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文发表等级-第一级-T类-特种刊物论文。在《SCIENCE》和《NATURE》两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为特种刊物论文。论文发表等级第二级-A类:权威核心刊物论文,被国际通用的SCIE、EI、ISTP、SSCI以及A&HCI检索系统所收录的论文(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检索为准),或同一学科在国内具有权威影响的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论文不含报道性综述、摘要、消息等。论文发表等级第三级-B类重要核心刊物论文,在国外核心期刊上刊登的论文(见《国外科技核心期刊手册》)或在国内同一学科的中文核心期刊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论文发表等级第四级-C类:一般核心刊物论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由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期刊网和北京大学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发布中文核心期刊目录。1992年推出《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1996年推出(第二版),2000年推出(第三版),2004年推出(第四版),2008年推出(第五版),2011年推出(第六版),第七版(2014版)论文发表等级第五级-D类:一般公开刊物论文,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双刊号期刊(有期刊号“CN”“ISSN”,有邮发代号)发表的论文。论文发表等级第六级-E类:受限公开刊物论文,指在国内公开发行的但受发行限制的刊物上(仅有期刊号、无邮发代号)发表的论文。内部刊物发表的论文分为三个级别(类):内部刊物必须为教育部门主办,以主办单位级别分为:第七级-国家级内刊(中国教育学会及其专委会、教育部等自办刊物),第八级-省级内刊,第九级-区级内刊。
SCI源刊>EI源刊>国内中文核心>CSCD>EI会议>SCCSI(南大核心)>科技核心和一般行业核心>普刊(本文出自:普刊学术)SCI源刊无疑是最权威的,这里要说明的是,已经没有SCI会议论文这个说法了,因为SCI数据库已经不再接受会议论文。只接受期刊论文。EI源刊也是属于比较权威的文章,但是EI源刊是允许有中文稿件存在的,如果你是投过内的EI源刊,那么其录用难度与国外一般的SCI难度其实相当了。当然EI源刊中也有水刊,EI公司以前是每年更新一次EI目录,现在是每个月更新一次,所以现在如果投比较水的EI源刊,有一定风险。中文核心算是比较权威的国内期刊论文,现在是每3年更新一次。但是中文核心中,有些期刊可能既是中文核心,又是EI源刊,这种期刊一般录用难度都很大。(本文出自:普刊学术)CSCD,被称为中国的SCI,不过这种叫法有失科学性,总体上讲这种文章还是比较权威的EI会议,这个争议比较大,但是一般来说,只要你文章进EI数据库被EI检索,其论文级别还是比较高的CSSCI,又叫南大核心,它只是名字中出现了SCI,它与SCI没有任何关系。主要面向社会科学类的论文一般核心:这种论文相对来说比较好录用1 、什么是核心期刊 ? 简单地说,核心期刊是学术界通过一整套科学的方法,对于期刊质量进行跟踪评价,并以情报学理论为基础,将期刊进行分类定级,把最为重要的一级称之为核心期刊。2、什么是中文核心期刊? 对中国(不含港、澳、台)出版的期刊中核心期刊的认定,目前国内比较权威的有两种版本。一是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简称中信所)每年出一次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以下简称《引证报告》);另一种是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以下简称《要目总览》)。《要目总览》不定期出版, 1996 年出版了第二版, 2000 版,2004年版。2008年版暂未出版。《要目总览》收编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等各种学科类别的中文期刊。其中对核心期刊的认定通过五项指标综合评估。《引证报告》统计源期刊的选取原则和《要目总览》核心期刊的认定各依据了不同的方法体系,所以二者界定的核心期刊(指科技类)不完全一致。3、什么是国家级期刊? 一般说来,“国家级” 期刊 ,即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另外,刊物上明确标有“全国性期刊”,“核心期刊”字样的刊物也可视为国家级刊物。什么是“省级”期刊? 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期刊以及由各本、专科院校主办的学报(刊)。5、什么是学术期刊? 学术期刊刊发的文献以学术论文为主,而非学术期刊刊发的文献则以文件、报道、讲话、体会、知识等只能作为学术研究的资料而不是论文的文章为主。由于《总览》选刊的依据是载文量多、收录量大和被引次数多 ,并不强调学术期刊与非学术期刊的界线,对此自然也就没有进行严格区分。 具体说来,《总览》学术与非学术不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期刊的定性,二是期刊的宗旨。本内容转载于、什么是CN类刊物 ? 所谓CN 类刊物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该类刊物的刊号均标注有CN字母,人们习惯称之为CN类刊物。7、什么是ISSN类刊 ? 现在许多杂志则同时具有CN和ISSN两种刊号。所谓ISSN 类刊物是指在我国境地外注册,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该类刊物的刊号前标注有ISSN字母。什么是CSCD期刊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来源期刊简称为CSCD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分为核心库和扩展库。核心库的来源期刊经过严格的评选,是各学科领域中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核心期刊。扩展库的来源期刊也经过大范围的遴选,是我国各学科领域较优秀的期刊。核心库期刊:669种(以*号为标记); 扩展库期刊:378种(动态)。什么是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为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是由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经过严格的定量和定性分析选取的各个学科的重要科技期刊。2005年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共1608种。什么是SCI期刊 SCI(《科学引文索引》,英文全称是Science Citation Index)是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出版的一部世界著名的期刊文献检索工具。它收录全世界出版的数、理、化、农、林、医、生命科学、天文、地理、环境、材料、工程技术等自然科学各学科的核心期刊3700多种。通过其严格的选刊标准和评估程序来挑选刊源,使得SCI收录的文献能够全面覆盖全世界最重要和最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SCI从来源期刊数量划分为SCI和SCI-E。SCI指来源刊为3500多种的SCI印刷版和SCI光盘版(SCI Compact Disc Edition, 简称SCI CDE),SCI-E(SCI Expanded)是SCI的扩展库,收录了5600多种来源期刊,可通过国际联机或因特网进行检索。SCI涵盖学科超过100个,主要涉及农业、生物及环境科学;工程技术及应用科学;医学与生命科学;物理及化学;行为科学
普刊,是相对于核心期刊来说的国内的合法刊物,正常情况下,分为省级、国家级但是经过某部门或者团体筛选,成为核心的刊物(里面既有省级,也有国家级刊物),就脱离了省级、国家级的划分,统一成为核心对你们单位而言,认可的核心数据库内的刊物(比如说北大核心、cssci、统计源核心等等),就是核心刊物,没有被核心数据库收录的,全都是普刊 简单的说,普刊就是普通刊物的简称,是指刊物,不是指文章
有公开刊号,属于正规期刊。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刊号(ISSN),一号一刊,这是公开发行的正式刊物最基本的标志。期刊又分公开发行与内部交流两种,前者有国内统一刊号,属于正规刊物,后者没有国内统一刊号,只有省准印证号,属于非正规刊物,只能用于内部交流。
内部刊物属于内部发表,而内部发表主要是指一些发表在企业或是组织内部刊物上的文章,而公开发表主要是指发表在公开发行的正规刊物上的文章,严格来说,内部发表并不是真正的发表,只有发表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正规刊物上的文章才是公开发表。
找到你想投稿的期刊、杂志看它的论文格式是怎么要求的,按照要求把你的论文写好会。发给他指定的邮箱,等他对方审查,它审查完后会给回消息看你是不是合格能不能被accepted,如果要修改就按照对方给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就行了然后再给他发过去等待接收,有需求可以通过我这边安排
我给一些企业做过刊物,可以加我QQ415379657 交流一下 可以分4到5个部分,但还是要看你们公司具体要体现的一些东西
可以再投稿。“内部刊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闻出版物,只是系统内部交流的文字材料,在“内部刊物”刊登作品视为同行之间交流阅读,尚未公开发表过。只有在取得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刊号的报刊发表,才属于“公开发表”。因此,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再投稿仍然属于第一次投稿的“首发稿”。
表面上看是要有刊号,但是有一些非法期刊也有刊号,比如有些刊物是香港的刊号,可一般的人根本不知道,还有的有刊号,但是主办单位不合格,通常也不能作为职称论文使用。好的办法是可以去,中国知网,期刊导航里搜索即可
发表论文所在的期刊必须有ISBN号,否则不算公开发表。
不尽然,有些内部交流刊物是不具备刊号,即不对外公开发行,如某学会会刊等。
对外规划 可以起到到外面的世界介绍 宣传你们的企业 同时在别人的眼里 你们的企业的实力相比其它的企业更有实力 其它的企业也就愿意与你们的企业有更加的合作机会了的
宣传企业文化理念,展示企业精神风貌,提升企业人文精神,创造企业优秀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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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1日第二次会员大会修订)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内部审计师协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缩写为SIIA。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风尚;协会的基本职能是服务、自律、宣传、交流。即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开展各种专业服务,通过宣传、交流,扩大内部审计影响,维护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部审计队伍素质的提高。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审计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黄浦区。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一)监督检查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情况。(二)调查研究内部审计发展中的新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涉及内部审计立法或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组织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后续教育,推动内部审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四)开展内部审计理论和实务研究,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办好内部审计刊物。(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六)提供内部审计咨询等服务,协调协会内、外部关系。(七)组织实施本市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英文缩写CIA)的统一考试。(八)办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审计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政策、调查研究、制定标准、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出版刊物、组织交流活动、提供咨询服务。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个人会员组成。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驻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区县内部审计协会。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 资深内部审计工作者或相关教育工作者,一般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包括审计、会计、经济、工程、计算机等技术职称)以及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特邀个人会员是指与内部审计有关并热心内部审计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特邀个人会员由推荐的理事提交推荐表;(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发展少数会员,由协会秘书处个案处理,报常务理事会批准;个人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退会应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三)制定会费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十)选举或者罢免常务理事;(十一)增补或更换理事、常务理事;(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因故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七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一)政府资助;(二)会费;(三)社会资助、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二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三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5月21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