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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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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

国家公务员考试被录用后的试用期是一年;依据国家《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考核评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2、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间接受初任培训。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合格的正式任职定级,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取消录用的意见,报录用审批机关批准。3、试用期间及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试用期满,录用单位会安排考核,考核合格就可以办转正手续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第四章  录用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填写公务员考核登记表以及转正定级审批表就可以了,转正后定为科员,可以加工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2、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间接受初任培训。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合格的正式任职定级,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取消录用的意见,报录用审批机关批准。3、试用期间及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第四章  录用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七章 公示、审批或备案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

应该都会转正的

当然有。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不予转正定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   (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   (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   (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   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   (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   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四章 取消录用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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