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独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都可以减缓申请费85%。2、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可以减缓申请费70%。3、两个或多个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可以减缓申请费70%。4、研究所、大学院校等机构,可以减缓申请费70%。5、专利政府补贴,要看地方政府的政策,可以去当地科技创新局查一下相关管理办法。
根据地方科技局的政策,一般资助500-5000元不等。。一般只资助上一年度的专利,而且实用新型专利的资助力度逐年降低,发明专利和PCT专利的资助比重逐年增加。
一般对于发明而言,专利申请后,可凭受理通知书和申请费交费收据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申请人是个人)或企业注册地(申请人是单位)知产局(或科技局,视地方机构设置情况)领取专利资助,并且发明授权后,还可以凭证书,获得另一笔资助。实用新型则一般是授权后凭证书领取资助。资助在1000-5000不等。 还可以参与技术项目评选,这个奖励一般都上万,但拿到资助的机会也没那么大。 不同区域根据其具体情况,专利资助政策不一,可以咨询当地机构。
上传附件给你了。附件是详细讲解杭州地区专利资助的政策,希望对你有用。
快慢不一,公示期满还有个异议处理期间,期间过后才申请财政拨款,基本一个月左右,现在公布的,春节前可下发,淘(专利316)店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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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独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都可以减缓申请费85%。2、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可以减缓申请费70%。3、两个或多个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可以减缓申请费70%。4、研究所、大学院校等机构,可以减缓申请费70%。5、专利政府补贴,要看地方政府的政策,可以去当地科技创新局查一下相关管理办法。
百度一品恒润根据根据《知识产权(专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来执行的,一般予以3000元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首件发明专利维持5年以上资助1000元。发明专利授权后予以最高1万元资助。(一)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二)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三)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
大理白族自治州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云南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云市监规〔2019〕4号),落实《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指标任务落实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20〕34号)工作要求,支撑大理创新驱动发展,推动创新成果保护与运用,提升大理发明专利质量、提高发明专利的有效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利资助经费来源于州本级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包括对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后涉及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发明专利年费等给予一定资助。第三条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理州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专利资助申请,并对资助的发明专利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资助对象为以本州地址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专利权人。一件专利有多个权利人的,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准。第五条资助条件(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二)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三)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四)单位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有效发明专利;上述(一)、(二)、(三)项发明专利未得到各级政府部门同类资助或资金奖励。第六条资助标准(一)同一专利权人,国内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下的,每件资助1000元,5件(含5件)以上的,每件资助1500元;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二)小微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首次多件发明专利同日授权的,任选其中一件为首件,其余授权发明专利按本条第(一)项标准资助;(三)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获得一个国家授权每件资助8000元,同一件发明专利在国外获得授权给予资助涉及的国家不超过3个;(四)单位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1000元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资助。同一申请人一个年度内获得本办法规定的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第七条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及申报审批流程(一)申报时间每年集中申报2次,申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5月1日和11月1日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于专利授权公告日起1年内按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受理。(二)申报材料申请发明专利费用须提交的材料:(1)《大理州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2)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3)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份(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办理人员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的开户银行和账号1份;(5)申报资助的专利未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同类资助或资金奖励的申明。申请发明专利年费须提交的材料:(1)《大理州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2)发明专利证书首页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复印件1份;(4)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1份(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办理人员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5)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个人的开户银行和账号1份;(6)申报资助的专利未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同类资助或资金奖励的申明。(三)申报审批流程申报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交验有关证件原件。各县(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一份申报材料报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理州知识产权局)。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理州知识产权局)收到各县(市)市场监管局报送的申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完成全州专利资助申报数据审核,报局党组审定后确定资助对象。经确定的资助对象,由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理州知识产权局)在大理州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告。第八条经公告无异议的资助对象,按财政预算执行的有关要求进行资助。第九条监督管理(一)申请人对填报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以重复申请资助、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行为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将限期追回资助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3年内不再受理其专利资助申请;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负责专利资助的工作人员在资助受理、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纪律、违规操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受委托的单位在代理专利资助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资助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停止其办理资助,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附则本办法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至2025年10月30日止。原《大理州专利资助办法》(大知发〔20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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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申请人费减备案通过后,在2020年整年内申请专利,即可享受相应比例的专利费用的减缴 法律依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四)复审费。专利申请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规定收费的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减缴规定收费的7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海洋与渔业、国有资产监管、科学技术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促进发明创造、专利成果运用和专利产业化发展。第六条 专利管理、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以及社会团体、教育和科研机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全社会尊重、运用和保护专利的意识。第二章 专利促进第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维护以及促进专利实施和产业化等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专利管理部门制定。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省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获得前款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方式和金额,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无约定或者规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专利实施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三)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当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3个月内,从收取的转让费、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奖金、报酬可以采用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第十条 自主专利权首次转化使用在本省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立项、土地、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第十一条 由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二条 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相关专利,可以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依据。对技术进步产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能出具税收等相关证明的专利,以及获得辽宁省专利奖、中国专利奖的专利,均可以作为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扶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开展专利知识培训,提高专利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鼓励高等院校将专利知识纳入课程教育体系。鼓励大、中、小学学生开展发明创造竞赛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观念和专利保护意识。第十四条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建立专利管理工作机构和保护机制,制定优惠办法,提供发明创造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吸引发明创造高级专业人才从事研究开发和创业,壮大高级专业人才队伍。第三章 专利运用第十五条 专利权人可以采取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运用专利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可以占公司注册资本中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的法定最高限额。第十六条 财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专利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风险补助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政府财政资金安排、设立的风险投资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应当优先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融资需求。 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投融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