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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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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用途

是中国专利中的一种类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这二者的结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条件是新颖性。

一、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中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3)必须富有美感;(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图片或者照片。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1、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2、必要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此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3、色彩包括黑白灰系列和彩色系列。对于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图片的颜色应当着色牢固、不易褪色。4、六面正投影视图的视图名称,是指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其中主视图所对应的面应当是使用时通常朝向消费者的面或者最大程度反映产品的整体设计的面。例如,带杯把的杯子的主视图应是杯把在侧边的视图。5、视图的排列:同一图纸上,可以安排多幅视图,各视图的布置方向应保持一致,各视图间应彼此明显地分开,可采用竖列排版,或者横列排版方式。视图排列方向应如图所示:6、①对于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套件”字。例如,对于成套产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为:套件4主视图。②对于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在每个设计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设计”字。例如:设计1主视图。③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在每个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组件”字。例如,对于组件产品中的第3组件的左视图,其视图名称为:组件3左视图。④对于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在其显示变化状态的视图名称后,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7、正投影视图的投影关系应当对应、比例应当一致。8、图片绘制要求:①图片应当参照中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②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③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图片,也不得用蓝图、草图、油印件。④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9、对照片的要求:①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清楚地显示。②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③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④照片应当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⑤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外观专利的产品用途

简化申请程序,提出专利申请,许可后受成员国法律保护;节省申请费用,避免向各国申请费用;语言选择灵活,申请采用英、法、德三种语言,较大的选择语言自我选择,减少语言成本,降低语言成本;欧洲专利局采用检索和审查分别进行的于欧洲专利局采用检索和审查分别进行的手续,有利于欧洲专利局采用检索和审查分别进行的手续。

建议你所有一个跟你产品技术最接近的产品的专利介绍参考着来例:摘要:该外观设计名称是:硬盘录像机。该外观设计是一种用于安防监控,录像储存,画面分割的硬盘录像机。该外观设计要点为产品设数个按钮及两个USB接口。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是立体图。

申请专利可以更加有效的保护自己的产品,防止被别人模仿。并且专利具有垄断权,可以独占市场。最后专利还可以授权给别人使用,来获取足够的利益。所以只要有专利技术,就要在第一时间去申请,以免被别人抢注。

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硬盘录像机件;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产品设计为硬盘录像机,铁皮冲压加工成型;3.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包括产品的整个形状;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指定立体图为设计要点图片;5,仰视图为不可见,忽略仰视图。 欢迎你加入非职务发明群交流。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是15年。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如果一项外观设计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或者明显不符合外观设计定义,则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如:专利申请以国旗、国徽作为图案内容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因为该设计违反了我国国旗法和国徽法。除此之外,还有下列各项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3)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一种适用于幼儿使用的双把手水杯,不能仅保护双把手,而必须与杯子一同申请保护。(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而言,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一种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例如,如果一个玩具由许多插接件相互插接而成,而各个插接件不能单独使用,也就是说不能构成独立产品,那么单独的插接件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只有当该插接件和其他插接件一起作为插接组件玩具以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才能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如集成电路,或在放大镜下才能观察到的纺织品图案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如手帕本身原为四方形的平面产品,但若将手帕扎成花或鼠、兔等小动物的形状来申请专利是不可以的。(7)以自然物原有的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8)纯属美术范畴的作品,如绘画、雕塑等不能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但一些小摆设、小雕像以及一些可以进行批量生产的工艺品可予以保护。(9)在所属领域内具有一般知识或技能的人认为极容易进行的创作,如以司空见惯的形状、图案为基础的设计,像三角形、长方形、圆形、梅花形、圆柱形、圆锥形、正多面体、长方形、水花纹、黑白相间的方格等常见的图案,这些均被认为是一般人员容易进行的、早已公知、公用的创作,因此不予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10)模仿有名的著作、著名建筑物、人物肖像的设计和图像,并将其原封不动地使用在申请专利的产品上,如把徐悲鸿的名画制成地毯,把胶水瓶仿照天坛祈年殿的造型,均是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如果申请的外观设计中含有这些内容,需将它们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上这些内容作涂覆。(11)商标是某一件商品用于区别其他工业或商业、企业集团的商品标记,不是产品本身,因此它不属于外观设计的范畴。(12)—般文字和数字的字型以及字音、字义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但反复连续地按一定规律排列图案化的文字可以视为图案受到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

是中国专利中的一种类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上述文章为您详细介绍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法律分析:外观产品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如下: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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