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在中国申请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可以在中国申请专利。故我国法律有条件地允许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要求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或者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真实有效的营业所证明;(二)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分有以下几种情况:(1)申请人的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成员国,(2)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3)申请人所属国的法律中,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在上述(1)(2)(3)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提交其国籍证明或营业所或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所属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的,申请人除提交其国籍证明或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其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否则,该外国人将不能在中国进行专利申请。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享有与中国公民和企业组织同等的权利。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分别处理:1、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办理。这里讲的协议,主要是指我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如果该协议规定,互相允许对方的自然人和企业、组织在本国申请专利,那么应按照此规定办理。2、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我国已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这两个条约都规定了各成员国应允许互相申请和获得专利,并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因此,对上述两个公约的缔约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专利,我国应给予其国民待遇。3、依照互惠原则办理。互惠原则又称对等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允许我国的公民或者企业、组织在该国申请和获得专利,那么,我国也允许该国公民或者企业、组织在我国申请和获得专利。
可以的。国外的专利可以进入中国的
当然可以。
可以
我国《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可以在中国申请专利。故我国法律有条件地允许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要求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或者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真实有效的营业所证明;(二)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分有以下几种情况:(1)申请人的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成员国,(2)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3)申请人所属国的法律中,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在上述(1)(2)(3)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提交其国籍证明或营业所或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所属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的,申请人除提交其国籍证明或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其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否则,该外国人将不能在中国进行专利申请。
当然可以。
我国《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可以在中国申请专利。故我国法律有条件地允许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要求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或者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真实有效的营业所证明;(二)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分有以下几种情况:(1)申请人的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成员国,(2)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3)申请人所属国的法律中,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在上述(1)(2)(3)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提交其国籍证明或营业所或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4)申请人所属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的,申请人除提交其国籍证明或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其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否则,该外国人将不能在中国进行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