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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解析那么多,自己看楼下吧
我建议还是用代理的较好的,起码文章需要修改的话也是可以的,而不是直接被杂志社退稿的
法制与社会,法制博览,法律与经济这些吧,研究生也一般也在上面投稿。其他刊物本科生也不要想了,想想你和你导师的文章能投到一本杂志上也不太现实吧。
中国国花--牡丹 智利国花--百合花 英国国花--玫瑰(月季) 意大利国花--雏菊 新西兰国花--桫椤、银蕨 新加坡国花--卓锦·万代兰 西班牙国花--石榴 坦桑尼亚国花--丁香花 泰国国花--睡莲 孟加拉国花--睡莲 埃及国花--睡莲 日本国花--樱花 墨西哥国花--仙人掌 美国国花--山植花玫瑰 肯尼亚国花--肯山兰 荷兰国花--郁金香 土耳其国花--郁金香 韩国国花--木植花 法国国花--莺尾 俄罗斯国花--向日葵 德国国花--矢车菊 澳大利亚国花--金合欢 巴西国花--热带兰、毛蟹爪兰 阿富汗:郁金香 阿尔及利亚:鸢尾、澳洲夹竹桃 阿拉伯联合酉长国:孔雀草、百日草 阿根廷:象牙红 奥地利:火绒草 阿扎尼亚:卜若地 比利时:杜鹃花、月季、虞美人 不丹:绿绒蒿 玻利维亚:坎涂花 保加利亚:突厥蔷薇 缅甸:龙船花 哥伦比亚:三向卡特兰 哥斯达黎加:卡特兰 古巴:姜花 丹麦:木春菊 厄瓜多尔:丽卡斯特兰 埃塞俄比亚:马蹄莲 斐济:扶桑 芬兰:铃兰 希腊:香堇 洪都拉斯:香石竹 列支敦士登:橙花珠芽百合 匈牙利:郁金香 印度:荷花 印度尼西亚:毛茉莉 伊拉克:月季 伊朗:突厥蔷薇、钟花郁金香 爱尔兰:白车轴草 以色列:银莲花 柬埔寨:睡莲 拉托维亚:牛眼菊 立陶宛:芸香 圭亚那:睡莲 利比亚:石榴 老挝:鸡蛋花 卢森堡:月季 朝鲜:迎红杜鹃 马达加斯加:旅人蕉 马来西亚:扶桑 马耳他:矢车菊 摩洛哥:月季、香石竹 尼加拉瓜:姜花 尼泊尔:树杜鹃 摩纳哥:香石竹 巴基斯坦:素磬 秘鲁:向日葵、坎涂花 菲律宾: 毛茉莉 波兰: 三色堇 葡萄牙: 熏衣草 罗马尼亚: 狗蔷薇 瑞士: 火绒草 南非: 匍匐卜若地 瑞典: 铃兰 危地马拉: 丽卡斯特兰 津巴布韦: 嘉兰
没定呢 中国十大名花 :①牡丹;②月季;③梅花;④菊花;⑤杜鹃;⑥兰花;⑦茶花;⑧荷花;⑨桂花;⑩君子兰。我们老师刚讲过,没确定的
中国的“国花之争”已有20多年,“一国一花牡丹派”和“一国两花牡丹梅花派”的相峙局面由来已久。现年90岁的陈俊愉院士表示,梅花和牡丹在中国都有着悠久的栽培历史,在1987年进行的中国十大名花评选活动中,梅花得票数第一,牡丹第二。陈院士认为,在花文化上,中国人很早就有用梅、爱梅、赏梅等习惯,对梅花有着深厚的民族感情。而牡丹则是雍容华贵、国色天香,代表着繁荣富强的物质文明。他说,中国疆域广阔,横跨热带、亚热带、温带,梅花自然分布主要在珠江和长江流域,牡丹自然分布主要在黄河流域,两者一南一北,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梅花为小乔木,牡丹为灌木,两种类型,在园林应用上更丰富。而且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推行“一国两花”,如曰本以菊花和樱花为双国花,墨西哥以仙人掌和大丽花为双国花。据悉,陈俊愉院士是我国著名的花卉专家,也是国内首个在1982年提倡以梅花作为中国国花的人,1988年他又提出以梅花、牡丹作为中国的双国花,其观点保留至今 近曰来到南京的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国艺学会副理事长陈俊愉呼吁,应尽早确定梅花与牡丹成为中国的国花,以弥补我国至今尚未有国花的遗憾。陈院士预测,2008年的奥运会和2010世博会曰益临近,关于国花的争论年内应该会了结,“一国两花”可能是评选结果,这也是最皆大欢喜的结果
回答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我是sunny老师,您的问题将由我来回答,整理答案需要一段时间,请您耐心等待5分钟~ 亲,你好,中国的国花是牡丹。 2019年7月15日,中国花卉协会在中国林业网、中国花卉协会网站和“中国花卉协会”微信公众号发出《投票:我心中的国花》,向公众征求对中国国花的意向。广大公众对国花高度关注,积极踊跃参与,截至2019年7月22日24时,投票总数362264票,投票结果牡丹胜出,得票高达71%。 更多1条
自夏至周,调整奴隶社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制度已逐渐完备,只是还没有形成有系统的法典,规范内容散见于《礼记》等文献之中。如“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记·曲礼》),“土无二王”(《礼记·丧服四制》),“里田不鬻”(《礼记·王制》)等,说明当时土地属奴隶制国家所有和不得买卖的情况。“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周礼·地官·司徒》),说明当时重要的买卖合同必须有书面的契据文书。其他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规定也多有记载。 李悝编成《法经》,商鞅又承袭《法经》制定秦律,其中关于土地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已显示出封建主义性质。汉承秦制,制定《九章律》。以后随着朝代的更迭,律令典章的增删,至唐代《永徽律》,封建法制已臻完备;其中关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通关系,婚姻、家庭及继承关系,已有较详细的规定。唐代以后由宋代至清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达,律、例、法令中民事内容已有相应的发展,但立法体例、条目递相承袭,没有脱离唐代《永徽律》的模式。 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 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外国资本主义传入,瓦解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加上西欧文化的影响,变法图强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清政府迫于形势,宣布“变法”和实行“新政”。光绪三十年(1904)正式开馆修订《大清律例》,于宣统二年(1910)颁行。中华民国时期,参议院于1912年4月决议:“嗣后凡关于民事案件,仍依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办理”,其中处理民事案件的规范后来称为“大清现行律之民事有效部分”,包括:服制图、服制、名例、户役、田宅、婚姻、犯奸、斗殴、钱债,施行至1929年10月。清末在修订《大清律例》的同时,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开始制订《大清民律草案》,至宣统三年(1911)完稿,是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律草案,其中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大体仿效日本、德国民法,未及颁行,清廷已亡。中华民国时期于1918年二次设馆着手修订“民律”,至1925年脱稿,此稿除债编部分效法瑞士债务法外,其他各编与第一次民律草案相比变动很少,是为中国第二次民律草案。1927年国民党政府设立法制局,又着手修订民律,决定先行草拟亲属、继承两编,至1928年脱稿,是为中国第三次民律草案。同年12月国民党政府成立立法院,着手编订民法典,从1929年5月~1931年12月分编陆续公布,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5编,计1225条。这部法典承袭了德国、瑞士和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原则和体系,但也保留了上述三次民律草案中的封建主义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立法 1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不同发展时期的要求,逐步开展民事立法。《共同纲领》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为贯彻本条的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制定了许多法律、法令,如《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这些法令的公布和实施,使官僚资产阶级财产归于国家所有,使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于农民所有,从而肃清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财产关系,而且使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在不到3年时间扭转了国民党统治时期财政经济极端混乱的局面,有效地制止了通货膨胀,稳定了物价,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所必需的物质资料得到了供应,解放了生产力,为有计划地发展国民经济和进一步对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准备了条件。 2 1953年以后,中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并开始进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工商业方面,国家公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以及《关于目前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等一系列法令和单行条例,并通过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合同形式,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经济活动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在农业方面,国家公布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等。根据这些法令、规章,国家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进行了和平改造,并使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走上了社会主义合作化的道路。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在中国奠定了由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构成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3为了调整企、事业单位间,企、事业单位与公民间,公民相互之间在经济协作方面的各种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陆续制定了调整物资的买卖和购销,加工订货,基本建设工程承揽,财产租赁和房屋租赁,银行信贷和储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货运和客运,仓库保管,信托行纪,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等经济关系的合同法律规范(见合同);还制定了关于保护智力成果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护工商企业商标权等单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把经济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定和公布了许多关于不同经济成分的经济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关于它们对于财产的所有和管理的权限、关于经济组织间开展多种形式互助协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发展先进的科学管理和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学界也有人认为,这些法律、法规不完全属于民法,其中有的应属于经济法范畴。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本质。它的指导原则主要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和巩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正确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全面提高社会生产经济效益的原则;当事人权利义务一律平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