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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格式和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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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格式和排版

"╳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资产,使其人民代表大会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贵阳市╳ ╳ 路╳ ╳号 ; 第七条 公司经营场所:贵阳市╳ ╳ 路╳ ╳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核准为准。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需报经审批和须领取经营许可证的,已经批准,并领取了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中:货币╳ ╳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 %。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十四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 公司 ╳╳ 单位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分配红利; (二)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实股东转让的出资; (四)依法及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额;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帐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剰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名称(姓名 )、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签名 ╳ ╳公司 货币 ╳ ╳万元 ╳ ╳单位 货币 ╳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出投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三十日内或自第一次公告之日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法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五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额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2004-12-27 23:38 回复 北京嘉信未来 5位粉丝 2楼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会。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要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其成员三人。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 聘用或解聘公司高级职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又不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时,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议所议事项须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须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记名表决制度。当赞成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出最后决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议,须由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才有效。 董事会议表决的事项涉及某个董事个人利害关系时,该董事没有表决权,但算在法定人数之内。 第四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董事本人应当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要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这是合同范本,你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情况,具体做些修改于调整,但核心条款不得遗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您!有什么不明确的可以随时留言,一定尽力而为,希望您采纳。

好的企业名称能给人留下深刻的记忆和美好的印象。如果公司或品牌名子的识别有难度、过长、难认的字,不利于书写,不利于记忆,往往使人产生原始性的抵抗心理,使大众的印象产生障碍。企业名应具有独特、新的特点,不容易落俗,与同行业同产品的名字不易混淆,如混淆易产生模糊感。 因此可以从以下八个方面考虑:  (1)注重寓意、音律和效应  (2)注重人和,起名时致力挖掘企业名称的文化底蕴  (3)注重地利,起名时致力拓展企业名称的历史潜能  (4)注重天时,起名时致力开发企业名称的时代内涵  (5)应强化标志性和识别功能,避免雷同  (6)应加强企业命名与品牌、商标的统一性  (7)应避免无特征的企业名称,要突显名称的“个性”  (8)兼顾传统数理文化

公司章程排版的要求

写公司章程需要注意以下十个方面:(一)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其法律意义上的言、行,均可被视为公司的言行,对于公司控制权、可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二)对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规定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都会有较大的风险,一着不慎,将可以导致公司毁于一旦,如果没有在章程中对此作出规定,决策过于随意,则可能会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三)对股东出资时间的规定现行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作了很大的改革,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采取完全的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到期股东未按章程规定向公司缴足当期出资的,债权人可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同时,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违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四)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的规定分红和增资,均有可能导致股东内部重大分歧,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很可能产生矛盾。严格来说,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的约定,公司法并未要求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体现,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其他方式约定,如果一开始就在章程对此作出规定,无疑会更为稳妥。(五)股权转让的条件的规定公司法不仅允许对股权转让可以通过章程自治规定,而且章程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六)对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的规定。公司法分别对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作出规定,并均规定可以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七)对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的规定公司法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无规定,故应注意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八)对董事会职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与股东会相比,章程中对董事会的职权可规定得更具体,章程中应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否则将可能处理争议时找不到依据。(九)对总经理职权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的职权可以否定公司法对总经理职权的规定,实践中应当特别重视。(十)章程可对执行董事的职权的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是由公司章程规定,且完全授权股东决定。扩展资料:公司章程的特征:(一)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二)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三)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四)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 住 所: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农业科技开发,农业信息咨询,农业科技培训;瓜果蔬菜、花卉苗木、农作物的种植与销售;林产品的研究开发与销售;林下种(植)养(殖)产品的销售;新型农机研发;观光旅游;旅游房地产开发,旅游景点开发。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第二章 股东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两个:1、股东姓名或名称:2、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三章 注册资本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1、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形式:首期出资额:2、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形式:首期出资额:第十三条 股东分期出资,余额于公司设立后2年内缴足。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股权转让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依照前两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股东会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六章 董事会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5名。第二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3 年。第三十条 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或者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 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七条 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三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任期 3 年。第九章 监事第四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选举监事一名。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3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四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九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第五十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五十一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第五十二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第五十七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第五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公司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法人股东盖章: *****公司2011年6月8日

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其法律意义上的言、行,均可被视为公司的言行,对于公司控制权、可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都会有较大的风险,一着不慎,将可以导致公司毁于一旦,如果没有在章程中对此作出规定,决策过于随意,则可能会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对股东出资时间的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现行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作了很大的改革,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采取完全的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到期股东未按章程规定向公司缴足当期出资的,债权人可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同时,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违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的规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分红和增资,均有可能导致股东内部重大分歧,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很可能产生矛盾。严格来说,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的约定,公司法并未要求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体现,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其他方式约定,如果一开始就在章程对此作出规定,无疑会更为稳妥。股权转让的条件的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上是公司法的规定,很显然,公司法不仅允许对股权转让可以通过章程自治规定,而且章程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扩展资料:怎样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1)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经过工商登记机关预先核准后,应当按照预先核准的名称在章程中载明。章程中载明的住所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执行公司的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公司事务的机构所在地。在公司的办事机构有多个并位于不同地方时,则以“主要办事机构”为公司的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当前,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其他一律不作限制。在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银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债权受让人的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经营范围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3)公司注册资本。建议,要特别注意《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规定的变化,一是将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修订为“认缴的出资额”;二是允许分批出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三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为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为自然人时,要写明股东的真实姓名和住址,要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还应载明股东个人的身份证号码。股东为法人时,除记载法人股东的名称和住所,还应载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在这里,不能回避的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将其定义为:“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虽然“实际控制人”并不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记载,但在个别公司中,却控制着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处理好“实际控制人”与每个股东之间的关系,则是公司能否健康发展的基石,而这需要更多的是商业经验和法律智慧。(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章程在规定股东出资时间时,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允许分期出资,要对每期的出资额、出资日期作出明确规定,如果规定不明,很可能日后会给公司及股东之间的纠纷埋下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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