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美国外观专利的步骤如下:1:提交外观专利申请;2:审查申请;3:可能出现一个或多个审查意见,或者没有审查意见直接颁证;4:如果出现审查意见,需要立即作回复;5:美国专利商标局同意授权通知书并告知授权费用;6:支付授权费;7:外观专利颁证,并邮寄证书。
1、发明专利:方法、机器、制品或物之组合,或新而有用之改良者,皆得依本法所定之规定及条件下获得专利。2、外观设计:任何人创作具新颖、原创及装饰性之产品外观设计,得依本法之规定及要件取得专利。3、植物专利:凡发明、发现及无性繁殖任何特殊及新植物品种,包括耕种培养之变化、变种、混合及新发现之植物种苗者,得依本法规定取得专利,但不包括由块茎繁殖的植物或在非栽培状态下发现的植物。
美国专利类型分为发明专利,外国专利,植物新品种专利,美国没有实用新型专利规定个中国规定不同,根据自己的产品情况确定专利申请类型
1、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在美国专利法中规定,实用专利是任何新且有用的方法、机器、制造、或物质的组成、或者是上述任何新且有用的改进。需要明确的是,美国Utility Patent并不是中国的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从创造性判断要求和审查程序而言,美国Utility Patent更类似于中国的发明专利,但比中国的发明专利提供更广泛的保护对象,例如一些商业方法、药品、计算机软件等。2、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是针对具有新颖、原创及装饰性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需要经过实质审查方可授予专利权,这与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仅进行初步审查有很大区别。并且,美国还对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给予保护,这一点目前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还不能保护。3、植物专利(Plant Patent):在美国,植物也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并且是单独一种专利类型。然而,中国专利法明确规定植物的新品种不可申请专利。
看不同国家的,如果是欧盟的那闭着眼睛随便搞都能过
你好,在美国专利制度中,受保护的专利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审查指南规定:22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23显著的进步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1、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在美国专利法中规定,实用专利是任何新且有用的方法、机器、制造、或物质的组成、或者是上述任何新且有用的改进。需要明确的是,美国Utility Patent并不是中国的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从创造性判断要求和审查程序而言,美国Utility Patent更类似于中国的发明专利,但比中国的发明专利提供更广泛的保护对象,例如一些商业方法、药品、计算机软件等。2、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是针对具有新颖、原创及装饰性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需要经过实质审查方可授予专利权,这与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仅进行初步审查有很大区别。并且,美国还对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给予保护,这一点目前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还不能保护。3、植物专利(Plant Patent):在美国,植物也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并且是单独一种专利类型。然而,中国专利法明确规定植物的新品种不可申请专利。
你在申请美国专利的时候是否碰到双方专利复审程序呢?美国专利复审程序是美国专利申请的一个程序,和我国的专利申请程序并不相同,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美国专利复审程序是怎样的吧。双方复审程序(IPR)是美国在2011年9月颁布的《美国发明法案》(AIA)中引入的一个新的专利无效程序。该无效程序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进行,IPR申请人只能基于专利和印刷出版物对专利权提出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无效请求。相较于在联邦地区法院进行无效诉讼,IPR程序具有快捷、费用较低、专利无效成功率高、利于和解等优点,在近几年得到广泛应用。美国IPR程序在制度设计上与我国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非常相近,因此美国IPR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要求对我国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法律规定与实践美国AIA法案中关于IPR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规定体现于第316条(d)项中:(d)权利要求的修改。概括而言:在本章的双方复审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以如下的一种或多种方式提出修改权利要求的动议:A删除任何受挑战的权利要求;B针对每项受挑战的权利要求,用合理数量权利要求代替每一个受挑战的权利要求。其他动议:在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为实质性推进317项下程序的和解而联合提出请求或者被局长所规定的规章所允许时,修改权利要求的其他动议可以被允许。权利要求的范围:本节的修改不能扩大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或引入新的主题。联邦行政法规Amendment of the patent对AIA第316条第(d)项作出进一步规定:明确专利权人只有一次提出修改的权利,除非PTAB规定了具体截止日期,否则不得晚于其提交答复之时,即其截止期限为局长决定启动双方复审程序之后的3个月内。此修改不对所涉及的不可专利性基础做出回复;不得扩大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或引入新的主题。合理数量的替代权利要求,这里预设的是每项受挑战的权利要求仅需用一项权利要求来替代,专利权人可阐释替代的必要性来进行反驳。对于每一项修改或替换的权利要求,专利权人都应当阐明其能够得到原始说明书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最近美国专利商标局对现有的IPR程序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涉及字体和页数要求、证据要求,另外对额外取证也提出了一些调整。对于递交替代权利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特别强调了专利权人必须证明替代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有效的,并且替代权利要求的范围比原先的权利要求要窄。这些新法规已于2016年5月2日开始生效。如下两个案子对于理解IPR程序中的修改要求有一定帮助。综合来看,美国IPR程序对专利文件的修改实际上提出了较高要求,这些要求不仅包括程序要求,还有实体要求。在我国《专利审查指南》涉及无效程序的修改中,修改的初衷之一就是适度放开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即允许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并允许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明显错误进行修正。与美国相比,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进行专利文件修改的空间或可能性将会明显增大。由于不同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在无效程序中对于专利文件的修改要求有不同的考量是完全必要的,我国在无效阶段逐步放宽修改方式限制的方向与我国当前强化权利保护的发展阶段相适应,也与我国无效程序相比美国IPR程序所允许请求人提交的更多证据类型相匹配。
一个朋友在云标工作,他告诉我2-3年的时间
专利申请人将交底材料传送给美国专利代理人评估;如满足申请美国专利条件,美国专利代理人会与申请人进行进一步洽谈;专利申请人与美国专利代理人签署代理申请美国专利协议;美国专利代理人撰写符合美国专利法要求的申请文件;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内容进行审核、签章;送交美国专利商标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授予美国专利权,并颁发美国专利证书。若美国专利商标局对该项专利申请提出疑义,美国代理人进行答复,直至符合美国专利申请要求,并获得美国专利证书为止。申请书*(Application);声明书*(Declaration),发明人必须在宣誓书中宣誓为真正的发明人,声明已阅读和了解说明书内容,以及会向专利局揭露任何与申请案专利性有关的技术资料;说明书*(Specification),包括说明书内容、权利范围及摘要;图示(Drawings),不是必须的;代理委托书;让渡书(Assignment),申请人为公司时,需要发明人将专利申请权让渡给公司,即需签署让渡书;小实体声明书,个人、少于500人的企业以及非营利性单位属于小实体。咨询;检索;发明、实用新型提交技术交底书;确认可以申请专利后,签署《专利代理委托书》,签订《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合同》。技术交底书的要求:应清楚、完整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全部技术内容,所能达到的有益效果,先前技术的不足之处,内部详细结构功能,所采用的原理等,必要时需提供设计图纸,使从事该领域人员能够理解实施为准。申请递交的文件:发明和实用新型: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发明根据需要可有附图,实用新型必须有附图;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发明申请,应当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涉及核酸或氨基酸序列的,应提交序列表的可机读文本;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必须是在发明公布后进行的,法律规定的公布是在申请日起18个月的时候进行,也有的申请人愿意提前公开其发明内容,所以会有专利申请在6-10个月的时候就公开了。通常,实审阶段的审查员将向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发出至少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能够体现发明被授权的可能性及存在的缺陷。审查意见一般包括格式错误、新颖性问题、创造性问题、公开充分、单一性问题等等。专利实质审查的时间不确定,一般是6-18个月,取决于发明的内容,审查员对发明的理解和审查员的工作安排以及审查员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之间文件往复的时间。
申请美国专利需要的材料是: 1、技术方案的交底材料,即技术交底书; 2、发明人、申请人名称和地址,中英文信息 费用:1、申请费82美元,检索费270美元,审查费110美元,小计462美元;2、授权阶段需要缴纳——公开费300美元,公告费755美元;3、代理服务费,一般为4-6万人民币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