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和杂志社现在大部分都属于私营,如果是国有企业,那么他是那个国有企业的,那个企业就是他的主管部门,如果是私营,他就没有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意思就是所有能管他的部门都是他的主管部门。
李捷,求是杂志社社长。1955年2月生,山东平阴人,汉族,研究生学历,研究员,博士生导师。1973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69年12月入伍。1979年2月至1983年3月,北京师范大学一分校历史系学习。1983年3月至1983年9月,北京师范大学分校历史系教员。1983年9月至1986年8月,中央党校理论部党史专业硕士研究生。1986年8月至1987年4月,北京联合大学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历史系教员。1987年4月起先后任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研究组研究人员、毛泽东研究组生平小组副小组长、第一编研部毛泽东研究二处副处长、第一编研部主任助理、第一编研部副主任、中央文献研究室室务委员兼第一编研部副主任、中央文献研究室室务委员兼第一编研部主任。2004年10月任中央文献研究室副主任。2012年3月,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当代中国研究所所长、党组书记。2014年4月,任求是杂志社社长。 中共十六大、十七大代表。中国中共文献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毛泽东诗词研究会会长、中国史学会副会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副会长、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副会长、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副理事长。
杂志社属于事业单位。杂志社一般分为国家大型杂志和非政府创办的杂志,他们都属于事业单位,不过,国家大型杂志社(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管的)的经费一般由国家或省级财政拔款(或部分拔款)。非政府部门创办的杂志社,现在一般都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经费一般是自收自支。拓展资料: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英文是Public Institution,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其工作人员与公务员是不同的。根据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事业单位不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而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还新兴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资本举办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队、院、社、台、宫、馆等字词结尾,例如会计核算中心、卫生监督所、司法所、银保监会 、质监站、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住房公积金中心等。事业单位分为参公事业单位以及一般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是指人员使用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参公改革之后的事业单位在省公务员招考中招考,普通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招聘中招考。
出版社和杂志社现在大部分都属于私营,如果是国有企业,那么他是那个国有企业的,那个企业就是他的主管部门,如果是私营,他就没有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意思就是所有能管他的部门都是他的主管部门。
新闻媒体的监督属于社会舆论监督。而社会监督属于广义的法律监督范围,法律监督分为广、狭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新闻媒体的监督属于什么监督媒体监督的特点:1、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2、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面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另一侧面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
新闻媒体是归哪个部门管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的新闻、出版、广播、电影和电视领域的国家管理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为正部级单位,是国务院直属机构。网络与新媒体专业是基于互联网等新兴媒介形态对新闻传播行业及整个社会的的巨大推动,顺应数字信息时代发展所需,顺应移动互联媒介融合的趋势要求而产生的新闻传播类新专业。该专业是对2011年开始招生的新媒体与信息网络专业进一步发展。随着网络与新媒体技术日新月异的变革,推动着传统新闻行业的深刻变革。定位于培养报纸、广播、电视等专业知识的新闻传播类传统专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当今全媒体信息时代,媒体融合主要发生在传统的媒体(电视、广播、报纸)和新兴媒体(网络电视、网络广播、IPTV、手机电视)之间。在传播形态上具体表现为:手机电视的发展迅速、网络电视、数字广播、触摸媒体等多种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的媒介悄然兴起。与此同时,“新闻传播”越来越泛化为“信息传播”,基于手机终端的WAP网络越来越与传统WEB网络并驾齐驱,总之网络越来越成为新闻及信息的生产、加工、传播、创新、流通、消费的主要平台。2012年教育部开始组织该专业申报工作。2013年首次批复28所高校招生,2014年批复20所高校招生,2015批复29所高校招生。该专业文理兼收,毕业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杂志社只是负责编辑刊物,需要出版社出版发行!并不是同一单位!
报纸分为党报、都市报、行业报等。党报由党委宣传部门管理,都市报比较复杂,管理部门有可能是党委宣传部直接管理,或者挂靠在一些报社或报业集团,这种情况则是由该报社或报业集团管理,对于已经转企的都市类报纸,则自己管理自己,但舆论导向由党委宣传部门负责;网站的管理权限划分更加复杂,比如:人民网、新华网等隶属于人民日报社和新华社,由其直接管理。腾讯网、网易等为企业,由中宣部网络局协调;行业类网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比如交通网,则由交通(厅)局管理);地方时政新闻网由党委宣传部管理,政府网一般由政府信息中心管理或由发改委管理。至于一些论坛、博客、水区以及杂七杂八的网站则处于管理混乱状态。
出版社和杂志社现在大部分都属于私营,如果是国有企业,那么他是那个国有企业的,那个企业就是他的主管部门,如果是私营,他就没有主管部门,没有主管部门的意思就是所有能管他的部门都是他的主管部门。
新闻出版署新出政【1993】801号关于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经中宣部批准,现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需要,明确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办出版单位,必须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第三条 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期刊社(编辑部)、图书出版社和音像出版社。 第四条 主办单位是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专业分工范围,应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一致。主办单位所办的出版单位的办公场所应与主办单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行政区域。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办出版单位,应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主要的主办单位以及相应的主管单位。 第五条 主管单位是指出版单位创办时的申请者,并是该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则为主要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主管单位,在中央应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是厅(局)级以上单位;在自治州、设县的市和省、自治区设立的行政公署,应是局(处)级以上单位;在县级行政区域,应是县(处)级领导机关。 第六条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应是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禁止将出版单位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出版单位在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下负责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出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社委会、编委会、编辑室、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均为出版单位的内部管理机构,不能作为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 第八条 主办单位对所办出版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领导、监督出版单位遵照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办社(报、刊)方针、宗旨、专业范围,做好出版工作及有关各项工作;审核出版单位的重要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审核批准重要稿件(书稿、评论、报道等)的出版或发表;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二)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出版单位的设立提供和筹集必要的资金、设备,并创造其他必要条件,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三)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决定出版单位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保证出版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但应对出版单位各项经营活动切实担负监督职责;监督出版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出版单位财产的保值、增值。出版单位为实现社会效益目标而形成政策性亏损,主办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其他方式的补偿。 (四)审核出版单位的内部机构的设置,考核并提出任免出版单位的负责人的建议,报主管单位批准。 (五)向主管单位汇报出版单位的工作情况,贯彻落实主管单位的有关决定和意见。 (六)承担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七)国家规定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主管单位对所属的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出版单位及其主办单位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采取行政措施和经济措施保证出版单位的出版工作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有权决定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发行或不发行;对出版单位在出版物内容等方面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领导责任。 (二)审核批准出版单位的重大宣传、报道或选题计划,批准有重要影响的稿件的出版或发表;决定出版单位或出版物的停办或变更,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对主办单位对出版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可提出意见或作出决定。 (四)扶持、协助主办单位为出版单位提供或筹措资金、购置设备。 (五)与主办单位共同负责出版单位或出版物停办后的资产清算、人员安置和其他善后工作。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主办单位与主管单位是同一机构的,该机构对本规定第八、九条规定的职责均应履行。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决定不再履行本规定第八条 规定的职责时,应及时用书面形式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其主管单位直接履行主办单位的职责;主管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决定该出版单位停办或者另行指定新的适当的主办单位;逾期仍没有合格的主办单位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主管单位决定不再履行本规定第九条 规定的职责时,应作出停办该出版单位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即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出版单位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又不代替清偿的,主管单位应当决定其停办,并书面报告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出版单位注销登记,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本规定,致使出版单位丧失继续举办条件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出版单位撤销登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杂志社有几种类型:一、国家大型杂志社(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管的)是事业单位,如《求是》杂志社。这类杂志社的经费一般由国家或省级财政拔款(或部分拔款);二、非政府部门创办的杂志社,现在一般都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其经费一般是自收自支。
在大陆,基本上所有的报社都是事业单位(包括一些宗教、社会团体的报社),不属于事业单位的报社少之又少。如: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的报社、一些民间团体或学术研究团体自办的报社就不是事业单位。
权威期刊没有固定的标准,不同的机构、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要求。权威期刊一般只是期刊的一种称谓,具体权威与否,以及到底有多权威都没有定量的估计分析,级别主要看影响因子比较。
人民日报社、人民政协报、组织人事报、郑州日报社、人民铁道报社、中国工商报社、北京青年报社等。1、人民日报社1946年5月15日,由毛泽东题写报名的《人民日报》在邯郸市创刊,当时该报为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机关报。1948年6月15日,《晋察冀日报》和晋冀鲁豫《人民日报》合并,实际担负党中央机关报职能。《人民日报》为中国第一大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为世界上最具权威性、最有影响力的十大报纸之一。2、人民政协报《人民政协报》创刊于1983年4月6日,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机关报,也是唯一的在海内外有广泛影响的全国性统一战线报纸。邓小平同志为《人民政协报》创刊题写报名。3、组织人事报《组织人事报》创刊于1984年7月15日,同年10月5日正式公开发行,是全国首份以党的建设和干部人才工作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报刊,由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主办主管。组织人事报社是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直属事业单位。4、北京青年报社北京青年报社为一家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传媒集团,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隶属于共青团北京市委,已拥有十余家媒体、六大产业百余家企业,其中包括一家香港上市公司。5、人民铁道报社人民铁道报社是铁道部直属的事业单位,自2000年起,报社改革人事制度,缺员时在全路和北京市公开招聘,实行合同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日报社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政协报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组织人事报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青年报社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铁道报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世界经济学会(英文译名:China Society of World Economics,缩写:CSWE)。第二条 本学会是研究世界经济的个人或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全国性学术团体。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组织和推动世界经济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为发展我国的世界经济研究工作,为我国四化建设,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服务。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研究工作和学术探讨中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态度和学风,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和协调有关世界经济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组织和参加国内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二)组织和协调世界经济的综合或专题学术讨论会;(三)举办学术报告会、讲座和培训班,组织与提供咨询服务;(四)编辑和出版学会刊物,编选和出版有关研究成果;(五)参加国际学术活动,开展对外学术交流。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成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三)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从事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具有一定水平或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填写会员登记表;(三)有一位学会理事推荐;(四)学会秘书处研究并批准;(五)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三)承担本学会委托的研究、讲学、培训和有关会务工作,向本学会提交科研成果,协助本学会举办学术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必要时给予本学会以力所能及的帮助。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果在每届注册时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除名。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四条 原则同意学会章程,愿意积极参加学会活动的外国同行,可以成为学会名誉会员。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协商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就世界经济的重大问题进行学术讨论;(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协商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聘请研究世界经济的著名专家、学者担任本学会名誉会长、顾问,指导学会工作;聘请若干地区协调人协助学会开展地方性工作;(九)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指导本学会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至第十一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学会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学会主持重要学术活动;(四)其它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工作。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学会日常会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职工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党组”一章,第三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九章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有关文件,经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党委批准成立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党组。第三十一条 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党组组成人员为学会负责人中的中共党员。第三十二条 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党组主要任务是组织党员和团结会员依照学会章程开展活动,讨论学会重大问题并将决定提交学会领导机构研究决定。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及团体会员的会员会费。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