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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对新人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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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对新人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

《公务员法》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第四章 录 用第五章 考 核第六章 职务任免第七章 职务升降第八章 奖 励第九章 惩 戒第十章 培 训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第十四章 退 休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章 附 则参考资料:_rOG3FTnCVEo-xboq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章规定:“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2008年6月27日颁布实施的《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第十七条规定:“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2、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间接受初任培训。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合格的正式任职定级,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取消录用的意见,报录用审批机关批准。3、试用期间及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公务员考试对于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规定,即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期间,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1、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朔、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2、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4、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

不知道这些符不符合你的要求呢?我知道有一个小程序,电大题酷这个小程序的话,你去搜一搜试题和答案都很方便的,希望能帮到你1.公务员法是一部 部门 法。2.公务员管理的首要目标就是保证机构组织的 正常运转 并提高效能,促进机构组织职能的有效实现。3.公务员管理的目标就是实现 人才资源 的优化配置,全面提高被管理者的素质和能力。4.公务员制度的功能是选拔配备功能、更新功能、监控功能 、保障功能、开发功能和 激励 功能。5.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 国家财政 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6.机关中的 工勤 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的范围。7.“德才兼备”中的“德”是指干部的 政治 标准。8.所谓公务员的权利,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 、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以做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9.职位分类为国家公务员的 职务设置 提供基础,为各项管理提供依据。10.国家根据 人民警察 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录用公务员,是指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被录用到机关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义务,享有公务员法规定的相应权利,其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对新录用公务员的管理,除本办法规定外,按照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培养第五条 招录机关应当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的培养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养锻炼,使其尽快胜任录用职位工作。第六条 招录机关应当按照职位要求明确新录用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帮助其尽快熟悉业务,提高实际工作能力。第七条 招录机关应当在试用期内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根据需要安排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新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培训规定参加机关组织的培训。第三章 考核第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应当在试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进行,遇有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考核的,应当在相应情形消除之后的三十日内进行。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新录用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进行。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四)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第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四)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第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二)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三)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四)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第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一)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二)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三)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四)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第四章 取消录用第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第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二)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三)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四)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六)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第十七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第十九条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由中央机关审批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中央机关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由省级直属机构审批并报所属中央机关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第二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招录机关应当在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取消录用决定通知被取消录用人员。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公务员被取消录用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第二十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后,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新录用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取消录用决定的执行。第五章 纪律约束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不得报考其他机关的公务员和到企事业单位应聘。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和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工作人员的试用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试用期要先进行上岗培训,一般是职业道德培训和业务能力培训。培训内容肯定每个岗位都不一样,只要你听从单位安排,积极吸收所需知识,工作都会很快上手的。

国家公务员考试对于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规定,即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期间,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1、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朔、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2、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4、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培训

公务员培训包括4种类型,分别是: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任职培训:公务员刚开始进入任职部门所进行的培训,主要是为了熟悉业务和工作环境。专门业务培训:和公务员自己所从事的专项业务有密切关系,主要是为了提升专业技能知识在职培训:为了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一种培训。让公务员能搞好的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态度。

公务员培训包括4种类型,分别是: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1、初任培训亦称“职前培训”:培训部门对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所进行的培训。2、任职培训:公务员刚开始进入任职部门所进行的培训,主要是为了熟悉业务和工作环境。3、专门业务培训:和公务员自己所从事的专项业务有密切关系,主要是为了提升专业技能知识4、在职培训:为了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一种培训。让公务员能搞好的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态度。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职位的要求,通过种种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公务员进行的政治理论、文化知识、科学技术、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培训是公务员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参加培训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扩展资料:初任培训培训目的是使新录用的公务员熟悉和了解将要从事的工作。培训方式主要有工作实习和专门培训,前者指新录用的公务员在有经验人员的指导下从事实际工作,后者指机关培训部门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集中培训。任职培训的培训内容主要集中于拟任领导职务所必须具备的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培训方式以离职培训为主,时间长短根据实际需要而定。专门业务培训培训内容、时间和方式应视专项工作需要确定。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是指因国家和政府根据需要,从机关抽调公务员完成某项工作任务,如人口普查、计划生育、经济普查等。公务员的专门业务培训,也就是指围绕从事专项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等的培训活动。培训的目的是保证公务员能够胜任专项工作的需要。在岗业余培训一般采用岗位培训、各种短期培训班、系列讲座、各类培训中心以及电大、业大、夜大、函大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离岗专门培训的具体形式,通常有各类职业中学和职工大学,或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进行代培等形式。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培训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初任培训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任职培训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门业务培训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在职培训

试用期要先进行上岗培训,一般是职业道德培训和业务能力培训。培训内容肯定每个岗位都不一样,只要你听从单位安排,积极吸收所需知识,工作都会很快上手的。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什么

这个是根据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安排公务员新人进行培训

公务员试用期的规定,主要是服从安排,团结同事,按时完成交办的工作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

国家公务员考试对于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规定,即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为一年。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期间,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 1、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一年半仍未补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朔、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 2、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 4、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公务员试用期的规定,主要是服从安排,团结同事,按时完成交办的工作

试用期要先进行上岗培训,一般是职业道德培训和业务能力培训。培训内容肯定每个岗位都不一样,只要你听从单位安排,积极吸收所需知识,工作都会很快上手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2、公务员试用期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间接受初任培训。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合格的正式任职定级,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取消录用的意见,报录用审批机关批准。3、试用期间及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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