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发表知识库

首页 期刊发表知识库 问题

期刊刊号申请办法

发布时间:

期刊刊号申请办法

一、中国几乎没有新增刊号,所以,首先得找个半死不活的刊号,买断或者租借。二、向省级新闻出版部门递交文件。主要有以下:新主管单位:1、关于同意任XX主管单位的函2、期刊创办申请表: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需领导签字)新主办单位:1、关于同意作为XX主办单位的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组织机构代码证4、房屋租赁合同、资金使用证明5、编辑部章程6、期刊创办申请表:主办单位意见(需领导签字)7、主要领导资格证书原主管单; 关于同意变更XXX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报告原主办单位,关于变更XX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申请,原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省新闻出版局同意后递交总局。总局批复。目前情况更复杂,按政策规定,出版单位要由编辑部改制成公司,所以一般会在变更时一并做改制的手续。全套下来,一年时间走完算幸运。

ISSN申请条件(客户提供):1、提供该香港公司的注册证书或商业登记证复印件(若有);2、提供申请刊物的封面和版权页;3、提供刊物的中、英文名称及汉语拼音;4、刊物首期出版日期;5、刊物出版周期(如月刊、半月刊等)。

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二条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要想在中国大陆合法出版发行刊物,目前有六种方法:第一、直接申请办理国内统一刊号:CN号第二、连续型电子期刊号:CN号第三、境外期刊进口落地形式第四、新闻出版总署批文形式第五、承包或合作形式,与有CN号的国内杂志社合作出刊第六、向新闻出版总署申请内资准印号形式第七、直接申请办理大陆国内统一刊号(CN号):刊号申请的价格不固定,要看你是自己申请还是找别人申请,是申请刊物是申请报纸刊号。等等吧。

电子期刊申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电子出版物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系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存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阅读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图文光盘(CD-G)、照片光盘(Photo-CD)、集成电路卡(IC Card)和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适用本规定。  已登记注册的报纸、期刊以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出版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新闻出版署主管全国电子出版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并指导实施;  (二)审核批准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的设立;  (三)管理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国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工作,查处违禁电子出版物;  (五)国务院授权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工作,审批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设立,查处违禁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属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第四条 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知识。  禁止经营有以下内容的电子出版物: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六)诽谤、侮辱他人的;  (七)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第五条 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第六条 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前款规定的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第二章 出版第七条 新闻出版署按照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第八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三)有明确的主管部门、主办单位;  (四)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并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制作设备可以作价折抵;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第九条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审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部队建制的单位提出申请的,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新闻出版署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设立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及上级主管部门、主办单位;  (二)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批准申请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本规定第八条要求的其他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和履历表;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子出版物管理,保障电子出版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进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其他设备阅读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主要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等。第三条 经营电子出版物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积极健康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第四条 禁止经营含有下列内容的电子出版物: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五条 省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电子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电子出版物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出版行政部门做好电子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对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  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不得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  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得租借、转让或者涂改。第七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或者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电子出版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部门;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一定数量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第八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向省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发给《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向省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第九条 出版单位出版(再版)电子出版物,必须制定出版选题计划,报省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按规定需专题报批的,须经省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电子出版物必须在装帧纸上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条码,出版日期、刊期以及责任编辑等事项。第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不得出售、出租或者转让。  禁止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电子出版物。第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向省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编录复制非营利的资料性电子出版物,应当报经省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准录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凭准录证和委托书委托复制单位复制。第十四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复制单位复制电子出版物,应当出具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发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第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必须报省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报省版权管理部门登记,经批准、登记后方可复制。复制的电子出版物除样品外必须全部返销境外。第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光盘类电子出版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压制来源识别码。第十七条 经营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批发单位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零售、出租单位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四)有必要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有熟悉电子出版物业务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期刊刊号申请代理

首先国内刊号现在是申请不下来的。只要不是赢利为目的的刊物,是不需要有刊号的,如果你想拿到报亭销售,那么就要有国内刊号,你可以租借的方式运作,或者买一个国际刊号,可以发行,但不能在报摊卖。如果做dm杂志,那么申请工商局广告经营许可证就可以了。

申请国际刊号需要提供的资料:1、提供该香港公司的注册证书或商业登记证复印件(若有);2、提供申请刊物的封面和版权页;3、提供刊物的中、英文名称及汉语拼音;4、刊物首期出版日期;5、刊物出版周期(如月刊、半月刊等)。

1、需先成立香港有限公司;2、提供该公司的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复印件;3、提供申请刊物的封面和目录;4、提供刊物的中、英文名称及汉语拼音;5、创刊号日期、刊物的编缉、主编;6、刊期(如月刊、半月刊等);7、刊物定价。ISSN的应用范围报纸、杂志或其它连续出版物。

先向地方新闻出版局申请,再报给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国家已经规定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刊号。所以一般单位不要白折腾。

电子期刊刊号申请

申请刊号在省级、自治区工商局办理,基本条件:广告公司成立三年,注册资金在150万.三年内每年有固定客户广告投入100万以上.就可以办理了.

爱莫能助

要尊循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按照步骤来

ISSN申请条件(客户提供):1、提供该香港公司的注册证书或商业登记证复印件(若有);2、提供申请刊物的封面和版权页;3、提供刊物的中、英文名称及汉语拼音;4、刊物首期出版日期;5、刊物出版周期(如月刊、半月刊等)。

学术期刊刊号申请

申请刊号的关键是寻找一个能负政治责任和新闻行政单位认可的主管单位,由其出面申请。为什么大家申请难,就是没有主管单位 什么是主管单位 在我国新闻行政单位认可的主管单位有如下副厅以上的行政和事业单位(包括行政机关、学校、研究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协会、国有企业)。 或正县一级 政府机构以上,(包括政协、人大、法院、检察院)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如地市的新闻出版局,宣传部、广播电视局、日报社、新闻办、地市级总工帷⒓吐晌 被帷⒄ ㄎ ⒈嘀莆 褡遄灾蔚厍 目莆 认绲厍 那劝欤 蟮某霭嫔缁蚱渌 峡傻闹鞴艿ノ唬ㄈ缥夜 母龈笔〖冻鞘械母碧 兜ノ缓湍承┫嗟庇诟碧 睹癜齑笱Ш脱芯炕 梗�>咛蹇梢圆檠暗钡氐哪昙 ? 怎样寻找主管单位 由于要负政治责任,一般单位主管单位都不太愿意,根据经验。有两个渠道,一个是找到一个副省以上领导,退下的也可以,由他出面联系。另一个就是从下往上走,找到主管单位一定级别的主要领导。这很重要,没有他们支持无法申请。 申请流程 中国刊号申请归口有四个单位,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科委,国家侨办,解放军总政治部。一般期刊通过省市新闻出版局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科技类通过省市新闻出版局和省科委报国家科委再到新闻出版署。侨刊报国家侨办再到新闻出版署。

先向地方新闻出版局申请,再报给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国家已经规定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刊号。所以一般单位不要白折腾。

准印号只是印刷用的!刊号才是报纸杂志合法的标志!目前刊号报纸申请相当困难!建议放弃

要想在中国大陆合法出版发行刊物,目前有六种方法:第一、直接申请办理国内统一刊号:CN号第二、连续型电子期刊号:CN号第三、境外期刊进口落地形式第四、新闻出版总署批文形式第五、承包或合作形式,与有CN号的国内杂志社合作出刊第六、向新闻出版总署申请内资准印号形式第七、直接申请办理大陆国内统一刊号(CN号):刊号申请的价格不固定,要看你是自己申请还是找别人申请,是申请刊物是申请报纸刊号。等等吧。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