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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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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宽限期

委托合同,小个体陈报书,原中国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国申请专利类别,中国申请日和中国申请号等等。

需要准备委托合同发明人的姓名,住址以及国籍,还有外观专利的名称,还有中国的申请日和中国的申请号,同时包括中国申请的专利类别,以及小个体的陈报书。

一、申专利宽限期指: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二、适用情况: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法的宽限期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一、对于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发明创造的公开给予一定的新颖性宽限期只限于"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包括一定级别的由外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所谓国际展览会,是指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展品以外,还必须有来自外国的产品。展览会上的展出只能是单纯的展出,不包括销售行为,销售行为同样使新颖性丧失;并且这种展出必须是首次,如果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又发生了第二次展出,尽管也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但已不符合该条的规定,不再享有新颖性宽限期。按照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的规定,申请人在外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发明创造后来我国申请专利,并不需要利用宽限期获得保护,因为专利法并没有把在外国展出的内容看作是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对于在展品展出同时,又在展览会上发行介绍有关展品的出版物的,介绍展品的出版物所公开的发明创造也可以享受本条所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在宽限期内不破坏新颖性的出版物仅仅限于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发行的与展品有关的出版物,展览会期间在展览会之外发行的出版物,或者在展览会内发行的与展品无关的出版物将构成能够破坏新颖性的现有技术。对于在我国国内举办的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上发行的出版物来说,其结论也是相同的。  二、该条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发表只限于"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而且这种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有一定级别要求的。至于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科技成果,则不能享受这种宽限期的保护。"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本条所述的发表应当包括口头报告和书面论文二者在内。本条所述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应当是指公开举行的会议,也就是参加者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会议。具有保密性质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披露的内容没有达到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为公众所知"的程度,不构成现有技术,不影响新颖性,没有必要考虑新颖性宽限期的问题。  三、对于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情况,泄露人获知一项发明创造内容的方式有可能是合法的,也有可能是非法的,只要其公开违背了申请人的意愿,专利法都给予申请人一定的新颖性宽限期。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被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必须直接或者间接来自申请人(申请人是单位的,必须来自该单位),如果是来源于另外独立作出同样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就不能享有本条规定的宽限期;第二,泄露人不能是申请人本人,但可以是申请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发明人和设计人,也可以是任何第三人,包括从申请人那里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发明创造内容的人。无论以上何种情况,发明创造内容的泄露都必须具备违背了申请人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愿,由此才可以获得新颖性宽限期。  四、宽限期的效力不同于优先权,宽限期并不能使该申请的申请日追溯至发明创造的展出日、发表日或者泄露日。宽限期仅仅是在不可避免或者无意识地公开发明创造的情况下,专利法给予的一个补救措施,其保护是有限的。宽限期内,申请人本人或者他人的再公开,或者由他人独立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提出了专利申请,那么申请人就得不到专利权。另外,专利法的保护具有地域性,24条的新颖性宽限期规定对于申请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没有效力。  五、获得新颖性宽限期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专利申请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二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专利申请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求申请人提出证明文件。"第四款规定:"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因此申请人若要享受专利法第24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申请人必须在提出申请时予以声明,否则就不能享受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

专利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其属于知识产权里的一种,专利的种类在各个国家,有不同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专利种类包括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只有在规定的日期内,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后,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就会自己丧失,通常无法续展。发明便随着保护期限的结束,而变成社会公有的财富,其他人就能自由地采用该发明来创造产品。专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由相关国家的专利法等来规定。我国对专利保护期限分别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十年,都是从申请的当天开始算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只要不是中国政府主办或者中国政府承认的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上公开的技术都会使其在中国的申请丧失新颖性。2、宽限期内任何形式的公开都不导致发明丧失新颖性(包括出版物公开)。

专利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

包括。  一、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条件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通常所说的专利“三性”要件。这是各国专利法普遍采用的准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确认的准则。  二、外观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   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三、发明专利的授予条件  一、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如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便失去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权,这是一条基本的原则。但这一基本原则并非绝对,也有例外。许多国家专利法都规定,在申请日前的一定期限内,发明创造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公开,可以不丧失新颖性,即所谓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本条即是我国专利法对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规定。  二、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时间界限,本条规定为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这一期限又被称作宽限期,即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发生本法规定的情形,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再提出专利申请,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不应授予其专利权。  三、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本条规定为三种: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必须是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二是必须是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有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不丧失新颖性。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申请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由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审查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因此从申请日到专利局对专利申请作出授权公告需要一定时间,这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申请专利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由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审查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因此从申请日到专利局对专利申请作出授权公告需要一定时间,这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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