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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的直属机构,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国家版权局名义单独行使职权。新闻出版工作在建设、传播和发展先进文化,增强国家的综合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正式成立。建国初期的出版总署遵循"为人民大众的利益服务"的基本方针,集中力量统一管理全国的出版事业,形成了以国营出版为主体,编印发合理分工,法规制度统一的出版体系。1954年11月出版总署撤消,所有出版行政业务归文化部管理,文化部设置出版事业管理局;1973年7月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出版局)成立;1987年1月成立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署先后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务管理条例》等一整套政策法规,明确了出版者、印刷者、发行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各级出版管理机关的权力和职责,使新闻出版业呈现出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出版了一大批弘扬时代主旋律,反映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就,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的优秀出版物。尤其是重点图书、重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全国百家期刊、优秀报纸的评选反响强烈,中国的新闻出版事业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生产力和发展,积极体现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2000年,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更名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升格为正部级,并在职能上进行了调整,加强了两项职能:1、全国扫除"黄色"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出版物市场的执法监管,2、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工作;增加了一项职能: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报批,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转变了一项职能:与直接管理的出版、印刷、发行企事业单位脱钩。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内设11个职能司(厅局),主要职能是对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市场等进行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审批出版社、报社、期刊社、印刷、发行等单位的成立、分工、变更等事项;对新闻出版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草拟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参与起草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我国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在国内的执行情况;承办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执行工作等。 当前中国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已进入整体推进的新阶段,以集团化建设为龙头,进一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2002年正式组建了中国出版集团,中国印刷集团也已成立,中国发行集团即将成立。全国已组建试点出版集团7家,发行集团5家,期刊集团1家,报业集团38家。在不断强化监管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依法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有效地净化了文化市场,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使版权贸易有了更大的发展。中国政府和中国新闻出版界在加入WTO以后必将充分发挥中国东方文化和巨大市场的诸多优势,与国外新闻出版界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努力实现中国新闻出版事业的跨越式发展,推动中国由出版大国向出版强国迈进。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 (一) 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订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制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控措施;指导、推进新闻出版业的改革。 (三) 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下同)总发行单位;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机构;核准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其在境外设立的类似机构。 (四) 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单位的违规活动。 (五) 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申请,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六) 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并指导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扫黄打非"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七) 拟定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对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八) 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管理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管理。 (九) 负责全国印刷业(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的监督管理。 (十) 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以及教科书和其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十一) 管理著作权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 (十二) 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执行工作;管理、协调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贸易;组织、推动出版物的出国(境)展览、展销和出口贸易。 (十三) 负责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十四) 编制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化、网络化、标准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进步工作。 (十五) 编制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国性评奖和表彰活动。 (十六) 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文 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标 题: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内 容: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言源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 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 (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 期刊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期刊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 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各省市新闻出版署 省别 通讯地址 邮编 区号 电话 传真 北京市 朝阳区和平街11区甲24号 100013 010 84253627 84251823 天津市 河西区尖山路82号 300211 022 28335388 28308463 河北省 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30号 050061 0311 8641046 7773777 山西省 太原市建设南路15号出版大厦 030012 0351 4922105 4922213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老缸房街15号 010010 0471 4935490 4913873 辽宁省 沈阳市北一马路108号 110001 024 2366788 2325549 吉林省 长春市区人民大街124号 150010 0431 5644763 5642914 黑龙江 哈尔滨市道里区森林街68号 150010 0451 4617319 4614852 上海市 上海市绍兴路5号 200020 021 64339117 64332452 江苏省 南京市高云岭56号 210009 025 6638657 3364921 浙江省 杭州市庆春路标225号西湖时代广场 310006 0571 87163127 87263126 安徽省 合肥市回龙桥路1号 230063 0551 2826708 2822677 福建省 福州市东水路76号 350001 0591 7532008 7559325 江西省 南昌市阳明316号 330008 0791 6895193 6895217 山东省 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综合楼 250011 0531 6061707 6061795 河南省 长沙市展览馆路11号 450002 0371 5721316 5730425 湖北省 武汉市黄鹂路75号 430077 027 86780585 86792613 湖南省 长春市区人民大街124号 410005 0731 4302568 4302566 广东省 广州市东水阴路11号 510075 020 3607420 广 西 南宁市金水湖路53号 530021 0771 5516030 5516031 海南省 海口市海路59号 570204 0898 65373395 65339391 重庆市 重庆观因桥建新东路3号百夜兴大厦17楼 400020 023 67708100 67708123 四川省 成都市大石西路36号 610015 028 87026768 87028958 贵州省 贵阳市中华北路289号 550001 0851 6828624 6800761 云南省 昆明市环城西路36号 650034 0871 4198048 4129428 西 藏 拉萨市林廊北路20号码 850000 0891 6829432 6833591 陕西省 西安市北打街131号 710003 029 7205025 7205004 甘肃省 兰州市庆阳路230号 730030 0931 8455382 84566777 青海省 西宁市同仁路10号 810000 0971 6143402 6141890 宁 夏 银川市解放西街47号 750001 0951 5045582 5046836 新 疆 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15号 830001 0991 2823648 2815715

一些文摘杂志需要这些图片,不过还得看你的图片是什么类型的了 ,如果是漫画上这些就比较容易了如果摄影,而且你觉得你的作品已经很好了,可以向报纸、杂志投稿,同时要关注当地摄影协会,原则每年他们会举办摄影展,这是爱好者们投稿的好机会。如果你觉得还要学习,可以找个摄影网注册成会员,能免费上传,供大家欣赏、点评。

齐鲁网12月19日讯 这几天《生活帮》节目中连续报道了,王京辉等人冒充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烟台站和生活帮烟台新闻联络处的事情。自打这个事情被栏目曝光以后,王京辉就联系不上了。原本主动和记者约见面,却屡屡爽约。昨天记者又调查得知,王京辉竟然还曾经自己给自己封了官。叫《法制与生活》杂志社胶东采访中心专题部主任,经记者核实,这个也是假冒的。就在我们为王京辉的胆量而佩服的时候,昨天晚上一夜之间,网络上出现了大量的帖子,大体内容是,王京辉是被冤枉的,这究竟是谁在替他喊冤,他又是喊的什么冤呢? 从昨天晚上10点开始,网络的各大论坛上出现了标题为“山东电视台‘生活帮’报道严重失实,真记者变假记者”的帖子。帖子中称,王京辉本人是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银龄金秋》栏目组烟台站的负责人,是栏目的一名记者,并且还贴出了一个名为山东电视台新闻中心公共频道《银龄金秋》的采访证。文章中称,这几天的新闻报道已经对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银龄金秋”烟台工作站内的工作人员造成了极大的名誉及精神损失。记者搜索了一下发现,同样的帖子出现了一下子在全国各地两三百个论坛上出现。为了核实清楚,王京辉到底是不是“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银龄金秋》烟台工作站的负责人”,记者联系上了《银龄金秋》栏目的制片人徐虎。他跟记者说,他们栏目组确实曾经有一个叫王京辉的人。 王京辉 四个月前被《银龄金秋》除名 徐制片告诉记者,王京辉在他们栏目组待了没几个月的时间,后来由于王京辉本人违反了栏目组的相关规定,栏目组就和他解除了合作关系。当时他冒充公共频道的工作人员在外面拉广告,后来栏目组就在今年8月份的时候和他解除了合作关系。 据徐制片人介绍,他们在和王京辉合作的时候,明确告知了王京辉本人,什么事情是他能做的,而什么事情是他不可以去做的。而王京辉在帖子上所登出的采访证件,原本在离开《银龄金秋》栏目的时候,是要上交的。 在网上所发的帖子中记者看到,王京辉还自称是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银龄金秋》烟台工作站的负责人。而徐制片告诉记者,自始至终他们都没有允许王京辉成立这样的站点。经过几天来的走访调查记者发现,王京辉最终能成为所谓的“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胶东采访中心主任”“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银龄金秋》烟台站负责人以及生活帮烟台的新闻联络处”,他都是利用了这样的一个手法。第一,王京辉会找机会成为报纸、杂志社或者是电视台的通讯员;第二,在成为通讯员后,他会利用通讯员的身份冒充记者进行采访报道;第三,他会建立所谓的办事处或烟台站或者新闻联络处,公然光明正大的进行所谓的新闻报道。在发现了这样的规律之后,记者发现,王京辉在今年的10月16号确实曾经在生活帮栏目署名发表过一篇简短的节目。但这也是王京辉在生活帮唯一发表的一个节目。至今为止,他都没有取得生活帮栏目授权的通讯员证件。生活帮也从来没有授意他在烟台成立所谓的新闻联络处。 王京辉,警察喊你到派出所问话 在掌握了这些情况之后,今天上午记者再一次来到了受理这起案件的烟台市芝罘区白石路派出所,找到了办案的民警。但是由于王京辉的电话这两天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民警一时也找不到他,随后,民警拨通了王京辉手下一个叫“郭颖俊”的工作人员电话。 没等民警把话说完,对方就把电话扣掉了,再打过去电话就已经关机了。警方希望,王京辉能到派出所和记者坐下来,把这件事情解释清楚。 一年多的时间,王京辉先后被法制与生活杂志社,以及山东电视台《银龄金秋》栏目组先后除名,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山东电视台新闻中心,公共频道,生活频道都没有授权王京辉在烟台成立所谓的站点新闻联络处。事情发生以后,栏目组一直在呼吁,王京辉能露面站出来,面对面的把这件事情解释解释,但是记者一直都没能见到王京辉本人,反而是,网络上一夜之间出现了这么多喊冤的帖子。到今天,《生活帮》还是有足够的诚意,希望王京辉本人能够露面,和栏目组解释这件事,而不要躲在幕后,发这样不负责任的帖子。同时,还是希望有被王京辉采访过的当事人,与《生活帮》栏目取得联系,对于这件事情,《生活帮》将持续关注。(来源:齐鲁网)

山东通讯杂志社待遇

山东人大工作杂志社新闻采编的工资是千多吧

不是很清楚

要想体验一把可以去,不过做长期打算的话,不建议。待遇不到2000,基本没隐性收入。待遇还不是关键,自己体会吧

你是指什么方面呢?待遇还是工作坏境?待遇一般吧 2000多元 工作比较轻松 编编稿件 养老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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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前最好先阅读相关杂志,以便了解他们需要什么样的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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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不可能是!!SCI主要是 自然科学方面的 期刊。 其实就是 广义上的说的理工科;山东社会科学杂志 就是 广义的上 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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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民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媒与文化发展研究、文学研究、社会学研究、法学研究、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研究、经济与管理研究、政治研究。

《山东社会科学》始终致力于杂志的学术质量的提高,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稳定提升学术水平作为杂志发展的中心工作,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应用对策研究和具有前瞻性的预测研究,尤其注重对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前沿性综合性课题的研究和国外新思维新观念的跟踪性研究;《山东社会科学》大力倡导自由活泼的学风,鼓励在科学和事实基础上的严肃的讨论和争鸣。《山东社会科学》的发展历程与我国的改革开放同步,所发表的大量学术研究成果对繁荣和发展我国的人文社会科学事业、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对推动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展示了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及学术成果的水平,促进了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与国际学术界的交流。《山东社会科学》在不同时期不断推出新人新作,成为当代我国培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术带头人的摇篮。 经过20多年办刊实践,《山东社会科学》形成了实事求是、严谨平实的独特风格。《山东社会科学》倡导学术问题的自由讨论,鼓励学术创新,注重学术规范。在编辑工作中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依靠严格的审稿制度保证刊物的学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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