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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专利的两个基本特征垄断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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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专利的两个基本特征垄断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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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成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简单的说 就是以公开换取保护。

垄断和公开是专利的特点

排他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时间性:法律对专利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地域性:指任何一项专利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扩展资料: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五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包括: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5、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专利权

因为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所以它与有形财产相比,有其独特的特点:一、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二、地域性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有权或独占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搞清楚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很有意义的,这样,我国的单位或个人如果研制出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就不仅仅应及时申请国内专利,而且还应不失时机地在拥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否则国外的市场就得不到保护。三、时间性所谓时间性,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专有权.这样,原来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就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对于专利权的期限,各国专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一般在10至20年不等;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大部分国家规定为5至10年,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年、10年和10年。

公开换取保护,但是并不是垄断

专利申请是以公开来换取保护,专利授权后,也可以称之为在一定时间内的专利技术上的垄断

专利的垄断和公开

专利其实就是给予申请人在规定时间规定地域里的技术垄断以换来申请人将这个技术公之于众,以推进技术的发展。

简单的说 就是以公开换取保护。

专利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

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所谓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出口的权利。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出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地域性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专利独立原则,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对其一项发明创造只在中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中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如果有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使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不属于侵权行为。搞清楚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是很有意义的,这样,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如果研制出有国际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就不仅仅是及时申请国内专利的事情,而且还应不失时机地在拥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申请专利,否则国外的市场就得不到保护。 时间性:所谓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有拥有得法律赋予得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得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得专有权。至此,原来受法律保护得发明创造就成了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期限性各国专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一般在10-20年不等;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大部分国家规定为5-10年,中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分别为20年、10年、10年。无形性专利权是无形的,不少人往往把专利权的这一特点视为其保护对象--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其实无形性是专利权本身。否则如对商标来讲,其对象是图案,显然不是无形的。

专利权指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的内容包括:(1)独占实施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可见,外观设计专利独占实施权的内容包括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权、销售权和进口权。(2)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3)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4)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百度一品恒润;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具有独占性。所谓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专利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或申请人的申请,认为其发明成果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授予申请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一种专有权。它专属权利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具有时间性。所谓专利权的时间性,即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也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各国的专利法对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计算保护期限的起始时间也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3)具有地域性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具有排他性、区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排他性也即独占性。它是指在一定时间(专利权有效期内)和区域(法律管辖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对于外观设计,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属于侵权行为。区域性区域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除了在有些情况下,依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及个别国家承认另一国批准的专利权有效以外,技术发明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就由哪个国家授予专利权,而且只在专利授予国的范围内有效,而对其他国家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但是,同一发明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其发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请国获得法律保护。时间性时间性是指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发明便随着保护期限的结束而成为社会公有的财富,其他人便可以自由地使用该发明来创造产品。专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的长短由有关国家的专利法或有关国际公约规定。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期限规定不一。

专利的垄断与公共利益如何平衡?

发现侵权你就打击。。。。。。。。你还可以隔山打虎的形式去打击仿造你的产品的人。

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基本信息简介目录目录1摘要2基本信息3基本信息4简介5目录《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冯晓青。本书对知识产权法教学科研人员、立法者、法律实务工作者以及高校广大师生和对知识产权感兴趣的读者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基本信息中文名 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作者 冯晓青语言 中文ISBN 756202908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基本信息书名: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ISBN:756202908作者:冯晓青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定价:76页数:788出版日期:2006-8-1版次: 1开本:16开简介本书以知识产权法基本原理为指导,运用法哲学、法律经济学等研究方法,从利益平衡机制入手,探讨知识产权法的制度理性和价值构造,透视其背后的利益平衡机理。本书作为系统研究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的专著,具有较高的理论品位和学术价值;同时,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实践问题的广泛考察与分析也使其具有很强的实用性。目录第一编 导 论第一章 利益平衡引论一、利益二、平衡三、利益平衡四、利益平衡的合理性五、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必要性:法理学考察一、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冲突的平衡与协调二、知识产权法追求的平等和正义价值的实现三、知识产权法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与保障第三章 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必要性:财产权理论考察一、财产、财产权与知识产权二、从产权制度看财产权和知识产权三、财产权、知识产权的效益价值取向与利益平衡原则的功能第四章 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基本原理一、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的总体框架二、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的结构三、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的价值构造四、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的两种趋向第二编 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第五章 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概述一、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二、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三、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关系的实证分析:以美国《宪法》知识产权条款为例第六章 著作权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一、著作权法的目的二、著作权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第七章 专利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一、专利法的目的二、专利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第八章 商标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一、商标法目的的内涵二、商标法的目的三、商标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第九章 商业秘密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一、商业秘密法目的的内涵二、商业秘密法的目的与利益平衡第三编 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及其扩张第十章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一、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二、知识产权私权性的理论认识三、知识产权私权性面临的挑战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一、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内涵二、“垄断”层面上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十二章 著作权的扩张一、著作权扩张的表现二、著作权扩张与技术发展的关系三、著作权扩张的正当性和原因第十三章 专利权的扩张一、专利权扩张的表现二、专利权扩张的原因第十四章 商标权的扩张一、商标权扩张的表现二、商标财产化、商标权人“准作者化”——商标权理论的扩张三、商标权扩张原因的解释:利益平衡视角第四编 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第十五章 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一、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二、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三、实现公共利益是确立知识产权专有性的重要理由第十六章 公共利益在著作权法中的体现一、著作权法中公共利益的历史考察二、著作权立法、司法实践与公共利益三、著作权法中公共利益的不同认识视角第十七章 公共利益在专利法中的体现一、专利法与国家利益二、激励发明及发明的公开和应用的公共利益三、专利法中的公共利益实证分析第十八章 公共利益在商标法中的体现一、商标法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二、商标法促进有效竞争的公共利益三、商标法保护消费者的公共利益第十九章 公共利益在商业秘密法中的体现一、两种类型的商业秘密保护二、商业秘密法中的公共利益第五编 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第二十章 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信息产权理论考察一、信息产权理论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二、信息生产与信息分享之利益平衡机制第二十一章 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一、著作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内涵与价值目标二、著作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三、著作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微观透视四、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利益平衡机制分析五、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实证考察第二十二章 专利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一、专利法中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二、专利法中利益平衡的微观分析第二十三章 商标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一、商标竞争性利益平衡的主体结构二、商标竞争性利益平衡的价值构造三、商标竞争性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四、商标竞争性利益平衡的微观考察第二十四章 商业秘密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一、商业秘密法中利益平衡的价值构造二、商业秘密法中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则与内容第二十五章 知识产权与促进竞争、反垄断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一、知识产权法在合理限制竞争的基础上促进竞争的机制二、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协调及在促进有效竞争方面的利益平衡第二十六章 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一、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的背景考察二、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的原则与要求三、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存在的问题分析四、《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与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之利益平衡五、后TRIPS时代国际社会知识产权利益平衡之重构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及与国家社会的法律平衡第六编 实现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的主要制度设计第二十七章 知识产权限制的基本理论一、知识产权限制的法哲(理)学考察二、知识产权限制的特征与表现形式三、知识产权限制实现的利益平衡机制第二十八章 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一、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的内涵及其沿革二、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的合理性三、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的限制四、关于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的地域范围问题五、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体现第二十九章 知识产权有效期的限制一、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的内涵二、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的合理性三、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的实质四、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的不同表现第三十章 著作权的限制一、著作权限制的理论思考二、著作权限制的重要形式之一:合理使用三、著作权限制的重要形式之二:法定许可四、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限制第三十一章 专利权的限制一、专利权的例外二、为促进专利的实施而采取的限制专利权的措施三、专利权的合理使用:专利权限制理论的一种新视角第三十二章 商标权的限制一、商标权限制的概念与正当性二、商标权合理使用三、先使用权人的使用四、非商业性使用第三十三章 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有领域一、“思想”与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有领域二、著作权法中的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三、知识共有物与公有领域的保留主要参考文献后记免责声明头条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头条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头条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意见反馈©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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