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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对乙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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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对乙肝要求

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关于肝脏的检测项目中,除特警外,一律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因此,除特警职位外,乙肝病原携带者只要不是肝炎现症病人的,均可录用 。参加公务员录用体检要注意哪些事项?第一要做好体检的相关准备工作。如准备好体检表所需的相片等资料,体检前一天注意休息,不要熬夜、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在采血、B超检查前 禁食8~12小时。第二要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在体检过程中,要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不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不做x光检查。第三要遵守体检相关规定,在体检过程中不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不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

病情分析:乙肝大三阳考公务员在有的工种还是可以的指导意见:一般3~6个月到医院检查一次肝功能,6~12个月检查一次乙肝二对半、HBV-DNA、B超等,这样可以及时发现肝功能变化及病毒在体内的变化情况,便于医生及时治疗。

要看一下报考单位有没有特别的要求,如果有的话可能就不行了,一般大多数单位都不会有这样的要求的。

乙肝携带者公务员能录取吗?患有乙肝是可以报考公务员的,因为乙肝或乙肝病毒携带者,在乙肝病毒载量正常和肝功正常的情况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了军人警察以及幼儿教育等特殊岗位,以及繁重的体力劳动外,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拒收这一类人,这是因为乙肝或乙肝病毒携带者在乙肝病毒含量和肝功正常的情况下一般没有不适的症状也就是说基本都没有传染性,因此,不会把乙肝传染给他人,在这种状态下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从事公务员一类的机关工作的。这个应该是没有影响的,乙肝携带者说明肝功能是正常的,病毒没有出现复制的话就不会传染,因此对一般的工作并不会有太大的影响,患者只要在平时注意护理肝功能,定期复查即可。生活中要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减少脂肪和糖类的摄入,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一定要戒烟戒酒,酒精不利于肝脏的恢复,注意密切观察身体情况。

甲肝乙肝公务员能录用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所以,您这种情况可以考事业单位 公务员的

体检是入职前最后一道门槛,会查到乙肝肝功能转氨酶偏高,血压偏高,心电图不合格,胸透肺结核,艾滋,梅毒,视力不够,等等,导致体检不达标,一直以来,我们以信誉至上、诚信为本为口号,红太阳体检搞定了数万人的体检问题,只要你找到红太阳体检,我们会根据你的自身情况,给你量身定制体检方案,必要时候,关系直接修改

可以,只要肝功能和肝脏没有实质性病变的,也就是体检结果是正常的就可以,体检是不查乙肝的,只要其他的正常就行

现在入职体检,不检查乙肝这一项,也就是说,即便是携带者,也检查不出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乙肝

现在乙肝不做数了吧,不能歧视乙肝携带者,不能以此不录用

肯定的。这必须得。

公务员体检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不检查乙肝五项,但是如果检查肝功能严重受损异常,会要求复查,复查还是没有通过的话,一般会建议你进一步检查乙肝五项和其他肝病项目明确病因。

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第五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法规,负责制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指导和监督区、县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审批工作;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考试工作。第六条 本市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区、县人事局分级负责。第七条 区、县人事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工作,市人事局可委托有关部门代理。第三章 录用计划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第十一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计划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编制,并填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申报表》,报市人事局确定。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编制并填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申报表》,报区、县人事局确定,并由区、县人事局报市人事局备案。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应在当年1月31日以前完成。由于特殊需要必须及时补充的,应在考试的45天以前申报。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和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和拟采取的考试办法。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根据空缺职位的特点及社会上人才资源的情况,采取公开竞争性考试或者有限竞争性的形式进行。  公开竞争性考试适用于通用性较强、人才资源较为充足的职位;有限竞争性考试适用于专业性较强、人才资源较为短缺的职位,或者不宜公开的特殊职位。第十五条 考试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并专项划拨。第四章 报考资格审查第十六条 公开竞争性考试在报名前要向社会发布通告。通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考的单位、职位、专业、名额;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所需的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报名时必须提交的证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七条 有限竞争性考试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报名,也可以采取差额的办法推荐。第十八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北京市常住户口,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区、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市人事局规定;  (五)报考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应具有两个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  (七)具备市人事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考试前应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初步了解报考者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条件。  报考资格审查工作由市人事局或者区、县人事局与用人部门共同负责。按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权限,由市人事局或者区、县人事局向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报考者核发准考证。第五章 考试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法。通过考试全面测试报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其他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统称用人部门)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报考国家公务员,除有专门规定外,不受公民身份和地域的限制。第四条 从事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公务回避制度。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在市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所属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级用人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与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有关的工作。第二章 录用计划与报名第六条 需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用人部门,应向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录用计划。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申报录用计划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用人部门名称、编制数、实有人数和拟录用人数;  (二)拟录用的职位、专业和人数;  (三)任职资格条件;  (四)招考对象、范围和考试方法。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经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用人部门名称、拟招职位及人数;  (二)招考范围;  (三)报考基本条件;  (四)报名办法。第八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拥护宪法;  (六)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报考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第九条 录用非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用人部门不得限制报考人数和性别。第十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会同用人部门对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并按规定办理了报名手续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发给准考证。报名者持证参加考试。第三章 考试与考核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必须按省人事行政部门规定的考试规则、程序和要求进行,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分为笔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和面试。第十三条 公共科目笔试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者,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签发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报考者取得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后,方可参加市人事行政部门与用人部门组织的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第十四条 专业科目的笔试内容、时间、方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与用人部门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共同协商拟定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所有报考者的成绩及其名次,并按报考者同一志愿的笔试成绩,按一定比例从高分至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合格人数不足时,可从分数线以内的、服从分配的人员中择优递补。第十六条 面试工作由市或县级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专业和职位特点组成面试评委会。面试评委会成员由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第十八条 面试评委会根据拟录用职位工作的需要和有关规定组织面试。第十九条 报考者参加第一志愿面试不合格的,可以参加第二志愿的面试,但第二志愿面试已结束的,不再另行组织面试。第二十条 参加面试人员经面试评委会认定均不符合所招职位要求的,拟录用的职位可以空缺。第二十一条 报考者经笔试、面试合格后,方可参加体检和考核。第二十二条 确定为参加体检的报考者须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工作由人事行政部门组织。  体检项目、标准和组织方式按省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报考者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体检的,按自动弃权处理。第二十四条 对经体检合格的报考者,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成绩、适应拟补充职位的情况以及是否需要职位回避等情况进行考核。  (一)报考市级行政机关的,由用人部门按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要求组织考核。  (二)报考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由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报考者组织考核。  对报考人员进行考核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乙肝可以录用公务员吗

乙肝携带者公务员能录取吗?患有乙肝是可以报考公务员的,因为乙肝或乙肝病毒携带者,在乙肝病毒载量正常和肝功正常的情况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了军人警察以及幼儿教育等特殊岗位,以及繁重的体力劳动外,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拒收这一类人,这是因为乙肝或乙肝病毒携带者在乙肝病毒含量和肝功正常的情况下一般没有不适的症状也就是说基本都没有传染性,因此,不会把乙肝传染给他人,在这种状态下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从事公务员一类的机关工作的。这个应该是没有影响的,乙肝携带者说明肝功能是正常的,病毒没有出现复制的话就不会传染,因此对一般的工作并不会有太大的影响,患者只要在平时注意护理肝功能,定期复查即可。生活中要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减少脂肪和糖类的摄入,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一定要戒烟戒酒,酒精不利于肝脏的恢复,注意密切观察身体情况。

公务员体检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00-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00-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8(标准对数视力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这里没有乙肝,你可以看看。

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关于肝脏的检测项目中,除特警外,一律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因此,除特警职位外,乙肝病原携带者只要不是肝炎现症病人的,可以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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