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问题有些泛泛,请详细一些,暨于该问题情况比较空洞,我只能给你举例说明一下,例如系统集成类的招标文件,他分为三种情况。1,已经在运作该项目的准投标单位:如果是你从项目立项开始,就参与进来,并且运作商务关系也比较到位,那就需要你方参与进来与业主共同来制定招标文件的商务及技术部分,确保涉及到的几个重要产品的参数设定,主要在于有技术特色的软件产品跟硬件产品,是你方能拿到授权或者直接就是你们自主开发的(但是不能太过,如指定品牌等行为,这样是不符合招标法的,会引起其他投标单位的质疑)。更确保你们在此次投标中的竞争力优势。从而达成中标。商务卷也很重要,从资质角度也可以围标,如你方有的资质,此次投标过程中的竞争对手没有,而在商务卷中加上该资质也不会违反招标原则,你就可以加上,更有中标的保障了。2,前期参与项目运作了,但是客户关系没有那么深,可以通过某一个商务关系点(可以是业主单位的内应人员,要是政府采购的话,可以通过财政局政采中心的人脉),你方不参与,想办法让他们去帮你调整技术卷中的参数,已达到偏向你方,技术围标的目的。3,没有任何人运做过的项目(当然,理论上是一种现象,现实当中是不存在的),此时的技术卷内容完全由委托第三方配合业主需求来制定。具体的各项产品规格型号参数能够满足客户采购需求就可以了,一定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上所述,招标文件技术卷的“关键点”大致就这三点多。当然还有其他情况,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要注意的两点为:1技术卷不能有违反招标原则的字词句出现。高手做出的标书一般都是表面看似公平公正,实则有一些商务卷中的资质、技术卷里的参数是存在偏向性的。到最后未中标的几家投标方还纳闷为什么自己没有中标呢。也只能给你讲这么多了,因为我的确没有看懂你到底想知道什么,呵呵。看看对你有没有用。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第五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第七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应当根据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除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特别严重损害的外,科学技术原则上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国内外已经公开;(二)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三)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四)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第十二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和个人产生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学技术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下列途径进行定密:(一)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根据定密权限自行定密;(二)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提请定密;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定密;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三)个人完成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经过评价、检测并确定成熟、可靠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第十六条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技术或者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涉及的科学技术事项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向批准准入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定密。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在科学技术管理的以下环节,应当及时做好定密工作:(一)编制科学技术规划;(二)制定科学技术计划;(三)科学技术项目立项;(四)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与鉴定;(五)科学技术项目验收。第十八条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同时确定其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第十九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要点是指必须确保安全的核心事项或者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不宜公开的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专项计划;(二)涉密项目研制目标、路线和过程;(三)敏感领域资源、物种、物品、数据和信息;(四)关键技术诀窍、参数和工艺;(五)科学技术成果涉密应用方向;(六)其他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第二十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发生变化的;(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一)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三)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二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延长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进行备案:(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当年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况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在确定、变更、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解决。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第二十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二)指导和管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四)检查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五)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六)表彰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二)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六)表彰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第二十八条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二)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三)依法开展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学技术活动、项目及成果;(四)确定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五)加强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涉密载体和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严格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六)发生资产重组、单位变更等影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管理的事项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二)接受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三)产生涉密科学技术事项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规定提请定密,并及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四)参加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与涉外商务活动前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五)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前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手续;(六)发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七)离岗离职时,与机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接受脱密期保密管理,严格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二)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报道或者发表论文;(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二)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三)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四)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六)其他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经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机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机关、单位开展涉密科学技术活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加强以下方面保密管理:(一)研究、制定涉密科学技术规划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签订保密责任书;(二)组织实施涉密科学技术计划应当制定保密制度;(三)举办涉密科学技术会议或者组织开展涉密科学技术展览、展示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四)涉密科学技术活动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第三十四条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一)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在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立项批复、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评价、转化应用及科学技术奖励各个环节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二)涉密科学技术项目下达单位与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参研人员之间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三)涉密科学技术项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账;(四)涉密科学技术项目进行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宣传展示、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承担单位应当提前进行保密审查;(五)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员,确需聘用境外人员的,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第三十五条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一)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内转让或者推广应用,应当报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并与受让方签订保密协议;(二)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内与外资、外企合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归档和保密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机关、单位应当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第三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保障涉密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对参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第三十九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不得申请普通专利或者保密专利;(二)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可申请保密专利;(三)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普通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普通专利的,应当先行办理解密手续。第四十条机关、单位对在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面作出贡献、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于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16日,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令第16号公布修订后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该《规定》分总则,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附则5章43条,由科学技术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予以废止。
核心技术就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重要保障。是提高我国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以及在国际社会上说话的权利,都具有重要作用。
1,已经在运作该项目的准投标单位:如果是你从项目立项开始,就参与进来,并且运作商务关系也比较到位,那就需要你方参与进来与业主共同来制定招标文件的商务及技术部分,确保涉及到的几个重要产品的参数设定,主要在于有技术特色的软件产品跟硬件产品,是你方能拿到授权或者直接就是你们自主开发的(但是不能太过,如指定品牌等行为,这样是不符合招标法的,会引起其他投标单位的质疑)。更确保你们在此次投标中的竞争力优势。从而达成中标。商务卷也很重要,从资质角度也可以围标,如你方有的资质,此次投标过程中的竞争对手没有,而在商务卷中加上该资质也不会违反招标原则,你就可以加上,更有中标的保障了。2,前期参与项目运作了,但是客户关系没有那么深,可以通过某一个商务关系点(可以是业主单位的内应人员,要是政府采购的话,可以通过财政局政采中心的人脉),你方不参与,想办法让他们去帮你调整技术卷中的参数,已达到偏向你方,技术围标的目的。3,没有任何人运做过的项目(当然,理论上是一种现象,现实当中是不存在的),此时的技术卷内容完全由委托第三方配合业主需求来制定。具体的各项产品规格型号参数能够满足客户采购需求就可以了,一定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上所述,招标文件技术卷的“关键点”大致就这三点多。当然还有其他情况,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要注意的两点为:1技术卷不能有违反招标原则的字词句出现。高手做出的标书一般都是表面看似公平公正,实则有一些商务卷中的资质、技术卷里的参数是存在偏向性的。到最后未中标的几家投标方还纳闷为什么自己没有中标呢。
技术核心是在基础理论基础上在确定技术路线情况下支撑产品实现的技术选择中的关键部分,完成这条思路的技术和工艺就是核心技术。 核心技术是那些可以打开多种不同类型产品潜在市场大门的技术,毕竟企业最终交付给客户的是关键技术是指在一个系统或者一个环节或一项技术领域中起到重要作用且不可或缺的环节或技术,可以是技术点,也可以是对某个领域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的知识。 扩展资料: 核心技术是企业的其它具体产品的技术平台,是公司产品
这是一个问题的不同侧面,或者说,不同说法。从系统工程的角度多提核心技术,从工艺流程的角度则表述为关键技术。
技术核心是在基础理论基础上在确定技术路线情况下支撑产品实现的技术选择中的关键部分,完成这条思路的技术和工艺就是核心技术。 核心技术是那些可以打开多种不同类型产品潜在市场大门的技术,毕竟企业最终交付给客户的是关键技术是指在一个系统或者一个环节或一项技术领域中起到重要作用且不可或缺的环节或技术,可以是技术点,也可以是对某个领域起到至关重要作用的知识。 扩展资料: 核心技术是企业的其它具体产品的技术平台,是公司产品
“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指农业领域的不可复制、开发成本高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又可分为技术核心和设计核心。技术核心是在基础理论基础上在确定技术路线情况下支撑产品实现的技术选择中的关键部分,完成这条思路的技术和工艺就是核心技术。核心技术的特点:1、核心技术优势具有不可复制性,是企业基于对产业、市场和用户的深刻洞察,以及环境长期孕育形成的,有独特的市场价值,能够解决重大的市场问题。2、核心技术开发投入大、周期长、代价高。3、核心技术开发和形成需要一个稳定的队伍、一种激励机制、一种超前的理念和一个科学的流程。它是一个科研体系一个技术体系,包括工艺、设备、配件、原材料、实验室技术、基础理论、中试、工艺样机生产等一系列评审、市场调研等等的整个一个体系。4、核心技术具有隐性特征。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核心技术
后来朱江洪回忆说:“我们科研人员没有辜负期望,我们只用了一年的时间就研发出来了。5年过后,戏剧性的场面出现了,先后有3家日本企业来到格力,恳请并购合作。2008年8月代表中日两国空调行业最高水平的巨头终于走在了一起,共同成立了“格力大金”。
你的问题有些泛泛,请详细一些,暨于该问题情况比较空洞,我只能给你举例说明一下,例如系统集成类的招标文件,他分为三种情况。1,已经在运作该项目的准投标单位:如果是你从项目立项开始,就参与进来,并且运作商务关系也比较到位,那就需要你方参与进来与业主共同来制定招标文件的商务及技术部分,确保涉及到的几个重要产品的参数设定,主要在于有技术特色的软件产品跟硬件产品,是你方能拿到授权或者直接就是你们自主开发的(但是不能太过,如指定品牌等行为,这样是不符合招标法的,会引起其他投标单位的质疑)。更确保你们在此次投标中的竞争力优势。从而达成中标。商务卷也很重要,从资质角度也可以围标,如你方有的资质,此次投标过程中的竞争对手没有,而在商务卷中加上该资质也不会违反招标原则,你就可以加上,更有中标的保障了。2,前期参与项目运作了,但是客户关系没有那么深,可以通过某一个商务关系点(可以是业主单位的内应人员,要是政府采购的话,可以通过财政局政采中心的人脉),你方不参与,想办法让他们去帮你调整技术卷中的参数,已达到偏向你方,技术围标的目的。3,没有任何人运做过的项目(当然,理论上是一种现象,现实当中是不存在的),此时的技术卷内容完全由委托第三方配合业主需求来制定。具体的各项产品规格型号参数能够满足客户采购需求就可以了,一定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上所述,招标文件技术卷的“关键点”大致就这三点多。当然还有其他情况,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要注意的两点为:1技术卷不能有违反招标原则的字词句出现。高手做出的标书一般都是表面看似公平公正,实则有一些商务卷中的资质、技术卷里的参数是存在偏向性的。到最后未中标的几家投标方还纳闷为什么自己没有中标呢。也只能给你讲这么多了,因为我的确没有看懂你到底想知道什么,呵呵。看看对你有没有用。
区别是肯定有的,实话实说。
1,已经在运作该项目的准投标单位:如果是你从项目立项开始,就参与进来,并且运作商务关系也比较到位,那就需要你方参与进来与业主共同来制定招标文件的商务及技术部分,确保涉及到的几个重要产品的参数设定,主要在于有技术特色的软件产品跟硬件产品,是你方能拿到授权或者直接就是你们自主开发的(但是不能太过,如指定品牌等行为,这样是不符合招标法的,会引起其他投标单位的质疑)。更确保你们在此次投标中的竞争力优势。从而达成中标。商务卷也很重要,从资质角度也可以围标,如你方有的资质,此次投标过程中的竞争对手没有,而在商务卷中加上该资质也不会违反招标原则,你就可以加上,更有中标的保障了。2,前期参与项目运作了,但是客户关系没有那么深,可以通过某一个商务关系点(可以是业主单位的内应人员,要是政府采购的话,可以通过财政局政采中心的人脉),你方不参与,想办法让他们去帮你调整技术卷中的参数,已达到偏向你方,技术围标的目的。3,没有任何人运做过的项目(当然,理论上是一种现象,现实当中是不存在的),此时的技术卷内容完全由委托第三方配合业主需求来制定。具体的各项产品规格型号参数能够满足客户采购需求就可以了,一定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上所述,招标文件技术卷的“关键点”大致就这三点多。当然还有其他情况,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要注意的两点为:1技术卷不能有违反招标原则的字词句出现。高手做出的标书一般都是表面看似公平公正,实则有一些商务卷中的资质、技术卷里的参数是存在偏向性的。到最后未中标的几家投标方还纳闷为什么自己没有中标呢。
区别是肯定有的,实话实说。