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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予录用通知书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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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予录用通知书可以在

回答 你好,不会有影响的。 公务员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会处以取消录用资格处罚。如果你申请取消录用资格,档案里会写取消录用而不会说明原因。 建议你实在不想干了,建议写辞职报告。按照要求提前7天通知单位即可,这样可以避免其他单位录用时产生误会,档案也会计做辞职而不是取消录用。这样对你以后也方便。 最后是公务员是一个很稳定的工作,很多人都考不进来,想辞职的话慎重考虑。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你的 更多3条 

不会,只要不是辞退或被开除公职就不会。试用期属于双向协议,双方均同意取消协议,是双方自愿行为,这种自愿行为不受法律法规惩罚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单位已经同意不会影响后期公务员考试,但是在后期公务员报名考试时时有规定的,因此请慎重考虑!以下以云南省公务员考试为例提供公务员报考基本要求:一、基本招录条件(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二)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试用期内的公务员;云南省外的公务员(含聘任制公务员);公务员未满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自行离职(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在读的非2014年毕业生;现役军人;在全国范围内公务员招录中被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的;公务员辞职、被辞退或被取消录用资格未满5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人员;曾在以往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受禁考处罚尚在禁考时限内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你都没入职 哪来的离职

试用期不予录用通知书

正是录取

面试不予录用通知书

可能由于面试官只是说客套话,也可能是其他的面试人员表现比你出色,其他人的学历比你高,你在一些细节方面没有处理好,或者得罪了其他的面试官,就可能导致没有给你offer。

跟公司理论是没用的 只有找一个更好的 做的很成功 然后再高高在上的站在他们面前 哈哈哈 虽然几率有点小 。。。

用法律手段解决

其实可以去相关的部门打电话咨询这种出尔反尔的做法,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保障中心投诉。这种公司进去还不如不进去。搞不好进去了又拖欠工资,

试用期不予录用通知

单位的做法显然是不对的,要提前三天通知你的,如果没有提前三天通知你的话,你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继续留在公司上班,需要支付三天的代通知金。

标签:员工关系与劳法回答:7浏览:8637提问时间:2010-07-10 10:17:22 我想这么操作,不知是否有必要,或者有更好的办法?? 终止试用期通知书: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公司经试用综合考评,对你作出了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评定,现在通知你终止试用,双方劳动关系同时结束。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及《员工试用期考核表》后,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办理工作业务移交等相关手续,如你存有疑异可与人力资源部联系。特此通知。 甲方签发人:(盖章)乙方签字: 签发时间: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共0条评论

是的

试用期不合格不予录用通知书

试用期满后,公司说不合格不予继续录用,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按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试用期满后,按这个理由解除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主要有:1、不符合公司招聘时对相应职位的要求2、缺乏实际工作能力,经培训、调换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等等。1、如果劳动者签了个人辞职书:就是劳动者有试用期内主动解除合同了:这样的情况,公司只需给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工资、却不必给劳动者经济补偿。2、如果劳动者不签: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1)如果公司有这样的证据:公司是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要给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工资、却不必给劳动者经济补偿;(2)如果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是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此时,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应当履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应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2倍作为赔偿,即:在劳动者工作不满3个月时,除给劳动者应得的实际工资外,还应给劳动者一个月的赔偿金。法律依据是:(1)《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由上可知:劳动者依据第37条自己主动在试用期内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单位依据第39条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没有补偿金】。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谓“不符合录用条件”没有具体规定,我的理解主要是:1、不符合公司招聘时对相应职位的要求2、缺乏实际工作能力,经培训、调换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等等。

没有签书面合同。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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