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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协办单位具体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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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协办单位具体法规

——1、协办单位一般是项目运作过程中提供协助或赞助的一方。比如展会矿泉水、咖啡、餐饮等的赞助和服务。一句话:给钱赞助就是成为协办单位的前提条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第31号令《期刊出版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六款之规定,期刊是不允许承包,刊号不能出租,不允许异地办刊。但是在现实中,很多期刊是外包营运的。承包一个期刊,每年50——300万不等,要有发行渠道,能拉来广告,开展一些活动,拉一点赞助商,再弄个理事会,收理事费;——3、承包期刊实际上就是承包期刊的发行刊号,利用刊号办刊。办刊只要不超越原期刊的业务经营许可范围即可;——4、欲承包期刊只能私下找行业内部的人联系(因为新闻出版总署命令禁止报刊、杂志的承包经营);——5、代理运营是指帮助企业开展上产、销售代理运营公司,代理运营公司具备营销、产品、客服、供应链等全方面的知识,当企业与代理运营公司达成代理运营协议后,由其代理经营管理企业的产-供-销及其后台管理,以经营业绩为依据与企业进行利润分成。目前代运营包括各种各样的方式:从建站、推广、物流、客服、仓储等领域都有相关的公司涉及。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期刊协会(简称中国刊协)。英文译名CHINA PERIODICALS ASSOCIATION 缩写为CPA。第二条 中国期刊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期刊社、期刊团体以及有关期刊专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团结全国期刊工作者,努力繁荣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期刊事业;发挥党和政府与刊社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期刊界内部及社会各界、国内外广大读者的联系;促进会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扩大国际交流;在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新闻出版总署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5号金盾出版社办公楼5层中国期刊协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期刊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向有关方面反映本行业的情况、问题和要求;2、推动期刊界坚持正确办刊方针,开展期刊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3、按照党和政府部门关于出版改革的思路与方针,为期刊业深化体制改革、开发期刊产业做好支持、服务工作;4、促进中国期刊不断提高质量,繁荣发展;5、推动期刊界积极投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6、协助期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业规划、协调,维护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表彰为发展我国期刊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7、促进会员之间及本会有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协调行业内部的关系,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切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8、编辑出版本会会刊,以及反映期刊事业发展状况的信息数据等有关出版物;9、培养和训练期刊工作者队伍,编写培训教材,提高从业人员素质;10、开展国际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和业务交流,促进中国期刊走向国际市场;11、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要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参加本会的应为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并获得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社,有关的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单位,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登记的与期刊出版相关的企业或中介、咨询机构,各分专业的期刊团体(协会、研究会、学会等),向本会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热心于期刊事业并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经特别批准,也可以成为本会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3、交纳会费。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3、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3、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4、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5、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竭诚为广大读者服务;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6、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2、选举、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3、讨论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4、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推选产生的常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6日第四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曾在1999年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作局部修改,修改稿于1999年2月2日第二届常务理事扩大会表决通过。2003年4月8日,在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首先要了解著作权法以及实施条例,还有就是新闻出版总署的一些规定,如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期刊协办单位法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期刊协会(简称中国刊协)。英文译名CHINA PERIODICALS ASSOCIATION 缩写为CPA。第二条 中国期刊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期刊社、期刊团体以及有关期刊专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团结全国期刊工作者,努力繁荣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期刊事业;发挥党和政府与刊社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期刊界内部及社会各界、国内外广大读者的联系;促进会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扩大国际交流;在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新闻出版总署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5号金盾出版社办公楼5层中国期刊协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期刊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向有关方面反映本行业的情况、问题和要求;2、推动期刊界坚持正确办刊方针,开展期刊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3、按照党和政府部门关于出版改革的思路与方针,为期刊业深化体制改革、开发期刊产业做好支持、服务工作;4、促进中国期刊不断提高质量,繁荣发展;5、推动期刊界积极投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6、协助期刊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业规划、协调,维护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表彰为发展我国期刊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7、促进会员之间及本会有关行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协调行业内部的关系,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切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8、编辑出版本会会刊,以及反映期刊事业发展状况的信息数据等有关出版物;9、培养和训练期刊工作者队伍,编写培训教材,提高从业人员素质;10、开展国际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和业务交流,促进中国期刊走向国际市场;11、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要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参加本会的应为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并获得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社,有关的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单位,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登记的与期刊出版相关的企业或中介、咨询机构,各分专业的期刊团体(协会、研究会、学会等),向本会申请经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热心于期刊事业并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经特别批准,也可以成为本会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3、交纳会费。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3、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3、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4、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5、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竭诚为广大读者服务;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6、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2、选举、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3、讨论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4、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推选产生的常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3、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4、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1、3、5、6、7、8、9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2、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2月6日第四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曾在1999年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作局部修改,修改稿于1999年2月2日第二届常务理事扩大会表决通过。2003年4月8日,在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杂志社协办单位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主办单位: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原建设部科技信息研究所)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水工业分会协办单位:中国建筑设计院机电专业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给水排水研究分会全国给水排水技术信息网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水排水》创刊于1964年,是国内创刊最早,发行量最大,内容涵盖最广的水行业综合性权威期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主管,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以原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为母体,吸纳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为所属单位,于2004年组建的科技型中央企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亚太建设科技信息研究院(建设部科技信息研究所)主办,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机电专业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给水排水研究分会、全国给水排水技术信息网、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公司协办。近50年来《给水排水》忠实地记录了建国以来给水排水事业的发展历程,设有水业导航,城镇给排水,工业给排水,建筑给排水,施工、材料与设备,计算机技术,管网设计与运行,标准规范交流园地,策略研讨,科技信息综述等栏目,刊载了大量兼具实践性,学术性和信息性的文章,并突出原创,推动了行业的技术进步。《给水排水》杂志第五届编审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李振东 王扬祖顾 问:许保玖 钟淳昌 刘锡年 李圭白 张 杰主任委员: 聂梅生副主任委员:曲际水 杨向平 陈吉宁 曲久辉 张晓健 刘振印委 员:(以汉语拼音顺序排名,下同) 陈吉宁 陈燕芬 程宏伟 崔福义 方玉妹 冯旭东 高乃云 顾 平 关兴旺 韩德宏 杭世珺 何 强 洪觉民 黄汝常 黄晓家 姜文源 乐林生 李 艺 刘百德 刘俊新 刘遂庆 刘文君 刘振印 刘志琪 龙腾锐 吕锡武 罗万申 马 军 聂梅生 彭永臻 郄燕秋 曲际水 曲久辉 任南琪 邵益生 沈裘昌 施 周 唐建国 万小清 王 峰 王冠军 王洪臣 王凯军 王晓昌 王占生 徐 凤 羊寿生 杨 琦 杨向平 张 辰 张大群 张金松 张胜增 张 统 张晓健 张震超 赵 锂 赵世明 郑兴灿 周 琪 周玉文 左亚洲 丹保宪仁(日 中西弘(日 Bryan Coulbeck(英)   《给水排水》刊源与荣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优秀期刊中国期刊方阵期刊中国建筑科学类中文核心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给水排水行业权威人士寄语:一本专业技术期刊,能够坚持办40年,而且越办越好,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王扬祖这是一本“与时俱进,不断革新”的刊物,40年来他对我国给排水事业的发展起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对我国给排水技术的交流和提高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钟淳昌中国水环境与城市给水排水系统在这短短40年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质的飞跃,《给水排水》始终站在社会发展的前沿,反映着水理念、技术的发展,引导着水事业的前进。——张 杰《给水排水》杂志读者群体:1、 国家行业主管领导部门、水务局、建设局、环保局等;2、 自来水公司、污水公司、工业水处理运行管理部门等;3、 市政设计院、工业设计院、建筑设计院、环保院、规划院、城建院等;4、 水务工程公司,建设安装单位;5、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6、 房地产投资商、设备制造和承销商等。

期刊出版单位和主办单位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举办出版单位,必须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第三条 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期刊社(编辑部)、图书出版社和音像出版社。第四条 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专业分工范围,应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办公场所应与主办单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行政区域。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办出版单位,应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主要的主办单位以及相应的主管单位。第五条 主管单位是指出版单位创办时的申请者,并是该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则为主要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主管单位,在中央应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是厅(局)级以上单位;在自治州、设县的市和省、自治区设立的行政公署,应是局(处)级以上单位;在县级行政区域,应是县(处)级领导机关。第六条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应是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禁止将出版单位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出版单位在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下负责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七条 出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社委会、编委会、编辑室、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均为出版单位的内部管理机构,不能作为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第八条 主办单位对所办出版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领导、监督出版单位遵照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办社(报、刊)方针、宗旨、专业范围,做好出版工作及有关各项工作;审核出版单位的重要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审核批准重要稿件(书稿、评论、报道等)的出版或发表;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出版单位的设立提供和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并创造其他必要条件,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三)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决定出版单位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保证出版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但应对出版单位各项经营活动切实担负监督职责;监督出版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出版单位财产的保值、增值。出版单位为实现社会效益目标而形成政策性亏损,主办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的补偿。  (四)审核出版单位的内部机构的设置,考核并提出任免出版单位的负责人的建议,报主管单位批准。  (五)向主管单位汇报出版单位的工作情况,贯彻落实主管单位的有关决定和意见。  (六)承担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七)国家规定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主管单位对所属的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采取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保证出版单位的出版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有权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二)审核批准出版单位的重大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批准有重要影响的稿件的出版或发表;决定出版单位或出版物的停办或变更,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对主办单位对出版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可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四)扶持、协助主办单位为出版单位提供或筹措资金、购置设备。  (五)与主办单位共同负责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出版单位就是出版社。应该都不能称为出版单位。例如多数大学出版社,主管单位是教育部或者是所在省的教育厅,主办单位是所属的大学,出版单位是××大学出版社,现多改企为××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希望对您有帮助,供参考!

新闻出版署新出政【1993】801号关于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经中宣部批准,现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办出版单位,必须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 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期刊社(编辑部)、图书出版社和音像出版社。  第四条 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专业分工范围,应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办公场所应与主办单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行政区域。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办出版单位,应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主要的主办单位以及相应的主管单位。  第五条 主管单位是指出版单位创办时的申请者,并是该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则为主要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主管单位,在中央应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是厅(局)级以上单位;在自治州、设县的市和省、自治区设立的行政公署,应是局(处)级以上单位;在县级行政区域,应是县(处)级领导机关。  第六条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应是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禁止将出版单位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出版单位在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下负责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出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社委会、编委会、编辑室、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均为出版单位的内部管理机构,不能作为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  第八条 主办单位对所办出版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领导、监督出版单位遵照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办社(报、刊)方针、宗旨、专业范围,做好出版工作及有关各项工作;审核出版单位的重要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审核批准重要稿件(书稿、评论、报道等)的出版或发表;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出版单位的设立提供和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并创造其他必要条件,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三)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决定出版单位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保证出版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但应对出版单位各项经营活动切实担负监督职责;监督出版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出版单位财产的保值、增值。出版单位为实现社会效益目标而形成政策性亏损,主办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的补偿。  (四)审核出版单位的内部机构的设置,考核并提出任免出版单位的负责人的建议,报主管单位批准。  (五)向主管单位汇报出版单位的工作情况,贯彻落实主管单位的有关决定和意见。  (六)承担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七)国家规定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主管单位对所属的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采取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保证出版单位的出版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有权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二)审核批准出版单位的重大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批准有重要影响的稿件的出版或发表;决定出版单位或出版物的停办或变更,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对主办单位对出版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可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四)扶持、协助主办单位为出版单位提供或筹措资金、购置设备。  (五)与主办单位共同负责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主办单位与主管单位是同一机构的,该机构对本规定第八、九条规定的职责均应履行。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决定不再履行本规定第八条 规定的职责时,应及时用书面形式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其主管单位直接履行主办单位的职责;主管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决定该出版单位停办或者另行指定新的适当的主办单位;逾期仍没有合格的主办单位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主管单位决定不再履行本规定第九条 规定的职责时,应作出停办该出版单位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即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出版单位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又不代替清偿的,主管单位应当决定其停办,并书面报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本规定,致使出版单位丧失继续举办条件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出版单位撤销登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期刊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

出版单位就是出版社。应该都不能称为出版单位。例如多数大学出版社,主管单位是教育部或者是所在省的教育厅,主办单位是所属的大学,出版单位是××大学出版社,现多改企为××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希望对您有帮助,供参考!

新闻出版署新出政【1993】801号关于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经中宣部批准,现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办出版单位,必须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 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期刊社(编辑部)、图书出版社和音像出版社。  第四条 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专业分工范围,应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办公场所应与主办单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行政区域。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办出版单位,应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主要的主办单位以及相应的主管单位。  第五条 主管单位是指出版单位创办时的申请者,并是该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则为主要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主管单位,在中央应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是厅(局)级以上单位;在自治州、设县的市和省、自治区设立的行政公署,应是局(处)级以上单位;在县级行政区域,应是县(处)级领导机关。  第六条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应是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禁止将出版单位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出版单位在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下负责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出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社委会、编委会、编辑室、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均为出版单位的内部管理机构,不能作为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  第八条 主办单位对所办出版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领导、监督出版单位遵照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办社(报、刊)方针、宗旨、专业范围,做好出版工作及有关各项工作;审核出版单位的重要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审核批准重要稿件(书稿、评论、报道等)的出版或发表;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出版单位的设立提供和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并创造其他必要条件,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三)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决定出版单位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保证出版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但应对出版单位各项经营活动切实担负监督职责;监督出版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出版单位财产的保值、增值。出版单位为实现社会效益目标而形成政策性亏损,主办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的补偿。  (四)审核出版单位的内部机构的设置,考核并提出任免出版单位的负责人的建议,报主管单位批准。  (五)向主管单位汇报出版单位的工作情况,贯彻落实主管单位的有关决定和意见。  (六)承担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七)国家规定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主管单位对所属的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采取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保证出版单位的出版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有权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二)审核批准出版单位的重大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批准有重要影响的稿件的出版或发表;决定出版单位或出版物的停办或变更,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对主办单位对出版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可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四)扶持、协助主办单位为出版单位提供或筹措资金、购置设备。  (五)与主办单位共同负责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主办单位与主管单位是同一机构的,该机构对本规定第八、九条规定的职责均应履行。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决定不再履行本规定第八条 规定的职责时,应及时用书面形式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其主管单位直接履行主办单位的职责;主管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决定该出版单位停办或者另行指定新的适当的主办单位;逾期仍没有合格的主办单位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主管单位决定不再履行本规定第九条 规定的职责时,应作出停办该出版单位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即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出版单位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又不代替清偿的,主管单位应当决定其停办,并书面报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本规定,致使出版单位丧失继续举办条件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出版单位撤销登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家附近的地铁还没开通,坐公交上下班各需1小时,每天上下班就占了2小时,工作忙起来的话家都回不了,只能在公司睡。 我2021年就是这样过的,请问我需要辞职换一份工作吗?我2022年不想再这样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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