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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化学安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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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化学安全论文

食品安全问题是当今社会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 最近几年来, 毒大米、假奶粉、假白酒、毒罐头等一 系列的假冒伪劣食品事件频出。中央电视台的《焦点 访谈》和《经济半小时》都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曝 光。一宗宗的案例触目惊心, 给个人、家庭、社会、 食品行业乃至整个国家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 此, “食品添加剂”这个本来就比较敏感的名词, 此 刻显得尤为突出。现在很多消费者简直是谈“添加 剂”色变, 购买食品也只找标有“不含任何添加剂” 的食品。实际上这些消费者已经走进了一个误区。为 了消除消费者的这种影响, 本文在阐述食品添加剂概 念和作用的基础上, 详细论述了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 全的关系, 以及怎样规范、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 1 食品添加剂的概念及作用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产品色、香、 味, 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天 然或化学合成物质。天然食品添加剂是指利用动植物 或微生物的代谢产物等为原料, 经提取所获得的天然 物质; 化学合成食品添加剂是指采用化学手段, 使元 素或化合物通过氧化、还原、缩合、聚合、成盐等合 成反应而得到的物质。目前国内使用的大多数食品添 加剂属于化学合成产物。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 标准》将食品添加剂分为22 类, 共有1 587 个品 种[1]。 我国农业部发布的行业标准《生产绿色食品的食 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 将“天然食品添加剂”定义 为: “以物理方法从天然物中分离出来, 经过毒理学 评价, 确认其食用安全的食品添加剂。”或“由人工 合成的, 其化学结构、性质与天然物质完全相同, 经 毒理学评价确认其食用安全的食品添加剂”。该标准 中“化学合成添加剂”的定义为: “由人工合成的, 其化学结构、性质与天然物质不相同, 经毒理学评价 确认其食用安全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虽然在食品中仅添加01% ~1% , 但对改善食品的色、香、味, 调整食品营养结构, 提 高食品质量档次, 改善食品加工条件, 以及食品资源 的综合利用等, 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 食品添 加剂在食品工业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它在食品中的作 用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①有利于食品的保藏, 防止食 品败坏变质; ②改善食品的感观性状; ③保持或提高 食品的营养价值; ④满足其他特殊需要; ⑤增加食品 的品种和方便性。 2 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安全的隐患 尽管食品添加剂在用于食品之前, 已在实验室中 进行了多次安全性测试, 但它毕竟不是食品的基本成 分, 因此, 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问题仍然是人们关注 的焦点。事实证明, 有些食品添加剂能引起摄入者急 性和慢性中毒, 具有致癌性、致突变性和致畸形性 等, 威胁着人类健康。有些添加剂可引起过敏反应, 如糖精可引起皮肤瘙痒症和日光性过敏性皮炎; 香料 中很多物质可引起呼吸道器官发炎、咳嗽、喉头浮 肿、支气管哮喘、瘙痒、皮肤划痕症、荨麻疹、血管 性浮肿、口腔炎等; 柠檬黄可引起支气管哮喘、荨麻 疹、血管性浮肿等; 大量摄入对羟基苯甲酸酯可影响 发育; VA 过多摄入会导致畸形等。 有些食品添加剂虽然添加的量甚微, 但是它们有 可能在机体内蓄积毒性, 或者当与食品中的其他成分 及不同添加剂之间相互作用时, 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 的有毒物质。有些食品添加剂在加工或贮藏过程中会 发生转化, 如焦碳酸二乙酯与食品其他成分起反应, 可形成强烈致癌物质氨基甲酸乙酯, 赤藓红色素可转 化为荧光素, 亚硝酸盐可形成亚硝酸化合物等。另 外, 食品添加剂具有迭加毒性, 即2 种以上的化合物 组合之后会产生新的毒性作用[2]。 当前, 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比较严峻, 突出问题表 现在5 个方面, 其中关系到食品添加剂的描述就有: ①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仍比较严重, 其中豆制 品尤为突出; ②一些食品未标明添加的防腐剂、着色 剂、甜味剂的具体名称, 标注的执行标准错误; ③含 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标签未标明蛋白含量及添加至 饮料中的防腐剂、甜味剂和着色剂的具体名称( 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 年抽样调查结果) 。 《生产绿色食品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 对 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也未把“天然”与“等同天然”区 分开来, 有争议, 以致生产和使用厂家在使用时造成 混乱。 超标或长期使用食品添加剂, 会给人们带来危 害、致癌、产生遗传毒性和在人体中残留废液, 破坏 新陈代谢[3]。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2 方面: ①食品 添加剂本身的危害, 例如, 发现不少食用合成色素具 有致癌、致畸作用; 亚硝酸盐可与胺类物质生成强致 癌物亚硝胺; 一些漂白剂、防腐剂和甜味剂等对人体 都会有或多或少的副作用。②掺杂作假, 主要表现为 超范围使用、超限量使用添加剂和标志不明确的现 象[4]。虽然我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规定 “禁止以掩盖食品腐败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 使用食品添加剂”, 但有些不法商家, 利欲熏心, 如 用色素对质量低劣或腐败的食品着色的手段, 以次充 好, 前几年的毒大米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3 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及宣传工作 1 食品添加剂的来源应受到严格的监控 用于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原料应经过严格的筛选, 采用合格、新鲜的原料, 生产加工过程应得到严格的 监控, 使得卫生得以保证, 没有外来物的混入和微生 物的侵染。 现有大多数食品添加剂已经过严格的毒理学试验 和一定的安全性评价, 所有新申报的食品添加剂, 必 须经过严格的毒理学试验和一定的安全性评价, 才得 以许可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工厂的申报也要经过层 层审批。因此可以认为, 现已将食品添加剂的危害降 到了最低水平[5]。 2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法规是安全健康的保障 安全性是食品永恒的主题, 也是食品添加剂的命 脉。对于各种食品添加剂能否使用、使用范围和最大 使用量, 各国都有严格规定, 受法规制约, 以保证食 品添加剂的使用安全。这些规定是建立在一整套科学 严密的毒性评价基础上的,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 也是 国际上公认的主要毒性评价指标为ADI 值, 即每日 允许摄入量。在这一安全剂量内, 每天摄取直到终 生, 对人体都安全无害, 不会造成副作用( 慢性中 毒) 。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 都是依据 此ADI 值限定的, 因此, 依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 标准, 使用食品添加剂是不危害人体健康的, 是安全 的。 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国内, 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法规, 但食品添加 剂的滥用、错用、超标使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如有些 食品在成分栏里不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实质上 是蒙消费者。更有甚者, 有些含有食品添加剂的食 品却写上“不含任何添加剂”的字样。此外, 一些企 业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如使用过期或不纯的食品添 加剂、不按照标准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已禁止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诸如此类做法, 实不鲜见。可 见, 即便有了法规, 还有待严密监控体系的建立, 以 确保食品生产厂商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 准》使用添加剂。 4 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宣传 造成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产生误解的原因有多方 面。 ( 1) 对食品添加剂的知识宣传得不够, 使人们对 食品添加剂缺乏正确认识。在很多工业化食品标志上 没有注明添加剂的成分, 即使有, 也是一些专业性极 强的化学名称, 这造成人们对食品添加剂的认识误 区。误区1: 只有天然的食物才是无害的, 只要在食 品里添加了一些非自然的东西, 就是有害的; 误 区2: 任何含添加剂的食品, 都对健康有害。 ( 2) 一些食品生产厂家对消费者进行误导。为了 迎合消费者对于食品添加剂不尽科学完整的认识, 有 些食品生产厂家明明在食品中使用了添加剂, 却硬是 打出“本品不含添加剂”的招牌, 并把食品中不含添 加剂当成一个概念来炒作。 为了树立添加剂在消费者心中的形像, 以及其在 现代食品工业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必须依靠政府和 厂家正确、有力的宣传, 同时还有待于消费者消费素 质的提高。 5 正确引导消费者 离开“量”去谈“毒”、“害”和“安全性”是 不科学的。天然食物中存在很多种天然的毒素, 之所 以没使人们中毒, 一方面是由于人体有一定的排毒解 毒机能, 更主要是由于食物中所含毒物的量很少, 不 足以达到对人体有害的程度。无论是天然还是合成的 化学物质, 呈现某种效应( 慢性中毒、急性中毒、致 命等) 都有一个相应的剂量关系, 只有达到这一剂量 才起作用。只指出某些化学物质的毒性并不能说明问 题, 甚至会引起误解, 而必须指出其使用或存在的剂 量及其对人体呈效应时的剂量。有毒有害还是有毒无 害, 取决于剂量。同一种化学物质, 由于使用剂量、 对象和方法不同, 则可能是毒物, 也可能是非毒物。 “天然”并非等同于“安全”。如今更有一股崇尚 自然的风吹向大众, 在许多消费者的眼里, 只有天然 的食物才是无害的、有营养的。但是天然的东西也未 必是安全的, 合成的东西也未必是有害的。例如, 天 然的植物、动物和天然的酶制剂等也会产生污染, 如 果加工时不注意, 就会侵入到食品里, 危害人体健 康; 植物的病虫害、喷洒的残留农药等, 在提取天然 色素时, 也往往被携带到添加剂中, 污染了食品, 从 而影响了人体健康。可口可乐产品中也使用了多种添 加剂, 但并不影响它成为世界第一品牌。可见, 引导 消费者正确认识食品添加剂是非常重要的。 4 小结 离开了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的现状是不可想象 的。任何一种食品添加剂, 如果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 标准使用, 它既可在食品中发挥积极作用, 又不会危 害人体健康。因此作为消费者, 一方面不必对食品添 加剂存有恐惧心理; 另一方面, 也应懂得食品选购的 常识, 避免因食用过多添加剂而损害健康, 特别在选 购儿童食品时应更加谨慎[6]。 食品安全已不仅仅是我国的问题, 它已经成为一 个全球性的课题。较多的食品安全问题, 引起了国家 高层和各级政俯的高度重视, 各地的法律法规也纷纷 出台。如广东将明确“一个地区的食品安全, 当地政 府要总负责; 一个品种的食品安全, 其生产经营企业 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和相关责任追究制, 广州市 将在2006 年建成包括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监督、食品 安全流通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社会监督网络和 食品安全监管等五大食品安全放心工程体 自己删减一下啊,望采纳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近期曝光的几个假食品,不是在市场上横空出世,而是滋生蔓延已久,甚至已经形成产业链,颇具规模。像“合成豆腐”,外包装袋上还有其仿冒的正宗产品独有的激光防伪标志,原来制假者专门配备了价值800万元左右的激光制版机,舍得下如此血本,可见其规模之大,销路之广。俗话说,苍蝇不盯无缝的蛋,以假豆腐之“软”,竟然能在市场上获得如此强劲的生命力,监管的长期乏力甚至缺失,难辞其咎。更有甚者,在生产假葡萄酒厂家的车间里,都安装着监控摄像头,直接连通当地质监部门,并有专人监控。但就是在这些摄像头底下,造假者毫无顾忌地灌装假冒的名牌葡萄酒。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背后,恐怕还不只是失职渎职那么简单。监管的眼睛是闭上了,而利益的眼睛则可能睁得贼亮。  出了事,要么说“不归我管”,要么说“管不了”。其实,这些“说法”本身,就已经能说明食品监管存在问题。一则,造假手法不断翻新升级,食品安全挑战变幻莫测,确实存在制度不完善、职能不健全的问题,相关部门“心有余而力不及”;二则,恐怕还是“非不能也,是不为也”,或者“为”起来也不那么给力。  工业文明的技术和成果,如果在不良的法治和道德环境中,将会发生怎样可怕的异化,其威胁的,还不仅仅是人们餐桌上的美味佳肴,更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公序良俗。假鸡蛋、“合成豆腐”等假食品,在制假技术上可能还很“初级”,但其技术化、产业化的危险倾向已经值得引起全社会的警觉。  有鉴于此,我们既需要提倡行业道德,净化市场环境,构筑隐形的防线;更需要有关部门更加负责、更加主动、更加常态化地开展工作,变事后推责为事先履职,变“踢皮球”为“打组合拳”,变感叹空白为填补空白,构筑起坚实的监管防线,食品安全问题才会逐渐冰消瓦解,百姓才会真正放心

化学与食品安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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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近期曝光的几个假食品,不是在市场上横空出世,而是滋生蔓延已久,甚至已经形成产业链,颇具规模。像“合成豆腐”,外包装袋上还有其仿冒的正宗产品独有的激光防伪标志,原来制假者专门配备了价值800万元左右的激光制版机,舍得下如此血本,可见其规模之大,销路之广。俗话说,苍蝇不盯无缝的蛋,以假豆腐之“软”,竟然能在市场上获得如此强劲的生命力,监管的长期乏力甚至缺失,难辞其咎。更有甚者,在生产假葡萄酒厂家的车间里,都安装着监控摄像头,直接连通当地质监部门,并有专人监控。但就是在这些摄像头底下,造假者毫无顾忌地灌装假冒的名牌葡萄酒。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背后,恐怕还不只是失职渎职那么简单。监管的眼睛是闭上了,而利益的眼睛则可能睁得贼亮。  出了事,要么说“不归我管”,要么说“管不了”。其实,这些“说法”本身,就已经能说明食品监管存在问题。一则,造假手法不断翻新升级,食品安全挑战变幻莫测,确实存在制度不完善、职能不健全的问题,相关部门“心有余而力不及”;二则,恐怕还是“非不能也,是不为也”,或者“为”起来也不那么给力。  工业文明的技术和成果,如果在不良的法治和道德环境中,将会发生怎样可怕的异化,其威胁的,还不仅仅是人们餐桌上的美味佳肴,更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公序良俗。假鸡蛋、“合成豆腐”等假食品,在制假技术上可能还很“初级”,但其技术化、产业化的危险倾向已经值得引起全社会的警觉。  有鉴于此,我们既需要提倡行业道德,净化市场环境,构筑隐形的防线;更需要有关部门更加负责、更加主动、更加常态化地开展工作,变事后推责为事先履职,变“踢皮球”为“打组合拳”,变感叹空白为填补空白,构筑起坚实的监管防线,食品安全问题才会逐渐冰消瓦解,百姓才会真正放心

食品化学与安全论文

化学与食品方面的就行吗?题目确定了没,我可以的。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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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论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化学与食品安全的论文

参考资料:自创,多加点分!我国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正在逐步成为百姓消费的热点。商家在捕捉卖点、寻求商机炒作过程中,更是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披上了诱人的色彩。在时尚的招引下,无公害、绿色、有机正在成为标示农产品安全、健康、环保的新概念。 国家标准委已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同时列入《全国农业标准2003~2005年发展计划》中,今后3年,将制定出一系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的国家标准。本版立足标准,原原本本地解读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所涉及的一些的概念,给消费者一个明明白白的消费信息。 农产品分类及概念 有机农产品:根据有机农业原则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方式及标准生产、加工出来的,并通过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有机农业的原则是,在农业能量的封闭循环状态下生产,全部过程都利用农业资源,而不是利用农业以外的能源(化肥、农药、生产调节剂和添加剂等)影响和改变农业的能量循环。有机农业生产方式是利用动物、植物、微生物和土壤4种生产因素的有效循环,不打破生物循环链的生产方式。有机农产品是纯天然、无污染、安全营养的食品,也可称为"生态食品"。 绿色农产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农产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要求是,生产的投入量和产出量保持平衡,即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要满足后代人同等发展的需要。绿色农产品在生产方式上对农业以外的能源采取适当的限制,以更多地发挥生态功能的作用。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我国的绿色食品分为A级和AA级两种。其中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限量使用化学合成生产资料,AA级绿色食品则较为严格地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按照农业部发布的行业标准,AA级绿色食品等同于有机食品。

近日,央视一则关于植物奶油(又称氢化油)危害的报道,再次将反式脂肪酸推至风口浪尖。据了解,反式脂肪酸又称反式脂肪或逆态脂肪酸,是一种不饱和人造植物油脂,生活中常见的人造奶油、人造黄油都属于反式脂肪酸。制造反式脂肪酸的“氢化处理”过程可以防止分子被氧化,使液体油脂变成适合特殊用途的半固体油脂并延长保质期,因此受到许多糕点制造商的欢迎。 据报道,反式脂肪酸对人体有一系列副作用,更是造成糖尿病的元凶。清远消费者对它的了解又有多少呢?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市民对反式脂肪酸知之甚少 “氢化植物油?反式脂肪酸?没听说过。”市民小周由于工作较忙,经常错过正常吃饭时间,因此在他的办公桌抽屉里总是装满各种零食,如饼干、蛋黄派等,但是他从没有听说过植物奶油,每次“入货”时,也不怎么留意食物的配料表,顶多是看一下什么品牌或什么口味的。有时候加夜班,为了提神也会喝咖啡。“我经常喝咖啡,也不觉得有啥问题。” “小孩子喜欢吃饼干、薯条这些零食,一般都会储备一点这样的零食哄孩子。我不清楚什么是反式脂肪酸,只知道零食吃多了容易使人发胖,对牙齿也不好。”市民刘女士说, 记者发现,很多档次高低不一的蛋糕店大多有个相同之处:销售人员均宣称店里的蛋糕是真正的纯正奶油蛋糕。而这些蛋糕看起来确实细腻、美观,让人觉得胃口大开。 “大多数甜品店使用的奶油都是混合了植物奶油和动物奶油两种。动物奶油是由牛奶中的脂肪分离获得的,植物奶油是以大豆等植物油和水、盐、奶粉等加工而成的,也叫人造奶油。从口感上说,动物奶油口味更好一些,你到糕点店里闻到的那个香味多是来自这个东西。而植物奶油不含胆固醇,看起来好像比较健康。”一位有多年甜品制作经验的糕点师傅告诉记者。不过他私下里表示,听过植物奶油中含有反式脂肪酸,好像对身体不太好,至于不好在哪里,他也说不清楚。 在记者的随机采访中,大多数市民表示一般只会看产品的品牌和保质期,至于配料当中的那些所谓的“植物奶油”、“植脂末”则完全看不懂,也不在意,更不知道它们有什么危害。 一些人则认为植物奶油更好,是动物奶油脂肪含量太高而出现的替代品。 “植物”不等同于“健康” 据了解,氢化油可以说是健康的头号杀手,因为自然界很少有氢化油的存在,人类自古以来的食物里也几乎没有这种东西。由于反式脂肪酸在我们身体里是完全不被接受的,所以会导致体内生理功能出现多重障碍。 “其实,‘植物’的不一定就是健康的。”广州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陈超刚对媒体表示,植物油加氢可将不饱和脂肪酸转变成室温下更稳定的固态反式脂肪酸,这种反式脂肪酸对人体的危害比饱和脂肪酸更大。 人体每天所需的脂肪总量是固定的,除了不饱和脂肪酸,还有饱和脂肪酸,但是每天所需的总量有限,过多摄入不饱和脂肪酸,容易造成肥胖、心血管疾病的发生。 营养学专家指出,所谓的“植物黄油”和“人造奶油”、“人造黄油”、“人造脂肪”等,其实都是氢化植物油。“除了含一定量的反式脂肪酸,氢化植物油中还含有非常多的饱和脂肪酸,虽然还带着‘植物’两个字,但它比猪油所含的饱和脂肪酸还多!” 根据有关研究,反式脂肪酸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一般有:降低记忆力;发胖;引发冠心病,形成血栓;影响男性生育能力;影响生长发育期的青少年对必需脂肪酸的吸收,会对青少年中枢神经系统的生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 反式脂肪酸广泛存在 除了植脂末、氢化植物油之外,不少食品的成分表中标注含有“精炼植物油”、“植物奶油”等成分,其实这些油脂中都含有氢化油。换句话说,这些食品中都含有反式脂肪酸。 据了解,真正的奶油是以全脂鲜奶为原料的,但记者在一家蛋糕店看到,该店使用的人造奶油的外包装上显示,其配料主要为水、白砂糖、精炼玉米油、氢化棕榈油等,没有一点奶的成分。 一位有多年甜品制作经验的糕点师傅告诉记者,糕点行业内制作蛋糕用的“奶油”其实很少采用纯正奶油。因为纯奶油较难成型,放在冰箱里两个小时就会溶化,没法保存;而大家购买的奶油蛋糕大都质地松软,口感细腻,间隙小,有“卖相”,还可以冷藏两三天。“现在大多数甜品店里用的奶油都是混合了植物奶油的。” 植脂奶油”的主要成分是氢化植物油脂,再加上乳化剂、稳定剂、蛋白质、糖、食盐、色素、水、香精等辅料制成。这种“植物奶油”有着非常好的口感,高档植脂奶油可以做到入口即化,而且不容易变质。很多糕饼企业买来用在生日蛋糕、面包夹心等食品里。 夹心饼干、薯片、早餐麦片、方便面、方便汤、蛋黄派、多纳圈、巧克力、咖啡伴侣、沙拉酱、冰淇淋、速冻汤圆、糖果、色拉……在清远各大超市的食品货架上,到处可见含有“氢化植物油”、“植脂末”等成分的食品。 记者在超市看到,不少袋装甜点中,虽然没有写含有“植物奶油”或者“植脂末”,但是,却标注含类似“精炼植物油”或者“起酥油”。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些听起来好像食用油的物质其实多是由氢化棕榈油、氢化大豆油、氢化椰子油等物质组成,而这些均是“氢化油”的不同叫法,甚至不少被简单写成“奶油”的成分,也很有可能就是“氢化油”。 据广州媒体报道,在同一间超市里,95种饼干里有36种含人造脂肪,51种蛋糕点心里有19种含人造脂肪,16种咖啡伴侣全部含人造脂肪,31种麦片里有22种含人造脂肪。 有关媒体报道,2005年至2009年,一项中国食品油脂含量、反式脂肪酸种类含量的调查显示,抽检食品中87%的样品含有反式脂肪酸。包括所有的奶酪制品;95%的“洋快餐”、蛋糕、面包、油炸薯条类小吃等;约90%的冰激凌以及80%的人造奶油、71%的饼干。 另外,有专业人士指出,自然界也存在反式脂肪酸,当不饱和脂肪酸被反刍动物(如牛)消化时,脂肪酸在动物瘤胃中被细菌部分氢化。牛奶、乳制品、牛肉和羊肉的脂肪中都能发现反式脂肪酸,占2%—9%。鸡和猪也通过饲料吸收反式脂肪酸,反式脂肪酸因此进入猪肉和家禽产品中。 “物美价廉”惹的祸 “很多人会有这样的感觉,脱脂牛奶比起全脂牛奶,口感、香味都差远了,这就是脂肪在起作用。”从事食品安全检测工作的赵明说,添加了脂肪之后,食物的香味更加扑鼻,口感也更好,这是面包、饼干、奶茶、冰激凌等中都会添加脂肪的原因,植物奶油就是一种反式脂肪。 植物奶油最初是用来代替价格比较昂贵的动物奶油的。和动物奶油不太一样的是,植物油脂是一种液体,所以要通过氢化处理改变植物油脂性质,使之成为固体或半固体,方便运输与加工。与植物奶油类似,咖啡伴侣中的“植脂末”也是因为有相同的加工需要。 而薯条、薯片中含有的氢化油则是从另外一种渠道产生的。“植物油脂中含有不饱和脂肪,这是一种不稳定的物质,在高温的环境下会产生变性,形成有害于人体健康的反式脂肪,所以薯条、薯片中的氢化油更多的是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 为什么众多的商家都选择使用这种含有大量反式脂肪酸的“植物奶油”呢?采访中,多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植物奶油”的低成本是关键。“植物奶油比鲜奶油的成本低。”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食品企业采购人员在回答记者的疑问时说,“一箱植物奶油只需要100多元,可以制作出十几个或几十个蛋糕,而同样的一箱淡牛奶就需要花几百元。如果将这个差价乘以几千几万再乘以年数,你想想看,那就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了。” 面包、蛋糕、饼干、奶茶、薯条、薯片、冰激凌、咖啡……不知不觉中,植物油脂偷偷“占领”了我们的胃。为什么“遍地”都是植物奶油?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口感好,二是加工的需要,三是价格低廉。 继续阅读: 第21/212>页 请参见wiki版:警惕健康杀手反式脂肪酸 鉴别要看食品成分 分享这篇文章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百度搜藏 开心网 人人网 G书签 搜狐白 TAG: 反式脂肪酸 植物奶油 鉴别 饱和脂肪酸 更多内容参见专题: >NO43 Antpedia 一周新闻快讯(22~28) >反式脂肪酸——食品安全的隐患 其它网友还关注过: 反式脂肪酸危害多 部分国家已禁用 美味背后 反式脂肪酸的“罪与罚” 反式脂肪酸甲酯混标(13组分,C14-C22) 标准品促销 粮油食品中反式脂肪酸的检测分析方法通过验收 植物奶油含反式脂肪酸虽被曝光 美味依旧难挡 反式脂肪酸是营养问题 而不是食品安全问题 过量食用反式脂肪酸危害健康 如何科学对待 部分食品品牌“降反” 防“反”要看配料表 “植物奶油危机”:饼干和奶茶是“重灾区自己缩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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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有机化学论文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  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  正是由于人类对食品的依靠注定了食品工业具有巨大的挖掘价值和开发潜力,特别是  2l世纪是人们追求健康长寿的世纪。我国人民正在为建成“全面小康”的现代化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更加强烈,对膳食的需求更加注重营养。食品安全与保健正在受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当今社会流行苗条,骨感。肥胖为人所苦恼。而瘦身更是令女士追捧至极!手术,药物,无所不用其极,然而,越来越多的人考虑到了健康美,商家,专业人士等纷纷提出食物保健,越来越多的人关注食品保健,保健食品卖场火热。  俗话说“病从口入”,“饭前饭后要洗手”。无非就是说明在对待食物的时候有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干净卫生。而食品安全是对食品食用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一种担保,其强调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因素,而我们提到的食品安全一般是指相对安全性。要求食品的绝对安全是不可能的,绝对安全的食品是没有的。  2004年9月1日,我国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  本文从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概念、对人影响食品安全体系建立等几方面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是我们人类进行其他生命活动的首要条件。近年来我国物质生活水平的突飞猛进,食品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得百花齐放的新型食品推层出新。然而,加工的食品失去了它天然纯性,没有过高的安全保障,  食品安全  更甚是越来越多的不安全食品事件被曝光后,人们对于任何的食品都持着怀疑的目光和担忧的态度去猜测它是否能够威胁我们的生命健康。一个人的健康,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自己才能体味它的重大价值和意义。  绿色食品分为A级和AA级两种。而A级绿色食品是指产地环境质量要求评价项目的综合污染指数不超过1,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允许限量、限品种、限时间地使用安全的人工合成农药、兽药、鱼药、肥料、饲料及食品添加剂。AA级绿色食品是指产地环境质量要求评价项目的单价污染指数不超过1,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且产品需要3年的过渡期。  无毒无害食品是指食品对人的安全性,包括微生物污染程度、化学污染程度、放射性污染程度。无毒无害,指在正常食用条件下不危害人体健康,不造成急性及慢性疾病。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指的是:⑴食品本身含有有毒物质(如河海豚、毒蘑菇)。⑵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毒素(如发芽土豆产生龙葵素,鱼类产生组织胺)。⑶含有致病微生物或产生毒素物质(如葡萄球菌产生肠毒素)。⑷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包括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放射性污染等。⑸食品中过量添加某些化学物质或包装容器中有毒、有害物质的迁移等原因造成的食品污染。  如何辨识食品标签?首先,食品名称,国家标准规定,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则必须同时使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其次,配料表,按规定,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所谓“各种配料”是指所有配料。必须标出饮料、冷食、酒中的添加剂,果汁饮料、果酒(含葡萄酒)的原果汁含量,啤酒的原麦汁浓度,各类酒的酒精度,肉灌肠品中的淀粉含量。接着,食物的净含量,这是包装食品必须标注的内容。含有固、液两项物质的食品(如糖水菠萝罐头)还必须同时标注该种食品的固形物重量。同一容器中如含有相互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种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如盒装月饼,在标签上要标明内装月饼的块数;礼品酒盒上需注明装酒的瓶数。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指港、澳、台)名及总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同时必须标明本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号。  食品质量感官辨识,就是指凭借人体自身的感官器官,实际上就是凭借眼、耳、鼻、口(包括唇和舌头)和手,对食品的质量状况做出客观的评价。也就是通过用眼睛看、鼻子嗅、耳朵听、用口品尝和用手触摸等方式,对食品的色、香、味和外观形态进行综合性的鉴别和评价。⑴通过对食品感官性状的综合性检查,可以及时、准确地鉴别出食品质量有无异常,便于早期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方法直观、手段简便,不需要借助任何仪器设备和专用、固定地检查场所,不需要专业人员。⑶感官鉴别方法常能察觉其他检查方法所无法鉴别的食品质量问题以及特殊性污染引起的微小变化。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近期曝光的几个假食品,不是在市场上横空出世,而是滋生蔓延已久,甚至已经形成产业链,颇具规模。像“合成豆腐”,外包装袋上还有其仿冒的正宗产品独有的激光防伪标志,原来制假者专门配备了价值800万元左右的激光制版机,舍得下如此血本,可见其规模之大,销路之广。俗话说,苍蝇不盯无缝的蛋,以假豆腐之“软”,竟然能在市场上获得如此强劲的生命力,监管的长期乏力甚至缺失,难辞其咎。更有甚者,在生产假葡萄酒厂家的车间里,都安装着监控摄像头,直接连通当地质监部门,并有专人监控。但就是在这些摄像头底下,造假者毫无顾忌地灌装假冒的名牌葡萄酒。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背后,恐怕还不只是失职渎职那么简单。监管的眼睛是闭上了,而利益的眼睛则可能睁得贼亮。  出了事,要么说“不归我管”,要么说“管不了”。其实,这些“说法”本身,就已经能说明食品监管存在问题。一则,造假手法不断翻新升级,食品安全挑战变幻莫测,确实存在制度不完善、职能不健全的问题,相关部门“心有余而力不及”;二则,恐怕还是“非不能也,是不为也”,或者“为”起来也不那么给力。  工业文明的技术和成果,如果在不良的法治和道德环境中,将会发生怎样可怕的异化,其威胁的,还不仅仅是人们餐桌上的美味佳肴,更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公序良俗。假鸡蛋、“合成豆腐”等假食品,在制假技术上可能还很“初级”,但其技术化、产业化的危险倾向已经值得引起全社会的警觉。  有鉴于此,我们既需要提倡行业道德,净化市场环境,构筑隐形的防线;更需要有关部门更加负责、更加主动、更加常态化地开展工作,变事后推责为事先履职,变“踢皮球”为“打组合拳”,变感叹空白为填补空白,构筑起坚实的监管防线,食品安全问题才会逐渐冰消瓦解,百姓才会真正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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