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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专利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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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专利制度的演变

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白硕 孙俊 【摘要】:历史研究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我国近现代的专利法律制度横向学习西方较多,纵向追根溯源较少。我国法律意义上的专利出现在清朝末期,历经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并在新中国成立后不断发展完善。本文通过探究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希望对建设创新型国家背景下的专利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助益。【作者单位】: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专利 法律制度 法学研究 【分类号】:D42【正文快照】: 我国的专利很早前就已经出现了,“专利”一词最高可以追溯到2000年前的《国语》。在《国语》卷一周语上中,芮良夫曰“夫荣公好专利而不知大难”。此话的背景即周厉王任用荣夷公为卿士,实行“专利”,对社会财富及资源进行垄断,招致了贵族和平民的不满。在汉代,对盐、铁、茶、

专利制度起源,准确的讲发源于威尼斯,但现代意义上的专利制度出现,是在英国。

专利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第一部具有现代含义的专利法诞生于1624年。

法国专利法的演变

在西方国家,一般认为最早的一件专利是英王亨利三世1236年授予波尔多的一个市民以制作各色布的15年的垄断权。实际上这是封建特权的一种形式,并非现代意义上的专利。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威尼斯,于1474年颁布了第一部具有近代特征的专利法,1476年2月20日即批准了第一件有记载的专利。一般认为,英国1624年制订的《垄断法规》是现代专利法的开始,对以后各国的专利法影响很大,德国法学家J柯勒曾称之为“发明人权利的大宪章”。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末,美国(1790)、法国(1791)、西班牙(1820)、德国(1877)、日本(1826)等西方工业国家陆续制定了专利法。到了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工业发达国家的专利法陆续进行了修订,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都制订了专利法。60年代以来,阿尔及利亚在1966年通过了新专利法,巴西在1969~1971年,印度、秘鲁、尼日利亚和伊拉克在1970年,委内瑞拉、哥伦比亚在1971年,墨西哥在1976年,南斯拉夫在1981年,都修订或重新颁布了专利法。阿根廷、叙利亚等国也对专利法进行了重大修改。80年代初期,约有1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专利制度。阿尔及利亚和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苏联等国,除建立专利制度外,还采用发明人证书制度,取得发明人证书后,发明权归国家所有,发明人取得一定奖励,但不能拒绝经国家批准的其他人使用其发明。墨西哥则采用发明证书制度,发明人有权实施发明,但不能拒绝其他人使用,而可以取得国家批准的一定报酬。近代专利法始于中华民国时期1912年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1944年国民党政府公布过《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侯德榜发明的侯氏制碱法就是根据该条例取得专利权的一项发明。这一条例后由1963年颁布的《发明奖励条例》所取代。1980年1月,中国政府正式筹建专利制度,后又成立了中国专利局。1984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专利制度的建立,至今已有300年的历史了。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专利制度的雏形萌芽于中世纪的欧洲。15世纪中期,在商品经济关系初步发展的英国和意大利,最早产生了专利制度的雏形。这就是由封建君主政府以特许的方式,授予一些商人或工匠的某项技术以独家经营的垄断权。例如,1421年,意大利佛罗伦萨共和国授予著名科学伽利略发明的“扬水灌溉机”20年的专利权。《威尼斯专利法》为现代专利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是现代专利法的雏型。如果以《威尼斯专利法》为专利制度的起源,则迄今已有500年的历史。近现代专利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兴起,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而从萌芽阶段步入发展时期的。近代意义的世界第一部下工完整的专利法产生于英国,这就是英国1623年颁布的《垄断法》。该法被视为现代资本主义专利法的始祖。这部《垄断法》是世界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第二个里程碑,已初步具备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要素。所以,欧美其他国家在本国工业革命前夕,纷纷效法英国,相继建立了专利制度。美国、法国分别于1790和1791年颁布了本国第一部《专利法》。随之,一些发达的酱主义国家,如荷兰、奥地利、法国、日本等相继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和实施《专利法》的过程中,根据现代技术的发和专利制度的实践,不断修改、完善自己的专利法,使专利法从最初的经营特许权脱胎而成为保护发明人利益且促进科技发展的法律制度。国家以专利法确认发明人的创造成果为发明人的产权,用授予一定期限的独占垄断权,以换取发明人将其发明成果向社会公开,从而比较恰当地解决了发明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为适应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经济技术贸易的发展,从19世纪末开始,几乎所有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其《专利法》都已经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由于《专利法》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只在本国范围内有效,一个国家的企业或个人向另一个国家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否则,该项技术在另一个国家就得不到保护。为了吸引更多的发明创造成果,促进本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为了吸引更多的发明创造,促进本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许多国家的《专利法》都突破了地域性的限制,对外国人申请专利的权利不作特殊限制,本国手外国的发明创造受同等的法律保护。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是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工业产权(专利、商标等)保护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国际优先权”原则,为一个国家的国民在其他国家取得专利权提供了方便。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就专利而言,就专利而言,就是保证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境内享有与该国国民同样的权利和利益。所谓国际优先权原则,就是保证缔约国国民在一定期限内其他缔约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可被认为是在本国提出第一次申请的日期所提出。这样,就不会因申请人在本国提出第一次申请后发明已公布、利用,或者因有其他人提出申请而丧失权利。《巴黎公约》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萌芽阶段。随后,于1967年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于1970年生效。1970年签署《专利合作条约》,该条约规定,如同一项发明需要在几个国家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单一渠道提出申请,由单一的机构进行检索和审查,而同时可以在几个国家取得专利权。当然,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批准,还要由各国依据本国的《专利法》决定。这可以说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第一步。此外,一些地区性专利合作组织也相继成立。如1973年签定、1977生效的《欧洲专利公约》;非洲法语国家1962年签定的《利伯维尔协定》;英语非洲国家于1976年签定的《卢萨卡协定》等。有关专利的国际保护正在形成国际一体化和地区一体化的发展趋势。1993年12月16日结束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也将士民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服务列入谈判议题,并就此达成了《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它标志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最高水平的国际标准的已经形成。

英国于1474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世界上有自己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有150多个,而且专利法也日益国际化,如1884年生效的《巴黎公约》,1970年签订的《专利合作条约》,1971年签订的《专利国际分类协定》,1973年签订的《欧洲专利条约》,1975年订立的《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1975年签订的《卢森堡公约》以及1977年签订的《非洲专利组织》等。英国1624年制订的《垄断法规》被认为是现代专利法的开始,对以后各国的专利法影响很大,德国法学家J柯勒曾称之为“发明人权利的大宪章”。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末,美国(1790)、法国(1791)、西班牙(1820)、德国(1877)、日本(1826)等西方工业国家陆续制定了专利法。

1.专利制度的起源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该法虽然比较简单,但已包括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特征和内容,因此威尼斯被认为是专利制度的发源地,威尼斯颁布的专利法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专利法的雏型。2.专利制度的发展(1)1623年英国国会通过并颁布了《垄断法规》,并于1624年开始实施。这个法规被认为是具有现代意义的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英国专利制度的产生标志着现代专利制度步入发展阶段。(2)此后,美国、法国、荷兰、奥地利、德国、日本等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专利法。(3)1883年3月20日,英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荷兰、萄葡牙和西班牙等14国在法国巴黎外交会议上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了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专利制度趋向于国际化。《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专利合作条约》、《欧洲专利公约》等公约的签订,使得专利制度的国际化速度进一步加快,也促使专利制度更趋于完善。

美国专利制度演进的历史影响

专利文献是专利制度的产物。专利制度是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鼓励人们进行发明创造,以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保障制度。专利制度产生了专利文献,专利文献的出现又标志着具有现代特点的专利制度的最终形成。据韦氏大学词典(Merriam-Webster’sCollegiateDictionary)的解释,专利(Patent)一词有两个含义,其一指特定权力,即某种发明的独占权或控制权;其二为官方文件,记录发明人在一定时期内对一项发明所具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独占权。因此专利既可理解为专利权又可理解为专利文献。专利(Patent)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cePatent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在有关专利制度起源的早期文献中,人们更经常使用的概念为monopoly,意为“垄断”、“独占”或“专利”。本文将专利制度的起源及专利文献的产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论述。一、专利萌芽阶段最早的专利出现在欧洲。据史料考证,专利的萌芽产生于公元前五百年,在今意大利南部以生活奢侈著称的古都Sybaris(当时为希腊殖民地),一种烹调方法被授与为期一年的独占权。以后,经过漫长的发展阶段,到了十二世纪,以英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萌芽较早的国家开始了引进技术和建立新工业的运动。1236年,西法兰西及英格兰的亨利三世向一名波尔多(法国港口城市)人授与在该城市生产花布的独占权,期限为15年。1324年至1377年间,在英国爱德华二世至三世统治期间,很多外国织布工人及矿工作为新技术的引进者被授予使用该技术的专有权,即垄断权,以鼓励他们在英国创业,使英国从蓄牧业国家向工业化国家发展。专利萌芽阶段影响最大的是1421年意大利建筑师布鲁内来西获得的在Arno河上运输重物的方法的三年独占权。这一时期,专利权主要以monopoly(独占权)为表现形式,用来鼓励建立新工业,但权力经常被滥用。在英国,这种权力经常以专利证书(LettersPatent)形式授与,意为敞开的证书,证书只在底部盖有封印,而不象普通的证书那样密封,它以官方通知的方式将授与的权力告知公众。二、专利法的产生及现代专利制度在工业化国家的广泛建立公元十五世纪-十九世纪,以英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为适应引进技术,建立新工业的需要在建立专利法,实行专利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世界各国树立了典范,带动了世界范围内专利制度的迅速推广。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正式名称为《发明人法规》(InventorBylaws),从1475年到16世纪,在威尼斯许多重要的工业发明,如提水机、碾米机、排水机、运河开凿机等被授与10年的特许证。1449年资产阶级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产生了最早的发明专利。当时的亨利六世国王向佛兰芒人JohnofUtynam授与为伊顿公学制造彩色玻璃的方法专利。1545年,德国查尔斯五世国王颁发了风轮机和水轮机的12年专利权。1551年,测距仪在法国被授与专利权,荷兰和西班牙也涌现一些专利。1552年诞生了英国历史上第2件有记载的专利,是有关诺曼底玻璃的制造方法。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时期,专利授权活动出现小的高潮,1561~1590年间,英王批准了有关刀、肥皂、纸张、硝石、皮革等物品制造方法的50项专利。在威尼斯,数学家、科学家和物理学家迦利略发明的以单匹马提升水的方法在1594年被授与专利。遗憾的是,此时的专利制度声望不佳,授权专利的名实不符及专利权人滥用权力的现象普遍存在,于是从十七世纪开始,英国开始了专利制度改革,首先废除了先前所有专利,1617年的编号为1的专利是英国历史上第1件有专利号的专利。1624年是专利史上的重要一年,英国的《StatuteofMonopolies》(一般译为垄断法)开始实施。《垄断法》宣告所有垄断、特许和授权一律无效,今后只对“新制造品的真正第一个发明人授与在本国独占实施或者制造该产品的专利证书和特权,为期十四年或以下,在授与专利证书和特权时其他人不得使用。”《垄断法》被公认为现代专利法的鼻祖,它明确规定了专利法的一些基本范畴,这些范畴对于今天的专利法仍有很大影响。其后,欧美其他国家纷纷效仿。美国的第1件专利出现于1641年,是关于食盐制造的方法专利。1787年的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国会将向发明人授予一定期限内的有限的独占权。”1790年,以这部宪法为依据,又颁布了美国专利法,它是当时最系统、最全面的专利法。依据美国专利法授权的第1件美国专利出现在1790年7月31日,是有关碳酸钾的制造方法。法国第一部专利法出现在1791年。这期间各国专利法的共同特征是专利授权时都没有明确的权利要求,而且都不进行检索和技术审查。随后,1800~1888年间,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都颁布了本国专利法,它们是:荷兰(1809年)、奥地利(1810年)、俄罗斯(1812年)、瑞典(1819年)、西班牙(1826年)、墨西哥(1840年)、巴西及印度(1859年)、阿根廷及意大利(1864年)、加拿大(1869年)、德国(1877年)、土耳其(1879年)、日本(1885年)。1877年的德国专利法突出了强制审查原则,是最早实行专利审查制的国家。1902年修订的英国专利法规定审查员须对50年来的英国专利进行检索,1905年起英国正式开始实行专利申请检索制度。1932年修订的专利法又将专利申请的检索范围扩大到英国以外的国家。专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迅速,据统计,世界范围内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在1873年有22个,1990年有45个,1925年有73个,1958年有99个,1973年有120个,1984年有158个。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建立起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过175个。专利制度诞生后,世界上许多重要的、对人类文明产生重要影响的发明被授予专利权。如1752年弗兰克林发明的避雷针,1812年斯蒂文森(Stephenson)发明的火车,1867年诺贝尔发明的炸药,1887年爱迪生发明的留声机以及1893年狄塞尔发明的内燃机等等。尽管各国专利法各有特点,但都反映了专利制度的两大基本功能:即法律保护和技术公开。以出版专利文献的形式来实现发明创造向社会的公开和传播是专利制度走向成熟的最显著特征。三、专利文献在各国的出现早期的专利没有专利说明书。1449年第1项英国专利的所有人JohnofUtynam被授予对彩色玻璃加工制造方法的为期20年的垄断权时,被要求将该方法传授给当地的英国人,这与现代通行的出版专利说明书有着类似的功效。《垄断法》颁布时也未对专利说明书做出明确规定,直至1709~1714年英国安娜女王统治时期,法规中才对描述发明内容的专利说明书有了明确要求。提交专利说明书的时间规定为授权后6个月内。英国专利史上最重要的变革是1852年《专利法修改法令》(ThePatentLawAmendmentAct1852),依据该法令,英国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专利局,并且明确要求发明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必须充分陈述其发明内容提交专利说明书,说明书将予以公布,公布日期为申请日起三周内。专利申请时提交的说明书可以是临时的,但在6个月内必须提交完整的。(其后,1883年修订的专利法又将完整专利说明书的提交时间规定为授权之前。专利在申请后无论是否授权都要公开出版。)英国专利局内建立了专利说明书处,专门负责专利说明书的印刷和出版。这是出版专利文献首次在专利法中有了明确规定,它标志着具有现代特点的专利制度的最终形成。从1852年起英国开始正式出版专利说明书并向前追溯出版,配给专利号。现存第一份英国专利文献号码是1/1617(1617年的第1件专利)。从1852年起还陆续编制了各种索引及分类文摘等文献。1857年英国专利局图书馆(现科学参考与信息服务部)正式开放。英国专利局成立后,专利申请量迅速增大,1852年从原来的400件增加到2000件,1883年达到6000件,1884年专利申请量又激增到17000件。从1617年英国第1件专利说明书的出版到1907年,英国出版的专利说明书累计达37500件。美国现存的第1件有正式编号的专利说明书是1836年7月15日颁发的专利,另外在1790年至1836年间还有9957件未编号的美国早期说明书。目前,部分国家保存的第1件专利说明书的时间如下:德国:1877年;瑞典:1885年;瑞士:1888年;丹麦:1894年;奥地利:1899年;澳大利亚:1904年;荷兰:1903年;波兰:1924年;韩国:1948年;中国1985年。

1、专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发布时间:2004-03-02  专利制度是依照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方式来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使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以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前提。专利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甚至更远的时代。当时欧洲各国还处在封建社会的末期,但手工业作坊已出现,有些国家的君主为了发展经济,便给商人或能工巧匠颁发在一定期间内免税并独家经营或者独家生产某种新产品的权利。但这种独占性权利只不过是封建君王授予发明创造者的一种特权,尚未形成一种正规的法律保护制度。  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是当时的威尼斯。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这部专利法虽具有现代专利法的某些特点和因素,但相当简单和粗糙,且带有浓厚的封建特权色彩,保障效能甚低。真正具有现代化特点的专利制度是从17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牢固确立而逐步形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1624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被人们称之为现代专利法之始。它的基本原则和某些具体规定被许多国家制定专利法时仿效和借鉴。进入18世纪以后,欧美各国相继颁布了专利法。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70多个。  随着专利制度在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行和国际经济与科技的高度发展,迫切要求专利制度趋于国际一体化,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度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因而,国际间签订了一系列多边保护专利或工业产权的国际或地区性条约,如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1年的“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78年的“欧洲专利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以及1991年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等,解决了包括国民待遇和专利独立原则的确定,专利性条件的统一,各种保护对象及专利分类办法的制定和统一,各种申请和审批程序的简化和统一,以及保护标准的统一等一系列问题,标志着专利制度走向国际一体化,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我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形成,严格地讲是从辛亥革命后开始的。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8月颁布了“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但未能认真贯彻执行。  1978年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下,我国开始筹建专利制度。1979年3月我国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着手专利法的起草工作,经过5年的调查研究和多次修改,1984年3月1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起实施。  与此同时,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从此,我国专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为进一步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展和我国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加入WTO的需要,实现与国际专利制度接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该决定自1993年1月1日施行。这是专利法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01年7月施行。通过这次修改,使我国专利法的保护标准基本上达到国际水平。与此同时,我国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使我国专利工作取得与美、日、欧等工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同等的地位。所有这些,标志着我国的专利工作达到了一个新的的水平,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2、专利制度的建立,至今已有300年的历史了。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  专利制度的雏型萌芽于中世纪的欧洲。15世纪中期,在商品经济关系初步发展的英国和意大利,最早产生了专利制度的雏型。这就是由封建君主政府以特许的方式,授予一些商人或工匠的某项技术已独家经营的垄断权。例如,1421年,意大利佛洛伦萨共和国授予不论内莱希发明的“壮游吊机的驳船”,以3年垄断权。1474年威尼斯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为了吸引和鼓励发明创造,威尼斯授予著名科学家伽利略发明的“扬水灌溉机”20年的专利权。《威尼斯专利法》为现代专利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是现代专利的雏型。如果以《威尼斯专利法》为赚了直达的起源,则迄今已欧00年的历史。  近现代专利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兴起,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而从萌芽阶段步入发展时期的。近代意义的世界第一部下工完整的专利法产生于英国,这就是英国1623年颁布的《垄断法》。该法被视为现代资本主义专利法的始祖。这部《垄断法》是世界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第二个里程碑,已初步具备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要素。所以,欧美其他国家在本国工业革命前夕,纷纷效法英国,相继建立了专利制度。美国、法国分别于1790和1791年颁布了本国第一部《专利法》。随之,一些发达的酱主义国家,如荷兰、奥地利、法国、日本等相继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  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和实施《专利法》的过程中,根据现代技术的发和专利制度的实践,不断修改、完善自己的专利法,使专利法从最初的经营特许权脱胎而成为保护发明人利益且促进科技发展的法律制度。国家以专利法确认发明人的创造成果为发明人的产权,用授予一定期限的独占垄断权,以换取发明人将其发明成果向社会公开,从而比较恰当地解决了发明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  为适应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经济技术贸易的发展,从19世纪末开始,几乎所有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其《专利法》都已经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由于《专利法》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只在本国范围内有效,一个国家的企业或个人向另一个国家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否则,该项技术在另一个国家就得不到保护。为了吸引更多的发明创造成果,促进本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为了吸引更多的发明创造,促进本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许多国家的《专利法》都突破了地域性的限制,对外国人申请专利的权利不作特殊限制,本国手外国的发明创造受同等的法律保护。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是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工业产权(专利、商标等)保护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国际优先权”原则,为一个国家的国民在其他国家取得专利权提供了方便。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就专利而言,就专利而言,就是保证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境内享有与该国国民同样的权利和利益。所谓国际优先权原则,就是保证缔约国国民在一定期限内其他缔约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可被认为是在本国提出第一次申请的日期所提出。这样,就不会因申请人在本国提出第一次申请后发明已公布、利用,或者因有其他人提出申请而丧失权利。《巴黎公约》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萌芽阶段。  随后,于1967年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于1970年生效。1970年签署《专利合作条约》,该条约规定,如同一项发明需要在几个国家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单一渠道提出申请,由单一的机构进行检索和审查,而同时可以在几个国家取得专利权。当然,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批准,还要由各国依据本国的《专利法》决定。这可以说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第一步。  此外,一些地区性专利合作组织也相继成立。如1973年签定、1977生效的《欧洲专利公约》;非洲法语国家1962年签定的《利伯维尔协定》;英语非洲国家于1976年签定的《卢萨卡协定》等。  有关专利的国际保护正在形成国际一体化和地区一体化的发展趋势。1993年12月16日结束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也将士民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服务列入谈判议题,并就此达成了《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它标志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最高水平的国际标准的已经形成。

因为知识产权已成为世界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

印度的专利制度

印度为什么可以仿制药?而别的国家却不可以的时候说了他这个可以这个因为各国政策不一样导致的,嗯,因为印度的政策自从七八十年代吧之后,他那个是立法鼓励这个进行仿制的,那个对外说的话,就是说这个民众太穷,以后没有钱买那个原版的药,所以说我们为了造福民众,就仿你的药,然后以低价出售,啊,这是印度大家目前来说这个印度对外宣传的一个模板比较信任吧。其实这个的话,目前来看的话,大家都认为这个印度这样子做挺好的,但其实印度这样子做是在透支自己的未来,因为像这种仿制药品这种策略的话,每个国家其实多多少少都有一些,只不过是公开与否还是不公开与否,这个上世纪在战争时期的话,当年的美国就这样子搞过。不过后来这个随着战争的结束了,这个很早的话就停止这种仿制药物的先进性来说的话,像这种药物防御型近的话,就类似于这个,先难后易错了先易后难,以后他自己的路会走越走越短,这点是大家公认的。现在的印度的新药研发能力是在国际上有名的相对来说比较薄弱的,不过印度的这个仿制药的能力倒是世界公认的,尤其是这些宝,这个专利过期的仿制药,这个和咱们国家相比的话远远超过国内的这个原料的笑呢。而国内的这个生产的仿制药的话就是合法的,因为它的保质期过期了,也不知道国内的药商是怎么想的,这个笑容很少达到原版药物的60%左右吧,有的更差一些,所以说我也不知道他们脑回路是怎么整的,这个防也防不好。嗯,尤其是这个国内的一些原材料啊,还有这个机械设备啊,以及这个药物人才来说,在国际上也是属于这个比较潜力的,结果还不如印度这个属于中下流的这个阶段的。生产的药物,反正感觉国内的医药行业真是。怒其不争。

印度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  根据《专利(修订)法(2005)》规定,发明专利应满足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产业实用性。   所谓新颖性,是已知、公开、众所周知的、被世界认可的新颖性,新颖性是发明专利必须具备的条件。   所谓创造性是指与现有知识比较,具有技术创新性或者具有经济价值或者以上两者皆具的特征,并且该发明对该领域的技术熟练者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  需要注意的是,包含以上特征的发明构思必须具有单一性,即专利申请的所有构思是与同一发明构思相关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基于同一发明构思的。

美国专利演变的主要特点

美国专利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三种类型。美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保护范围涉及组合物或者使用该组合物的方法的专利,其有效期可以延长,最多可以延长5 年。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自注册日起十四年。公开后于半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这是美国专利新颖性判断上和中国专利的一个重大差别)。植物新品种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

美国专利是美国政府授予发明人“将其他人排除在美国境内制造,使用,促销或销售发明或将发明进口到美国”的财产权。在授予专利时,有限的时间以换取公开披露本发明。方法、机器、制品或物之组合,或新而有用之改良者,皆得依本法所定之规定及条件下获得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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