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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的审查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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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的审查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审查员发出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提交资料通知书等) 和申请人的答复可能反复多次,直到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被驳回、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2)对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后消除了原有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书;(3)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存在通知书中指出过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缺陷的,审查员应当予以驳回;(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分案通知书或者提交资料通知书等逾期不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申请被视为撤回通知书。

在企业专利管理中有专利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只有类型之分,但并无等级之分。即中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但这三种类型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等级高下,三种类型的专利的定位不同、用途不同、保护力度不同。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在企业内部的专利管理实践中,专利确实有等级之分。例如,在企业中一般会实施专利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相应的专利分级评价标准,企业专利管理机构把专利分成不同的等级来进行科学管理。例如可以从如下一个或多个维度进行专利分级管理:从技术维度进行专利分级,按技术难度和创新高度对专利进行分级,分为普通专利、基础核心专利、外围型专利、标准专利、国际专利等;从应用维度进行专利分级,按专利的实际应用范围(例如是否能够在全行业、全球应用)、应用该专利为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用该专利为企业节省的成本,对专利进行分级管理;从无形资产维度进行专利分级,按照专利权的无形资产评估值、专利所能够获得的抵押或质押贷款金额、专利权许可费的高低等来对专利进行分级管理;从法律维度进行专利分级,按照专利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发挥的作用,专利权在法律上的保护范围大小,专利权的稳定性,专利权是否存在瑕疵,来对专利进行分级管理,例如分成适合发起专利诉讼的进攻型专利,和适合进行防御的防御型专利。

发明专利的审查制度

我国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制度。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则可以授予专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第三十五条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第三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在企业专利管理中有专利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只有类型之分,但并无等级之分。即中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但这三种类型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等级高下,三种类型的专利的定位不同、用途不同、保护力度不同。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在企业内部的专利管理实践中,专利确实有等级之分。例如,在企业中一般会实施专利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相应的专利分级评价标准,企业专利管理机构把专利分成不同的等级来进行科学管理。例如可以从如下一个或多个维度进行专利分级管理:从技术维度进行专利分级,按技术难度和创新高度对专利进行分级,分为普通专利、基础核心专利、外围型专利、标准专利、国际专利等;从应用维度进行专利分级,按专利的实际应用范围(例如是否能够在全行业、全球应用)、应用该专利为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用该专利为企业节省的成本,对专利进行分级管理;从无形资产维度进行专利分级,按照专利权的无形资产评估值、专利所能够获得的抵押或质押贷款金额、专利权许可费的高低等来对专利进行分级管理;从法律维度进行专利分级,按照专利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发挥的作用,专利权在法律上的保护范围大小,专利权的稳定性,专利权是否存在瑕疵,来对专利进行分级管理,例如分成适合发起专利诉讼的进攻型专利,和适合进行防御的防御型专利。

发明专利的审查制度是即时审查制

一、专利审查概念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以后,必须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审查程序有,初步审查、公布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二、专利实质审查制的种类:实质审查制中又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即时审查制,又称为一次性审查制。即时专利局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需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就随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即时审查制的优点是可以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这使审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简化。其缺点是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有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目前,美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家实行这种审查制度。延迟审查制,又叫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日本、西德、荷兰等为7年,澳大利亚等国为5年,巴西为2年,我国则为3年。

实质审查需要提交请求和缴纳相关费用,其实实质审查的审查内容就是审查员将您提交的发明专利和国内外相关专利做对比,看您的发明专利是否和其他专利相同或者相似,从而判定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实质审查是发明专利申请在授权以前必经一个阶段。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通常由申请人提出请求后启动。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会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实质审查需要申请人自专利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三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审请求。

专利审查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以后,必须依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审查程序有,初步审查、公布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专利实质审查制中又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即时审查制,又称为一次性审查制。即时专利局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需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就随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即时审查制的优点是可以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这使审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简化。其缺点是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有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目前,美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家实行这种审查制度。延迟审查制,又叫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日本、西德、荷兰等为7年,澳大利亚等国为5年,巴西为2年,我国则为3年。美国专利审查制度的改变: 1999年11月29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IPA),其中许多重要的条款都被直接列入专利法,包括将不公开审查制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保证发明人专利保护期等规定,2000年3月29日该法案生效,这是自1952年专利法颁布以来美国专利制度发生的最重大变革。

我国发明专利的审查制度是

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按照专利不同分两类:(内容有点多,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初步审查  知识产权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就进入了初步审查阶段。所谓初步审查就是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①形式审查  主要是审查各种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是否使用了规定的格式,文件撰写是否使用了规定的形式等,审查这部分内容不涉及技术内容,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专利请求书是否使用了规定的格式,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其附图是否符合绘制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是否有委托书;  ·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申请专利的,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是否有资格在我国申请专利;  ·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规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其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  ·申请费是否已经缴纳等。  ②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主要是审查专利申请的内容是否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审查这部分内容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专利中请的实质内容,但又与实质审查不同,它并不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价。这部分内容主要有:  ·发明是否明显违反国家的法律,损害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  ·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经过初步审查,专利申请在形式上未满足要求的或者有明显实质性缺陷的,知识产权局应当将意见通知申请入,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结束后,经初步审查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其申请,知识产权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提前公布。  2、实质审查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3年内,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在特定情况下,专利审查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是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①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  ②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损害社会公德或者公共利益;  ③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④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⑤是否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⑥依照专利法是否属于最先申请的人;  ⑦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等。  专利审查机关经过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专利法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专利申请经修改或陈述意见后,专利审查机关仍然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驳回申请。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专利权的授予  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发明申请经过实质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应当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同时出版《发明专利说明书》。申请人办理相应的手续后,应该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程序  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了不同于发明专利的审查制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专利法第40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

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按照专利不同分两类:(内容有点多,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初步审查  知识产权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就进入了初步审查阶段。所谓初步审查就是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①形式审查  主要是审查各种申请文件是否齐备,是否使用了规定的格式,文件撰写是否使用了规定的形式等,审查这部分内容不涉及技术内容,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专利请求书是否使用了规定的格式,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其附图是否符合绘制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是否有委托书;  ·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申请专利的,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是否有资格在我国申请专利;  ·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规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其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  ·申请费是否已经缴纳等。  ②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主要是审查专利申请的内容是否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审查这部分内容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专利中请的实质内容,但又与实质审查不同,它并不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价。这部分内容主要有:  ·发明是否明显违反国家的法律,损害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  ·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经过初步审查,专利申请在形式上未满足要求的或者有明显实质性缺陷的,知识产权局应当将意见通知申请入,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程序结束后,经初步审查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其申请,知识产权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提前公布。  2、实质审查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3年内,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在特定情况下,专利审查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主要是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①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  ②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损害社会公德或者公共利益;  ③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④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⑤是否符合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⑥依照专利法是否属于最先申请的人;  ⑦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要求等。  专利审查机关经过实质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专利法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专利申请经修改或陈述意见后,专利审查机关仍然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驳回申请。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专利权的授予  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发明申请经过实质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应当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同时出版《发明专利说明书》。申请人办理相应的手续后,应该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程序  我国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了不同于发明专利的审查制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专利法第40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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