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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知识要点表解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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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知识要点表解书籍

专代考试的相关资料多了,有历年的习题,历年老师的PPT,包括一些音频、视频等方面,就看你的复习计划适合用哪种方式去复习。假如你没时间,就得去听音频,做题;假如你时间还可以,就去看PPT,做题,听音频;假如你时间很充足,那就系统的看视频,做笔记,看老师的PPT,有空的时候听听音频讲解,然后不停的刷真题这些下来没问题的,另外百度网盘这里有资料,可以去参考一下,密码: xsp6

答:按照《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以上的毕业文凭;    (3)从事过两年以上科技或者法律工作;    (4)熟悉专利法律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5、问:报名的手续如何?  答:报名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明(原件)、学历证明(原件),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并按照要求填写报名表一式两份,到考点所在城市的考试报名地点报名。    报名人员也可以采取函报方式,将报名表一式两份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照片寄交考点所在地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函报方式的人员,应当在报名截止日之前寄出报名材料。逾期寄出的,报名无效。采取函报方式的人员,应当在考试的前一天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准考证到考点城市交考试组织单位进行查验。    报名参加2004年全国专利代理资格考试的人员在报名时还应当缴纳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财政部联合制定的考试报名费30元人民币。  6、问:考试形式、科目和分制如何?  答:2004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仍然采取闭卷笔答的方式进行,除“申请文件撰写”科目笔答方式外,其他三个科目采用答题卡的形式。    考试分四个科目,每个科目满分为100分。    考试科目为:    (1) 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2) 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3) 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    (4) 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  7、问:有关考前辅导的消息?  答:为了便于报考人员进行复习考试,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编写了包括考试大纲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2004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该书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估价85元人民币。需要者可以到各就近的考点购买,也可以从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邮编100088)知识产权出版社门市部购买或者函购。该书以及与考试有关的书籍可以在网上订购,网址: 。购书联系电话:(010)62083595、82000893。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在6月5日之前将面向社会公众举办考试辅导的有关信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以便报考人员根据需要选择参加。  8、问:准考证何时发放?  答:在考试报名时间结束后,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应当在7月至8月份收到准考证。  9、问:考生如何得知考试成绩?  答: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之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 )上发布有关信息并向各考点发放考试成绩单。考生可以首先在网站上查阅自己的考试成绩。  10、问:考试成绩能不能核查?  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成绩公布后,考生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疑问时,可以向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成绩的请求。复查成绩的请求应当在收到成绩单后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请求不予受理。考试成绩的复查只限于核查答题得分之和的相加是否有误,不审核各题应得分数。  11、问:考试成绩是否可以单科累计,单科合格的下届考试免考?  答: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不实行单科累计的方式,考试必须一次通过全部科目考试。  12、问: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多长时间进行一次?  答: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每两年举办一次,逢尾数双数年度进行。一般情况下,在四季度进行考试。    每逢考试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考试进行的6个月之前向社会公布考试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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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条例必须通透,审查指南一定要看3遍以上多找些撰写相关的实例来做,如申请文件撰写,复审无效的撰写,意见陈述的撰写专利法祥解要出新的了其他相关法律部分,重点看商标法\著作权法\还有其他各种与专利诉讼相关的司法解释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历年真题分类精解书籍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如果你想通过考试,就不要在网上下个电子版什么的,电子版难以做标记,也难以进行整体性查找。同时用电脑看书特别容易分神,例如看了累了就容易上上网之类的,效率上也难以保证。撰写案例剖析——吴观乐我做过很多网上的撰写资料,水平都不怎么,因为题目简单,所以这样的训练是毫无意义的。要想通过三卷必须训练至少是与考试相同难度,最好是高于考试难度的撰写题(如轴密封和打火机就是极帮的撰写素材)。多练练难的,做起简单的就不会那么慌了。做多了简单的,只能建立莫名的自信。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习题解析汇编(上)(下)——杨立前文已介绍,非常好的真题总结,值得推荐网上资料:专利基础知识、检索、分类、国际法找份别人整理好的文档,看一下就好了,重点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国际法千万不要看法条,除非你打算折磨自己。专利代理实务不推荐买,如果你身边的人有,问别人借一本,复印一下就好了,只需要复印实审答辩、无效请求、无效意见陈述这几个例子,不过几十页,买一本太贵了。注:我不赞成大家看《专利法详解》,这本书太学术了,并且其中的很多理论已经加入到了06版审查指南,在我看来07年的考题中就没有出现单独考《专利法详解》中的理论知识,所以我觉得大家没必要花几周的时间去看那本书。多看几遍审查指南那才是王道。

专利法:《审查指南》相关法:看考试指南就可以了撰写:吴观乐老师有一本《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案例剖析》,很适合应对考试的撰写。不过上面几本比较枯燥,入门的话,可以看吴观乐老师的《专利代理实务》。另外,博派、思博和IPONLINE这三个论坛,有大量这方面的资料讯息。

每年都会出一版《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根据指南进行复习、备考就可以了。《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的内容包括: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专利代理实务。因此也还需要一些其他的资料来配合复习,比如法条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此外,考试包括专利法律知识(总分为150分)、相关法律知识(总分为100分)和专利代理实务(总分为150分)三门考试科目。因此,实务考试方面,还要配合学习《专利审查指南》来学习。此外就是找一些历年真题和模拟题来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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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表

零基础的话建议从《审查指南》开始看,能帮助你更快的了解代理人发面的一些内容,包括一些名词之类的,然后从法律方面开始复习,因为实务方面可能比较困难。在专利法方面,可以参考一些音频,像杨熙老师的“熙说”,是专门对专利法考试重点做的解读,因此在这部分复习起来更能提高效率,同时音频专辑里也有“审查指南”的解读,对于复习有很大的理解和帮助。另外刷真题,多刷题,刷题能清晰地认识到还不足的地方,快速进行二次掌握复习,刷题的系统去知识产权课堂的专代学习系统,真题全面,有解析内容,可以看着解析来加强复习。

国家知识产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两年举行一次。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一)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三)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  (四)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进行。第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第五条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六个月之前发出通知,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等事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第六条 各考点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成立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承办受理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设置考场、组织考试等项工作。第七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三年的。第八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标准缴纳考试报名费。第九条 各地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及有关机构、组织可以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但是不得强制性地要求考试报名人员参加培训,不得强制性地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第十条 参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出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出题、审题人员不得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第十一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由监考人员予以制止并提出警告。第十二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处理决定:  (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他人答题卡或者答卷,传递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  (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串通考试工作人员改动答题卡或者答卷的。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确定,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第十五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试卷运送和保管、考试规则、监考、阅卷、成绩核查的具体考务规则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以及考务规则的要求,进行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各项工作。参与出题、试卷运送和保管、监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参与阅卷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知识产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两年举行一次。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一)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三)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  (四)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进行。第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第五条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六个月之前发出通知,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等事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第六条 各考点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成立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承办受理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设置考场、组织考试等项工作。第七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三年的。第八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标准缴纳考试报名费。第九条 各地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及有关机构、组织可以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但是不得强制性地要求考试报名人员参加培训,不得强制性地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第十条 参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出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出题、审题人员不得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第十一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由监考人员予以制止并提出警告。第十二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处理决定:  (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他人答题卡或者答卷,传递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  (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串通考试工作人员改动答题卡或者答卷的。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确定,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第十五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试卷运送和保管、考试规则、监考、阅卷、成绩核查的具体考务规则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以及考务规则的要求,进行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各项工作。参与出题、试卷运送和保管、监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参与阅卷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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