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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不能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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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不能辞职

公务员的处分:免职、撤职、降职、辞职、开除。区别大了

除非招考的时候有明确要求,工作后签订合约的。其他的谁管你。单位巴不得你赶紧闪人在重新招。

公务员工作未满5年不能辞职所谓辞职,是你向组织申请并得到组织批准后,辞去公职的行为。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规定: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所以从组织程序上讲,未满五年提出辞职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常理来说不管是国家事业单位还是企业,都有一个用人原则,那就是想办法留住人,不能想来就来,想走就走,这样的话不管是什么单位都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了,所以公务员方面,国家是有规定的,规定最低服务年限,至于年限是多少,公务员的每个岗位都会有区别,可谓是没有为人民服务到位是不能辞职的!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工作人员涉及国家机密的职位,要求就更加严格了,这种公务员身上的担子也会非常的重,想要随随便便辞职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想要辞职,向上级申请,批准之后会有脱密过程,所以说申请辞职,到真正离职还有很长一段时间的。普通的公务员岗位如果私自离职可能的处罚就是终身不许报考公务员,涉及私密职位私自离职,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样是很严重的问题,不能毫无责任的说来就来,说走就走。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尚未终结的如果公务员正在被调查、审计,在这个过程中公务员不得离职,必须要等审计调查结果出来之后才可以,即使已经过了最低的服务年限,也要等结果。如果是已经涉嫌犯罪,正在等审判结果,更不能辞职,必须要等到相关司法部门的审判结果确定下来,才能对公务员进行处理,这个过程中不能辞退或者被辞退公务员。有些涉密的岗位甚至是不可以出国境的,但是公安编制的边检站如深圳北京广州等几大城市的边检站基层公务员在近年开始可以出国境,但是有限制次数,其他的公务员如国家涉密岗位的公务员是限制出国境的,非涉密岗位的也是要限制次数,并且所有人的出入境证件从入职起就要上交。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还有这种情况也是不能够辞职的,如果有重要公务在身还没有处理完成,且公务不能转移给他人,在这种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公务员必须要处理完手头上的公事才可以离职,有的时候和企业也是相似的。他们在还没有处理完手上的活之前,也不能很轻易的辞职,这样有失职业道德。再说说公务员辞退和开除两者一样吗?后果怎样?公务员被辞退跟被企业辞退是一样的,只要你没有违法乱纪,那就是一次普通的工作经历而已,没有什么处分、处理之类的东西。仅仅是指你不适合当前的工作了,并且辞退还有辞退费可以拿的。

应该也没什么后果吧?最多就是以后没有机会再去,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了,因为公务员的这个岗位竞争非常激烈,当时考的时候也不容易,你要想走,应该是很多人巴不得的,这样可以空出一个位置来,大把的人想进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

2008年颁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这就是说,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党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在录用岗位上必须服务满5年,包括实习期。这5年内,不得转变工作岗位,也不得转变身份

最低服务年限协议规定5年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原来的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被该法明确予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原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行立法。关于“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仍然是保留了原来的立法本意。该法第十三章辞职辞退中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之规定,仍然是指在最低服务年限内公务员不得辞职。与之相配套,200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颁布了上述《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原来1997年人事部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也因上述新法而被废止。2008年的该规定第六条仍然保留了原暂行规定中的第九条内容,但是从根本上讲其立法本意仍然是限制公务员辞职,而并非限制公务员调动。我国关于规范公务员方面的法律的演变过程,可以进一步证明上述第六条的立法本意仍然是限制公务员辞职,而并非限制公务员调动。否则就有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问题

过了试用期,原单位肯接收,现单位肯放人,就可以走了,不管你是工作调动走的还是考试走的。当然如果自己提出调动的话手续麻烦些罢了。如果现单位不放人或者现单位当年录用你的时候有特殊约定,必须在本机关或本地区服务几年的,那你也没办法。例子倒是有,知道一人到乡镇工作,要求前五年不许辞职、调动、谈恋爱、结婚。所以说,云南省人事厅不允许这样的情况下,你在五年内不可以再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若是09年考上的,要到2015年或者2016年(不同地方对于具体年限可能会有不同规定)。 这些规定,会在每年的招考简章中写明的。

公务员服务年限是指,在本单位至少要服务规定的念书,大多数公务员服务年限都是5年,也有部分岗位是3年。通俗来讲,你想要“跳槽”,那么至少要等到规定的年限之后。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

最低5年就是指你要在这个岗位上工作5年(这是最短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不能调动和交流,5年服务期满方可调动交流。申请调动就别想了,除非这个单位是你家开的。具体有没有明确规定不知道,应该是每个单位的要求不一样,有很多人考上之后 不喜欢这个岗位就辞职了,所以有些单位为了留住人,就有了这些要求,一般的这样的单位相对来说要比其他单位工作环境艰苦一点!

任命、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对在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情况作出总结。(二)所在单位对其试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评鉴意见和拟任职、定级意见。(三)任免机关人呈部门审核。(四)任免机关审批。

在该单位必须干上五年才能谈调动的事情 更别提跨省调动了当然你如果有很强大的人脉 什么规定都是浮云

下xia沙sha华hua图tu温馨提示---最低服务年限协议规定5年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原来的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被该法明确予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原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行立法。关于“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仍然是保留了原来的立法本意。该法第十三章辞职辞退中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之规定,仍然是指在最低服务年限内公务员不得辞职。与之相配套,2008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颁布了上述《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原来1997年人事部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也因上述新法而被废止。2008年的该规定第六条仍然保留了原暂行规定中的第九条内容,但是从根本上讲其立法本意仍然是限制公务员辞职,而并非限制公务员调动。我国关于规范公务员方面的法律的演变过程,可以进一步证明上述第六条的立法本意仍然是限制公务员辞职,而并非限制公务员调动。否则就有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问题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7月16日颁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的内容为“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该条文的规定并不明确,可能产生两种理解:一种是新录用公务员在公务员系统的所有机关服务满最低的服务年限;另一种理解是新录用公务员在所考录的原机关服务满最低的年限。因该条文仅规定了“机关”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是“原机关”还是“所有机关”,所以就导致了对该条文的理解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又因理解上的分歧导致了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从而对所涉及到的相关人员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立法的目的解释:上述《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系中组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在法律效力位阶上属部门规章。其上位法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并没有作类似的规定。关于最低服务年限方面,仅仅《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作了规定,其内容为“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从该条文的内容可以看出,最低服务年限的立法目的仅是规定新录用公务员不得辞职,而不是指公务员不能调动或者继续考取其它公务员岗位。所以前文中的第二种即“原机关”的理解方式是不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另一方面,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或者立法本意一般在法典的第一条中规定,例如我国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部门法。与之类似,《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一条也规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其内容为“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该部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并规范任职定级工作,而不涉及到公务员调动的问题。换言之,该法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中的最低服务年限是为了更好的进行任职定级而设置的,并不涉及到公务员自身的调动等问题。1997年国务院人事部根据上述《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颁布了《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的第一条内容“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级别,规范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从中可以看出该法是根据国务院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的,其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确定其职务级别而订立的。那么该暂行规定的第九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也不应当是限制公务员内部流动的,而是限制公务员辞职并且用来为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作准备的。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解读

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第七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他类别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按照本规定办理。第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同时废止。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四条

科员其实就是一般工作人员,非领导干部,分为四种: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1、级别不同。主任科员最高为22级,副主任科员其次为24级,科员第三为26或者25级。2、录取条件不同。科员要求本科学历或者研究生学历,副主任科员要求硕士学位研究生。主任科员要求博士学位研究生。扩展资料: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参考资料: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国家公务员局

科员其实就是一般工作人员,非领导干部,分为四种: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1、级别不同。主任科员最高为22级,副主任科员其次为24级,科员第三为26或者25级。2、录取条件不同。科员要求本科学历或者研究生学历,副主任科员要求硕士学位研究生。主任科员要求博士学位研究生。《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扩展资料: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职务。在公务员制度与参照管理的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与级别为九至十四级。详细解释:1、指明代六科给事中衙门的官员。《明史·职官志三》:“ 洪武 六年设给事中十二人,秩正七品,始分为六科,每科二人……二十四年更定科员,每科都给事中一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二人,从八品。给事中共四十人,正九品。”2、科室工作人员的泛称。茅盾 《尚未成功》:“六个月前,他告别了‘教鞭’,来到这内地的省会一个清闲衙门里当一名科员。”参考资料科员-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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