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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技术产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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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技术产品化

(1)核心产品是产品平台与平台产品的桥梁企业产品创新平台是由企业拥有、控制或共享的创新资源(研发人员、设施、信息及数据,产品及工艺标准)、接口和联系所构成的有机体系。产品平台是由技术平台、基本资源与基本组织结构集成的,开发和生产某一类型或系列产品的最低技术规范、资源需求和组织要素的构架。核心产品集中体现了产品平台的基本要素、结构、水平和价值。核心产品是产品平台的初步的和首要的应用。平台产品是在核心产品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是产品平台以及支撑它的技术平台的价值、潜力与边界在时间和空间中的展现。核心产品是平台产品开发、生产的基本模型,而平台产品是核心产品歧异化衍生的结果。(2)核心产品是核心竞争能力的固化载体产品的竞争优势是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综合展现。企业通过核心技术→技术平台→产品平台→核心产品→平台产品,在生产过程和市场过程中传递和建立技术领先与商业化的优势。企业以其产品平台为基础,通过接续地或并行地开发核心产品和平台产品,在时间和空间中展现和保持其以核心技术为源头的竞争优势。新核心技术经过初步商业化,开发出核心产品,使企业成为市场的先入者,通过技术领先和价值创新获得垄断地位和超额利润。核心产品集成了产品技术和过程技术两方面的优势,是核心竞争能力的集中体现。从持续竞争优势的角度看,核心技术是高技术企业及其产品所有竞争战略的核心和基础,而由其支撑的核心产品是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展现和保存的固化载体。(3)核心产品是商业平台价值的具体展现企业的核心产品是其核心技术初步商业化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它作为产品平台的基本产品化形态,包含了应用新技术的新产品概念、支撑产品平台的技术平台要素和借以赢得基础市场的核心顾客价值,蕴含着形成核心生产能力的关键过程技术(现成的或者需要开发的)。如果说在高技术成果商业化过程中建立的商业平台是高技术企业及其创业投资商业价值的载体,那么,核心产品是高技术企业商业平台价值的具体展现。

研发人员往往将产品开发与技术开发混在一起,既要忙着解决产品交付中的问题,又要开发新技术,顾此失彼;等技术开发出来,则产品已经落后了,或者成熟度很低,造成产品缺乏竞争力;如何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开发产品,构建产品与技术货架,提高产品和技术成熟度?   研发人员往往凭经验干活,而经验难以积累与传承;如何将高手的经验系统的梳理和表述出来,进而积累下来成为企业的财富?如何建立激励机制,使高手主动将经验传授给团队成员?   研发人员往往总是盯着自己熟悉的业务模式做研发,如何拓展商业模式,拓展技术开发、中间产品开发、系统集成与运营服务等收入来源,推动企业快速成长?   技术开发如果不能推出更多的有竞争力的产品,就是浪费;所以,技术并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有核心技术越好;如何对技术进行分类,并对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和资源聚焦的投入,提高产品竞争力和研发投入产出比?   研发人员往往习惯于项目式的开发,不同的项目团队之间经验难以共享;如何能够在项目开发中积累共享平台,形成产品货架与技术货架(CBB),避免低水平重复开发,解决成熟度提升的问题?   如何保证高水平人员做预研和和共享平台开发,如何保证研发团队核心成员从预研开发到产品开发到批量转产的不同管理模式下全流程的流动,而不是分段式的隔离,造成资源和成果的极大浪费和低水平重复开发?   如何通过市场规划和产品规划,结合技术创新主动做技术规划;而不是仅限于围绕国家项目或某一单个客户项目进行被动的技术研发,以实现技术支撑产品,产品带来规模化效应?

产品的核心技术

最关键的最复杂的技术

后来朱江洪回忆说:“我们科研人员没有辜负期望,我们只用了一年的时间就研发出来了。5年过后,戏剧性的场面出现了,先后有3家日本企业来到格力,恳请并购合作。2008年8月代表中日两国空调行业最高水平的巨头终于走在了一起,共同成立了“格力大金”。

别人不会的技术。很重要的技术

核心技术产业化

项目位于潍坊市区中心东南部的山东潍坊凤凰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涵盖双羊街以南、凤翔街以北、兴国路以东、油南路以西区域。该项目是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1年12月批准成立的“山东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基地”的装备制造园区(鲁国土资字[2011]1548号),总体占地5000亩,一期可利用土地2039亩。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推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大力扶持,潍坊市人民政府和坊子区人民政府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开发建设,在税收、土地、资金、配套等方面给予最优惠政策,扶持入园企业尽快发展。园区本着集群化、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信息化、国际化、生态化的原则,大力引进测量产业、遥感产业、地理信息系统产业、卫星导航定位产业、地图服务产业、飞机整体制造、飞机零部件制造、发动机制造、机载设备制造、机场空管设备制造等项目及科技孵化器、商业中心、员工公寓、专家公寓及后勤综合楼等配套服务设施,形成地理信息产业和航空产业研发、制造和服务产业链条,努力打造成立足山东、辐射全国、面向世界的地理信息产业集聚发展的核心平台。目前,已有V750无人直升机、航空涡轮增压器、涡喷发动机等项目落户园区。产业园全部建成投产后,将成为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地理信息产业、航空产业基地,形成相对完整的地理空间信息服务产业链。预计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00亿元,创利税100亿元。希望采纳

化妆品核心技术

化妆品OEM即化妆品代工生产,也称为贴牌生产,俗称代加工。基本含义为化妆品品牌拥有者不直接生产产品,而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负责设计和开发新产品,控制销售渠道,具体的化妆品加工任务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同类产品的其他化妆品厂家生产。OEM的好处:1、使商家创立自己品牌的梦想成为现实通过OEM代加工的方式,在无需兴建工厂的条件下,照样可以拥有自己的产品,这在OEM出现之前,几乎不可能实现。2、能有效降低品牌推广成本,实现低成本经营资金有限的商家,资金投入到产品和营销推广中是必然的,但是自己买入机器加工就会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与OEM公司合作,就不需要为厂房、生产线等的资金投入烦恼。产品品质也是有保障,更有产品培训教育等贴心服务。享受无后顾之忧的一站式服务。3、使商家能够全力以赴专心推广品牌OEM公司提供一站式服务,为您节省了找化妆品代工工厂、原料、印刷厂、包材商、设计策划公司等等的繁琐过程。让您扬长避短,集中精力推广品牌,思考营销方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护肤品核心技术就是保湿补水,好的护肤品就是膏体超细而已。

OEM是指品牌商提供配方和工艺技术、质量标准,借助化妆品代加工厂的场地、设备、人员等资源进行生产,最终贴上品牌商的商标,多为大企业品牌商青睐。ODM是指配方开发、生产管理等全部由化妆品加工厂负责,品牌商只需要负责经营销售,做好销售渠道的拓展。主要适用于中小型企业、自己缺乏核心技术、又想推出新产品占领市场。

应该不止化妆品用OEM和ODM区分。OEM指代工ODM指贴牌

核心技术产品收入

就是所有应用到公司专利技术生产,或者相关的产品销售收入,全部归类,直到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所到的标准为止。属于可调节项,说到头还是看专利。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只要产品的核心技术在领域内,就可以界定为高新技术产品,不需要用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证书来证明,且在2018年江苏省科技厅已取消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请注意同时二字,缺一不可)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见:_htm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6-2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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