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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被外国人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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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被外国人申请专利

下面的具体的申请流程:  (1)受理阶段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迹不清、有涂改的;或者附图及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照片模糊不清有涂改的;或者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或者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不详的;或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无法确定的,以及外国单位和个人未经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寄来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2)初步审查阶段  经受理后的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  在初审时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不能构成技术方案,是否缺乏单一性,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若是外国申请人还要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手续审查。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答复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进行上述审查外,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与已有专利相同,不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的设计,经初审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直接进入授权秩序。  (3)公布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8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申请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经过格式复核、编辑校对、计算机处理、排版印刷,大约3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其说明书摘要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  (4)实质审查阶段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申请人进入实审程序。如果申请人从申请日起满三年还未提出实审请求,或者实审请求未生效的,申请既被视为撤回。  在实审期间将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或者存在各种缺陷的,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逾期不答复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多次答复申请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实审周期较长,若从申请日起两年内尚未授权,从第三年应当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逾期不缴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实质审查中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按规定进入授权程序。  (5)授权阶段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审查员作出授权通知,申请进入授权登记准备,经对授权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对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进行校对、修改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2个月后于专利公报上公告,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不可能的事情。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一定要有新颖性,具有发明创造的特征。中医技术只是利用了一些自然属性、生理规律在进行治病,不具备发明专利的特征。再说,属于计算规则、医疗等科学性质的东西也不能申请专利,还有,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不能申请专利。中医在中国流传了几千年了,广为大众所知,也不可能申请专利。综上所述,韩国人想把中医改成韩医注册是不可能的

中医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我们近几十年来,不去发展了,反而去宣传什么传统古方,古法。医学要不断进步才行,李时珍当年写本草纲目,也是修正了大量古法古方,直到近代,中医仍在不断进步,建国初期,也组织大量人力物力去研究,发展,想想屠呦呦的青蒿素是什么时候研发的?然后呢,然后就没有了,医学要不断投入不断研发的,要整合现代医学的内容,融汇贯通的,现在的中医在中国的研发,实在是一言难尽啊

中药方最好不要申请专利,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更好。 关于中药方制药,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和相当长的时间、大量的资金投入。首先要经过动物试验(约30万元),然后要委托科研机构做文件(10多万)报省级药监局,省级批好后到国家局,国家局再批临床批件,临床阶段大约半年(100多万),然后才是批药号(准字号),然后具备生产条件才能生产。

中药专利被外国申请

1、中医和汉方的渊源公元五世纪,也就是在中国的南北朝时期,日本允恭天皇患病,难受好几天,大臣们想尽了办法,可还是咋整都不好使。结果几服中药下去,天皇就好了。就这么地,日本开始对中医有了比较浓厚的兴趣,决定来中国学习中医,他们管中医叫“汉医”,管中药为“汉药”。日本对中医的崇拜一直持续到十八世纪末。后来,荷兰的解刨学和商船走进了日本,日本人对兰方医的医术相当认可,兰方医的地位开始超过中医。紧接着到了十九世纪中的时候,日本西医实力强大,屡屡与汉医发生冲突,甚至有要废除汉医的想法。受中国文化的影响,身体受之父母,西医这种在人身上动不动就拉个口子开个刀,终归不是太好,注重日常身体保养的日本人还是继续崇拜中医。日本曾经掀起了研究张仲景医学的浪潮,形成了学术上的古方派,就是运用张仲景古医方的离宗学,随后在日本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中医在日本迅速发展。到今天,日本汉方药店遍地开花,也就不足为奇了。据统计:1、80%的日本医师会给病人开具汉方药,从事汉方的医师已超过10万人。一些大学附属医院开设有汉方门诊,大学的药房售卖汉方药的占74%(妇科占7%)。2、汉方药可在健康保险中报销,约150个汉方药处方被列入日本公共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每年的销售额达1000亿日元以上。3、与40年前相比,日本人服用汉方药的比例由19%增加到72%。4、大量中国中医古籍在过去传到日本,现在日本汉方医籍的藏书量仅次于中国。2、汉方垄断70%以上的中药专利《世界专利数据库》统计资料显示,在世界中草药和植物药专利申请中,中国的中药专利申请仅占3%,日本已抢占国际中成药7成以上的中药专利。比方说,最火爆的救心丹,很早就成为日本的专利药。国人也都知道它就是中药,一个个疯狂追捧,去趟日本每人不带几瓶都觉得自己徒劳往返。乘法君并不是要评判什么,而是透过现象看本质,之所以出现国人疯狂跑去日本买中药自然有其原因。我国在中药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严重不足,无法像汉方制剂那样得到明确的成分标准、药理性质和临床功效数据。此外,我国的知识产权意识太薄弱,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才导致如今如此尴尬的局面。据某研究报告显示,日本政府每年都会划拨近72万亿日元的研究经费用于中医基础理论研究,使得汉方药的研究由过去自发、无政府支持、无计划地进行逐步转向有组织、有支持、有计划的政府行为。此外,企业本身也一直有强大的研发动力。以日本的三大汉方药生产企业(三共、津村、钟纺)为例,其新药研发费用均占每年销售收入的10%~20%。3、中医的未来在哪?我国的著名中医人数已从上世纪80年代的5000余名骤减至现在的不足500名,中医药正陷入传承危机。日本生产的中药已经占据了全世界中药产量的90%,而我们只有2%的份额!国内,中医黑越来越多,各种质疑甚至取缔中医药的声音。大学里的中医专业越来越不受国内学生待见,让人尴尬的是,来中国学中医药专业的外国学生倒是越来越多。日本医学权威大眆敬节弥留之际嘱其弟子:现在我们向中国学习中医,10年后让中国向我们学习。中医药泰斗邓铁涛老先生曾警告:用不了10年,中医药将毁在我们这一代手上。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认识到保护传统知识的重要性,然而进程并非一帆风顺。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工作开始较早,所以目前知识产权大多是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早在十多年前就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要进行传统知识保护,但一直在研究,没有获得通过。”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行《专利法》虽然对诊疗方法是排除的,但药方是可以申请专利的,也可以通过注册商标得到品牌保护,通过著述进行版权保护,这些都是国际上通用的方法。而对于“祖传秘方”这一特殊形式,则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或者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行政保护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种方式。1993年11月,我国通过了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只要是上市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中药产品,国家都会予以保护。” 中医药实际上也是传统知识,适用于国际上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形式。“例如2008年国务院批准东阿阿胶制作技艺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就是依照国际法保护了东阿阿胶这一传统瑰宝的知识产权。”这一做法提高了品牌知名度,对于开拓国内国际市场都具有非常现实的、潜在的社会与经济价值。”  或许我们可以借鉴印度的经验。印度人常用一种姜类植物“姜黄”治疗创伤和皮疹,但在1995年,密西西比医学中心的两名科学家竟然因“利用姜黄治疗创伤”获得美国专利。该专利授权后,印度科学和工业委员会向美国提出,姜黄治疗创伤在印度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不具有新颖性,并提供了古文献和一篇在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最终导致美国撤销了这一专利。印度也因此建立了传统知识数据库,以便专利局检索,维护国家权益。

前面的回答都没有提到法律的适用空间!从法律的适用空间来回答这个问题会得到正确缺的答案。中国专利法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韩国自己也有专利法,同样仅适用于韩国。

这属于社会思维理念问题!中国人一般不愿意外传,所以有家族膏药,家族理疗手法!

外国人申请中国专利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际友人来到中国生活、学习、工作,有的时候就会涉及到申请专利的问题。那么,外国人能在中国申请专利吗?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有哪些途径呢?外国人能在中国申请专利吗?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享有与中国公民和企业组织同等的权利。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分别处理:1、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办理。这里讲的协议,主要是指我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如果该协议规定,互相允许对方的自然人和企业、组织在本国申请专利,那么应按照此规定办理。2、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我国已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这两个条约都规定了各成员国应允许互相申请和获得专利,并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因此,对上述两个公约的缔约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专利,我国应给予其国民待遇。3、依照互惠原则办理。互惠原则又称对等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允许我国的公民或者企业、组织在该国申请和获得专利,那么,我国也允许该国公民或者企业、组织在我国申请和获得专利。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有哪些途径?申请专利有两种途径:直接申请和代理申请。直接申请是指申请人自备申请文件,直接邮寄或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代办处。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将申请文件直接提交或寄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处),也可以提交或寄交到设在地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以下简称专利局代办处),目前在北京、沈阳、济南、长沙、成都、南京、上海、广州、西安、武汉、郑州、天津、石家庄、哈尔滨、长春、昆明、贵阳、杭州、重庆、深圳、福州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国防专利申请由国防专利分局专门受理。代理申请是指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由于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是一项科技性和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为了使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得到充分而适当的保护,申请专利最好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关于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有哪些途径?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专利申请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关于外国人申请专利,我国将外国人分为两类:  即在中国设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和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并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两类不同情况处理方法:  对于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要求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根据《专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根据下列三种不同情况处理  (1)外国人所属国与中国签订有双边协议的,按照协议的规定处理。  (2)外国人所属国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  (3)按照互惠原则处理的两种类型  一是如果某一外国的专利法无条件地允许外国人在该国申请专利,则中国也允许该国公民与法人享有中国公民与法人的待遇;  二是如果某一外国的专利法规定,以他国给予该外国国民以国民待遇为条件,允许其他国家国民在该国申请专利,则中国专利法可给予该外国国民以国民待遇。  凡与上述三种情况均不相符的、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不能在中国申请专利。  根据《专利法》,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申请专利的,必须与中国人一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要求保护其发明创造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和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的依据,同时也是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受专利法保护的权利范围的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作了统一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各项申请文件一律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统一表格,文字统一使用中文。如果外国人名、地名或科技术语没有统一的中文译文,则应在该中文译文后的括号内注明原文。如果外国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  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外国申请人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和摘要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和有关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同时应说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以及该产品所属的类别。  提出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即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外国人如何在中国申请专利

外国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专利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在专利权的保护上可以享受国民待遇,即与本国国民一样有权申请专利,从而获得专利保护。而无经常居所的外国人,则必须委托涉外代理机构。下面我们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外国人在中国该如何申请专利?有哪些申请途径?外国人在中国该如何申请专利?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享有与中国公民和企业组织同等的权利。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分别处理:1、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办理。这里讲的协议,主要是指我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如果该协议规定,互相允许对方的自然人和企业、组织在本国申请专利,那么应按照此规定办理。2、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我国已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这两个条约都规定了各成员国应允许互相申请和获得专利,并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因此,对上述两个公约的缔约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专利,我国应给予其国民待遇。3、依照互惠原则办理。互惠原则又称对等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允许我国的公民或者企业、组织在该国申请和获得专利,那么,我国也允许该国公民或者企业、组织在我国申请和获得专利。有哪些申请途径?申请专利有两种途径:直接申请和代理申请。直接申请是指申请人自备申请文件,直接邮寄或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代办处。关于外国人在中国该如何申请专利?有哪些申请途径?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专利申请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在专利权的保护上可以享受国民待遇,即与本国国民一样有权申请专利,从而获得专利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

关于外国人申请专利,我国将外国人分为两类:  即在中国设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和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并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两类不同情况处理方法:  对于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要求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根据《专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根据下列三种不同情况处理  (1)外国人所属国与中国签订有双边协议的,按照协议的规定处理。  (2)外国人所属国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  (3)按照互惠原则处理的两种类型  一是如果某一外国的专利法无条件地允许外国人在该国申请专利,则中国也允许该国公民与法人享有中国公民与法人的待遇;  二是如果某一外国的专利法规定,以他国给予该外国国民以国民待遇为条件,允许其他国家国民在该国申请专利,则中国专利法可给予该外国国民以国民待遇。  凡与上述三种情况均不相符的、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不能在中国申请专利。  根据《专利法》,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申请专利的,必须与中国人一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要求保护其发明创造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和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的依据,同时也是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受专利法保护的权利范围的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作了统一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各项申请文件一律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统一表格,文字统一使用中文。如果外国人名、地名或科技术语没有统一的中文译文,则应在该中文译文后的括号内注明原文。如果外国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  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外国申请人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和摘要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和有关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同时应说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以及该产品所属的类别。  提出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即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批准。外国人如何在中国申请专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分为两种情况:(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和营业所的外国人应享有与中国公民同等的待遇,因此,在中国申请专利时,与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的手续完全一样。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2)根据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必须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第十九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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