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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公务员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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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公务员任职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1)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2)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3)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初任期计入工作年限,但是不计入晋升年限。初任期不存在职务,因为还没有定职,只是试用人员,让享受副科待遇。初任期结束后才定职。定职后才是科员或者副主任科员。这个时候才计入下一职务的考核期。副科试用期是不存在的。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2013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公告已于3月8日下发,报名时间为2013年3月11日8时至3月17日24时, 笔试时间为2013年4月13日。报考结束后,需及时查阅是否通过资格审核。未通过者可在报名时间内改报其他职位;2013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报名入口: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信息汇总: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职位表:年辽宁省公务员考试公告: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一、初任期计入工作年限,但是不计入晋升年限。初任期不存在职务,因为还没有定职,只是试用人员,让享受副科待遇。初任期结束后才定职。定职后才是科员或者副主任科员。这个时候才计入下一职务的考核期。副科试用期是不存在的。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三、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2)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3)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4)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5)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扩展资料:《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六条 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七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第八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第十条 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第十一条 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第十二条 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第十三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 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 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

一般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的标准

对于公务员第一学历和最高学历的认定,下面,我从组织人事部门学历认定角度方面来给大家解释一下,可能与其他领域或角度的表述有所不同,若有不同见解,欢迎大家一起来交流探讨。我们言归正传。1、关于第一学历的认定。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公务员的第一学历,重点把握的是:该干部参加工作之前,获得的最后一个全日制学历。举个例子:比如我1998年高中毕业后参加高考,考上了一个专科专业,2000年我专科毕业,我又专升本,进入一所本科院校学习,2003年7月本科毕业,那么,我们在认定时,一般会把最后取得的本科学历认定为第一学历,而不是把专科认定为第一学历。2、最高学历的认定。最高学历的认定比较简单,就是看该公务员截止目前,取得的最后学历中学历最高的那个学历。这个学历可能是全日制学历,也可能是在职学历。举个例子,我大学毕业后,参加了工作,在工作之余,我读了一个在职研究生并拿到了在职研究生学历,那么,我的最高学历就是在职研究生,而不是大学本科。3、第一学历跟最高学历是不是一回事呢?区分两者,我们需要记住以下几句话:第一学历可能是最高学历;最高学历也可能是第一学历;第一学历不一定就是最高学历,最高学历不一定是第一学历。是不是好像在说绕口令啊?有点懵吧?我举个例子来说明,还是比如我,2003年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后,没有再读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那么,我的第一学历跟最高学历是一样的,都是大学本科,就是我们刚才说的第一学历可能是最高学历,最高学历可能是第一学历。但是,我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后,又自学考取了在职硕士研究生并顺利毕业,那么,我的第一学历是大学本科,而我的最高学历是硕士研究生,这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第一学历不一定是最高学历,最高学历也不一定是第一学历。此外,第一学历一定是全日制学历,最高学历不一定是全日制学历,也可能是在职学历。我对公务员第一学历和最高学历的认定就了解这些,谢谢大家。

通过公务员招考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后转正定级的唯一依据是学历,与你工作多少年毫无关系,高中、中专定办事员,大专、本科、本科双学位、肄业硕士研究生定科员,硕士研究生定副主任科员,博士研究生定主任科员,此为必要条件,不是你有硕士博士学历就必须给你定副科正科,而要看单位的三定方案,省直单位三定方案到处级,科级以下无数量限制,所以博士定主任科员,硕士定副主任科员是基本上能实现的,地级市市直单位三定方案到科级,如果科级非领导职务有空余编制,那么博士定主任科员硕士定副主任科员是可以的,概率五五开,县直单位三定方案不太清楚,应该是三定到股级(副科与科员之间,县某局领导班子的副局长是副科级,中层干部为股长副股长,喽啰叫科员),所以博士硕士在县直单位大概率是定科员,基本工资按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给(多个几十块钱)。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满一年的试用期后才会定级定职,那肯定是根据你的报考的是的学历来的。应该是最高学历,因为在报考的时候就要求是要以最高学历报考的。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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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的最低服务期限,而具体年限得看各地各单位的规定了。一般只要单位同意放人就可以辞职。辞职后也可以再考公务员的。一切以《公务员法》为主。

新公务员法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事关你的待遇晋升!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新规正式发布

目前各级机关对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办法,是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来执行的,应届毕业生是按学历来定级,而原先具有工作经历的新录用公务员,一般按其资历和工龄来定级。具体定级的依据和办法如下: 一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 1,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 2,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 3,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 4,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 5,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 1,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2,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要注意的是,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是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的,此外,还要求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至少为五年(含试用期)。 请再阅读一篇《2012年新政策 县乡公务员主要招录应届生》点击进入。

规定内容  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七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他类别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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