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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专项计划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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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专项计划试点

市场上有专门搭建专利或者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将高校专利、尤其是有价值的技术成果输送到平台上,帮助科研成果买卖双方获得有效信息,通过技术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以需求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同时保障科技成果研发与转化人员能够获得实际的经济收益。

要么自己实施,要么转让许可给别人实施,因为实施后才叫做成果转化,不然就是一张纸而已。

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专项计划

(1)专利转让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专利技术转移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专利权人将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一种是专利权人 将专利权许可给他人。但专利权的许可实施,则存在着许可实施的方式、地域范围、时间范围、交叉许可、从属许可、后续改进利益分享等一系列影响到许可利益实现的关键问题。同时,专利技术的许可还涉及到是单纯的专利权许可,还是包含技术转让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是目前实践中专利权人和被许可实施人都普遍忽视甚至根本不了解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会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还会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因此,有关专利技术的转移,不同于一般有形商品的买卖,为了减少和避免技术交易双方利益损失和事后诉争,专利技术的转移应在专利工程师的协助和指导下规范进行。(2)转让专利的法律稳定性众所周知,要是此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都会依法宣告无效。除此,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本身存在的众多问题,也是可以导致专利权无效的。对于这样的专利,往往很难实现垄断市场利益。因此,无论是专利权人还是购买专利技术的人,都应当认真关注专利的法律稳定性,并尽可能请专业的专利工程师提供分析咨询意见。(3)转让专利的法律保护效力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为准则。而在现实中,很多专利由于其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撰写和限定的不科学、不恰当,导致专利保护的范围很小,然而他人就很容易绕开专利的保护范围实施相关技术。很显然,这样的专利是没有办法达到独占市场的作用,投资人购买这样的专利奖存在很大的投资风险。因此,在专利达成交易之前,应当针对所交易的专利技术的法律保护效力问题,认真咨询和听取专利工程师的意见。

现阶段,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国家实施转化转移。如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承担的煤基合成油科研项目,是国家863计划项目和中科院知识创新重大项目,该项目所取得科技成果的转化就是在国家相关部委支持下,由中科院与山西省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的。基于该项科技成果,山西省建设了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我国第一条煤基合成油生产线,这对我国燃油能源发展和安全有着战略性的意义。这种由国家直接组织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模式,一般适用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产业战略发展的重要原始创新或重大技术创新成果,适用于有关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等方面的成果技术转化转移。 二是科研机构内部转化转移。该模式是指在某项科研成果和技术研发完成并在小试中试中获得成功后,科研机构自行组建企业实体,进行产品开发或产业化生产。例如,1984年,中科院原计算所(现为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研究院)投资20万元成立了中科院联想控股有限公司。当时联想由11名科技人员组成,主要对原中科院计算所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进行转化。到2005年,联想集团已拥有资产622亿元,累计向国家纳税75.5亿元,成为目前国内IT行业排名居首的高新技术企业。 科研机构内部转化转移模式的优点在于研发和再研发力量比较强,成果和技术创新发明者直接参与企业创办,他们精通成果和技术研究研发情况,能及时进行成果技术转化转移后的改进和升级。劣势在于科研人员缺乏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这种情况在企业组建初期更为明显,致使企业形成规模化生产的进程比较缓慢。这种科研机构内部转化转移模式适用于国内尚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原始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三是外向型市场转化转移。这是科研机构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有偿转让形式。科研机构通过某种渠道或场所向企业有偿转让科研成果和技术,企业获得成果开发和技术使用权。 企业委托形式。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委托科研机构进行某项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科研机构按照企业要求完成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任务,交付企业验收投入使用。 合作研发形式。科研机构与企业就某个项目或某项技术进行联合研发创新,一般来说,科研机构投入科技力量,企业投入资产资金,双方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联合共建形式。这是一种长期战略性科技合作形式,对科企双方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如联合建立研发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双方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科技副职形式。

制定相关政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率当今时代是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时代,科技创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来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率,建立正确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充分的发挥市场的能动性,搭建一个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合理规划,明确目标科技强国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我们应该合理规划,明确目标,加强财政、税收、产业、金融、政府采购、社会平台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一个更完善的环境和服务。加强沟通,树立科学的转化渠道众所周知,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我国之所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偏低,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企业和高校缺乏沟通,所以应该建立完善的转化渠道,提高转化效率。重视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沟通协同作用科技中介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就像是联系企业和科研机构的桥梁,要想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就需要重视科技中介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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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转移转化试点青岛

简介:注册号:****所在地:山东省注册资本:56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殷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状态:在营登记机关: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北区分局注册地址:青岛市四方区杭州路16号办公楼第三层3018号房间法定代表人:殷雷成立时间:2002-12-30注册资本:56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37020222807831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1号乙科技创新大厦15层1549室

专利技术转移转化

重视技术和专利转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显然不能划等号,高校重视的技术并不一定是时下市场所需的技术,专利要转化显然需要得到市场的认可,高校申请的专利虽说不能即时转化出成果,但是以后的市场也说不准,技术保护本身周期可以10-20年,所以看重未来也是可以的,眼下很难转化出去并不代表高校的技术有问题,只是有待转化而已,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保护意识应当保持。

专利转让是一项繁琐的法律流程,如果当事人对其不熟悉话,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人代理完成。办理转让时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1)签署专利转让合同;(2)约定专利转让费用;(3)专利转让后续改进技术申请专利权的归属;(4)专利转让后的法律责任承担等。

技术转让的四种基本类型,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技术转让的四种基本类型。技术转让的四种基本类型技术转让的四种基本类型1、专利权转让。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人作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给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形式。2、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让与方将其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形式。3、专利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或者授权人作为让与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的技术转让形式。4、非专利技术转让。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转让是指让与方将其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的技术转让形式。

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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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成果转化是我国也是专利权人应用的薄弱环节,大量的专利成果造成了巨大的浪费,不能使专利发挥应有的价值与作用,殊为遗憾,对此,应引起各界的高度重视,不断探索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模式与途径,充分发挥专利的科技价值,为社会也为权利人带来财富与荣誉。 一、出资 专利出资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资本进行投资与其他形式的财产相结合,按照法定程序组建企业的一种经营行为。专利是无形财产,而且属于高附加值的无形资产,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发展,以知识产权进行投资已得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肯定,为专利出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专利出资的条件 作为出资的专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1、技术确定性。用于出资的专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技术,能够用于生产并在工业上制造出新产品。技术标的应当明确、具体,是成熟的、稳定的技术,能够为企业所掌握,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或者是一种无法应用的技术。 2、权利合法性。出资人应是专利权人,用于出资的专利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专利权,没有权利瑕疵与争议,而且出资者对该专利依法享有完整的处分权。 3、价值可评估性。专利的价值应是可以衡量的,用于出资的专利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 4、权利可转让性。专利权可以转让,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 (二)专利出资的方式 1、以转让所有权方式出资。是将专利的所有权转让给公司所有,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都规定用商标或专利技术转让方式出资,应将特定商标或专利权整体完全转让。知识产权出资人如果以转让方式出资,必须承诺其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权利不足以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专利权人如果已将该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办理投资转让以前,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按照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处理好善后事宜,不得因用知识产权投资而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选择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向公司出资,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情况出发,都符合公司股东投资的规定,专利一旦“转让”就意味着永久性转移,归公司所有,公司对该知识产权便享有最终所有权,成为公司的资产,公司拥有最终处分权。 2、以使用许可方式出资。专利权人采用使用许可的方式向其他企业出资,不转让专利的所有权,用作出资的专利权不发生全部权利的转移,受让人对该知识产权仅享有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的使用权。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转让,可以作为出资的方式。 (三)专利出资应注意的问题 1、专利权利瑕疵的规避。知识产权的权利问题远比有形物权更为复杂,当事人必须谨慎应对,用专利技术出资应避免可能存在的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在确定权利的过程中,共同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极易产生权属争议,在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就会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为避免此类风险,除律师应进行尽职调查外,可以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2、专利价值的正确评估。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所以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资料,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评估机构是用专利出资不可忽略的问题。专利评估过程复杂,也没有一套完整的评估体系,不同的专利有不同的要求,需要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标准和规程,运用适当方法,对专利权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专利投资提供应有的准确评价。在评估过程中,一般应注重以下因素 :(1)专利技术前期开发费用;(2)与同类产品或技术相比的优势与不足(3)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5)专利技术具有的市场潜力(5)后续开发费用的投入。如果评估失实或不当,技术出资方或相对方将在知识产权价值保护上承受重大不利。 3、出资后专利的保护。由于专利的无形性,可以为多人所掌握,权利人用专利出资后,使用人合法地获得了所有权或使用权,必然产生专利技术受到损害的风险,受让关系人应承担保护专利的义务,不当的流转或者交易,将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不利于专利权价值的维护和利用。在合作协议中,当事人如忽略或轻视技术成果的权属问题,或者约定含混、不明,容易导致争议发生,尤其是对技术开发方而言,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障碍。这种隐患将可能导致技术成果的组成部分被不正当的利用、泄露,或完整性缺失。为防止专利技术被擅自转让或许可, 在投资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应约定各方具有知识产权保密义务,以法律来约束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行为。二、专利融资 专利融资即专利资金的融通,是以专利为标的进行质押贷款、专利引资、技术入股、融资租赁等行为的总称。质押贷款是指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融资的行为。专利引资指企业通过专利权吸引合作第三方投资,企业通过出让股权换取第三方资金,共同获利。技术入股是指拥有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后,与拥有资金的第三方机构合作成立新公司的一种方式,使得拥有专利技术的企业或者个人获得企业股权,也指企业股东或者法人将自主拥有的专利,通过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后,转让到企业,从而增加其持有的股权。专利权融资租赁是承租方获得专利权的除所有权外的全部权利,包括各类使用权和排他的诉讼权。租赁期满,若专利权尚未超出其有效期,根据承租方与出租方的合同约定,确定专利权所有权的归属。知识产权的融资租赁在我国属于尚未开拓的全新融资方式。 为促进专利权融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8月颁布了《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联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出台了《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管理办法》,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对企业因贷款产生的专利评估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规范了融资行为,有力地推动了融资活动的发展。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到2020年,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达到1800亿元。”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山东省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205项,金额26亿元,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势头,连续两年居全国首位。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使企业通过无形资产获得了资金来源,促进了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专利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技术所有人或其授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实施其所拥有的专利,并向他人收取使用费用。专利实施许可仅转让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利,并不转让专利的所有权,实施许可后转让方仍拥有专利的所有权,受让方只获得了专利技术实施的权利,并没有得到专利所有权。专利实施许可是以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其专利,并支付使用费的一种许可贸易。专利实施许可的作用是实现专利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生产,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一)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 专利实施许可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照实施期限可以分为短期实施许可和长期实施许可。短期实施许可为一年以内的实施许可,长期实施许可为许可期限一年以上的实施许可。 2、按照实施地区分为全国范围内实施许可和在特定地区实施许可。允许被许可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为全国实施许可,只允许被许可人在特定地域内实施的许可为特定地区实施许可。 3、按照实施内容分为制造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及制造、使用、销售全部许可。 4、按照实施条件分为普遍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分售实施许可和交叉实施许可合同。普通实施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专利,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专利以及许可被许可方以外的他人实施该专利的许可方式。排他许可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使用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只有专利权人和被允许使用人有权使用该专利,其他任何人无权使用该专利。独占许可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使用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只允许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技术,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专利技术。在这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亦丧失自己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分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和被允许使用人可以使用其专利,同时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使用人都有权允许其他人使用其专利。交叉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互相允许对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实施自己的专利,换句话说,就是甲允许乙实施甲的专利,乙允许甲实施乙的专利。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转化方式: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沟通交流的网络平台,例如校果网。

现阶段,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国家实施转化转移。如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承担的煤基合成油科研项目,是国家863计划项目和中科院知识创新重大项目,该项目所取得科技成果的转化就是在国家相关部委支持下,由中科院与山西省政府直接组织实施的。基于该项科技成果,山西省建设了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我国第一条煤基合成油生产线,这对我国燃油能源发展和安全有着战略性的意义。这种由国家直接组织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模式,一般适用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产业战略发展的重要原始创新或重大技术创新成果,适用于有关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等方面的成果技术转化转移。 二是科研机构内部转化转移。该模式是指在某项科研成果和技术研发完成并在小试中试中获得成功后,科研机构自行组建企业实体,进行产品开发或产业化生产。例如,1984年,中科院原计算所(现为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研究院)投资20万元成立了中科院联想控股有限公司。当时联想由11名科技人员组成,主要对原中科院计算所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进行转化。到2005年,联想集团已拥有资产622亿元,累计向国家纳税75.5亿元,成为目前国内IT行业排名居首的高新技术企业。 科研机构内部转化转移模式的优点在于研发和再研发力量比较强,成果和技术创新发明者直接参与企业创办,他们精通成果和技术研究研发情况,能及时进行成果技术转化转移后的改进和升级。劣势在于科研人员缺乏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这种情况在企业组建初期更为明显,致使企业形成规模化生产的进程比较缓慢。这种科研机构内部转化转移模式适用于国内尚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原始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三是外向型市场转化转移。这是科研机构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的主要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有偿转让形式。科研机构通过某种渠道或场所向企业有偿转让科研成果和技术,企业获得成果开发和技术使用权。 企业委托形式。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委托科研机构进行某项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科研机构按照企业要求完成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任务,交付企业验收投入使用。 合作研发形式。科研机构与企业就某个项目或某项技术进行联合研发创新,一般来说,科研机构投入科技力量,企业投入资产资金,双方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联合共建形式。这是一种长期战略性科技合作形式,对科企双方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如联合建立研发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双方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科技副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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