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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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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查询

在中国专利局网站上查是否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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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

1、国防专利代理。可以承接国防专利申请及有关国防专利事务和本单位内部的专利事务的委托,也可以承接社会上的专利代理业务及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一般来讲,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具有本系统或本单位内部知识产权事务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

一、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机构名称和章程(合伙协议书);  (二)具有规定数目的专利代理人;  (三)具有必要的资金,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五)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发起形式  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2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5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以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三、出资发起人员的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出资发起人员。四、机构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该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为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为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五、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书);  (三)验资(出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的关系证明;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书);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六、审批程序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预批准决定,并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获得预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要求办理有关事项(工商登记等)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  (三)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自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申请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本条前述规定进行审批。

1、国防专利代理。可以承接国防专利申请及有关国防专利事务和本单位内部的专利事务的委托,也可以承接社会上的专利代理业务及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一般来讲,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具有本系统或本单位内部知识产权事务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2、涉外专利代理。可以承接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代理委托,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来我国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也可以接受台湾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来大陆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代理机构查询

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或者所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

在中国专利局网站上查是否备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政务”这一栏里有个“专利代理管理”这个链接,进去可以查到所有代理机构的信息

可以上相关的网站进行查询,而且官网上都有专利号的查询。查询的机构有中国知识产权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八戒知识产权等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及其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第八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九条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官网查询

专利代理人协会

威酷?产品的商标或者广告名称吗?下附是所述专利号的基本内容申 请 号: 9 申 请 日: 04 名 称: 罗布麻、负离子、麦饭石多组分多功能保健纱及其保健织物 公 开 (公告) 号: CN1598089 公开(公告)日: 23 主 分 类 号: D01F8/18 分案原申请号: 分 类 号: D01F8/18 颁 证 日: 优 先 权: 申请(专利权)人: 雷新琦 地 址: 300190天津市南开工业园区北草坝罗坪道9号 发 明 (设计)人: 雷新琦 国 际 申 请: 国 际 公 布: 进入国家日期: 专利 代理 机构: 代 理 人: 摘要 本发明属于纺织领域;涉及一种混纺纱,特别是一种混纺保健纱及其保健织物。目前市场上的保健纱及其织物保健功能不明显,本发明提供保健功能叠加,功效倍增的保健纱及其保健织物;可以同时向人体渗透几十种天然中药化学元素和医石健康素,并永久地释放负离子和发射远红外线生命光波,改善血液微循环。本发明含有罗布麻短纤,负离子粘胶短纤,麦饭石粘胶短纤为三种必配功纤。其中,各组分所占重量百分比如下:罗布麻短纤10~70%,负离子粘胶短纤5~50%,麦饭石粘胶短纤5~60%。其余还必须配加组分为彩棉,牛奶纤维,大豆短纤及其它天然纤维或改性化学纤维之一种或多种,配纺成6~120支多组分多功能保健纱。采用上述的纱织成克重为80g/m2~500g/m2的保健织物。再加入10~200旦的莱卡纱或氨纶纱织成弹力保健织物。

申请(专利)号:5大中小 实用新型说明书 (4)页 申 请 号: 5 申 请 日: 08 名 称: 覆有保护层的核桃夹 公 开 (公告) 号: CN201337351 公开(公告)日: 04 主 分 类 号: A47J43/26(01)I 分案原申请号: 分 类 号: A47J43/26(01)I 颁 证 日: 优 先 权: 申请(专利权)人: 李善印 地 址: 276031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重沟镇文官庄村80号 发 明 (设计)人: 李善印 国 际 申 请: 国 际 公 布: 进入国家日期: 专利 代理 机构: 代 理 人: 摘要 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覆有保护层的核桃夹,属于夹具领域,旨在提供一种结构简单合理、操作方便、省时省力、自由开合,能有效的防止表面氧化、生锈、腐蚀、美观大方、延长其使用寿命的核桃夹。由夹体、铆钉、弹簧、控制套组成;所述的弹簧设置于夹体上部之间,夹体下部设有胶套为手柄,手柄之上设有控制套;所述的夹体上设有保护层。所述的保护层为电镀层。所述的保护层为电泳层。所述的保护层为漆涂层。

国家专利号99103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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