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李律师:一般来讲,因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的层次性,发明被驳回的可能性不大,除非对官方的审查意见进行消极回应,或者专利内容确实丧失可专利性(例如完全相同的专利申请在先);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经实质审查程序,因此,除非对官方的审查意见消极回应,一般不会被驳回;但是,一旦被驳回时,就需分析被驳回的原因,如确实有可专利性的地方,就应修改自己的申请文件,克服其中存在的缺陷,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请复审。有知产问题的朋友可以直接电话咨询,手机号是我的用户名。
这俩根本就不是一个概念,你这是读法律条文钻牛角尖里出不来了。无效宣告请求的前提是要有一个之前有效的专利权,针对授权专利提起无效宣告,只要没有被无效掉之前,该专利都是有效的,而且还会基于该专利产生法律关系,只不过被无效之后,该专利产生的法律关系可以撤销(当事人达成合意或者放弃,也可以不撤销)而发明专利实审阶段被驳回,专利权根本就不会产生。都从来没有产生的,怎么无效?无效空气吗?
通常以下几种情况会被驳回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发现申请有下述情形的,该申请将予以驳回:1、申请的主题不是发明;2、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3、申请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4、申请的主题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5、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6、申请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7、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的规定;8、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还可以重新申请,而且这个时候需要去进行相应的改变和完善,而且也需要在这方面去准备更加齐全的资料,这样才能够保证重新申请的时候不会被退回。
可以的,但是你得修改一些东西,这样的话可能会让自己的通过率提高的,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1) 申请的主题不是发明; (2) 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 申请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4) 申请的主题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5) 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6) 申请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 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7) 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的规定; (8) 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发现申请有下述情形的,该申请将予以驳回:(1)申请的主题不是发明;(2)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3)申请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4)申请的主题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5)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同样的发明创”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在下列情况下应予驳回:(1)申请不符合大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有关发明的规定。(2) 申请属于大陆《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或者属于大陆《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规范;或者 不符合大陆《专利法》第22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或者依照大陆《专利法》第9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 权的。(3)申请不符合大陆《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规定,没有提供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说明书或权利请求书的;或者不符合大陆《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一发明一专利原则要求的;(4)申请的修改或者方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
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一、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获得专利权的。1、符合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2、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植物品种(“对其产品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清求保护的范围;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7、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三、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2、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3、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四、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1、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首先要看您的专利是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其次,要看您的申请是在哪一阶段被驳回的。一、发明专利的驳回通常出现在实质审查阶段,如果出现在初步审查阶段,问题通常出现在文书撰写上。实质审查中,审查员认为申请存在实质性缺陷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将给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进行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如果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和/或证据,也未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修改,或者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中仍然存在足以用已通知过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则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这些实质性缺陷包括:(1)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申请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2)申请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3)发明专利申请没有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主题,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4)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的规定;(5)申请的发明根据"先申请原则"不能取得专利权,或者申请不符合"一发明一专利"原则;(6)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关于发明的定义;(7)权利要求书没有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或者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8)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二、实用新型专利只需经过初审,若被驳回,主要有以下三大原因。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专利授权条件。例如已有在先申请。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具体撰写上存在问题,比如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申请人分辨不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特点和区别,在申请专利的时候盲目选择,导致最后往往以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被驳回。例如软件、方法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但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硬要将软件申请为实用新型专利,则必定导致被驳回的结果。三、外观设计专利只需经过初步审查阶段。若被驳回,通常是因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客体,文书撰写不当,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原因。以上为知呱呱专利顾问的回答。对专利有问题都可以咨询我。
专利申请被驳回,说明您的技术或是编辑方式,经一次或多次审查意见通知答复后,都没有按照审核员提出的问题,给予相应合理的解释,不能说服审核员,所以会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