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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创造性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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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创造性答复

你在申请美国专利的时候是否碰到双方专利复审程序呢?美国专利复审程序是美国专利申请的一个程序,和我国的专利申请程序并不相同,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美国专利复审程序是怎样的吧。双方复审程序(IPR)是美国在2011年9月颁布的《美国发明法案》(AIA)中引入的一个新的专利无效程序。该无效程序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进行,IPR申请人只能基于专利和印刷出版物对专利权提出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无效请求。相较于在联邦地区法院进行无效诉讼,IPR程序具有快捷、费用较低、专利无效成功率高、利于和解等优点,在近几年得到广泛应用。美国IPR程序在制度设计上与我国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非常相近,因此美国IPR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要求对我国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法律规定与实践美国AIA法案中关于IPR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规定体现于第316条(d)项中:(d)权利要求的修改。概括而言:在本章的双方复审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以如下的一种或多种方式提出修改权利要求的动议:A删除任何受挑战的权利要求;B针对每项受挑战的权利要求,用合理数量权利要求代替每一个受挑战的权利要求。其他动议:在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为实质性推进317项下程序的和解而联合提出请求或者被局长所规定的规章所允许时,修改权利要求的其他动议可以被允许。权利要求的范围:本节的修改不能扩大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或引入新的主题。联邦行政法规Amendment of the patent对AIA第316条第(d)项作出进一步规定:明确专利权人只有一次提出修改的权利,除非PTAB规定了具体截止日期,否则不得晚于其提交答复之时,即其截止期限为局长决定启动双方复审程序之后的3个月内。此修改不对所涉及的不可专利性基础做出回复;不得扩大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或引入新的主题。合理数量的替代权利要求,这里预设的是每项受挑战的权利要求仅需用一项权利要求来替代,专利权人可阐释替代的必要性来进行反驳。对于每一项修改或替换的权利要求,专利权人都应当阐明其能够得到原始说明书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最近美国专利商标局对现有的IPR程序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涉及字体和页数要求、证据要求,另外对额外取证也提出了一些调整。对于递交替代权利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特别强调了专利权人必须证明替代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有效的,并且替代权利要求的范围比原先的权利要求要窄。这些新法规已于2016年5月2日开始生效。如下两个案子对于理解IPR程序中的修改要求有一定帮助。综合来看,美国IPR程序对专利文件的修改实际上提出了较高要求,这些要求不仅包括程序要求,还有实体要求。在我国《专利审查指南》涉及无效程序的修改中,修改的初衷之一就是适度放开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即允许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并允许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明显错误进行修正。与美国相比,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进行专利文件修改的空间或可能性将会明显增大。由于不同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在无效程序中对于专利文件的修改要求有不同的考量是完全必要的,我国在无效阶段逐步放宽修改方式限制的方向与我国当前强化权利保护的发展阶段相适应,也与我国无效程序相比美国IPR程序所允许请求人提交的更多证据类型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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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人将交底材料传送给美国专利代理人评估;如满足申请美国专利条件,美国专利代理人会与申请人进行进一步洽谈;专利申请人与美国专利代理人签署代理申请美国专利协议;美国专利代理人撰写符合美国专利法要求的申请文件;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内容进行审核、签章;送交美国专利商标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授予美国专利权,并颁发美国专利证书。若美国专利商标局对该项专利申请提出疑义,美国代理人进行答复,直至符合美国专利申请要求,并获得美国专利证书为止。申请书*(Application);声明书*(Declaration),发明人必须在宣誓书中宣誓为真正的发明人,声明已阅读和了解说明书内容,以及会向专利局揭露任何与申请案专利性有关的技术资料;说明书*(Specification),包括说明书内容、权利范围及摘要;图示(Drawings),不是必须的;代理委托书;让渡书(Assignment),申请人为公司时,需要发明人将专利申请权让渡给公司,即需签署让渡书;小实体声明书,个人、少于500人的企业以及非营利性单位属于小实体。咨询;检索;发明、实用新型提交技术交底书;确认可以申请专利后,签署《专利代理委托书》,签订《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合同》。技术交底书的要求:应清楚、完整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全部技术内容,所能达到的有益效果,先前技术的不足之处,内部详细结构功能,所采用的原理等,必要时需提供设计图纸,使从事该领域人员能够理解实施为准。申请递交的文件:发明和实用新型: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发明根据需要可有附图,实用新型必须有附图;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发明申请,应当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涉及核酸或氨基酸序列的,应提交序列表的可机读文本;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必须是在发明公布后进行的,法律规定的公布是在申请日起18个月的时候进行,也有的申请人愿意提前公开其发明内容,所以会有专利申请在6-10个月的时候就公开了。通常,实审阶段的审查员将向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发出至少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能够体现发明被授权的可能性及存在的缺陷。审查意见一般包括格式错误、新颖性问题、创造性问题、公开充分、单一性问题等等。专利实质审查的时间不确定,一般是6-18个月,取决于发明的内容,审查员对发明的理解和审查员的工作安排以及审查员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之间文件往复的时间。

申请美国专利需要的材料是: 1、技术方案的交底材料,即技术交底书; 2、发明人、申请人名称和地址,中英文信息 费用:1、申请费82美元,检索费270美元,审查费110美元,小计462美元;2、授权阶段需要缴纳——公开费300美元,公告费755美元;3、代理服务费,一般为4-6万人民币不等。

美国专利创造性

看不同国家的,如果是欧盟的那闭着眼睛随便搞都能过

你好,在美国专利制度中,受保护的专利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美国专利法创造性

1、发明专利:方法、机器、制品或物之组合,或新而有用之改良者,皆得依本法所定之规定及条件下获得专利。2、外观设计:任何人创作具新颖、原创及装饰性之产品外观设计,得依本法之规定及要件取得专利。3、植物专利:凡发明、发现及无性繁殖任何特殊及新植物品种,包括耕种培养之变化、变种、混合及新发现之植物种苗者,得依本法规定取得专利,但不包括由块茎繁殖的植物或在非栽培状态下发现的植物。

美国专利类型分为发明专利,外国专利,植物新品种专利,美国没有实用新型专利规定个中国规定不同,根据自己的产品情况确定专利申请类型

1、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在美国专利法中规定,实用专利是任何新且有用的方法、机器、制造、或物质的组成、或者是上述任何新且有用的改进。需要明确的是,美国Utility Patent并不是中国的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从创造性判断要求和审查程序而言,美国Utility Patent更类似于中国的发明专利,但比中国的发明专利提供更广泛的保护对象,例如一些商业方法、药品、计算机软件等。2、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是针对具有新颖、原创及装饰性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需要经过实质审查方可授予专利权,这与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仅进行初步审查有很大区别。并且,美国还对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给予保护,这一点目前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还不能保护。3、植物专利(Plant Patent):在美国,植物也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并且是单独一种专利类型。然而,中国专利法明确规定植物的新品种不可申请专利。

美国专利创造性发展

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参照下文。创造性的判断本身就是一种主观性较强的判断,当然有模棱两可的情况了。在国内外的专利法中,关于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均是定性的描述,没有一个完全客观的定量标准,各国现行的专利判断方法都是只能尽量将判断标准客观化。因此在专利的审查过程中,创造性的把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审查员的主观判断。但是,审查员的主观判断又是在对技术方案和专利法的理解基础上,进而采取某种判断方法得出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就是判断标准的体现。如果审查员所采取的判断方法不能客观的体现一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高度,对专利制度的发展非常不利。为了尽量消除创造性判断中的主观成分,各国在多年的专利实践中均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判断方法。例如美国在其1952年修改的专利法中首次规定了创造性的非显而易见性标准,该法增加了第103条:“一项发明虽然没有像本法第102条所规定的那样被相同地披露或记载过,如果要求专利保护的发明主题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使得在该主题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从做出该发明的时刻来看,该发明作为一个整体是显而易见的则不能获得专利权。可专利性不因做出发明的方式而被否定。”而在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Graham John Deere CO案的判决中对第103条的适用做出了司法解释,该判决得到了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认同,并总结出了“Graham四要素——即: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现有技术与所审查的权利要求之间的区别;相应领域的普通技术水平;辅助性考虑因素,包括商业上的成功、长期渴望解决的需求、他人的失败等”,并要求审查员按此标准进行创造性的审查。而欧洲专利局的审查指南则规定,为了客观地、可预期地判断是否具有发明步骤,审查员应采用所谓“问题——方案法”,也称作“三步法”: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第三步、考虑所申请发明,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客观技术问题为出发点来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我国在从外国引进专利制度的同时,也对西方国家关于创造性的判断方法进行了吸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的修改。目前对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采用的是最早于2001年版《审查指南》中提出的“三步法”。所谓“三步法”,在我国现行的2010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1小节有详细介绍,即:(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诚然,该判断方法简便易行、条理清晰,是我国的专利工作者在参考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专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专利工作的实际而总结出的一套比较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方法,该判断方法的精神也与世界上主流的判断方法大体相同。在我国的专利审查过程中,该方法得到了最广泛的运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美国专利法创造性与中国创造性的区别

申请美国外观专利的步骤如下:1:提交外观专利申请;2:审查申请;3:可能出现一个或多个审查意见,或者没有审查意见直接颁证;4:如果出现审查意见,需要立即作回复;5:美国专利商标局同意授权通知书并告知授权费用;6:支付授权费;7:外观专利颁证,并邮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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