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确实是的。
这个不是必须的,没有统一标准。一般期刊论文,不需要引用。毕业论文以学校规定为准。
这是肯定,论文中只要出现不是你自己的原语,基本都要在后面标明出处
没有太大必要,这个是看学校要求,有的需要有的不需要,注释就是表示你文章引用别人哪里,个人建议,跟着学校要求走,或者问导师,如果没有强制性要求,不建议有,因为附注有格式要求的。虽然附注可以提升论文可靠性
看一下你参考的文献就可以了,内容不能抄,格式是可以借鉴的。
是的,必须要,一般论文都要标明注释。
参考文献一定要有,但注释不是一定要有,需要注释就注释,不需要就不用了。 一篇文章的引用参考部分包括注释和参考文献两部分,注释是作者自己的解释(转引的参考文献也可以放在注释里),参考文献仅需列出参考书或论文的名称、作者、出版社或发表的期刊、著作时间或期刊期数等。注释用圆圈1 2标注,放脚注,参考文献用[1][2]标注,放尾注。 有的刊物要求注释和参考文献都要在内文标注,有的刊物对参考文献不要求内文标注,在尾注列出就行。按最新的CNKI规范的要求应是前者。为保险起见,你还是都标吧。注:参考文献如是著作要标页码,论文只要标出期刊是第几期。 例: 注释: 1 如云南杜培武案件,河北陈国清案件,辽宁沈阳李俊岩案件,等等。 2这种推定的建立从美国来看,对口供自愿性的证明,由控方承担。从证据法的原理来看,口供是控方用于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有义务证明自己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以真实性转向自愿性为核心来规定口供的规则,是证据法的发展趋势。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口供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利大于弊。关于口供的真实性与自愿性的协调,参见汪建成、孙远:《刑事诉讼中口供规则体系论纲》,《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3 对口供的强调,部分原因也来源于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的立法模式,缺乏实用性,导致了对犯罪的证明十分困难。因此除了获取口供以外没有其他的有效途径加以证明如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明。 参考文献: [1]金福海论建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中国法学,1994,(3) [2]杨立新“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J]河北法学, 1997,(5) [3]金福海消费者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4]闫玮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1) [5]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J]民商法论丛,2001,(3) [6]王堃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J]现代商业, [7]梁慧星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1-3- [8]孔祥俊公平交易执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8:
没有太大必要,这个是看学校要求,有的需要有的不需要,注释就是表示你文章引用别人哪里,个人建议,跟着学校要求走,或者问导师,如果没有强制性要求,不建议有,因为附注有格式要求的。虽然附注可以提升论文可靠性
需要,这样看起来比较详细,容易理解,一目了然。
是的,必须要,一般论文都要标明注释。
嗯,是的,而且篇幅不…能过长,
脚注中标记的是你引用过的文献,参考文献中写的是你在写论文时看过那些著作、期刊杂志或者报纸、论文,这些著作论文等你可以不引用。也就是说,脚注中内容必须出现在参考文献里,参考文献要包含脚注。
要脚注。写学术论文之前一般会写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在文献中大家一般会总结出该论点的学界通说和各个大咖的观点,在我们的论文中引用别人的论文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所以如果你的文章里有引用别人的原文,请标明脚注。夸张的讲,就你的论文写出来,研究该领域的老师拿过来扫一遍都大概能指出来你哪些部分是借鉴的哪些部分是自己写的。所以,不是你的观点,就注明来源和出处,不必觉得难堪,以你目前的能力或许还达不到创造出一套观点理论来,老师其实都可以理解的。
是的,必须要,一般论文都要标明注释。
嗯,是的,而且篇幅不…能过长,
论文引用同义改写需要标注的。最明显的原因就是如果不标注,就分不清引用的地方和写的内容。还有,对于论文的严谨性,要求格式,所以一定要标注,不标注,查重的时候会一起计算重复率,导致论文重复率非常高。论文引用注意:不管是论文学术观点的立证,还是文献综述的回顾,以及现实经验证据的理论分析,都需要一定文献资料的支撑,这样才会使得所撰写的论文更具有说服力和科学性。在现实学术生活中,界定在学术论文这个具体层面,学术研究主要突出在论文写作和论文发表两个方面,其中论文发表更难以让人去把握,但是它们对文献的引用有着同样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