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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论文的发票出版社怎么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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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论文的发票出版社怎么给我

看单位规定了,有的单位是发票上有备注文章和刊物信息就可以的,有的单位要求是杂志社的章发表论文咨询我头像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给开。杂志社本身对外是收取版面费或者发表费用,这种杂志一般情况,你发表的话需要发票用来报销,杂志社会给你开发票。

这个你可以电话杂志社索要

出版社版面费发票

要的,具体交多少要看什么样的杂志了,核心的因为版面费本身较贵,所以税点低一些,普刊就贵了,有些是15%的,黑得不得了,所以在选择发表论文前,如果不是导师推荐或者导师报销的话,我们自己选择一定要看清楚,像我的话,开始的时候说的好好的,还说可以商量的,后来发表后,版面费交了我在要发票时,一分都不肯给我少,气!而且也无从查看是否合理,更没地方咨询了!哎。普刊,尤其是一些不知名的,更是利益熏心,严重痛诉!

问一下杂志社还可不可以开发票。有的开发票是要交税的。

没太看明白你在问什么,不过发票一般都是交了版面费之后,杂志社就会寄来发票,不用自己索要,也不用另外交钱,一般是寄给通讯作者,你可以打电话到杂志社问一下,还有你发的是中文的还是英文的,外国的可能得自己要了

出版社版面费发票出版社名与发票名不一样

可以。你赚了!本来就是一张(660),结果给了你五张。

这个你要问学校,学校可以就可以了。

我现在也是,请问作者最后报销成功了吗?

发表论文的杂志社不给开发票

一般不算的。录用通知书只是说明你的文章被录用!如果你发表论文是为了评职称的,文章只要发表出来见刊后才有用的!而且你注意一下话发现,有的用稿通知书上写的是拟发表在,也就是打算发表在。有的杂志社发论文是需要收费的,如果你不交费的话,也不会给你发表出来的。

出版社版面费发票丢了

第一步 登报挂失 在公开媒体刊登遗失、被盗等声明。第二步 行政罚款 写书面报告找税管员,根据省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理,如需缴纳罚款,提供罚款缴款单。第三步 重新购票 携带罚款缴款单、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重新领购相关。第四步 如果是专用发票遗失,还没有认证,需要开票单位所在地的税务局开证明,然后加上开票单位地抄报税证明,上述证明一起交给自己税务局认证就可以了。

如何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先登报遗失或被盗(抢)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必须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或被盗(抢)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后挂失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手续:(一)《发票/税务证件挂失损毁表》。(二)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有报案的需提供)。(三)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及复印件或登载开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发票丢失如何处罚?《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专用发票,如何抵扣?根据丢失发票的具体联次及认证情况,按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丢失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丢失抵扣联&发票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丢失普通发票,如何记账?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联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发票丢了,因为涉及税收,一般不能重新开具。发票丢了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增值税票丢失:把存根联复印,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后,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如果已抵扣税不得重开。普通发票丢失:复印存根联并盖章给客户入账。财务人员应该设置发票登记本,登记购入发票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发票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避免麻烦。扩展资料发票保管的注意事项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参考资料:找法网:发票如何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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