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书并没有多少法律效力,你还没有就职签正式劳动合同之前,人家就可以这么玩你,你有维权那点精气神,不如拿去抓紧时间再找下家,消费者维权都是千难万难呢,劳动者维权难度只会再上一个数量级。不合理的社会现实,那也是现实。
去找你们公司的人事再去谈论一下,或者是拿着你们当初签订的合同直接去劳动局提起诉讼,没有合同的话可以选择离职。
签订了合同可以告他,没签的就无法。
一般的公司都会这么做,合同上写的工资是当地要求的签订合同的最低工资,或者是工会联合会要求的。但是你仔细看合同里面,基本工资之后应该有一句话,可以理解为在基本工资的同时如果有表现好的话可以有一些额外的报酬。如果产生纠纷,你可以平每个月的工资条主张权益的,是没有问题的。现在很多公司不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保险的,而是以当地最低的缴费基数与比例缴纳,这样公司会省一些钱,避免些纠纷。(ps,保险缴费基数医疗和养老是不一样的,但是上下不会差很多,简单说就是你所在城市上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如果你的工资没有社平工资高,按社平交,如果比社平高就按实际工资交)
首先自己要找老板谈一谈,或者自己可以拿着劳动合同到劳动局去劳动仲裁,这样能够维护自己的利益。
这样的情况一般来说是比较正常的现象,因为第1个月的工资肯定不会太多,但是如果与面试的时候讲定的薪资差别太多,可以去财务部门询问。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及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若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则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当然是劳动合同了,劳动合同上面的薪资节后是个人与公司入职前协商好的,有法律效应的,而工资薪酬确认单的个人工资的一个细化单,就是工资的一个具体组成部分,如果薪资对不上可以跟财务部门或经理进行确认,如果工资被少算了可以要求补工资。
如果有录用通知函,且注明了薪资待遇的话,那么这种约定是合法的。实际上很多录用通知函并不明确注明薪资待遇。尽管如此,不明确约定工资的违法责任并不重。
LZ:两者不是等同关系(1) 两者在内容上有相似之处但不等同(2)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的“要约”,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正式法律文书,《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李蕊)
录用通知书不等于劳动合同它们是两个概念,录用通知是指你的身体健康状况、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符合公司的岗位要求,所以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部门的用人要求标准通知你被录用。劳动合同是国家劳动法规定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一个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那是对用人单位的约束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约束,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有。找工作后没过试用期,没有转正是可以随时离职的,所以这时候的录用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应的,这是本人的选择。
一般的公司都会这么做,合同上写的工资是当地要求的签订合同的最低工资,或者是工会联合会要求的。但是你仔细看合同里面,基本工资之后应该有一句话,可以理解为在基本工资的同时如果有表现好的话可以有一些额外的报酬。如果产生纠纷,你可以平每个月的工资条主张权益的,是没有问题的。现在很多公司不是按照员工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保险的,而是以当地最低的缴费基数与比例缴纳,这样公司会省一些钱,避免些纠纷。(ps,保险缴费基数医疗和养老是不一样的,但是上下不会差很多,简单说就是你所在城市上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如果你的工资没有社平工资高,按社平交,如果比社平高就按实际工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