术出资一方应注意什么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资入股流程

  以专利出资入股,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货币估价作为企业设立的一种出资形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

  1、股东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彼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2、由专利所有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及公告手续。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的书面意见和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专利权转移手续。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换发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个税政策规定

  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计算方法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作价,并据此入账,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举个例子甲以某项专利经评估作价2000万元入股公司。过户时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万元,取得专利技术时发生一些成本20万元,则甲先生以专利技术入股公司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94万元【(2000-10-20)×20%】。

  在面对创业合伙人以专利技术入股,作为非技术出资一方应注意什么法律风险?

  首先,做好出资前的尽职调查。

  1、主体资格审查

  (1)应当要求专利权人提供:专利权属证书、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最新交纳年费凭证等文件,以确定其拥有所出资专利。通常,专利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真正的专利权利人,但是,专利证书是根据专利登记簿颁发,在发生专利权主体变更时只对底簿进行更改,仅仅依据证书认定专利权主体风险较大。故在审查专利证书的同时,也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做进一步审查。

  (2)是否存在履行职务行为、接受委托或与他人合作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对专利技术研究往往具有投资的介入,尤其是发明领域,需要进行的投资可能更大。专利权归属于个人还是投资方,都需要明确界定。例如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在执行职务期间,利用单位的物质资源开发的专利技术归单位所有;经两者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当事人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故建议在主体审查过程中,应明确专利技术开发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中间有无相关协议,并要求专利权人做出相关书面陈述。

  (3)若专利是受让而来,不能只看其转让合同,还要查明该专利是否已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否则出资人还没有成为真正的专利有人。

  2、客体资格审查

  (1)专利权是否被终止。

  有些专利权可能因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等原因被依法终止,被终止的专利进入公有领域,不需花费金钱即可利用。因此,查明该专利是否被终止,对非技术出资方意义重大。

  (2)专利权的地域效力。

  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因此,若利用该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拟销往外国,建议应接受专利入股前,专利权在产品拟销售地是否有效,否则出口的产品极有可能将受到专利侵权的指控。

  (3)专利权的有效期。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超过保护期后,专利技术就进入公有领域,不能独占其利。因此,作为非技术出资一方应调查专利权的剩余有效期,同时专利剩余的有效期限越短,专利的商业价值也就越低。

  (4)专利权是否进行过专利许可——这是专利入股尽职调查的重中之重!

  专利许可,包括三种方式: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A.独占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之外,包括权利人在内的第三方均不得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

  B.排他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许可人之外,任何第三方不得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

  C.普通许可,是指被许可人有权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许可人在许可期限可以自行实施专利,也有权许可第三方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

  关于专利许可的方式,如果约定不明,则视为普通许可。因此应当事先了解专利权是否进行过专利许可,这对接受专利入股的公司意义重大:

  ——如果已经对外发放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并已备案可以对抗第三人时,建议不能再接受专利权人的任何形式的许可,否则即使已付费也不能使用该专利,只能去追究专利权人的违约责任;——而若是对外已经发放过普通许可,则需要评估前面的专利许可,是否会影响自己的商业利益。

  (5)专利权是否被是否质押。

  如果专利已被质押,一旦专利权人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以该专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建议接受专利入股的公司应调查清楚是否存在专利质押的情况。

  (6)专利权是否正在发生法律争议。

  应调查清楚专利权是否存在下述情形:A.该专利是否有第三人基于各种原因,正在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B.第三人正在指控专利权人的此项专利侵犯其专利权等在先权利;C.第三人正在请求确认他为此项专利权的所有人等诸如此类的情况。

  (7)用以入股的专利权内容。

  究竟以专利权所有权出资,或者专利使用权或专利申请权出资?目前,关于专利权使用权和专利申请权的出资是否可行,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实践中,以专利权所有权出资最为常见,也更为保险。

  (8)专利是否欠缺授权的实质条件。

  可委托专业机构,检索目标专利是否存在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方面的缺陷,从而评估专利是否有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9)涉及“组合专利”时。

  有的专利池里面,看似存在几个不同的专利,但实际上是同一个技术主题内容的专利,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称,或者只是在专利申请文件上表达上的差异而已,而专利技术出资一方很可能把这些“名为数个、实为一个”的专利权作为资产投资到公司,以达到增加投资额的目的。

  其次,做好专利出资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1、订立严密的专利权出资协议

  (1)在签署专利权出资协议时,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专利权名称,专利号,专利附带技术资料,比较重要的一点是关于约定办理转让登记等手续的时间以及移交专利权权属有关的各种文档、资料的时间。建议在完成专利权权利的有效让渡前,非技术出资一方应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办理转让登记等手续的时间以及移交专利权权属有关的各种文档、资料,同时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2)若是以专利权使用权出资的,因出资人仍保留专利权所有权,故缴纳专利权年费的义务仍然由出资方承担,因此对于非技术出资一方,应注意防范因专利权人不按时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失效的风险。关于这一点,建议非技术出资一方可在专利权出资协议设置相关知情权条款、违约责任条款。

  (3)明确约定专利权出资所占的比例及相应的分红条款,公司接受专利权出资,往往依赖的是评估机构对专利权出资进行的专利权价值的评估结果,然而在大多数专利权出资项目中,专利权出资所预期的效益和实际情况相差很大。因此,建议非技术出资一方在明确约定专利权出资所占的比例的前提下,设置公平合理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分配或股份调整的条款,以免出资专利权人的专利因各种影响而使其价值大幅度降低,但却须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的僵局。

  (4)须明确约定专利技术改进成果的分配,接受专利权出资的公司往往不满足出资专利权技术的使用,而专利权出资人由于对该专利权的了解与熟知也更容易通过相同原理创造出更为先进的技术并借此获取专利。

  (5)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专利权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问题,专利权出资人将专利出资,其目的是通过其所有的专利权资本代替货币资本向公司出资,获得股份,并在公司运营发展的同时获得相应份额的股权分红。建议可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若因出资专利权权利问题而使得公司面临的侵权纠纷,出资人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2、处理好专利权资本不稳定性与公司资本稳定原则之间的矛盾

  按照物权法规定,专利权已经出资,专利权出资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合法履行出资义务,且出资的专利权在出资时真实有效,无权利瑕疵。那么专利权人对专利权资本在公司日后的业务开展产生的风险(如资本缩水风险)都无须承担责任。但由于专利权资本经济寿命较短,公司对专利权资本商业化运营的难度较大,若让接受专利权出资的公司承担该风险,明显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公平。又由于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要求以专利权出资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的规定,亦即在专利权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非货币出资财产的价值只要其他股东认可即可申请注册登记。

  根据《公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作为非技术出资一方,为解决专利权资本的不稳定性与公司资本稳定原则之间的矛盾,可设置对专利权资本确立年度评估制度,在必要时调整相应的专利权资本的份额。在遇到专利权资本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时,赋予公司其他股东重新评估以调整股权结构的请求权。比如:作为非技术出资一方可在出资协议中约定,一定期限内(一般两年内),专利权出资人对专利权资本价值的缩水承担无限的资本补充责任,两年后,对专利权资本价值的缩水承担过错责任。

  此外,如果专利权出资人实际缴付出资的时间点与其认缴出资的时间点超过一定时限(如一年),还应该对专利权价值再次进行评估,以确认专利权在此期间是否遭遇大幅减值。如果此时的专利权价值与认缴时的价值相差太多,可要求专利权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或扣减其相应出资的份额,同时也需要办理公司减资手续。

  第三,做好出资后的风险防范措施

  1、尽快依法办理出资专利权的权属转移手续。

  《专利法》第10条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以专利权出资的,须在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后才发生权利的转移,出资程序才算完成。

  2、签订相关保密协议

  目前的专利技术,一般都是需要专利加技术诀窍一起转移才能实施的,因此与专利权出资人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与掌握这些技术秘密的技术人员签订内部保密协议,可以有效避免因技术人员辞职、跳槽等导致的商业秘密外泄,降低专利权的资本化风险。

专利技术投资入股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能资本化,只有那些在法律和事实上能够用来转让的知识产权才能作为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工程或产品设计图纸、注册商标等。为鼓励规范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设立内资公司,《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应运而生。根据《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包括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今后可以经评估后作价入股,这意味着企业登记注册资金来源得到进一步扩大。1、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出资的除外。2、作为非货币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3、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百。4、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注明知识产权出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知识产权评估管理规定由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律、法规共同另行制定。5、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提交下列文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需说明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一)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二)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适用前款设立公司程序第2项、第3项。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1、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而且,注册资本需一次性出资,不能分期出资。2、普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要求最为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出资,首期出资可以为20%,其余注册资本在2年内到位。3、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要求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500万元人民币。4、集团公司注册资本要求集团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其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为5000万人民币。5、特殊行业注册资本要求特殊行业的注册资本有明确规定,比如国际货运代理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二级建筑工程公司要求为2000万人民币。6、外资公司注册资本规定外资公司注册是需经审批的,普通的外资公司注册资本依据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特殊行业的依据行业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不同类型的公司,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特殊行业的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不同的。1、关于知识产权入资的设立公司程序根据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方式不同,可分为货币出资设立公司、非货币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方式又分为实物出资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其中,非货币出资由于其价值不确定在验资之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知识产权作为非货币出资的形式之一,在以知识产权入资的设立公司时,同样应当进行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另外,非货币出资方式设立公司还有一项最重要的程序,既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非货币出资的必须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否则,视为未出资。同样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也应履行相应手续。所以,拟通过知识产权入资的方式设立公司的,应履行以下程序:(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2)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技术评估;(3)知识产权的验资;(4)申请人办理权属转移手续。(5)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6)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2、知识产权必须产权关系明晰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也就是说,用于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出资人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产权关系明晰;二是用于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依法转让。(1)从产权关系来看。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人是否享有知识产权,其权利证书上所载明的权利是个人拥有,还是法人拥有?是一人拥有,还是多人拥有?有没有 产权纠纷?出资人只有拥有合法、有效和完全的专利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才可以投资入股。凡是产权关系不清楚,或者不公开的技术秘诀等是无法为其办理产权 过户与验资手续的。(2)从时间性来看。有些知识产权是有法定有效期限的。比如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专利权的有效 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 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3)从出资范围来看。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包括权利要求 书中载明的独立权利和从属权利;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包括专利申请书中提出的基本设计和相似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以及专利技术实施所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如商标出资范围应当完整,如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是否随同主商标一起出资;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不能以个人或企业为出资人。3、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可以占到注册资本的100%。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可以与其他非货币资产的出资比例叠加,总的比例可以占到注册资本的100%。4、无论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是投资入股,首先需要解决得就是知识产权的现实价值是多少?由于知识产权为无形资产,不像设备、资金那样看得见摸得着,所以现实中关于知识产权价值存在诸多争议。体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合理的方式是通过市场竞价拍卖,但是知识产权所有人目的是投资入股并非转让,所以无法通过拍卖来实现目的。现实中,较可取的办法就是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价值评估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三种;一为重置成本 法,二为收益现值法,三为市场比较法。另外《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6]109号,明确了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二)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三)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六)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七)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八)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5、关于的权利转移手续依照《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到法定机构办理知识产权的"过户登记",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仍然没有发生转移,出资人仍然没有完成出资。因此,以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出资的,依照专利法有关专利权转让和使用许可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到 中国专利局办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即将专利权从专利技术出资人一方"过户"到新设立的公司头上。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向中国 专利局备案。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目前法律尚无相应的规定。以注册商标所有权出资的,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商标权转让及使用许可的有关 规定,出资人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附送原《商标注册证》。

专利增资第一步,专利评估。专利评估机构的选择,尤为重要。评估机构的资质和经验,将影响专利增资的每一步,对专利增资成功与否起到重要作用。专利评估机构,要有资产评估资质。这一点可以从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和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来进行验证。仅有资质还不够,需要观察评估机构是否有专利增资评估经验,这一点可以从评估机构的客户名单及与评估机构人员交谈中得到。专利增资第二步,办理专利过户手续。根据工商局规定,用于增资的专利必须是股东拥有。所以在专利评估过程中或专利评估后,要将专利从股东名下过户到公司名下。此过程,相当于货币增资中将货币打入银行账户。专利增资第三步,财产转移报告和验资报告。专利过户成功后,需要找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写财产转移报告和验资报告。以上三步完成,便可以将三本报告(评估、财产转移、验资)和工商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并提交工商,等待审核。在我们进行增资的时候,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选择合适的方式,不要盲从,对于专利增资来说,我们在进行增资的时候,首先要进行专利评估,然后办理专利过户手续,最后进行撰写财产转移报告和验资报告,这样,就基本上完成了专利增资的整个流程了。

  专利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近年,在国家政策对创业的支持推动下,以专利权进行入股投资显示出前所未有的生命力。

  那么,专利入股的具体流程是什么?缴纳多少个税?在面对创业合伙人以专利技术入股,作为非技术出资一方应注意什么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资入股流程

  以专利出资入股,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货币估价作为企业设立的一种出资形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

  1、股东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彼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2、由专利所有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及公告手续。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的书面意见和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专利权转移手续。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换发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个税政策规定

  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计算方法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作价,并据此入账,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举个例子甲以某项专利经评估作价2000万元入股公司。过户时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万元,取得专利技术时发生一些成本20万元,则甲先生以专利技术入股公司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94万元【(2000-10-20)×20%】。

  在面对创业合伙人以专利技术入股,作为非技术出资一方应注意什么法律风险?

  首先,做好出资前的尽职调查。

  1、主体资格审查

  (1)应当要求专利权人提供:专利权属证书、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最新交纳年费凭证等文件,以确定其拥有所出资专利。通常,专利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真正的专利权利人,但是,专利证书是根据专利登记簿颁发,在发生专利权主体变更时只对底簿进行更改,仅仅依据证书认定专利权主体风险较大。故在审查专利证书的同时,也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做进一步审查。

  (2)是否存在履行职务行为、接受委托或与他人合作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对专利技术研究往往具有投资的介入,尤其是发明领域,需要进行的投资可能更大。专利权归属于个人还是投资方,都需要明确界定。例如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在执行职务期间,利用单位的物质资源开发的专利技术归单位所有;经两者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当事人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故建议在主体审查过程中,应明确专利技术开发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中间有无相关协议,并要求专利权人做出相关书面陈述。

  (3)若专利是受让而来,不能只看其转让合同,还要查明该专利是否已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否则出资人还没有成为真正的专利有人。

  2、客体资格审查

  (1)专利权是否被终止。

  有些专利权可能因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等原因被依法终止,被终止的专利进入公有领域,不需花费金钱即可利用。因此,查明该专利是否被终止,对非技术出资方意义重大。

  (2)专利权的地域效力。

  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因此,若利用该专利技术制造的产品拟销往外国,建议应接受专利入股前,专利权在产品拟销售地是否有效,否则出口的产品极有可能将受到专利侵权的指控。

  (3)专利权的有效期。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超过保护期后,专利技术就进入公有领域,不能独占其利。因此,作为非技术出资一方应调查专利权的剩余有效期,同时专利剩余的有效期限越短,专利的商业价值也就越低。

  (4)专利权是否进行过专利许可——这是专利入股尽职调查的重中之重!

  专利许可,包括三种方式: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A.独占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之外,包括权利人在内的第三方均不得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

  B.排他许可,是指除被许可人、许可人之外,任何第三方不得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

  C.普通许可,是指被许可人有权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许可人在许可期限可以自行实施专利,也有权许可第三方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

  关于专利许可的方式,如果约定不明,则视为普通许可。因此应当事先了解专利权是否进行过专利许可,这对接受专利入股的公司意义重大:

  ——如果已经对外发放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并已备案可以对抗第三人时,建议不能再接受专利权人的任何形式的许可,否则即使已付费也不能使用该专利,只能去追究专利权人的违约责任;——而若是对外已经发放过普通许可,则需要评估前面的专利许可,是否会影响自己的商业利益。

  (5)专利权是否被是否质押。

  如果专利已被质押,一旦专利权人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以该专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建议接受专利入股的公司应调查清楚是否存在专利质押的情况。

  (6)专利权是否正在发生法律争议。

  应调查清楚专利权是否存在下述情形:A.该专利是否有第三人基于各种原因,正在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B.第三人正在指控专利权人的此项专利侵犯其专利权等在先权利;C.第三人正在请求确认他为此项专利权的所有人等诸如此类的情况。

  (7)用以入股的专利权内容。

  究竟以专利权所有权出资,或者专利使用权或专利申请权出资?目前,关于专利权使用权和专利申请权的出资是否可行,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实践中,以专利权所有权出资最为常见,也更为保险。

  (8)专利是否欠缺授权的实质条件。

  可委托专业机构,检索目标专利是否存在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方面的缺陷,从而评估专利是否有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9)涉及“组合专利”时。

  有的专利池里面,看似存在几个不同的专利,但实际上是同一个技术主题内容的专利,只是使用了不同的名称,或者只是在专利申请文件上表达上的差异而已,而专利技术出资一方很可能把这些“名为数个、实为一个”的专利权作为资产投资到公司,以达到增加投资额的目的。

  其次,做好专利出资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1、订立严密的专利权出资协议

  (1)在签署专利权出资协议时,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专利权名称,专利号,专利附带技术资料,比较重要的一点是关于约定办理转让登记等手续的时间以及移交专利权权属有关的各种文档、资料的时间。建议在完成专利权权利的有效让渡前,非技术出资一方应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办理转让登记等手续的时间以及移交专利权权属有关的各种文档、资料,同时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2)若是以专利权使用权出资的,因出资人仍保留专利权所有权,故缴纳专利权年费的义务仍然由出资方承担,因此对于非技术出资一方,应注意防范因专利权人不按时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失效的风险。关于这一点,建议非技术出资一方可在专利权出资协议设置相关知情权条款、违约责任条款。

  (3)明确约定专利权出资所占的比例及相应的分红条款,公司接受专利权出资,往往依赖的是评估机构对专利权出资进行的专利权价值的评估结果,然而在大多数专利权出资项目中,专利权出资所预期的效益和实际情况相差很大。因此,建议非技术出资一方在明确约定专利权出资所占的比例的前提下,设置公平合理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分配或股份调整的条款,以免出资专利权人的专利因各种影响而使其价值大幅度降低,但却须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的僵局。

  (4)须明确约定专利技术改进成果的分配,接受专利权出资的公司往往不满足出资专利权技术的使用,而专利权出资人由于对该专利权的了解与熟知也更容易通过相同原理创造出更为先进的技术并借此获取专利。

  (5)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专利权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问题,专利权出资人将专利出资,其目的是通过其所有的专利权资本代替货币资本向公司出资,获得股份,并在公司运营发展的同时获得相应份额的股权分红。建议可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若因出资专利权权利问题而使得公司面临的侵权纠纷,出资人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2、处理好专利权资本不稳定性与公司资本稳定原则之间的矛盾

  按照物权法规定,专利权已经出资,专利权出资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合法履行出资义务,且出资的专利权在出资时真实有效,无权利瑕疵。那么专利权人对专利权资本在公司日后的业务开展产生的风险(如资本缩水风险)都无须承担责任。但由于专利权资本经济寿命较短,公司对专利权资本商业化运营的难度较大,若让接受专利权出资的公司承担该风险,明显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公平。又由于新修订的《公司法》取消了要求以专利权出资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的规定,亦即在专利权价值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非货币出资财产的价值只要其他股东认可即可申请注册登记。

  根据《公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作为非技术出资一方,为解决专利权资本的不稳定性与公司资本稳定原则之间的矛盾,可设置对专利权资本确立年度评估制度,在必要时调整相应的专利权资本的份额。在遇到专利权资本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时,赋予公司其他股东重新评估以调整股权结构的请求权。比如:作为非技术出资一方可在出资协议中约定,一定期限内(一般两年内),专利权出资人对专利权资本价值的缩水承担无限的资本补充责任,两年后,对专利权资本价值的缩水承担过错责任。

  此外,如果专利权出资人实际缴付出资的时间点与其认缴出资的时间点超过一定时限(如一年),还应该对专利权价值再次进行评估,以确认专利权在此期间是否遭遇大幅减值。如果此时的专利权价值与认缴时的价值相差太多,可要求专利权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或扣减其相应出资的份额,同时也需要办理公司减资手续。

  第三,做好出资后的风险防范措施

  1、尽快依法办理出资专利权的权属转移手续。

  《专利法》第10条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以专利权出资的,须在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后才发生权利的转移,出资程序才算完成。

  2、签订相关保密协议

  目前的专利技术,一般都是需要专利加技术诀窍一起转移才能实施的,因此与专利权出资人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与掌握这些技术秘密的技术人员签订内部保密协议,可以有效避免因技术人员辞职、跳槽等导致的商业秘密外泄,降低专利权的资本化风险。

专利技术作价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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