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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国所采取的专利审查制度归纳起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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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国所采取的专利审查制度归纳起来共有

实质审查制中又分为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即时审查制,又称为一次性审查制。即时专利局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需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就随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即时审查制的优点是可以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这使审查程序得到一定的简化。其缺点是审批时间较长,且需要有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目前,美国、加拿大、瑞典等国家实行这种审查制度。延迟审查制,又叫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待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日本、西德、荷兰等为7年,澳大利亚等国为5年,巴西为2年,我国则为3年。3 美国专利审查制度的改变: 1999年11月29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IPA),其中许多重要的条款都被直接列入专利法,包括将不公开审查制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保证发明人专利保护期等规定,2000年3月29日该法案生效,这是自1952年专利法颁布以来美国专利制度发生的最重大变革。

中国专利审查制度采取的是

在企业专利管理中有专利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只有类型之分,但并无等级之分。即中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但这三种类型之间并没有绝对的等级高下,三种类型的专利的定位不同、用途不同、保护力度不同。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在企业内部的专利管理实践中,专利确实有等级之分。例如,在企业中一般会实施专利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相应的专利分级评价标准,企业专利管理机构把专利分成不同的等级来进行科学管理。例如可以从如下一个或多个维度进行专利分级管理:从技术维度进行专利分级,按技术难度和创新高度对专利进行分级,分为普通专利、基础核心专利、外围型专利、标准专利、国际专利等;从应用维度进行专利分级,按专利的实际应用范围(例如是否能够在全行业、全球应用)、应用该专利为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用该专利为企业节省的成本,对专利进行分级管理;从无形资产维度进行专利分级,按照专利权的无形资产评估值、专利所能够获得的抵押或质押贷款金额、专利权许可费的高低等来对专利进行分级管理;从法律维度进行专利分级,按照专利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发挥的作用,专利权在法律上的保护范围大小,专利权的稳定性,专利权是否存在瑕疵,来对专利进行分级管理,例如分成适合发起专利诉讼的进攻型专利,和适合进行防御的防御型专利。

世界各国专利制度均涵盖

现在全世界专利审查制度分为两种,一种审查制,另一种是非审查制。非审查制又叫登记制或初步审查制,简而言之就是对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比如申请文件格式是否正确,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申请人、发明人资料是否正确,如果专利申请形式无问题,即授予专利权。审查制又叫着实质审查制度,其除了对专利申请进行上述形式审查外,还要进行实质审查,例如在我国实审要审查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我国现在专利分为三种,其中发明采用实质审查制度,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用初步审查制度,因此通常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审查周期比发明短,也更容易授权,以上仅供参考,如有问题,可进一步沟通。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专利权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包括两层含义:1、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须以其权利要求为准。即以由专利申请人提出的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不小于也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的范围。2、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具有解释的功能。说明书及附图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但是,相对权利要求而言,说明书及附图只具有从属的地位,不能单以其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的基本依据,基本依据只能是权利要求书。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这一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体现该产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基本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范围,应当是同类产品的范围;不是同类产品,即使外观设计相同,也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专利权。

世界上最早的专利审查制度

专利制度的建立,至今已有300年的历史了。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专利制度的雏形萌芽于中世纪的欧洲。15世纪中期,在商品经济关系初步发展的英国和意大利,最早产生了专利制度的雏形。这就是由封建君主政府以特许的方式,授予一些商人或工匠的某项技术以独家经营的垄断权。例如,1421年,意大利佛罗伦萨共和国授予著名科学伽利略发明的“扬水灌溉机”20年的专利权。《威尼斯专利法》为现代专利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是现代专利法的雏型。如果以《威尼斯专利法》为专利制度的起源,则迄今已有500年的历史。近现代专利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工业革命的兴起,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而从萌芽阶段步入发展时期的。近代意义的世界第一部下工完整的专利法产生于英国,这就是英国1623年颁布的《垄断法》。该法被视为现代资本主义专利法的始祖。这部《垄断法》是世界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第二个里程碑,已初步具备了现代专利法的基本要素。所以,欧美其他国家在本国工业革命前夕,纷纷效法英国,相继建立了专利制度。美国、法国分别于1790和1791年颁布了本国第一部《专利法》。随之,一些发达的酱主义国家,如荷兰、奥地利、法国、日本等相继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制定和实施《专利法》的过程中,根据现代技术的发和专利制度的实践,不断修改、完善自己的专利法,使专利法从最初的经营特许权脱胎而成为保护发明人利益且促进科技发展的法律制度。国家以专利法确认发明人的创造成果为发明人的产权,用授予一定期限的独占垄断权,以换取发明人将其发明成果向社会公开,从而比较恰当地解决了发明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为适应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经济技术贸易的发展,从19世纪末开始,几乎所有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其《专利法》都已经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由于《专利法》具有地域性的特点,只在本国范围内有效,一个国家的企业或个人向另一个国家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否则,该项技术在另一个国家就得不到保护。为了吸引更多的发明创造成果,促进本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为了吸引更多的发明创造,促进本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许多国家的《专利法》都突破了地域性的限制,对外国人申请专利的权利不作特殊限制,本国手外国的发明创造受同等的法律保护。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是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工业产权(专利、商标等)保护的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国际优先权”原则,为一个国家的国民在其他国家取得专利权提供了方便。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就专利而言,就专利而言,就是保证缔约国的国民在其他缔约国境内享有与该国国民同样的权利和利益。所谓国际优先权原则,就是保证缔约国国民在一定期限内其他缔约国提出的专利申请,可被认为是在本国提出第一次申请的日期所提出。这样,就不会因申请人在本国提出第一次申请后发明已公布、利用,或者因有其他人提出申请而丧失权利。《巴黎公约》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萌芽阶段。随后,于1967年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于1970年生效。1970年签署《专利合作条约》,该条约规定,如同一项发明需要在几个国家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单一渠道提出申请,由单一的机构进行检索和审查,而同时可以在几个国家取得专利权。当然,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批准,还要由各国依据本国的《专利法》决定。这可以说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第一步。此外,一些地区性专利合作组织也相继成立。如1973年签定、1977生效的《欧洲专利公约》;非洲法语国家1962年签定的《利伯维尔协定》;英语非洲国家于1976年签定的《卢萨卡协定》等。有关专利的国际保护正在形成国际一体化和地区一体化的发展趋势。1993年12月16日结束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也将士民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服务列入谈判议题,并就此达成了《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它标志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最高水平的国际标准的已经形成。

现在全世界专利审查制度分为两种,一种审查制,另一种是非审查制。非审查制又叫登记制或初步审查制,简而言之就是对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比如申请文件格式是否正确,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申请人、发明人资料是否正确,如果专利申请形式无问题,即授予专利权。审查制又叫着实质审查制度,其除了对专利申请进行上述形式审查外,还要进行实质审查,例如在我国实审要审查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我国现在专利分为三种,其中发明采用实质审查制度,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用初步审查制度,因此通常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审查周期比发明短,也更容易授权,以上仅供参考,如有问题,可进一步沟通。

关于专利的审查和批准目前世界上不存在的制度是

现在全世界专利审查制度分为两种,一种审查制,另一种是非审查制。非审查制又叫登记制或初步审查制,简而言之就是对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比如申请文件格式是否正确,文件内容是否完整,申请人、发明人资料是否正确,如果专利申请形式无问题,即授予专利权。审查制又叫着实质审查制度,其除了对专利申请进行上述形式审查外,还要进行实质审查,例如在我国实审要审查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我国现在专利分为三种,其中发明采用实质审查制度,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采用初步审查制度,因此通常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审查周期比发明短,也更容易授权,以上仅供参考,如有问题,可进一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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