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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献综述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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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献综述怎么写

您的论文具体是什么题目呢论文什么时间需要呢最好有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

首先明确你是写本科还是硕士,最简单就去知网看,有无数论文可参考。文献综述就是你的论文相关的文献(有名的)指出它的结论,重要性,然后表明你为什么要写。前面论文没有论述道的点,所以你才要写。大体如此。有问题可以问我们37WRITERS

一、说明材料来源情况;二、对课题的研究历史、研究现状等进行准确的分析与归纳并作出简要评述;三、表达自己的观点与主张,阐述该课题的发展动向和趋势四、自己参考的所有文献列表

法律检索文献综述怎么写

为什么写综述从一篇文献开始,看几篇相关文献整理出大致思路,找出一个切入点就开始实验。在做实验的过程中还要看文献,针对不同问题有选择性的看。之后实验完成,整理成文章发表的时候,为了写前言部分而看一些文献。开题 - 实验 - 发表,每个步骤都要看文献,这是我的科研过程。但这些步骤里看文献是不全面的,从解决一个问题开始,到解决一个问题结束,涉及到的都是具体的文献。如果要对整个课题方向全面把握,写一篇综述是十分有必要的。而且,在做过较长时间的相关研究后,写综述文章有以下几个好处:大的方面,能够提高对整个课题方向的把握能力。通过详细的、全面的文献检索和阅读,可以对这个课题方向的发展脉络、研究进展和最新成果会有一个整体的把握和了解。其次,是对自己工作的总结升华。经过多年的相关研究,自己心中必定有不少思考和疑问,此时的大量阅读对自己的固有知识是一个归纳升华的过程。写完应该有顿悟之感。再次,对以后的实验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写完综述后,通过对整个课题方向的了解,知道了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地方还存在问题、哪些问题是热点、哪些是难啃的骨头,是制约课题发展的关键所在。这样设计以后的实验时就能有的放矢。小的方面,综述也是一篇文章呢。现在国内评估要看个人成果,综述也是一种发文章的方法。另一个方面,能够提高自己在同行中的地位。一般来讲,综述文章的引用次数相对研究文章高,因此也就扩大了自己在同行中的知名度。准备工作之文献检索在开始写综述之前,很重要的一个准备工作是文献检索。虽然经过 "开题 - 实验 - 发表" 三个阶段的阅读,可能存储有足够的知识点,这对你的实验有用,这还不够一个综述文章。综述文章要全面,要综合概况所评述的问题,因此,详尽的文献检索是十分有必要的。这里说的全面不是说把几十年的文章全部下载下来读一遍,这样工作量太大了,这是其一;其二,早期的文章可能已经被总结过了。因此,找几篇综述文章看看就可以了。此处的全面是指多换几个关键词检索和多换几个数据库检索。先说关键词,每个作者倾向的关键词不同,而且新兴领域还没有约定俗成的术语时,更需要多换几个关键词了。再说数据库,因为每个数据库收录的期刊都是不全面的,这里重要的检索工具必不可少。例如 Scopus、Pubmed、Web of Science 和 google Scholar,会收录比较全面的信息,但会比专门数据库晚(晚多长时间不清楚,Pubmed 会晚几个月,Scopus 更新快些)。还有两个小技巧来获得相关文献。一是所读文章中引用的文献,这个好理解,文后的参考文献就是。另一个是看哪篇文章引用了所读文章,这也是相关文献。像 Google Scholar 有一个引用次数,点开里面就可以看到哪篇文章引用了此篇文章。通过以上几个方法,才能找全相关的文献。准备工作之大量阅读找全文献后,下一步就开始读了。首先,没必要全部通读,这样耗时太长,工作量太大。但是,近两年的文章要通读。两年,对比较热的领域来说是一个合理的综述文章的时间点。这两年的文章要通读,重点读,也是综述的重点所在。不通读不足以知晓解决了什么问题、如何解决问题;不通读就写综述有点不负责任。两年前的文章没必要通读,因为,可以从近两年的文章中的前言部分读到对这些文章的评述,也可以从综述文章中获得相关信息。这些文章着重读摘要就可以了,还有就是对某一个问题针对性阅读。文献的阅读方法阅读上百篇文献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仅仅是浏览一遍,就只能留下一个大概印象,过一段时间或者说随着阅读文献的增多,这个模糊的印象也失去了。对知识点的记忆是写作和创作的基础,记不住怎么组织语言,即使是查,也不知道从几百篇文献上千页中哪里去查。我的导师教导我读书要辩证去读,在思考中记忆,不要在书上涂画。不否认这种方法适合聪明的大脑。我资质愚钝,试行几年之后,脑子里只有墨盒的味道,却没有文字,结果连我赖以凭借考上大学和研究生的写写划划也丢失了。对于我,更适合“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这也适合我的德国同事们。他们把文献用 A4 纸打印出来,在重要的语句上用高亮笔划出。读完之后抄录到 A5 纸上,订到原来的文献上,作为精选。这个摘录是对你真正有用的知识点,其他大部分文章都是铺垫,或者是已经在你记忆中了。“高亮笔划出 + 读书笔记”能够有效的帮助记忆。这样读书虽然刚开始很慢,随着十几二十篇文献做下来,你的积累多了,后面的摘录就越来越少了。而且,你的阅读速度也越来越快了。因为人都是基于旧有的知识去领悟新知识。刚开始的时候,你的知识储备少,一篇文章的知识点难以用自己的语言解释,或者大脑中不能浮出有效的实例去解释,所以接收起来非常困难。而随着积累的增加,理解越来越容易,也理解越来越充分,速度也越来越快。阅读速度的增加一定不是线性的,而是指数型的,这就是知识的马太效应。你的读书笔记需要分类,你的知识需要管理。这与其他知识的管理一样,需要一套完整的系统。这得需要另辟一篇博文讨论,此处不再展开讨论。仅对文献的管理进行说明。文献的管理在下载了上百篇文献之后,文献的管路就成了一个问题。就像十个八个人的小公司,老板一个人可以兼职财务、人事、市场等多重角色,而上百上千人的大公司,其中任何一个角色,都足以让你忙的焦头烂额。这个时候,专业人士能够轻松处理让你手忙脚乱的杂事。对于文献管理,Endnote 就是这样一个专业人士,能够有效地把庞大的文献有效地组织起来,给你提供全面的信息,作者、期刊、年份、题目、卷期页码,以及摘要等信息。有些期刊在投稿时要求提供 DOI,Endnote 也能做到。Endnote 在文章编排中的作用是巨大的,是综述写作、论文写作、书籍写作的必备(其他文献管理工具也不错,ReferenceManager,Biblioscape,NoteExpress 等)。它的使用方法见王超的《ENDNOTE 使用方法,常用!》。虽然电子版很方便,我还是倾向于阅读用纸版。一是看电脑屏幕时间长了,眼睛疼,大脑容易木化,陷于僵滞的状态;二是多动手,有助于记忆。在电脑屏幕上看时,仅仅使用一根手指头:是指双击打开或关闭和滚动滑轮翻页。除了食指,整个身体的其他部分都一动不动。眼睛慢慢变成像死鱼眼一样,拉直了视线,呈现出发呆的神态来。这种阅读方式不适合长时间大量阅读,偶尔查阅还行。我喜欢把文献打印出来,统一编号(跟 Endnote 一致,Endnote 中的 Label 可以添加编号)后打孔,放入活页文件夹。活页夹和打孔器见图片。这里也提一下活页文件夹。这种简单、灵活、有效的文件管理方式,我竟然在我整个求学过程中闻所未闻,未见任何同学使用过。大家都是打印出来,订书机一订就摞在桌头上。文件多了经常滑落下来洒一地。更难受的是管理,你不能把它码整齐,也不能随手取出想要的文献。直到在歌德学院学德语才第一次接触文件夹。当时报名时,一人发一个活页文件夹,教室里有打孔器。老师发下的材料自己打孔后放入。而且还可以用隔页分类存档不同内容的资料。方方正正的文件夹,往桌子上一放就能站住,文件再多也能排放整齐。在实验室里,导师应该给每个研究生配发活页夹供学生使用,方便学生。而且学生毕业后,可以把文件夹和打印的文件同时收回,留给后续的学生使用。从而,既利于科研又避免浪费。文章的架构文献的阅读是一个从“无可非议”、“似是而非”、“大是大非”到“无事生非”的过程。刚开始阅读,由于自己的知识有限,前几篇文章提出的方法和结果对自己都是全新的,自己的知识储备不足以评判其中的观点。因而,刚开始阅读时会对文章中的所有内容全盘接受,很难产生质疑的观点出来,对看的任何内容都是“无可非议”。等看过十篇八篇的文献之后,所了解的方法和观点较多了,有些可能观点相左,这是怀疑会跳出来,对所阅读的论点进行挑剔,却又不能凭借一两篇文章而确定某种方法完全胜过另一种方法。每种方法都各有千秋,从而达到“似是而非”的境界。只有看过足够量的文章之后,才能够做出完整的评价,所获得的优劣比较结果也有充足的论据。这时候就达到了一种“大是大非”的境界。综述文章,一部分是综合别人的工作,另一部分,还在于论述自己的观点。大是大非也还只是综合的一步,应该更进一步,通过对“大是大非”的把握,要能发现新的问题、新的优点或者缺点、提出改进方法,以及对未来工作和发展前景的建议和设想,更有甚者,跳出对原有实验细枝末节的讨论,从一个更高的层面,从原理上、方法论上和系统性上加以评价。这当然很难,故而,多数综述文章综而不述,让读者看完之后,对过去有些了解,对未来仍是茫然。当然,论述的越多,耗费的时间和精力越大。鲜明的例子是,赵立平历时两年增删二十多次才写出为未来 5-10 年的发展方向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的文章,方知“述”之不易。如果阅读完成之后,能够达到“大是大非”的经济,即可提笔写作了。写作,要先搭框架,对所要综述的内容分门别类,不断细分。分的越细越好,至少要三级,三级标题下还可能有四级五级标题。这样做有以下好处:@框定要综述的问题,缩小范围。不要让自己的写作“随兴所至”而偏离了方向,失了重点。也容易分清主次,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这不是写书,没有太多的篇幅去展宽全面的讨论,所以要限定自己综述的范围。@写作压力小。想到写一篇文章时,会联想到“写下至少五千文字和阅读一百篇文献”,一霎那压力倍增,而且不知道从何处入手。而细分之后,所要想的仅仅是对某个方法的某个参数进行讨论,只需一个小段落的文字。这样简单的多,可以立即完成,没有太大压力。@有条不紊。所有要讨论的问题列在那里,就像一个 TO-DO LIST,完成一项划去一项,一件一件来,有条不紊,进度非常直观。写作的小细节文章细分成一个一个小节之后,就可以动手完成每个小段落了。在这里有几个小技巧,非常有效。@注重写作的连贯性:写作最好是一气呵成,不要在写 A 问题时去思考 B 的问题。这里有两层意思,写作 A 问题时发现了对 B 问题有用的材料;另一层意思是,写作 A 问题时发现了 B 问题存在的错误、疏漏或者其他。这个时候,不要停下来,只需要用便签备注一下(我习惯使用 ONENOTE 做备注还收集材料),备注完之后,继续对 A 问题的写作,直到完成。再回过头来,整理 B 问题。@二次文献:为了论证一个结论,可以需要引用文章主题之外的文献,或者需要从文献引用的文献里去找论据,是谓二次文献。对文献中引用他人的数据有必要去查证,避免错引文献和错引数据。@图片处理:一是图片的版权,这个不用担心。你投到期刊,期刊的编辑会去搞定;二是图片的质量。从其他文献中摘取图片时,不要使用截屏的方法,这样图片的分辨率不够。应该用 PHOTOSHOP 打开 PDF 文件,对所需的图片进行裁剪,再另存为 TIFF/JPEG 格式。在 PPT 中绘制的图,千万不要用 PPT 的“图片另存为”功能,那个分离度太弱了。应该讲 PPT 另存为 PDF,然后用 PHOTOSHOP 处理。@参考文献的修改。前期写作的时候,必须使用 ENDNOTE 对插入 WORD 中的文献进行索引。如果文章已经成型,ENDNOTE 已经导出参考文献了,经过其他作者修改后,要增删参考文献。增删一个文献,其他文献的索引号都要变更。这个时候容易出错。我使用以下方法:对每个要改动的文献索引后加“*”标注;“*”后加上新的参考文献索引号;使用查找功能确认每个需要改动的文献都与“*”相连(应该出现两次,比如增加一个参考文献 121,122 应该有两个,121*122,122*123,即是 121 变为 122,122 变为 123);删除“*”和前面的索引号。改变完成。@英语句子,短句比长句好。被理解最重要,短句子容易理解,定语从句太多,能把人给绕晕了。文章的亮点一个篇文章,要有一些“干货”才能被更多地引用。因此在写作之前,看看你所下载的文章的被引用次数。哪个文章被引用次数最高?为什么?从个人引用文章的习惯看来,以下文章会被引用:@第一篇文章:本领域的开山之作,不引用没天理;@里程碑式文章:文章达到一个之最,最高、最大、最快等,或者突出的进展,是要引用的;@讨论的是核心问题。除此之外,我还喜欢引用有总结性结论的句子,比如某个技术的优点是。。。;和量化的句子,比如目前 70% 的文章采用了某方法。如果你的综述里能提供这些内容,必定会增加他引次数。前面三个干货,是研究型文章干的事,后面这两个也不容易。第一个要你自己概况总结,第二个要统计大量的数据。备注:这里把自己的一点经验拿出来与大家讨论,希望有经验的朋友多加指正,以冀对初次写综述的科研人员做个参考。

论文文献综述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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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综述是对论文选题研究现状的梳理,但并不仅仅是把文献进行简单的堆砌与罗列,而是需要在总结梳理别人研究的同时,对已有的研究做出评价,也就是说有述有评,这也是为什么文献综述也叫做文献述评的原因。

法律文献综述范文

文献综述是对某一方面的专题搜集大量情报资料后经综合分析而写成的一种学术论文, 它是科学文献的一种。 格式与写法 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特别是阳性结果,而文献综述要求向读者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四部分:即前言、主题、总结和参考文献。撰写文献综述时可按这四部分拟写提纲,在根据提纲进行撰写工。 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有关的概念及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现状或争论焦点,使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 主题部分,是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 总结部分,与研究性论文的小结有些类似,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对所综述的主题有研究的作者,最好能提出自己的见解。 参考文献虽然放在文末,但却是文献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为读者深入探讨有关问题提供了文献查找线索。因此,应认真对待。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关于参考文献的使用方法,录著项目及格式与研究论文相同,不再重复。

文献综述的引言:包括撰写文献综述的原因、意义、文献的范围、正文的标题及基本内容提要;文献综述的正文:是文献综述的主要内容,包括某一课题研究的历史 (寻求研究问题的发展历程)、现状、基本内容 (寻求认识的进步), 研究方法的分析(寻求研究方法的借鉴),已解决的问题和尚存的问题,重点、详尽地阐述对当前的影响及发展趋势,这样不但可以使研究者确定研究方向,而且便于他人了解该课题研究的起点和切入点,是在他人研究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文献综述的结论:文献研究的结论,概括指出自己对该课题的研究意见,存在的不同意见和有待解决的问题等;文献综述的附录:列出参考文献,说明文献综述所依据的资料,增加综述的可信度,便于读者进一步检索。一、文献综述不应是对已有文献的重复、罗列和一般性介绍,而应是对以往研究的优点、不足和贡献的批判性分析与评论。因此,文献综述应包括综合提炼和分析评论双重含义。文献综述范文1:“问题——探索——交流”小学数学教学模式的研究

撰写文献综述步骤:1、搜索相关文献 在开始搜索文献之前,需要一个明确定义的主题。如果正在写论文或研究论文的文献综述部分,搜索与之相关的研究问题和问题。如果是以独立作业的形式写一篇文献综述,必须选择一个要点,并提出一个中心问题来指导的搜索。2、评价来源 可能无法完全阅读关于这个主题的所有文章,所以必须评估哪些文章与自己的问题最相关。确保使用的来源是可靠的,并确保阅读了自己所研究领域的任何里程碑式的研究和主要理论。可以找到一篇关于谷歌学术的文章,查看被引用了多少次,高引用数意味着这篇文章在该领域有影响力,当然应该被包括在自己的文献综述中。3、识别主题、辩论和差距 组织文献综述的论点和结构,需要理解所阅读的资料之间的联系和关系。根据阅读和笔记,帮助制定文献综述的结构,并展示自己的研究将如何对现有知识做出贡献。4、概述结构 有各种方法来组织文献综述的主体。在开始写作之前,应该对自己的策略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根据文献综述的长度,可以结合这些策略。5、写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应该有介绍、主体和结论,每篇文章中包含什么内容取决于文献综述的目标。当写完并修改完文献综述后,不要忘记在提交之前进行校对。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法律文献综述3000字

文献综述写作实用篇一 文献综述特征一般字数控制在4000-6000字左右,大约8-15页;以评述为主,不可罗列文献;基本格式通常包括题目、作者、摘要、关键词、前言、正文、结语和参考文献等几个部分;中文参考15-20篇,英文参考20篇左右,文献要新,50%-80%最好为3年内的文献。如果文献综述是为开题报告作准备,整篇文章建议为漏斗状结构,即“有什么研究进展,问题是什么,怎么找方向”。二 按照文献综述的结构顺序分析常用句型1 题目1 如果文章为结果论文标题格式 a) Effect of (因素) on(观测项目)in(研究对象)Progressb) (观测对象)in (研究对象) Progressc) 无固定格式2 如果文章为方法论文标题格式 d) Methods for … Progress2 摘要常用句型归纳了…研究中的关键问题指出了…及其…研究的主要进展讨论了…的类型、影响因素、过程机理和描述方法在此基础上,对…规律的研究前景进行了展望3 关键词略4 前言1 内容:问题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动态,有关概念和定义,选择这一专题的目的和动机、应用价值和实践意义。2 常用句式…是…的重要研究内容过去研究主要集中在…(深度上)…(广度上)…(有争论的问题)…鉴于…的工作将对今后…研究意义以及…的现实应用意义作者就…的关键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综述5 正文1 综述材料来源广泛,因此段落结构格式非常重要,举例如下表;第一句 第二句 第三句 第四句 第五句 第六句主题句 陈述理论1 研究支持1 陈述理论2 研究支持2 略主题句 研究支持1 研究支持2 研究支持3 略 例外情况研究意义 主题句 研究支持1 说明理论1 略 主题句2 纵横结合式写法写历史背景采用纵式写法,围绕某一专题,按时间先后顺序或专题本身发展层次,对其历史演变、目前状况、趋向预测作纵向描述;写目前状况采用横式写法,对某一专题在国际和国内的各个方面,如各派观点、各家之言、各种方法、各自成就等加以描述和比较。通过横向对比,既可以分辨出各种观点、见解、方法、成果的优劣利弊,又可以看出国际水平、国内水平和本单位水平,从而找到了差距。3 相关研究不必全部列举,每一个主题举2-5个有代表意义的研究。3 常用句式了解…的成因及其影响因素对认识…有重要的意义…的特征可用…来描述,其中常用的有…由于…受…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研究者通过…来描述各因素对…的影响影响…的因素很多,下面就…进行论述…不仅取决于…,而且受到…的制约…与…有关…是…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对…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研究表明…产生…的原因有…6 结语一般为展望结构,如果是开题报告前的文献综述,需要把想做什么阐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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