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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产品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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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产品设计图

你是要申请外观专利吗?是个人还是公司申请呢?提供产品的图案给到代理所还有公司或个人资料即可啊

外观设计专利属于专利权,需要申请产品设计图纸版权属于著作权,不用申请

只能有图和附图标记,不能有汉字。至于怎么画,只要把你这个专利的技术方案能表现出来,怎么画都行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是15年。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产品设计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以、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相关材料。并且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该外观设计。【法律依据】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产品设计图如何申请专利保护?对于这一问题,八戒知识产权小编今天为大家解答一下:产品设计图如何申请专利产品设计图应该申请专利的哪一个类型?产品设计图应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该如何申请?1、可以自己直接提交专利局。2、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流程:1、将专利申请文件(外观设计文件包括产品的上下左右前后六面正视图及可选的立体图、产品简要说明)、专利请求书(包括发明名称、申请人、发明人及其相关信息等)、专利申请费(即交给专利局的官费)提交到专利局。由此可获得申请日和申请号,这些都作为未来专利局审查的唯一编号。官方的受理通知书会在申请日之后两周内下发。2、专利局审查,如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则需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审查最终合格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表明同意授权。3、申请人进行授权登记后,专利授权公告生效,拿到专利证书。4、外观设计5-6个月授权。

产品设计申请专利

当然可以,须注意不要模仿他人设计

产品优秀的外观设计是摆脱同质化竞争、吸引购买欲望、快速抢占市场的关键因素。外观设计专利的优势在于:授权速度快、侵权判决早,但并不是任何的产品设计都适合申请,本节课为您讲解哪些产品适合申请外观专利。

日本专利产品设计专

日本专利类型      日本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和外观需要实质审查,新型专利只需形式审查。专利保护期限      日本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医药类的专利可延长至25年;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10年;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25年(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专利法延长了外观保护期限)。专利维护义务      专利授权后,申请人需要每年向日本专利局(日本特许厅)缴纳年费。

日本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与我国的既有相同,又有差异。其中有两个方面与我国尤其不同,给笔者留下了深刻印象,现详述如下。差异一:可以申请保密的外观设计专利日本《外观设计法》第14条规定,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可指定在外观设计权的设定的注册之日起三年以内的期限,可请求在此期限内以该外观设计为秘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匪夷所思。众所周知,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最大不同在于:专利保护是以公开换绝对性保护;商业秘密则是以不公开换相对性保护。换言之,专利保护在有效期内可以获得绝对保护,在保护期内即使商业竞争者通过自己的技术研发开发出相同技术,也不能实施,但是专利权人付出的代价是必须将专利技术信息向公众公开;与之相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没有义务将相关的秘密方案向公众公开(相反,他还要采取合理措施予以保密),但付出的代价是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各种合法手段(包括反向技术)研发其商业秘密的技术内容,一旦他人研发成功,他人既可以成为同一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也有权将相关秘密信息向公众公开(这会导致原来的商业秘密立刻消亡,成为公有领域的技术信息)。而日本的做法,笔者认为实质上就是允许专利权人在外观设计专利的部分有效期内对其采取类似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显然,这一方式在我国难以借鉴。对于一项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任何守法公民都有义务在专利有效期内不去模仿、实施,但是,对于一项被保密的外观设计专利,如果它同时又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那么,其他竞争者由于不知其为专利但又因为某种偶然的合法的原因知悉相关技术信息而对其进行仿制,又何罪之有呢?(这里的罪不是指刑法上的罪,而是指民事侵权责任)差异二: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也可以受到保护我国《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不能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日本起初也做了类似规定,但在2008年对外观设计法进行了修改,确定了部分外观设计这一概念(业内也有称局部外观设计)。具体而言,日本外观设计法第二条规定,在本法律中所谓‘外观设计’,是指物品(包含物品的一部分)的形状、图案或者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通过视觉引发美感之物。换言之,以袜子和瓶子为例,不能分割的袜跟和不能单独出售的瓶盖都被纳入了日本部分外观设计的可授权范围中。笔者认为,日本的作法非常值得借鉴。在我国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司法实践中,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的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其中,第十一条规定了整体比较侵权判定标准。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和新类型案件的不断涌现,整体比较标准面临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挑战。《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整体比较标准(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指的是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要采取整体比较、重点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其中的整体比较,是指判定基础要着眼于授权外观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整体上的视觉效果上的异同。随着理论研究的持续深入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扩展,理论上的质疑和实践中的挑战不断涌现。在整体比较标准下,当两件对比的外观设计产品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令一般消费者不产生混淆的情况下,认为不构成侵权,似乎也是合乎逻辑、顺理成章的结论。实践中,这个结论容易被利用而成为一种规避侵权责任的理由。例如,某厂家生产出一种具有独特外观设计的产品,引起消费者的喜爱,其他厂家往往利用整体比较标准的局限,一方面抄袭、模仿该外观设计造型中的创新部分,另一方面又对其整体上作出较大程度的变化,达到整体视觉效果的显著区别。由于我国法律不保护部分外观设计,这样做常常能规避侵权责任。导致这种情形的原因,仍然在于本应特别考虑的创新设计被淹没在包括大量非创新设计的整体效果之中,而无法有效影响判定主体在宏观上形成的整体视觉印象。因此,笔者认为,在专利法的下次修改中,应当将相关内容纳入修订范围。

日本专利包括发明(称作特许)、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发明专利是指针对产品技术结构、方法、工艺流程或工艺参数改进所提出的新法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的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医药品和农药发明专利有效期可申请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 实用新型专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技术特征改进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无实质审查,一般申请日后6个月可授权,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自注册日起15年。所接受的申请语言只有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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