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委托专利代理以及对专利代理机构基本执业准则的规定。一、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他们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从专利申请、审查到批准,手续复杂,格式严谨,专业性强,一般人难以完全掌握,可能会影响专利权的获得和保护,这就客观上要求有一批经过严格训练,精通技术、法律、经济的专门人才帮助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处理专利事务。专利制度的复杂性决定了专利代理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对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委托代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委托代理问题作了规定。考虑到各国专利法规定的申请本国专利及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程序往往各有不同,外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我国专利法律的各项规定难以完全了解,对于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需要在我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由我国的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既可以为有关外国当事人提供方便,也便于我国专利管理机关及时、准确地处理这类专利事务,包括在我国专利管理机关与外国当事人之间进行有关文件、资料的交换、送达等等。考虑到国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条件熟悉我国专利法律的各项规定,有些单位或者个人有能力也愿意自己直接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而有些单位或者个人也可能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自己直接办理,而愿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这两种情况都应当允许。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当然也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由自己直接办理。对中国单位或者个人来说,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是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哪家专利代理机构,都由其自行决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或是强迫其选择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三、本条第三款规定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基本执业准则。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专利代理机构为委托人办理专利事务,必须遵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代理,不得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专利代理机构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专利事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的调整。专利代理机构在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过程中,会了解到委托人发明创造的情况,其中有些情况是属于委托人的技术秘密,是专利文件中没有披露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过程中,还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以外的有关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
实物法没几条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占80分左右其他一些比如刑法、国家赔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之类的可以忽略,占20分。
需要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提出无效宣告时,一定要有证据和理由,而且要对应。这里说的理由就是法律条款,六十五条第二款有说明。
根据《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现就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和授予专利代理师资格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为贯彻中央“六稳”“六保”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发挥专利代理行业对稳定和扩大就业的促进作用,吸引更多人才进入专利代理行业,完善代理市场的竞争机制,促进代理行业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经研究,确定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为:法律知识部分(即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两科总和)145分,代理实务部分(即专利代理实务单科)85分。 二、专利代理师资格授予及证书颁发 自2021年1月27日合格分数线公布之日起,应试人员考试报名时提交的专利代理师资格授予预申请自动转为正式申请并生效。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应试人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代理师资格,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证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由考点知识产权局发放,具体发放事宜由考点知识产权局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月29日
2020年专利代理师成绩合格标准已公布,优路教育根据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微信公众号整理相关信息,供参考: 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为:法律知识部分(即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两科总和)145分,代理实务部分(即专利代理实务单科)85分。 为缓解专利代理服务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促进地方知识产权事业均衡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2月24日出台《关于调整在部分地区实施专利代理师资格优惠政策并办理2020 年资格证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0〕6号),在山西、内蒙古、江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1个省(区)实施专利代理师资格优惠政策,允许在这些省(区)专利代理机构或企业从业的考生,享受考试优惠政策的分数线为:法律知识部分(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两科总和)≥140 分,且专利代理实务部分(专利代理实务单科)≥80 分。
2020年专利代理师考试科目等信息如下: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2020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为准。大纲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 考试分为三门科目,各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专利法律知识:11月14日9∶00—11∶30; 相关法律知识:11月14日14∶00—16∶00; 专利代理实务:11月15日9∶00—13∶00。 预祝各位考生备考顺利!
简单版:《专利审查指南》进击版:《专利审查指南》+《考试宝典》全面版:《专利审查指南》+《考试宝典》+《专利代理实务应试指南和真题详解》以上都是纸质教材之类的,如果仔细找是可以找到电子版的。接下来:史诗版:“熙·说”(喜马拉雅FM)+“知识产权课堂”+“专代学习做题系统”全线上做题、复习、练习,高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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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百科名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是国家知识产权举办的从事专利代理行业的职业资格考试,开始于1992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11月全国十几个考点城市同时进行。应试人员自取得某一部分成绩合格记录当年起三年内,两部分均合格的,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发出总成绩合格通知单。应试人员在收到总成绩合格通知单后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目录报名条件报名材料考试内容试卷科目考试录取 编辑本段报名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1.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 3.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4.从事过两年以上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是指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编辑本段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9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工作证明原件 5.本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6.考试报名费 报考人员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报名表。编辑本段考试内容 报考人员可依据每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进行复习、备考。 内容包括: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专利代理实务。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没有组织长期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只有像盘古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网这样的机构开办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编辑本段试卷科目 考试包括专利法律知识(总分为150分)、相关法律知识(总分为100分)和专利代理实务(总分为150分)三门考试科目。 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门科目采用填涂机读答题卡方式,专利代理实务科目采用论述答题和实际撰写方式。编辑本段考试录取 采用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总和(称为“法律知识”部分)确定一个分数线、专利代理实务(称为“代理实务”部分)单独确定一个分数线,双合格分数线择优通过的录取方式。每年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根据专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当年试题的难易程度,分别确定法律知识部分和代理实务部分的合格分数线。 如果应试人员的法律知识部分或者代理实务部分的考试成绩通过该部分当年的合格分数线,则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发出该部分考试合格成绩单,成绩合格的记录自当年起三年内有效。应试人员需在接下来的两年内补考并通过另一部分的考试。如果应试人员在三年内未能通过两部分的考试,则再次参加考试的,重新起算合格成绩记录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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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2016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大纲将于2016年5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发布。考试分为三门科目,各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专利法律知识:11月5日9∶00—11∶30;相关法律知识:11月5日14∶00—16∶00;专利代理实务:11月6日9∶00—13∶00。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根据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规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年举行一次。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一)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有需要专利等联系孙生:壹叄路巴巴巴漆寺ba路五)(三)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四)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进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一)专利法律知识; (二)相关法律知识; (三)专利代理实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成立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负责审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和确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其成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六个月前以公告的形式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及证书发放等事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第六条 各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承办受理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设置考场、组织考试、发放考试成绩单等项工作。第七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三)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被处以三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且未满三年的。第八条 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的,不得强制要求考试报名人员参加培训,不得强制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考试资料。第九条 参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命题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泄漏考试试题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且不得参加考试。 命题人员不得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全国统一阅卷工作,并公布考试成绩。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达到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应试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确认考试成绩无效、三年内不得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六号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同日废止。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分三科,共计400分:专利法律知识:150分; 相关法律知识:100分;专利代理实务:150分。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科目有哪些?从事专利代理师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经考核批准,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证书。小编就大家去了解一下专利代理人考试的科目究竟有哪些科目。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共三门:专利法律知识:150分相关法律知识:100分专利代理实务:90分根据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第二十二条 从事专利审查等工作满七年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免予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考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二)受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三年。获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三)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四)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五)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六)品行良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令(第61号)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 长 田力普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我局决定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03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发布)第二十三条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 第二十三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第十条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 (五) 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 有书面公司章程; (三)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 有五名以上股东; (五) 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二) 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三) 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 (四) 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未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除律师事务所外,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专利代理”或者“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或者所在地区名称和 “分公司”或者“分所”等组成。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