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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中,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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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中,不属于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及法律确认性。获得条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 硬性规定2、 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和技术领域: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以上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3、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4、 授予专利权和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生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后面这些可以参考用: 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形式条件指获得专利所必须具备的程序、形式上的要件。 实质条件即专利性问题,指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自身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以下阐述其实质性条件。 一、 授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规定为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即所谓的'三性'标准。 1、新颖性 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要求条件是相同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这就是说一项发明创造在其申请日以前未曾向社会公开过,不构成公众能够得知的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我国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是以申请日划定的,凡是在申请日以前(不包括该日)已经有相同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完成并公开或者发明人自己公开,如在新闻发布会、科研鉴定会、展览会上披露了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内容都会丧失新颖性,不能再申请专利。 新颖性的地域标准按公开的方式可划分下列四种情况: (1) 出版物公开。 出版物公开。这是指那些在正式出版物上已经记载了同样发明创造的情况。 出版物公开的地域标准是全世界范围内,属于'绝对新颖性',不论在世界哪个地方,只要在申请日以前找到相同发明创造在出版物上有过记载,该发明创造即不具有新颖性。这里所说的'出版物',不仅指一般的书籍、杂志、专利文献、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和报告、报纸、产品目录及样本等纸件出版物,还包括缩微胶片、影片、照片、唱片、磁带、软盘、光盘等其他载体的出版物。对于一些标有'内部资料'字样的期刊,只要能为不特定的人获得,也认为是公开出版物。 (2) 使用公开。 由于使用导致一项或者多项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处于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技术方案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 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使用公开的地域标准仅限于我国国内,属于'相对新颖性'。在国外的使用不算作公开。 (3) 其他方式公开。 其他方式公开。这是指那些能为公众所知的其他公开方式。它主要是口头公开,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播放以及科研鉴定、科研总结、设计文件、图纸、橱窗展示、展览、展销广告等方式。 这种方式公开的地域标准也限于我国国内,在国外的这种公开方式不对新颖性构成威胁。 (4) 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这主要是指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以相同内容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情况。 出现抵触申请时,视先申请案为后申请案的现有技术,故后一申请不具备新颖性。但如果前一申请没有公开而中止申请,则不属于抵触申请。抵触仅指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括他人在申请日提出的,也不包括申请人本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同样的申请。 2、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作了分别规定。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对于发明专利,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 关于发明专利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对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他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也不能够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而得到。 '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它表现在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或者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提出了一种新的研究路线,或者该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以及代表某种新技术趋势。 (2) 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来说,它的创造性标准比发明要低,只要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区别并具有进步即可认为具备创造性。 3、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根据这一定义,一般具备下列条件即认为具有实用性: (1) 工业实用性。 工业实用性。这里的工业是广泛上的概念,它包括农业、矿业、林业、水产业、运输业、交通业等各个行业。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只要在任何一个工业部门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有工业实用性。 (2) 重复再现性。 重复再现性。这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案中的技术内容,这种重复实施,不依赖任何随机因素,并且实施结果是相同的。 (3) 有益性。专利技术实施后应能产生积极效果,具有良好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 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利应具备下列条件: 1、新颖性 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是申请日,地域标准与公开的方式有关:对于出版物公开,是在世界范围内已有记载过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属于'绝对新颖性标准';对于使用公开,仅限于国内,即没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实物公开销售或使用,属于'相对新颖性标准',这一点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规定是一致的。 2、独创性 独创性这是指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即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不相同或不相近似表面看来是两个条件,实质上是一个要求。它不是指申请外观设计的产品与已公开过的产品是否相同或近似,而且指与申请日以前公开过的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所引起的美感或视觉是否相同或近似。对于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都是指在同一类产品基础上的形状、图案、色彩的相同或相近似,在不同类产品上相同或相近似的设计不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是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后加入的内容。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专利申请人以外的人已经取得了的合法权利。依照2001年6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的规定,这些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璜使用权等。' 三、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对于上述三种专利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均是以申请日划分的,但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又规定了下列三种例外情况: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这里说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会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申请人于泄露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仍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对发明创造所作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的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经其告诉而得知发明创造内容的任何其他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公开。上述情况的公开都是违反申请人意愿,是非法的公开。 对于这些例外情况,我国法律规定了申请的宽限期。但是,如果向国外申请专利,宽限期的优惠保护可能就不存在。因为各国的规定不一。因此,是否在申请专利前公开技术,应当慎重考虑。而且就上述(1)(2)两种情况,即使在我国,也仅仅对首次展出、首次发表的公开加以保护,优惠期内的再次公开以及他人独立做出同样发明后进行的专利申请,都会导致发明创造新颖性的丧失。

以下情况不授予专利权: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3、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4、提交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缺少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不授予专利权。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中,属于共性条件的是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及法律确认性。获得条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工程建设活动中,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形成的是()  A刑事法律关系  B民事商事法律关系  C社会法律关系  D行政法律关系  【答案】B  不同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裁决  A国务院  B最高人民法院  C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D全国人大常委会  【答案】A  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是()  A有自己的名称  B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C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D有自己的住所  【答案】C  关于表见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B表见代理中,由行为人和本人承担连带责任  C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D第三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答案】C  关于建设工程中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工程合同诉讼只能委托律师代理  B建设工程中的代理主要是法定代理  C建设工程中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D建设工程中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答案】C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时设立  A土地交付  B支付出让金  C转让  D登记  【答案】D  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B不动产物权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在合同成立时发生效力  D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A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是()  A鉴定人员工作有瑕疵的  B鉴定程序违法的  C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D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的  【答案】C  下列损失属于建设工程一切险保险范围的是()  A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B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  C非外力引起的机械装置本身的损失  D地震引起的损失  【答案】D  关于行政机关实行行政强制行政的说法,正确的是()  A执行标的灭失的,中止执行  B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终结执行  C一律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行行政强制执行  D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  【答案】D  下列人员中,可以委托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是()  A知名法学家  B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C当事人的亲属  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公民  【答案】AC暂不确定  关于建设工程见证取样的说法,正确的是()  A见证人员应当在试样及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B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比例(不低于…)50%  C见证人员应当由施工企业中具备施工试验的技术人员担任  D用于承重墙体的建筑承重试件必须实施见证取样  【答案】D  关于劳动者工资的说法,正确的是()  A企业基本工资制度分为等级工资和结构工资制  B工资可以以实物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C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标准  D劳动者在婚假期间,用人单位照常支付工资  【答案】D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可进行的活动是()  A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B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  C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D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工厂、仓库  【答案】C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A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B责令停业  C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D处以罚款  【答案】C  下列情形中,产生合同之债的是()  A施工企业与监理单位恶意串通造成建设单位损失  B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协议书  C施工现场的砖块坠落砸伤场外的行人  D施工企业将本应当汇给甲的设备租赁款汇给了乙  【答案】B  某建筑工程一切险由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发出赔偿要求的依据是()  A投标时间先后  B投保金额大小  C协调结果  D约定比例  【答案】D  关于投标文件的送达和接收的说法,正确的是()  A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可以推迟开标  B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拒收  C招标人签收投标文件后,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D招标文件可以在法定拒收情形外另行设定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答案】D  某施工企业向某建筑材料供应商发出购买建筑材料的要约,该供应商的承诺有效期内对该要约做出了完全同意的答复,该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为()  A建筑材料供应商的答复文件到达施工企业时  B施工企业发出定购建筑材料的要约时  C建筑材料供应商发出答复文件时  D施工企业订购建筑材料的要约到达建筑材料供应商时  【答案】A  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说法,正确的是()。  A执行标的物灭失的,中止执行  B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终结执行  C一律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D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  关于承揽合同解除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B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C承揽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定作人损失的,应当承揽赔偿责任  D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关于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实施的说法,正确的是()  A企业可以不公开其执行的企业标准  B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其产品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不必公开  C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D企业标准应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答案】C  项目建设完工后,施工企业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建设单位未按期组织竣工验收,当事人对实际竣工日期存在争议的,该项目的竣工日期()  A相应顺延  B以施工企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准  C以合同约定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准  D以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为准  【答案】B  关于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严重的一种,不包括没收财产  B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C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D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投标人利益的  【答案】C  某施工现场围挡倒塌造成路上行人腿部骨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A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B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C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  D道路管理部门和施工企业  【答案】A  根据《建筑法》,属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是()  A项目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已经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B需要拆迁的,拆迁工作已完成  C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D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答案】D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共同进行验收  A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  B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和安装单位  C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  D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答案】C  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由建设单位统一投保  B保险期限自开工之日起算  C费用由作业人员负担  D保险期限至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止  【答案】B  下列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中,属于共性条件的是()  A创造性  B新颖性  C实行性  D艺术性  【答案】B  关于开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A投标文件经确定无误后,由招标监管部门人员当众拆封  B开标时只能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C开标过程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D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答案】D  某施工企业技术员王某,2019年6月份的财产租赁所得为10000元,国债利息收入为3000元,股息所得为2000元,保险赔款为5000元,王某6月份的以上所得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元。  A3000  B3400  C2400  D4000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  A征求监理单位的意见  B注明生产厂供应商  C征求施工企业的意见  D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答案】D  关于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权利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A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不能要求承运人变更到达地  B货物由于不可抗力灭失,但已收取运费的,托运可以要求承运人返还  C由于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货运合同履行中,承运人对所要运送的货物享有拒运权  【答案】B  关于国家所有的文物的说法,正确的是()  A遗存于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B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C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D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答案】C  下列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中,属于共性条件的是()。  A创造性  B实用性  C新颖性  D艺术性  根据担保法,可以质押的财产是()  A耕地使用权  B建筑物  C生产设备  D土地所有权  【答案】C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是()  A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B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C接受捐赠收入  D财政拨款  E股息、红利等权利性投资收益  【答案】AD  下列款项中,属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包含的内容有()  A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B承包人工作人员的报酬  C承包人实际支付的建筑物配件价款  D承包人的机械租赁费用  E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产生的损失  【答案】BCD  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有()  A公权性  B自愿性  C程序性  D强制性  E保密性  【答案】ACD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有()  A返还财产  B修理  C赔偿损失  D继续履行  E消除危险  【答案】BCD(建议选CD)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  A危险因素  B事故隐患  C防范措施  D安全通病  E事故应急措施  【答案】ACE  地域管辖是以法院与()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  A当事人  B诉讼争议金额  C标的物  D法律事实  E案件影响力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和延续的说法,正确的有()。  A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B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据申请人的承诺直接作出行政批准决定  C建筑企业只能申请一项建筑企业资质  D建筑业企业资质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企业应当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E企业按规定提出延续申请后,资质许可机关未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法定最低保修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有()。  A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  B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C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D装修工程为5年  E给排水管道为2年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有()。  A排放量  B个数  C污染当量数  D超标分贝数  E立方米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包人的下列行为中,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有()。  A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B提供的建筑料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C同意总承包人选择分包人分包专业程  D指定购买的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E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甲施工企业误将应当支付给乙材料供应商的货款支付给丙材料供应商,关于甲、乙和丙之间债的发生根据及其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A丙应当将货款返还给乙  B甲向乙支付货款属于合同之债  C丙获得货款后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D乙和丙之间没有债权和债务关系  E丙获得货款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 硬性规定2、 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和技术领域: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以上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3、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4、 授予专利权和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生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后面这些可以参考用: 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形式条件指获得专利所必须具备的程序、形式上的要件。 实质条件即专利性问题,指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自身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以下阐述其实质性条件。 一、 授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规定为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即所谓的'三性'标准。 1、新颖性 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要求条件是相同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这就是说一项发明创造在其申请日以前未曾向社会公开过,不构成公众能够得知的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我国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是以申请日划定的,凡是在申请日以前(不包括该日)已经有相同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完成并公开或者发明人自己公开,如在新闻发布会、科研鉴定会、展览会上披露了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内容都会丧失新颖性,不能再申请专利。 新颖性的地域标准按公开的方式可划分下列四种情况: (1) 出版物公开。 出版物公开。这是指那些在正式出版物上已经记载了同样发明创造的情况。 出版物公开的地域标准是全世界范围内,属于'绝对新颖性',不论在世界哪个地方,只要在申请日以前找到相同发明创造在出版物上有过记载,该发明创造即不具有新颖性。这里所说的'出版物',不仅指一般的书籍、杂志、专利文献、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和报告、报纸、产品目录及样本等纸件出版物,还包括缩微胶片、影片、照片、唱片、磁带、软盘、光盘等其他载体的出版物。对于一些标有'内部资料'字样的期刊,只要能为不特定的人获得,也认为是公开出版物。 (2) 使用公开。 由于使用导致一项或者多项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处于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技术方案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 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使用公开的地域标准仅限于我国国内,属于'相对新颖性'。在国外的使用不算作公开。 (3) 其他方式公开。 其他方式公开。这是指那些能为公众所知的其他公开方式。它主要是口头公开,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播放以及科研鉴定、科研总结、设计文件、图纸、橱窗展示、展览、展销广告等方式。 这种方式公开的地域标准也限于我国国内,在国外的这种公开方式不对新颖性构成威胁。 (4) 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这主要是指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以相同内容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情况。 出现抵触申请时,视先申请案为后申请案的现有技术,故后一申请不具备新颖性。但如果前一申请没有公开而中止申请,则不属于抵触申请。抵触仅指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括他人在申请日提出的,也不包括申请人本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同样的申请。 2、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作了分别规定。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对于发明专利,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 关于发明专利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对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他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也不能够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而得到。 '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它表现在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或者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提出了一种新的研究路线,或者该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以及代表某种新技术趋势。 (2) 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来说,它的创造性标准比发明要低,只要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区别并具有进步即可认为具备创造性。 3、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根据这一定义,一般具备下列条件即认为具有实用性: (1) 工业实用性。 工业实用性。这里的工业是广泛上的概念,它包括农业、矿业、林业、水产业、运输业、交通业等各个行业。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只要在任何一个工业部门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有工业实用性。 (2) 重复再现性。 重复再现性。这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案中的技术内容,这种重复实施,不依赖任何随机因素,并且实施结果是相同的。 (3) 有益性。专利技术实施后应能产生积极效果,具有良好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 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利应具备下列条件: 1、新颖性 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是申请日,地域标准与公开的方式有关:对于出版物公开,是在世界范围内已有记载过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属于'绝对新颖性标准';对于使用公开,仅限于国内,即没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实物公开销售或使用,属于'相对新颖性标准',这一点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规定是一致的。 2、独创性 独创性这是指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即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不相同或不相近似表面看来是两个条件,实质上是一个要求。它不是指申请外观设计的产品与已公开过的产品是否相同或近似,而且指与申请日以前公开过的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所引起的美感或视觉是否相同或近似。对于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都是指在同一类产品基础上的形状、图案、色彩的相同或相近似,在不同类产品上相同或相近似的设计不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是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后加入的内容。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专利申请人以外的人已经取得了的合法权利。依照2001年6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的规定,这些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璜使用权等。' 三、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对于上述三种专利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均是以申请日划分的,但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又规定了下列三种例外情况: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这里说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会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申请人于泄露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仍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对发明创造所作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的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经其告诉而得知发明创造内容的任何其他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公开。上述情况的公开都是违反申请人意愿,是非法的公开。 对于这些例外情况,我国法律规定了申请的宽限期。但是,如果向国外申请专利,宽限期的优惠保护可能就不存在。因为各国的规定不一。因此,是否在申请专利前公开技术,应当慎重考虑。而且就上述(1)(2)两种情况,即使在我国,也仅仅对首次展出、首次发表的公开加以保护,优惠期内的再次公开以及他人独立做出同样发明后进行的专利申请,都会导致发明创造新颖性的丧失。

专利权授予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条件有: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中的一种,且属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程序合法;3、申请人具有申请资格;4、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实质条件。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仅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并且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形式条件。授予专利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法律依据】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项发明创造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符合专利法中所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这是前提条件。不在专利法所界定范围内的发明创造,不能授予专利权。(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必须是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不妨害公共利益的。(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和美感。这是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不包括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1、 硬性规定2、 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和技术领域: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以上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3、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4、 授予专利权和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生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后面这些可以参考用: 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形式条件指获得专利所必须具备的程序、形式上的要件。 实质条件即专利性问题,指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自身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以下阐述其实质性条件。 一、 授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规定为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即所谓的'三性'标准。 1、新颖性 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要求条件是相同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这就是说一项发明创造在其申请日以前未曾向社会公开过,不构成公众能够得知的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我国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是以申请日划定的,凡是在申请日以前(不包括该日)已经有相同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完成并公开或者发明人自己公开,如在新闻发布会、科研鉴定会、展览会上披露了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内容都会丧失新颖性,不能再申请专利。 新颖性的地域标准按公开的方式可划分下列四种情况: (1) 出版物公开。 出版物公开。这是指那些在正式出版物上已经记载了同样发明创造的情况。 出版物公开的地域标准是全世界范围内,属于'绝对新颖性',不论在世界哪个地方,只要在申请日以前找到相同发明创造在出版物上有过记载,该发明创造即不具有新颖性。这里所说的'出版物',不仅指一般的书籍、杂志、专利文献、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和报告、报纸、产品目录及样本等纸件出版物,还包括缩微胶片、影片、照片、唱片、磁带、软盘、光盘等其他载体的出版物。对于一些标有'内部资料'字样的期刊,只要能为不特定的人获得,也认为是公开出版物。 (2) 使用公开。 由于使用导致一项或者多项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处于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技术方案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 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使用公开的地域标准仅限于我国国内,属于'相对新颖性'。在国外的使用不算作公开。 (3) 其他方式公开。 其他方式公开。这是指那些能为公众所知的其他公开方式。它主要是口头公开,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播放以及科研鉴定、科研总结、设计文件、图纸、橱窗展示、展览、展销广告等方式。 这种方式公开的地域标准也限于我国国内,在国外的这种公开方式不对新颖性构成威胁。 (4) 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这主要是指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以相同内容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情况。 出现抵触申请时,视先申请案为后申请案的现有技术,故后一申请不具备新颖性。但如果前一申请没有公开而中止申请,则不属于抵触申请。抵触仅指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括他人在申请日提出的,也不包括申请人本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同样的申请。 2、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作了分别规定。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对于发明专利,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 关于发明专利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本质区别,对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他不能直接从现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也不能够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试验而得到。 '显著的进步'是指从发明的技术效果上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的进步,它表现在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或者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提出了一种新的研究路线,或者该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以及代表某种新技术趋势。 (2) 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来说,它的创造性标准比发明要低,只要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所区别并具有进步即可认为具备创造性。 3、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根据这一定义,一般具备下列条件即认为具有实用性: (1) 工业实用性。 工业实用性。这里的工业是广泛上的概念,它包括农业、矿业、林业、水产业、运输业、交通业等各个行业。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只要在任何一个工业部门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有工业实用性。 (2) 重复再现性。 重复再现性。这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案中的技术内容,这种重复实施,不依赖任何随机因素,并且实施结果是相同的。 (3) 有益性。专利技术实施后应能产生积极效果,具有良好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 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利应具备下列条件: 1、新颖性 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是申请日,地域标准与公开的方式有关:对于出版物公开,是在世界范围内已有记载过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属于'绝对新颖性标准';对于使用公开,仅限于国内,即没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实物公开销售或使用,属于'相对新颖性标准',这一点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规定是一致的。 2、独创性 独创性这是指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即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不相同或不相近似表面看来是两个条件,实质上是一个要求。它不是指申请外观设计的产品与已公开过的产品是否相同或近似,而且指与申请日以前公开过的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所引起的美感或视觉是否相同或近似。对于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都是指在同一类产品基础上的形状、图案、色彩的相同或相近似,在不同类产品上相同或相近似的设计不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是专利法第二次修改后加入的内容。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专利申请人以外的人已经取得了的合法权利。依照2001年6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的规定,这些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璜使用权等。' 三、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对于上述三种专利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均是以申请日划分的,但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又规定了下列三种例外情况: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在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六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这里说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不包括省以下或者受国务院各部委或者全国性学会委托或者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申请人于泄露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专利仍可认为不丧失新颖性。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对发明创造所作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的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经其告诉而得知发明创造内容的任何其他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公开。上述情况的公开都是违反申请人意愿,是非法的公开。 对于这些例外情况,我国法律规定了申请的宽限期。但是,如果向国外申请专利,宽限期的优惠保护可能就不存在。因为各国的规定不一。因此,是否在申请专利前公开技术,应当慎重考虑。而且就上述(1)(2)两种情况,即使在我国,也仅仅对首次展出、首次发表的公开加以保护,优惠期内的再次公开以及他人独立做出同样发明后进行的专利申请,都会导致发明创造新颖性的丧失。

hihsnaiuym8265174645 专t利授予3条件: 专p利权的客体 分7为4三z种: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1。授予4专c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4专o利的外观设计3应当具备新颖性。 授予0专l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两方5面内6容:形式条件和实质性条件。 形式条件 是指要求授予4专i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以1专n利法及s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书3面记载在专b利申请文8件上h,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0续。文5件或者手6续如果不d符合要求,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专e利局指定的期限内8补正,经过补正仍5然不g符合要求的,专d利局将予2以1驳回。 实质性条件 也s称专r利性条件,它是对发明创造授权的本质依据。专u利法规定,授予5专x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5新颖性 专e利法所说的新颖性是指: (4)在申请提交到专v利局以0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8外出版物上m公0开s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v但包括书6籍、报刊2、杂志等纸件,也b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x唱片1等音、影件。 (2)在国内2没有公0开v使用过,或者以1其他方4式为4公3众所知。所谓公3开g使用过,是指以0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4式进行传播、应用,乃g至通过电视和广y播为8公5众所知。 (2)在该申请提交日5以6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n向专c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以6后公6布的专f利申请文3件中4。 因此,在提交申请以2前,申请人f应当对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作普遍调查,对明显没有新颖性的,就不h必申请专f利。 4。5创造性 专u利法所说的创造性是指: 专u利申请同申请提交日5前的现有技术相比3,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与o现有技术相比6,有本质上d的差异,有质的飞g跃和突破,而且申请的这种技术上v的变化7和突破,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n员来说并非是显而易见7的。所谓“同现有技术相比2有进步”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比7现有技术有技术优点或有明显的技术优点。 8。7实用性 专v利法所说的实用性是指: 申请专n利的发明创造,能够在工g农业及b其他行业的生产中1批量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d或生活中7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专c利法规定:授予7专j利权的夕o卜v观设计5应当同申请日2以2前在国内6外出版物上v公8开c发表过或者国内8公1开v使用过的外观设计0不q相同并且不j相近似。 “不g相同”是授予6专z利权的夕s卜x观设计0应当具备新颖性。它既不a能同现有的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2雷同,更不x能是对它们的仿制、抄袭。 “不k相近似”是授予6专i利权的外观设计8应当具有独创性。它既不q能是对现有同类产品外观设计0的简单模仿,也u不h能与g它们只有本领域技术人s员才g能看得出的微小t的差别,而应有公3众一h眼就能看出的明显的不c同和变化7里的“出版物”和“公0开i使用”同发明、实用新型中3有同样的含义f。 希望对您有帮助!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新颖性 实用性 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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