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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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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客户管理系统的很多功能是想通的, 可以找几家试用一下,找一个最适合自己的。

专利管理系统有很多啊,免费和收费的,国家这边有一个EAC和果汁局直接对接,但是相对来说功能比较单一,不能移动办公,期限、费用、文档处理不智能,无报表提醒功能等。收费的系统相对来说肯定会好一点,还能升级或根据公司习惯进行配置流程人员等,收费知产管理系统也有价格高低不等的,比较大一点的公司有唯德,但是相对来说使用费用较高,单单历史案件导入的费用都上万,适合经济效益高一点的大公司,功能比较全面。性价比高的呢有类似像红坚果这类的系统,价格两三千起,基本都有个永久授权,也没有历史案件导入的费用,功能全面,唯一有点疑问的就是,为什么价格这么低?没去咨询过他们客服,有想法的可以去自己去了解,唯德也好,红坚果也好,其他也好,主要是适合自己的才能有效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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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TeamDoc文档管理系统。里面有禁止复制、禁止打印等保护文档知识产权的功能。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官网

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专利相关信息,具体步骤如下:工具:电脑1、百度搜索【国家知识产权局】。2、选择带有官网字样的网址,点击。3、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首页。4、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首页,右侧顶部找到【政务服务平台】按钮。5、点击【政务服务平台】按钮,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页面,找到【专利检索查询】按钮,然后点击【专利检索查询】按钮。6、在【专利检索查询】展开项,找到【公布公告查询】,在【公布公告查询】搜索框输入想要查询的专利号或者关键词(如衣服,2018等)。7、点击【点击查询】按钮,完成查询。

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查询:所需材料:电脑或手机。一、首先打开百度首页,在搜索栏输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并进行搜索。二、搜索到结果后,点击“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三、进入官网后,点击右上角的“政务服务平台”。四、然后在“专利”栏内点击“专利检索查询”。五、最后在“公布公告查询栏”内输入要查询的专利关键字,点击“点击查询”即可进行查询。以查询关键字“衣服”为例。六、点击查询之后,在弹出的新界面内会展示出关于衣服的所有相关专利。

专利费用不可以在网站上交。你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首页>专利申请指南>申请前>专利费用”中查看交费方式。建议你通过邮局来缴费,比银行方便,而且不会出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系统

国家知识产权局左侧-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可以随时百度HI我,竭诚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基本条件:理工科本科毕业

报名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 三、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介绍个非常专业、强大的知识产权 网站,就是“盘古网”不仅仅有各种资料、信息还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培训班。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左侧有个办事区,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点击就可以进入考试系统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自动化系统管理

依据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应当设立专用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不得委托当地知识产权局财务部门代管。该专用银行账户仅能收取专利费用,账户内资金(含利息)的支出方向为专利局收费处,不包括原方向、原金额的退款。代办处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应当加强对专利收费财务账目的管理,并保证所建财务账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代办处应当接受国家有关财务管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收费账目的检查,给予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的账簿。专利收费账簿应当根据时间顺序按月分类装订,由代办处专职财务人员保管。代办处应设立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包括:(一)科目余额表(一、二、三级科目表)(二)银行存款明细账(三)现金明细账(四)支票明细账(五)应收款(邮局)明细账(六)专利收费收入款明细表(七)资产负债表(八)日结单(九)过账凭证汇总清单(十)应交局过账凭证汇总清单(多卷)

(一)专利申请号的用途专利申请号仅可用于代办处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二)专利申请号的领取与返回代办处应当按照专利局受理处的要求领取申请号。每年1月6日前,将前一年度的剩余申请号及作废申请号一同寄回专利局受理处,同时应当附具该年度内申请号的领取及使用情况记录。(三)专利申请号的使用1.专利申请号应当按年度使用。2.专利申请号应当按流水顺序由小到大连续使用,因故作废的申请号应有记载并将废号条收齐保存,年底退回专利局受理处。3.每年1月1日,接收面交专利申请文件时,开始使用新年度的专利申请号,停止使用前一年度申请号。1月5日前,代办处收到的前一年度寄交的专利申请,可以继续使用前一年度申请号。1月5日后,代办处收到的前一年度寄交的专利申请,由代办处确定收到日、申请日,将申请文件与信封一起转寄专利局受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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